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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登记论文写作 时间:2024-01-31

论房产登记中的审查要求,该文是登记相关在职毕业论文范文与房产和审查要求和登记方面函授毕业论文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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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我国法律关于房产登记审查方面工作的规定还存在着漏洞,本文分析了房产登记审查的标准和追求目标,并提出了房产登记审查的要求,最后提出了房产登记审查的风险防范的措施.

【关键词】房产登记;审查要求;风险防范

进行房屋权属登记需经过以下几个程序:受理登记申请、权属审核、公告( 登记机关认为必要时进行)、核准登记并颁发房屋权属证书.在该过程中, 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有对权利人( 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的职责.但究竟是形式审查还是实质审查, 相关法律法规并不明确.

1、我国登记审查模式之探析

1.1 房屋登记实行形式审查的依据

形式审查是当事人提出申请,登记机关只要审查其手续是否完备,材料是否齐全,如果材料形式上符合法律程序,即准予登记,而不审查当事人提供的申报材料内容是否属实等.形式审查能保障登记效率.形式审查只审查要件的合法性,故登记机关工作量小,还可提高登记效率,而实质审查还会加重登记机关的责任,很难达到《办法》要求的工作时限,很可能使物权得不到及时公示.司法与行政各司其职的需要.从法院审判制度的设置和法院人员的配备来看,只有法院才有能力、有条件对不动产登记背后的法律关系是否合法进行审查.而登记机构无相应的审查能力,无法审查物权变动的真实原因.

1.2 房屋登记实质审查的依据

实质审查是指登记机关不仅审查必须具备的形式要件,还要审查申报材料内容的真实性、权力变动的原因与事实是否相符.从房屋登记的法律效力分析.登记直接决定相关权利人的权利形态,因此登记机构对真实权利人合法权益的保护应当具有较高的注意义务.登记具有公示、公信力,登记的权利必须和真实的权利相一致,而实质审查是保证登记权利与真实权利一致性的有效手段,市场基于对登记公信力的信赖,才能从事相关房屋买卖交易.不动产登记表现为国家出面确认私权利,非常类似于确认之诉,即都是对权利的确认,权利经过确认之后就产生排斥他人的效果.

2、房产登记的审查要求

2.1 引入前置的公证程序

在房屋产权登记中,经常涉及到继承等民事法律关系,而房产继承实践中通常分为三类:即法定继承、遗嘱继承以及遗嘱继承和法定继承相结合.对于此类民事行为的真实性、合法性审查如仅靠登记机构难以完成.因此可引入前置的公证程序,由公证机构对房产申请人所享有的继承权是否真实与合法,提供真实、有效的司法机关证明,然后房产申请人凭公证书原件和相关证明材料到登记机构*.同样,对委托处分房屋的可以要求当事人*委托公证书;涉及居住国外的当事人可到大使馆*认证或公证.对登记机构无权也无法深入审查的基础民事法律关系引入公证程序,可有效提高登记机构对民事基础法律关系的审查能力.

2.2 审查申请主体的真实性

(1) 自然人主体资格的审查.对于自然人,申请人的真实与否跟明的真实性有很大关联,目前第二代可以通过读卡机读取,因此自然人的明可以采用读卡的形式方便地识别真假,如果当事人提供的是第一代,只能对出生年月、住所等进行核对.要识别申请人是否与上的照片是否一致,因为孪生兄弟或姐妹相似度高,为防止虚假申请,还需通过不同情境的询问查验其真实性,在申请人未提供任何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或无民事行为能力的证明前提下,经过询问能正常回答的申请人应当认定为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人.当前还出现了因当事人整容而难以辨别的情况,对此识别的权威主体是门,可要求当事人到门取得相应证明.

(2) 非自然人主体资格的审查.对于非自然人,登记机构只能通过比对申请人名称、公章与营业执照等明记载的是否一致等方式查验其主体资格是否合格.

2.3 审查基础民事行为相关证明材料

登记机构要对申请材料中的买卖、赠与、抵押等合同和继承关系证明等,反映房屋权利变动的基础民事法律关系的证明材料进行认真审查.首先,登记机构应当核对合同的主体是否是申请双方,其中一方是否与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一致,根据不动产权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由双方申请的不能简化为单方申请,共同申请的不能简化为共有人之一申请,还应核对合同的标的物——不动产是否与申请书填写的内容及登记簿记载的信息相一致,同时要审查需记载于登记簿的内容在合同中是否齐全.第二,登记机构还应询问申请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申请登记房屋是否为共有房屋、房屋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是否同意更正,以及申请登记材料中需进一步明确的其他有关事项.第三,申请登记材料除以上所列主要材料外,还有申请*房屋初始登记等事项必须提供的,如付款凭证、契税完税凭证、竣工证明、测绘报告等辅助材料.这些材料都由相关政府部门或经登记机构认可的测绘机构提供,具有较高的证明力,登记机构只要核对其符合法定形式即可.第四,对于特殊的权利变动证明,如法院仲裁机构生效法律文书,登记机构只需核对法律文书所指向的标的是否是申请登记的房屋,主体、客体、内容与其他登记申请材料是否一致负责,而对其合法性、合理性无须加以判断.

2.4 严格掌握申请程序以防范风险

首先,除《房屋登记办法》第19 条规定需现场查看的4 种情形外,对因房屋改建、扩建改变房屋自然状态,已登记一处房产分割为多户等情形也需到现场查看,核对房屋实测面积;其次,申请登记的事项不能与登记簿相冲突,如已查封、收缴的房屋不得抵押,抵押的房屋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转移等.受理登记申请时进行初审、复审,并在一定期限内公示等.第三,有些申请人要求将居住权、承租权等并不是物权的内容记载于登记簿.对此登记机构应根据《物权法》、《房屋登记办法》等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将与物权内容无关的民事约定不作为审查内容,不予受理该申请.否则,登记机构因超越权责范围做出的登记行为可能遭遇败诉的风险.

结语:

综上所述,情势变更原则对于合同的履行具有极为重要之作用,而我国现阶段又没有对其明文规定,因此,在我国现行法律中明确规定情势变更原则是非常必要的.我国应从立法上确认情势变更原则,从而使该制度在解决社会经济生活中的现实问题时,成为充足的法律依据.

参考文献:

[1] 杜黎敏. 谈房产登记档案在限购房产中的作用[J]. 档案管理理论与实践- 浙江省基层档案工作者论文集.2017(00).

[2] 周文红. 谈房产登记档案的扫描质量监控问题[J]. 兰台世界,2016(S1).

作者简介:

雷云凤,沈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辽宁沈阳.

本文总结,此文为一篇关于经典登记专业范文可作为房产和审查要求和登记方面的大学硕士与本科毕业论文登记论文开题报告范文和职称论文论文写作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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