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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相关论文写作技巧范文 跟朋友圈发诋毁告示,侵权!方面硕士学位毕业论文范文

主题:侵权论文写作 时间:2024-0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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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林

搭档自立门户

金康从做家装业务起家,经过十年的苦心经营,硬是把装饰公司打造为在浙江宁波市有一定影响力的家装品牌.“美佳美佳,温馨之家”,这条广告不时跳进购买新居正待装潢的人们眼帘.

2010年,金康验收一个家装工程,认识了时年19岁、正在安装照明设施的李浩.小伙子活做得漂亮,嘴也甜,让他刮目相看.金康灵机一动,公司扩张,正需要水电监理,眼前的小伙年轻且技术好,看起来又机灵,倒是合适的人选,于是,他当即与李浩相约改日面谈.

不久,李浩来到美佳公司上班.金康眼力果然不错,李浩不仅迅速在监理工作上独当一面,还经常为公司拉来一些客户.面对老板的赞誉和奖励,李浩总是谦逊地说:“滴水之恩,涌泉相报,金总对我有知遇之恩.”2013年上半年,金康准备进军工装市场,打算将家装业务全部由李浩接管,妻子提醒:“在家装业务上,你做甩手掌柜,能放心吗?”金康说:“小李比我小十多岁,还嫩着呢,又是外地人,只会死心塌地跟着我干.”没有丝毫犹豫,他任命李浩担任公司副总,负责家装业务的经营管理.

工装业务虽然利润大,但垫资多、环节复杂,还时常出现工程款追不回来的情况,反而不如家装市场实在.李浩主抓工装业务两年,身心俱疲.而随着宁波房地产市场越来越活跃,公司的家装效益也蒸蒸日上,金康决定重新掌舵家装事业.

2015年9月,李浩向金康提出辞职.“你羽毛丰满了,想自立山头了是吧?”“我们还是朋友.”面对金康的愤怒,李浩十分淡定.

2016年上半年,金康洽谈一座别墅的装修工程,眼看就要达成意向了,却被客户告知,已经与另一家公司签约.“难道是李浩这小子干的?”他让员工调查了解得知,李浩辞职不久,即注册了家装公司.

朋友圈的告示

金康认定是李浩抢了他的业务,他发微信、打电话责问李浩.“我根本没接过别墅装修业务.”李浩百般辩解.金康依然不信,愤然地想:有心栽培这小子,结果养肥了一只白眼狼,成了自己的对手.继而他决定出手反制,打压对方.金康的微信朋友圈有数百人,大多是业内人士,“必须要在朋友圈里搞臭他,不然自己在这行没有脸面混了.”

2016年7月5日,金康在微信朋友圈发布“美佳装饰告示”,提醒广大消费者及供应商朋友:“下图复印件上该人,原为美佳装饰副总经理(姓名:李浩,男,汉族,号,手机号),于2015年9月份无故离职.现发现该人离职后打着美佳装饰的名义,向供应商提发货及向消费者联系业务等活动,为此特公告提醒广大消费者及供应商朋友,自其离职之日起任何经营活动与宁波美佳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无关.请各界朋友相互转告,若发现存在其以美佳装饰名义所发生的任何业务往来都属于非法活动,请相关供应商、消费者及其他相关人员第一时间致电美佳装饰服务进行登记及权益确认.特此声明.”紧跟着告示后面,还附上李浩的正、反面照片及李浩个人照片一张.

李浩虽然离开了美佳装饰,对旧东家还是心存感恩的.从独立创业那天起,他就给自己立下了规矩,不与原公司抢业务.见了金康朋友圈的告示,他觉得自己的人格受到极大贬损,但碍于情面,他还是强压心中的愤怒,与金康解释和交涉,要求金康从微信上删除告示.金康压根听不进去:“我在自己的朋友圈里发微信,你也管得着?你做得我就说不得?告我去呀!”

与金康沟通无果,李浩忍受不了自己的声誉受辱,2016年8月18日,他向公证处申请保全证据.一星期后,公证处出具了公证书,将告示的内容截图,为此,李浩支付了公证费1200元,接着他又付了6000元委托律师*,向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提出了民事诉讼.

朋友圈言论不应任性

李浩认为,金康在朋友圈的告示中,除故意贬损自己人格、侵犯名誉权外,还公开其侵犯隐私权.他要求金康删除在其微信朋友圈发布的相关信息,并发表时长不少于一个月的道歉声明,在《宁波晚报》《东南商报》刊登时长不少于20天的道歉信消除影响,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其他财产损失1万元、律师费用6000元、公证费1200元;同时,他将依法保留后续因个人隐私信息泄露造成损失的赔偿请求权.

金康在微信朋友圈中发布的信息是否侵害李浩的名誉权、隐私权,李浩的各项诉讼请求能否全部得到法院支持,成为案件的两大争议焦点.

开庭时,金康言之凿凿称:“李浩在离职后确实存在以美佳公司名义进行业务活动,存在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的行为,我没有捏造事实,在朋友圈发布信息范围很小,不是在公开场合披露信息.”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微信上的亦应当建立在遵守法律的基础之上.金康在没有充分证据证明李浩存在离职后非法冒用原公司名义经营的情形下,即在其微信朋友圈中发布含有对李浩有一定负面影响的内容,该负面内容虽在特定范围内传播,但亦会导致李浩的社会评价降低,金康主观存在故意,应认定其行为侵犯了名誉权.

同时,金康在微信朋友圈中发布告示的内容,有李浩的姓名、、手机号码、曾工作单位、现工作单位等信息,并上传了李浩的正、反面照片及其个人照片.以上各项信息均具有一定的隐私性,各项信息的组合具有完整的特定性,属于法律保护的个人隐私,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非法泄露.金康的侵权行为发生在微信朋友圈中,侵害范围亦在微信朋友圈内,由金康在其微信朋友圈内发表道歉声明比较适宜.另李浩主张金康赔偿证据保全公证费1200元、律师费6000元,属于合理开支,在财产损害的赔偿范围.鉴于微信朋友圈属特定范围,人数有限,影响力有限,尚未造成广泛传播,故对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不予支持.李浩主张的其他财产损失1万元因无相关证据,亦不予支持.关于保留后续因个人隐私信息泄露造成损失向金康主张赔偿的诉讼权利的诉请,于法无据,不予支持.

2017年4月下旬,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判决,金康删除2016年7月5日发布的侵害李浩名誉和隐私的全部信息,并在其微信朋友圈发表道歉声明,一次性赔偿李浩公证费1200元、律师费6000元.

金康不服一审判决,2017年6月7日,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其上诉.

【以案说法】

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阎亚春在判决后进行了法律释明:公民、法人的名誉权、隐私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网络环境中的组织和个人也必须遵守这一法律底线,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第十二条规定: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公开自然人基因信息、病历资料、健康检查资料、犯罪记录、家庭住址、私人活动等个人隐私和其他,造成他人损害,被侵权人请求其承担侵权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同时,该《规定》第十八条规定:被侵权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可以认定为《侵权责任法》第二十条规定的财产损失.合理开支包括被侵权人或者委托*人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和具体案情,可以将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律师费用计算在赔偿范围内.

编辑 吴忞忞 mwumi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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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不介意你在朋友圈发了什么,只要你还在
□谢可慧一个好友三个多月的时间里没有再发朋友圈 时光匆忙,我也是在偶尔翻看微信好友的时候才想起她 然后点进她的头像,发现上一个状态停留的时间是2016年7月 那是一张桌子和一杯咖啡,那家店是我们去了好.

没有朋友圈时的前任,大多消失在风里了
朋友圈的奇妙之处,在于前任明明可以将你屏蔽但却没有屏蔽的信息,正是对方想透露出来的 你还会一边看一边揣测,他是真的忘了我吗人年纪大了,经常会开始“回忆杀” 回忆的内容无非就是奋.

买束鲜花晒到朋友圈,侵权了?
买束鲜花,拍照晒到朋友圈徐雅丽是山东省济南市的一名花艺师,在济南市经营着一家花店 她有一位高中同学,名叫顾倩倩 顾倩倩也十分喜欢鲜花,共同的爱好让两人成了无话不说的好姐妹 因为钟爱法式自然风格插花的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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