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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老年方面专科开题报告范文 与老年夫妻再婚,约定婚后财产有效吗?类论文参考文献范文

主题:老年论文写作 时间:2024-0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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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女士与葛先生是再婚夫妻,婚前他们协议约定:李女士的工资由她存起来,由葛先生出资负责生活所需.婚后,葛先生几次住院李女士都悉心照顾,他的几个在不同城市生活的孩子有了下一代,李女士都是专程过去帮忙,李女士觉得自己尽到了一个老伴应尽的职责.因此,再婚头几年生活也很和谐.结婚3年后,双方有了9万元的共同财产,这钱是葛先生的工资支付生活所需费用后所余存,葛先生也承诺这钱有李女士的一半.后来,葛先生读到一篇描写老人再婚的文章后,便认为文章中描述的那位再婚老伴比李女士做得要好得多,便开始对李女士吹胡子瞪眼,还说那9万元不给李女士了,顶多就给她三分之一.

那么,从法律上来说,这笔钱到底该怎么分配?

首先,李女士与葛先生双方有关财产的协议是无效的.《婚姻法》第19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17条、第18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李女士和葛先生婚前协议约定“李女士的工资由她存起来,由葛先生出资负责生活所需”,姑且不说该约定的形式是否属于书面的,仅就该条款本身看,约定内容是不明确的,因此该约定无效.

其次,李女士现在无权要求分割男方的9万元存款.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前提是夫妻离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般不存在分割财产问题,即使向人民法院提出,也不会得到法院支持.除非具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损害债权人利益:(1)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2)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

(摘自9月5日《安徽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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