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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理论论文写作 时间:2024-0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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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乍一见如下说法,你会想起这是谁之论断?

“通常说来,社会生活并非来源于外界的强制安排,相反,它来源于自由的内在属性”;

“社会生活只要是正常的,它就是自发的;如果是反常的,恐怕就难以为继了”.[1]

而如果看到如下论断,你又会觉得这是谁的说法?

“个人对于别人的价值,大多是由于他和别人有所不同”;

“在很大的程度上,(人性)乃是每一个个人通过语言和思考而习得的那些道德观念的产物”,“不论从人的知识方面来看,还是从人的目标和价值方面来看,人都可以说是文明的造物”,“孤立的人不久就会成为死人”,“野蛮人并不是孤立的人,他的本能是集体主义的”.[2]

也许有相当的读者会分别“认定”前者是典型的哈耶克式论断———哈耶克正是因为对社会秩序之自生自发属性的持久强调而闻名于世;而后者则是涂尔干的说法———在涂尔干的社会分工学说中,他正是通过强调人之社会性属性而发展出著名的社会连带(socialsolidarity)理论.

然而,事实却是:前者是涂尔干说的,而后者才是哈耶克的论断———你是否也认为这是一个有意思的理论现象:一个持科学主义态度且具有明显欧陆思想风格的法国社会学家与一个反科学(唯理)主义且具有典型苏格兰传统的英国经济学家居然会让人产生相互混淆的感觉?而如果将前者的《社会分工论》与后者的《致命的自负》《自由秩序原理》对着读,我们就会发现两者相似的不仅仅是如上的只言片语———它们在立论的前提上根本就具有很大的一致性:都强调人本质上是社会性的;都强调差异对于社会秩序的形成及人之发展的重要性;都一定程度上拒斥外在强制对社会秩序的强制和干涉;都强调自由的价值以及有规制的自由;都认定有机秩序的合理性和必然性……

按道理,理论前设的相通,当导致有关结论的大体相当.但若仅就有关政府发展的命题来看,涂尔干与哈耶克却得出了几乎完全对立的结论:

《社会分工论》的分析表明,越是在低级的社会中,人与人之间的分工就越不明确,相对应地人们之间的交往也就越少;而这意味着每个人的独立性就越强———因为他根本就不需要借助别人就可以解决自己的吃、穿、住、行等各方面的需要.当然,这绝不是说彼时的人是最自由的,恰恰相反,由于彼时人们的“自由”是建立在简单生活的基础之上的:这种简单一方面表现为人的需求很简单(最基本的生理需求);另一方面也表现为人的生活很简单(所从事的一切都是满足基本生理需要).因此,彼时人们恰恰处于一种几乎完全受自然所支配的状态之中,因而也是最不自由的状态.相反,随着劳动分工的加强,人们也开始渐渐意识到除了满足基本生理需求以外的东西,换言之,开始具有了自由、权利的意识,与此相适应,人们之间的连带关系也开始日益复杂,因为彼时任何人都变得不能自给自足,而只能相互依赖了.而一个社会中人们之间连带关系的加强实际上意味着社会生活的日益复杂,这种复杂性所带来的后果之一是社会控制系统的渐次加强———这正如生物体的生命越是丰富、复杂,其大脑就越发达一样[3].而所谓社会控制系统的渐次加强,实际上就意味着国家权力的扩张,其中尤其指行政权的扩张.申言之,涂尔干认定政府必将变得越来越“大”;并且这是一种具有合法性(legitimacy)的发展趋势.

而在《致命的自负》《自由秩序原理》等著作中,哈耶克虽也并不完全———像部分有所误解的论者所认定的那样———排斥政府对秩序生成的积极作用,譬如他承认“一种不得不称之为自生自发的秩序,也可能是以那种完全是刻意设计出来的规则为基础的”———哈耶克此论的意思在于,只要一种规则具有抽象性和非具体目的性(endindependent,即不是用来为实现某一具体目的的),那么,即便该规则本身是人为制造的,由于其并不会阻碍或至少不会阻绝个人各自地运用自己分散的知识(个人此时仅仅会将这些规则作为自己行动的一个背景或条件),因此,根据这种非自生自发之规则也有可能形成一种符合上述特点的自生自发秩序[4];另外,哈耶克也认可政府作为部分性社会(partialsocieties)参与到一个全涉性大社会(greatsociety)秩序中时所可能发挥的积极作用[5];他甚至也承认政府在某些时候可以积极介入到自生自发规则的演变进程中———因为后者具有进化的慢速度、发展的单向度等不足[6].但应该说,在哈耶克理论的骨子里,它是时刻对政府及政府干预持一种警惕、反感态度的.这主要取决于自生自发秩序理论的如下内在逻辑理路:正如邓正来等诸位论者所已然指出的,自生自发秩序理论的知识基础是一种理性不及(nonrational)的知识观.所谓理性不及的知识,哈耶克也把它们称之为“在本能与理性之间”的知识,其中尤以各种惯习(traditions)、规则(institutions)为核心,对于这些规则,“个人逐渐习惯于服从,甚至像遗传本能那样成了一种无意识的行为,它们日益取代了那些本能”,“一方面它超越了本能,并且往往与它对立(引者按:因为它们会限制人本能要求的实现).另一方面,它又不是理性能够创造或设计的(引者按:它是慢慢演进而成的)”,并且人的理性或智力本就源自对这些知识的反应.另外,也正是因为这种知识所具有的介于理性与本能之间的属性,使得作为整体的这种知识不可能为任何人或任何一部分人所掌握;哈耶克进一步指出了作为理性不及知识之重要组成部分的规则或惯习还具有另一个特征,即它可以很好地保证每一个个人各自地运用为其所掌握的知识(所谓dispersedknowledge);更重要的是这些分散的知识也只有各个个人自己才能最好地运用它们———即便他实际运用的知识有相当一部分是只知其然(knowthat)而不知其为何(knowhow)的,并且正因如此,一个人在运用其所掌控的知识时往往会产生一些他意想不到的效果(如没有利他之心却起到了利他之作用).也因此,那种宣称一个人可以理性算计自己行为并进而认定社会秩序可以设计、构造的理论是不可取的———用哈耶克自己的一段话来讲,即“任何人都不可能把握指导社会行动的全部知识,从而也就需要一种并不依赖于个别人士的判断的、能够协调种种个别努力的非人格机制”,在这一机制中,“得到运用的知识要远远多于任何一个个人或有组织的群体所能拥有的知识”[7].说白了,除非不得已,还是不要政府的好;或者,我们至少可以把自发秩序学说归入到典型的“小”政府理论中.

那么,为何涂尔干、哈耶克在理论前设上具有上述那么多的相似、相通之处,却在政府之大小的问题上得出了如此截然相反的结论呢?特别是,这两种结论谁更具有合法性呢?让我们从后一个问题开始做一尝试性的分析.

应当说,仅仅从逻辑上讲,两者似乎都能讲通;但从人类社会的历史及现实情况来看,涂尔干理论似乎占上风:纵向上看,在人类社会早期,政府是非常“小”的,尽管它的力度可能很大、很野蛮,而现代政府则是明显扩张的;从横向上看,越是“先进”、越是复杂的社会似乎确实就越需要一个大政府———美国不就供养着一个全球最大的政府吗?

对于前者,他们各自之理论气质、理论渊源以及理论假想敌的不同都是重要原因,但更重要的原因也许在于两者的理论进路之不同:哈耶克是一种较典型的从逻辑到逻辑的理论进路———事实上,他之自生自发秩序理论就是将市场经济秩序理论运用到社会秩序研究中的结果.也就是说,哈耶克的社会秩序理论主要源自市场秩序理论的逻辑推衍;而作为一个社会学学者,涂尔干的社会分工理论则更多地建立在实证观察的基础上.从社会学的角度看,也许这种理论进路的不同也一定程度上局限了自发秩序理论的说服力.

另外,在社会科学中,一种仅凭逻辑推衍而得出的结论往往会因为如下原因而出现漏洞或瑕疵,即在推衍过程中从一范畴跳向另一范畴时容易忽视某些因子的存在———而这些因子可能恰恰构成了两范畴之间的根本性区别.以自发秩序理论为例,若仅就市场经济领域而言,应当说确实具有很强的解释力和说服力,但它为何不能解释政府变“大”这一实在现象?主要就在于哈耶克忽视了市场领域与政治社会领域所存在的如下区别:在经济领域中,有一严格而一致的内在规定性———逐利,并且是最大化的利;相对应地,在政治社会领域,则没有这种内在规定性(尤其是“上帝死了”以来).笔者以为,正是这种有无内在规定性的差别决定了哈耶克理论即便能够适用于解释市场经济秩序的形成,也不能用来解释社会秩序的形成:内在规定性构成了经济秩序的先天而全涉的外在强制力,其作用就如政治社会中政府权力一样.

笔者相信,如上的分析既说明了两者为何理论前设相通却得出截然相反之结论的原因;同时也大致显现了本文的立场:即笔者更认可涂尔干有关政府发展趋势的结论———因它更符合实在情形.当然,须马上予以说明的是,笔者并不因此就否认哈耶克“小”政府之理论主张和相关论证的价值———事实上,在笔者看来,无论从哪个角度看,自发秩序理论对现实中的各种集权做法或极权倾向都是一针有效的解毒剂.申言之,笔者虽不认同自发秩序理论关于现实的解释,却很是赞成其所具有的参照、反观现实的价值.从这个意义上讲,自发秩序不过也是一种乌托邦:永不具有现实性,但却具有为现实提供某种指引的价值.哈耶克翁泉下有知,不知会否因笔者将其理论归结为一种乌托邦———哈耶克所极力否弃的一种理论模式———而感到诧异,甚或恼怒?

最后,关于本文的这种比较,可能会存在如下一种诘问:把两个具有不同理论背景以及问题意识的理论“硬”拉在一块儿进行比较研究,是否本身就不具有合法性?换言之,是否本身就是一种牵强?对此,笔者预先回应如下:虽然,一种理论在创作过程中毫无疑问有它独特的问题意识和思想理据,但这并不意味着它的读者也必须、一定要按照创造者的思路去把握.经典的解释学说,作品一完成,作者即逝去;而长期以来我们对经典的界定恰恰也是“可以被不断地解释下去(当然是由面对不同问题的人进行)”.这似乎表明,我们并不需要一定按作者思路、问题意识去解读他的理论.具体到涂尔干和哈耶克,我们固然可以因他们归属于不同的理论阵营而拒斥对两者的比较.但问题的关键是,这是否就解释清楚了部分当下人(如笔者)眼里看到的如上关于两者前设相通却结论相反的疑问?回答当然是否定的.既如此,我们完全有理由将两者放在一块儿做一种比较性的研究;更进一步讲,就两者所具有的如下共通性而言,我们似乎也应该对它们做比较研究:即两者都可以为我们———当下的读者———所面对的如下问题提供一种可能的解答:社会秩序是否需要政府的参与?大政府还是小政府更具合法性?

更重要的也许是,虽然笔者也并不反对弄清楚作者本来的意图和理路,但笔者确实认为更应采取的阅读态度似乎是读者带着自己的、当下的问题去理解作者.因为唯有这样,作为读者,我们的收获才可能更大,而我们的理论研究也才可能真正具有本土意识.

注释

[1][法]涂尔干:《社会分工论》,渠东译,三联书店2000年版,第344、161页.

[2]分别见[英]哈耶克:《致命的自负》,冯克利等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8、90页;[英]哈耶克:《自由秩序原理》(上册),邓正来译,三联书店1997年版,第37、75页.

[3]参见同[1],第163—185页.

[4][英]哈耶克:《法律、立法与自由》(第一卷),邓正来等译,中国大百科全书2000年版,第67页.

[5]参见同[4],第70页;同[2],《致命的自负》,第38页.

[6]参见同[4],第135—137页.

[7]参见同[2],《自由秩序原理》(上册),第5页.

作者单位:厦门大学

(责任编辑魏建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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