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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撞车纠纷论文写作 时间:2024-0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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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志军郑勇是个血气方刚的小伙子.三个月前的一天,他骑着电动车下班回家,过一个路口时,忽听身后有一女子大喊:“抓住前面穿红衣服的!”郑勇往前看,果然前面有个穿红衣服的男子骑着电动车飞快地逃窜.前几天晚报曾报道过,本市出现驾车抢包贼.郑勇心想,好啊,今天让我碰上了!他一扭车把就追了过去.穿过一条路,又拐过一个弯,眼看快追上红衣男子了,郑勇大声喊道:“停下,停下!”男子置若罔闻继续逃窜.郑勇急了,抬脚朝那男子的电动车尾部踹了一脚.红衣男子的电动车失控撞在了马路牙子上,男子摔倒在地.不久,女子追了上来,她一把扯住男子,说:“你跑不了了.”而那男子顾不得疼痛,打了110报警电话.来了,郑勇这才弄明白,原来女子姓李,男子姓于,他们在下班路上,发生了两车碰擦的事故.之后,于先生认为李女士的车受损程度不大,愿意出一百元作为赔偿.但李女士不同意,说要赔五百元.于先生一气之下,赌气骑车离去,李女士在后面边追边喊.路经此处的郑勇以为是抓抢包贼,便追上去踹倒了于先生的车.由于于先生逃跑在先,所以警方判定的结果是,于先生应负全部责任.随后,于先生被120救护车送到了医院,经检查,于先生身体多处骨折,住院89天,共花去医疗费16万元.于先生出院后思前想后,觉得自己这16万出得冤,于是将李女士和郑勇起诉到法院,认为李女士教唆不明真相的群众追截,而郑勇追上后,用脚踹其车尾,致使他从电动车上摔下受伤.他要求两人赔偿医疗费16万元.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于先生在事故未协商好就逃离现场,本身存在过错.李女士作为受害人向路人求助,要求路人帮忙追赶的行为并无不当.而郑勇作为过路群众,在听到呼救声后,驾车追赶,其行为值得赞扬.郑勇在追赶过程中抬腿踹于先生的电动车,是为了阻止于先生继续逃跑,但采取的方法存在一定过错.本案于先生存在较大过错,应承担主要责任;郑勇有过错,承担次要赔偿责任;李女士在该事故中无过错,不承担赔偿责任.最终,法院一审判郑勇承担30%的赔偿责任,赔偿于先生4.8万元.郑勇很是委屈,找到了表兄丁律师.丁律师问清原由,认为表弟的行为是见义勇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存在错误,于是提出上诉,请求法院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中院二审后判决: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但实体处理不当,判决郑勇承担赔偿责任不当.经研究决定,撤销一审判决,郑勇不承担赔偿责任.律师点评:《撞车纠纷》故事涉及的一个法律问题是:见义勇为造成的损失应由谁来埋单.根据我国法律,见义勇为是指非因法定职责或者约定义务,为保护国家利益、集体利益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不顾个人安危,与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或者抢险救灾的行为.因见义勇为是社会担保的正义行为,故要求行为人承担过错责任,显然违背情理和法理,一般情况下,只有在行为人借见义勇为之名而行损害之实时,才能追究行为人的主观过错.故事中的于先生与李女士因交通事故发生纠纷,于先生逃离现场,李女士向路人求助,不明真相的郑勇误以为是窃贼逃跑而奋力追赶,最终造成于先生受伤.基于情急之中,对郑勇的行为方式和力度不宜过于苛求.从弘扬正气、鼓励见义勇为的角度分析,原判郑勇承担赔偿责任确有不当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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