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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行政方面本科论文开题报告范文 与网约车行政监管路径有关本科论文开题报告范文

主题:行政论文写作 时间:2024-01-15

网约车行政监管路径,本文是关于行政方面论文范文资料和行政和监管和探索类本科论文开题报告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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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网约车与任何一种传统的出行方式有着本质性的区别,迅猛发展的网约车对既有市场产生了相当大的冲击,同时也在改变着人们的生活方式.为了迎合旧有的监管框架而削足适履的做法,风险已经显现,网约车对行政监管提出了新任务和新挑战.我们应当遵循“被动型”监管思路,鼓励创新的同时,坚守审慎监管的态度,政府和网约车平台须职责分明、各司其职,让专业的人干专业的事,承认平台的治理地位,构建“政府管平台,平台管司机和车辆”的监管模式.

[关键词] 网约车;巡游出租车;行政监管;公平竞争审查

[中图分类号] F572;F724.6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8—4053(2018)06—0068—05

网约车是一种共享经济.共享经济产生的一个极其重要也是最为核心的因素就是彼此之间的信任.以彼此之间的信任为维系,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协议得以达成,并达至只求使用,不求所有的愿景.禁锢共享经济发展的原因就在于信任的缺乏,更准确的说是因为由缺乏信任导致的高昂的交易成本,这种高成本让人们却步,而网约车平台借助互联网科技和大数据算法技术可以很好的解决这两个问题,网约车的横空出世使分享变得可能.然而,创新不能成为法外之地,网约车的急速发展壮大难免会产生一些市场竞争、安全保障和保护的一些问题,既要鼓励创新也要审慎监管,构建一个怎样的监管模式值得思考.

一、网约车的迅速发展以及对既有出行市场产生的冲击

  (一)何为网约车?

  网约车是由于技术进步所带来的一种革新的出行方式,不同于传统的任何一项的出行方式.

  1.不同于巡游车,网约车是经由互联网和大数据技术改造后的用车形式.网约车与传统巡游车最本质的差异就在于网约车是经由互联网和大数据技术改造后的用车形式.区别巡游车的即招即停,用车人通过手机下载的打车软件发出用车需求,平台利用大数据技术进行精准定位与迅速回应,对用车人附近的空驶车辆进行搜寻和安排,完成本次调度.

  2.不同于电召车,网约车是一种具有即时调度功能的用车形式.电召车即用车人通过电话或网络等方式与调度中心这个*联系,向其提出用车申请;该中心根据用车需求和现有供给进行匹配,由电调中心向出租汽车驾驶员发送指令,驾驶接到指示后,根据电召中心提供的乘客用车信息到达指定目的地,完成此次承运服务.由于调度中心的协调以及个性化的用车需求导致电召车这种出行方式的成本增加,用车也必然随之增加,这就使之成为区别于传统巡游车的一种较为高端化的出行方式,总体来说,电召车形式对于巡游车市场影响并不是很大.

  相比于今天的网约车,电召约车的一个最大短板就在于反应机制时间太长.大数据技术的应用使得网约车和电召形式用车呈现的业态刚好相反,在同一个时间段内,边际收益递减;而打车软件则符合了边际收益递增的规律,也就是说用户数越多,匹配的效率越高,用户体验也会越好.电召形式生存的空间越来越狭窄,这种高度依赖人工指令的调度方式显然无法适应在用车高峰期时的用车需求,只能成为网约车的补充形式.此外,二者运营模式不同.电召约车方式的车辆属于公司资产,司机属于公司员工,在这里车辆和司机才是核心要素.网约车平台公司的核心资产公司的用户信息和大数据算法,调度占据了绝对重要的地位.可以说,公司无需拥有任何一辆汽车或者是雇佣任何一位司机就可以开展业务.“现有市场自发形成的“专车”其主要区别就是技术变革导致的即时功能的强化.”[1]

  (二)网约车对传统行业造成的冲击

  1.进入的低门槛使得网约车的市场占有率极大增加.网约车通过互联网技术将乘客与车辆、司机进行配对,增加利用的效率,同时均质且优质使得用户的体验感和舒适感提升的一种乘车模式.正是因为这种优质的乘坐体验使得网约车自诞生之日起就受到热烈的追捧.当然,收益的还有接入平台的出租车司机,接单效率增加,订单数量增多,收入自然也增加.这是尚处于良性发展的初期阶段,是通过互联网技术对传统行业进行的优化,解决了长期以来的出租车行业存在的弊病.

  然而,平台公司真正有竞争力的部分渐渐显现.出租车的数量管制导致,即使将所有的出租车都接入平台,还是满足不了日益增长的用车需求.因此,为了使得更多的车可以进入网约车行业,必须让私家车进入.根据现行法律规定,仅提供司机的代驾服务或者是仅提供车辆的汽车租赁服务均没有受到现行法律的特别规制,但若同时提供这两种服务则是现行法律框架所不允许的,因此,为迎合现有的监管框架,四方协议模式“应运而生”[2] ,这一做法逐渐成为一种“行规”.以高质量服务为卖点和特色,网约车开始抢占市场,尤其是后来的大规模补贴的“烧钱大战”让平台公司的市场占有率急速飙升.在巨大的利益驱动下,平台公司希望有更多的私家车进入,于是采取了一种更为方便私家车的做法,即可以直接在平台注册,由平台公司来为私家车完成挂靠,这一做法大大节省了私家车成为网约车的成本.

  2.均质又高质的服务使得乘客更愿意选择网约车.在牌照数量管制的背景下,传统出租汽车的管理方式绝大多数是采用公司收取固定金额的管理费模式,也就是我们常说的“份子钱”.为什么公司会采用这种管理方式呢?最主要的原因是为了解决监管有效性问题.根据司机与出租车公司经营模式的不同,有的车辆属于司机,有的属于公司,而“份子钱”则作为出租车公司承担管理责任的基础;值得注意的是,在第二种情况下,司机掌控着公司最为重要的固定资产,出租车公司必须要对其实施有效的管理,但技术上的障碍使得公司无法真实的知晓司机每天的营业额,造成了一种信息上的不对称,因此,公司就采取收取一定的数额来化解这种信息隐蔽导致的不对称.这种模式也同时是实现了激励司机的作用,司机只有创造更多营业额,才能实现自身收入的最大化.而在网约车的营业模式下,我们会发现份子钱模式好像没有了什么存在的理论和现实基础,通过平台叫车之后,线下改变为线上的移动互联网的支付手段,车费无需也不允许通过线下直接支付给司机,而是进入平台的账户,掌握了就掌握了主动权.平台根据用户的乘车反馈来考察司机是否提供合格的服务以及提供服务的优质与否,根据司机的表现给予一定的奖励,同时司机为了获得更高的评分也会尽可能去提升服务的质量按照平台的服务规范提供服务.因此网约车的经营模式更符合现代公司的治理思路,根据绩效发放所得而不是像传统出租车司机一样向公司交纳一定数额的份子钱,根据司机绩效表现获取更多的收益.这也就是为什么网约车司机可以提供均质的服务水准.[3]

  同时,网约车借助互联网技术,实现司机和乘客的双向评价机制,[4]乘客可以对车辆状况、司机驾驶情况以及乘坐体验进行评价,这就使得而传统出租车存在的一些诟病的问题比如绕路和态度,基于评价的好坏对于司机业绩会产生巨大的影响,而这些现象在网约车上不易发生.以及,渐渐培养起的消费习惯,这些因素都使得乘客更加愿意使用网约车,以实际行动来表达自己的意愿,出租车市场被挤占.

  二、对现行监管规则的质疑

  从上文分析来看,现在的网约车从根本上区别于巡游车以及电召车,因此,如果用旧有的监管框架来规制网约车显然不合适,各地方实施细则的某些规则设定并不必要.

  各地的“实施细则”多对于本地户籍、本地注册登记、平台公司准入和总量控制上施以限制和约束,在人和车方面的人为设限,设置市场壁垒,实质上损害了市场资源的充分利用,一定程度上掣肘经济的发展.网约车监管规则的出台当然很有必要,但有的地方的管理措施过于严苛,使得网约车所带来的出行便利大打折扣.[5]我们以北京地区细则为例,考察具体规则的制定是否有其必要.

  质疑一:限制户籍.控制城市人口总量、提升网约车服务安全性和治理交通拥堵是北京交通委管制的理由,[6]但这几个理由似乎都不太有力:首先,为了管控人口而限制从业人口户籍应当一碗水端平,其他职业也应如此;其次,以户籍来认定服务的安全性以及质量显然是无稽之谈,甚至可能涉及歧视;再次,户籍控制并不一定有助于治理交通拥堵.在交通委公布的“拥堵指数”显示拥堵指数上升的时间段与滴滴数量扩展处于相同时间,[7]但是吻合与有因果关系不可以同等言之.

  质疑二:提高车型.细则对于网约车的座位数、车辆轴距以及排气量也有要求.其他城市的细则中也有类似规定.轴距越大是否就代表舒适度增强?政策制定者得出这样的结论未免有些仓促,舒适度的判断标准不止有轴距这个因素,如果只有一位乘车人,轴距这个因素对于乘车的舒适度的影响则很难言说.归根结底,政府应避免越俎代庖,乘车体验是否舒适应由乘客说了算,不知交通委是否有做过相应的调查或是有更加强有力的支撑材料.中高端车型的规定难免让人怀疑是为了既有利益免受新生事物“侵蚀”,“差异化”不等于“高端化”,任何公民都有权享受到网约车的服务.

  三、现有规制框架下网约车商业模式的风险

  (一)平台监管漏洞给消费者带来的人财损失

  滴滴公司在案发后发布声明,承认在“空姐乘顺风车遇害案”中自身存在安全漏洞.[8]空姐遇害事件让人们更加关注一些不规范的行为以及安全隐患,最让人质疑的一个功能就是司机可以看到对乘客的评价这一功能,滴滴顺风车司机在接单前,可以看到乘客的一些信息,里面不乏一些露骨和泄露乘客隐私的内容.此外,搜索关于网约车司机受到刑事制裁的案件中,有多起是网约车司机实施了恶性犯罪,而且其中有很多人是累犯,这也说明网约车公司的审核工作不到位,存在工作失误.

  (二)四方协议的法律风险

  前文已述,在现有的法律框架下,单纯提供司机的代驾服务或者是单纯提供车辆的汽车租赁服务均没有收到特别的要求和规制,但一旦同时提供这两种服务的情形则不被允许.因此,四方协议是为了迎合现有的规制框架而采取的一种曲线救国的商业模式.互联网专车平台对于租车公司和劳务公司有控制力,最重要的是可以同租车公司和代驾公司展开竞争,平台显然更愿意将权力牢牢掌握在自己手中,也即实质上“人车合一”.[9]

  四方协议造成的最大的问题就是网约车平台的定位不清导致的责任认定的争议.网约车平台认为自己只是“信息撮合”的*,不应承担过重责任.笔者认为,互联网平台实际上拥有超出*的权力和作用,四方主体中平台看似仅是普通的一方主体,对于后面履行合同并未起到关键性的作用.但是履行合同过程中一个最重要的核心要素——定价权却保留在平台公司手中,掌握了定价权就掌握了话语权.平台公司积极的参与到了整个合同的履行当中,因此,平台公司应当是承运人.另外,从公益的角度看鉴于网约车的性质和功能,如果将用户协议界定为一种居间合同,是不足以涵盖其商业行为的.网约车平台不仅起到了信息*的“撮合功能”,还应当起到公益作用,因为当涉及到用户的体量过于庞大时,就应承担起一份维护公共利益的责任.

  四、被动型行政监管模式的构建

  某一既有行业中,当我们面对一个“好的”新生事物时,是将新生事物改造进原有的规制框架,还是为网约车开一扇窗?现代社会的创新,对于市场的影响早已不是小打小闹,甚至可以说是创造性破坏.然而,技术在创新的同时,规则若原地踏步,固步自封,实在不可取,也并非应对市场创新的良策.规制机构应给予企业自我审查的权力和空间,采取被动式的规制策略,最终形成自我规制与行政规制相结合的规制模式.

  (一)专业的人干专业的事——“政府管平台,平台管司机和车辆”

  行政监管须严格遵守行政法的基本原则.《行政许可法》第十二条[10]规定了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事项,同时,《行政许可法》十三条[11]列明了可以不设定行政许可的事项,这一条也就成了探讨是否应采用行政许可最为重要的依据.

  第十二条第一项与第四项可以通过驾驶员驾照制度和汽车年检制度的得以部分有效地解决,若想依据第二项和第三项的规定来进行规制,那么监管机关须证明的是网约车侵害了公共资源---道路资源的占用,使得公共利益受到了影响,以及网约车司机需要具有特殊信誉和特殊技能,需要相关的驾乘人员和车辆达到更高的客运标准,对网约车平台施加规制要求以及对驾驶人员和营运车辆实施营运特许制度.同样,随着GPS定位和导航技术的普及化和市政交通规划的合理化,除了应具备驾驶资格外,并不需要更多的资质要求予以附加.因此,规制不具备合法性和合理性.而对于网约车平台而言,在目前的商业模式下,可能引起公共利益的问题就是由于四方协议导致的,当发生民事侵权和刑事案件时,相关责任的分摊问题,因此必须对“四方协议” 的责任分摊问题进行介入和规制,这才是行政监管应当关切的.[12]

  不止是《行政许可法》,在国务院“放管服”的改革中也对政府监管提出了同样的要求,简政放权,降低准入门槛,公正监管,促进公平竞争,高效服务,营造便利环境.简政放权是民之所望、施政所向.

  综上,企业在监管方面应当更具有主动权.在对具体信息的掌握方面,对驾驶员、订单情况,乘车人等的情况,相比政府,平台公司都具有其难以企及的优势.每一次注册和下单,信息都将会留存,显然如果让政府利用行政权力来收集,成本难以估计,政府也会不堪其负.此外,政府也难具有实时更新数据的能力以及实施监督的能力.总而言之,平台自我监管显然更为有效,让专业的人干专业的事儿才是更符合现代社会的管理模式.据此,应当采用“政府管平台,平台管司机和车辆”的方式实现监管目的.

  (二) 对行政监管介入程度的审查——让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发挥应有作用

  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是规范政府有关行为,防止出台排除、限制竞争的政策措施,逐步清理废除妨碍全国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规定和行为所安排的制度.制定政策的本质在于竞争政策的设定问题,具体来说就是要厘清政府与市场活动边界.2016年,国务院及相关部门在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上印发两个重磅文件,[13]自此,我国正式确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并进入执行阶段.此次两个文件的出台意义重大.值得注意的是,就在两个文件出台的这个关键的时间段内,交通运输部联合等七部门关于网约车管理的两个文件也相继出台[14].我们可以看到,“34号文”在刚刚出台不到两个月的时间里,作为第一个地方层面网约车的新规正式面世,进行公平竞争审查自不待言.根据实施细则,政策制定机关要严格对照标准进行自我审查.[15]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对政府的“建章立规”进行审查,排除构成行政垄断的可能性,让公平竞争审查制度这剂“良药”祛排除、限制竞争,推动政府有效的承担起维护市场机制健康运行.

  明细监管思路,让网约车的发展步入发展的正轨,推动共享经济的有效治理,我们不应止步.民生无小事,构建一个协调、高效、便捷、完善的出行市场才是我们的终极目标.整合出行市场,破除数量管制,改变车辆权属模式以及份子钱的存废等等问题,笔者将在未来的研究中继续探索.◇

注释

[1]顾大松.《专车立法刍议》.载《行政法学研究》,2016,(2).

[2]参见王静.《中国网约车的监管困境及解决》.载《行政法学研究》,2016,(2).

[3]参见傅蔚冈.《专车立法在促进创新吗》.载《财经法学》,2016,(2).

[4]参见蔡乐渭.《网约车新政下的规制博弈空间》.载《领导方法》,2013,(3).

[5]比如淄博、临沂、日照及潍坊四市的网约车管理细则,四市都明确要求拟从事网约车经营的车辆购置的计税不低于12万元.对轴距的要求四市差别不大,都在2700毫米左右,但淄博却要求车辆排量1.8升或1.4T以上,潍坊则为1.6升或1.4T以上,临沂、日照则没要求;从车龄上看,淄博要求必须2年内新车,而且行驶里程未满3万公里;临沂则要求2年内未满5万公里;潍坊和日照则仅仅要求3年内新车,对行驶里程没做出具体规定.此外,淄博市还对驾驶员提出了更高要求,要求在该市交通运输行业诚信考核等级为A级及以上,初次申请的诚信等级为A级;无司法追偿、工商违约、银行失信等不良社会信用记录.网约车管理细则要求,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车辆必须是本地车牌;在河南省南阳市西峡县甚至要求网约车车辆购置不得低于当地巡游车平均的2.5倍.

[6]《北京交通委解读:网约车新政何以规定“京人京车”》:http://finance.sina.com.cn/roll/2016-10-09/doc-ifxwrapv1119973.shtml,最后访问与2018年5月20日

[7]《北京交通委拥堵加剧与网约车出现时间吻合:》http://tech.sina.com.cn/i/2016-10-09/doc-ifxwrhpm2681560.shtml,最后访问于2018年5 月18日

[8]《滴滴公布整改措施,顺风车暂停接受22点-6点出发的订单》:http://news.jnnc.com/0516/680023.shtml,最后访问于2018年5月20日

[9]参见彭岳.《共享经济的法律规制问题——以互联网专车为例》.载《行政法学研究》,2016,(1).

[10]《行政许可法》第十二条:下列事项可以设定行政许可: (一)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宏观调控、生态环境保护以及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特定活动,需要按照法定条件予以批准的事项;(二)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公共资源配置以及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等,需要赋予特定权利的事项;(三)提供公众服务并且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职业、行业,需要确定具备特殊信誉、特殊条件或者特殊技能等资格、资质的事项;(四)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产品、物品,需要按照技术标准、技术规范,通过检验、检测、检疫等方式进行审定的事项;(五)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等,需要确定主体资格的事项;(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其他事项.

[11]《行政许可法》 第十三条:本法第十二条所列事项,通过下列方式能够予以规范的,可以不设行政许可:(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能够自主决定的;(二)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三)行业组织或者*机构能够自律管理的;(四)行政机关采用事后监督等其他行政管理方式能够解决的.

[12]参见彭岳.《共享经济的法律规制问题——以互联网专车为例》.载《行政法学研究》,2016,(1).

[13]《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和《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暂行)》

[14]《 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和《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

[15]《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暂行)》第二条:“行政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政策制定机关),在制定市场准入、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经营行为规范、资质标准等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以下统称政策措施)时,应当进行公平竞争审查,评估对市场竞争的影响,防止排除、限制市场竞争.经审查认为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可以实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应当不予出台或者调整至符合相关要求后出台;未经公平竞争审查的,不得出台.以多个部门名义联合制定出台的政策措施,由牵头部门负责公平竞争审查,其他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参与公平竞争审查.”

[责任编辑:正元]

言而总之:这是适合不知如何写行政和监管和探索方面的行政专业大学硕士和本科毕业论文以及关于行政论文开题报告范文和相关职称论文写作参考文献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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