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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资产重组类论文写作参考范文 跟企业资产重组的涉税问题相关学年毕业论文范文

主题:资产重组论文写作 时间:2024-0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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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重组论文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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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宏观经济调控的重要内容,税收是企业资产重组业务的直接成本费用,对企业资产重组的决策有着重大影响,如何准确理解、运用资产重组过程中的税收政策,应引起企业的足够重视.

企业资产重组的定义

理论界和实务界关于企业资产重组的概念和含义并未完全统一,多数观点认为:资产重组是指企业与其他主体在资产、负债或所有者权益诸项目之间的调整,从而达到资源有效配置的交易行为.在税收的规范性文件中,企业资产重组包括了合并、兼并、收购、重组、分立、改制、改建等名词概念,而且不同税种文件中具体用词也有差别,并没有统一的解释规范,比如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9]59号)对企业资产重组定义为“企业在日常经营活动以外发生的法律结构或经济结构重大改变的交易”,并列举了六种基本形式,包括企业法律形式改变、债务重组、股权收购、资产收购、合并、分立等;而在财产税如土地增值税和契税中,仅列举了几种资产重组的行为并给予税务处理规定.

关于企业资产重组的重点税收政策

关于企业资产重组的重点税收政策见表1所示.

不同资产重组形式的税收政策区别及限制条件

不同资产重组形式的税收政篥区别及限制条件见表2所示.

企业资产重组中“免税”与“不征税”的区别 税收政策列表中对于企业资产重组中的税收优惠有“暂不征收”的口径,如:土地增值税对整体改建、合并、分立、不动产投资为“暂不征收”的口径,严格意义上“暂不征收”并非减免性质的税收优惠,实质上为一种递延纳税.即:对企业整体改建、合并、分立及不动产投资四种行为暂不征收土地增值税,但是在二次转让时,要以企业资产重组前取得房地产的作为土地增值税扣除成本,相当于将第一环节未征收的土地增值税合并至第二环节一并征收.

“暂不征税”应符合税收链条的连贯性,二次转让时的扣除成本遵从一般原则:(1)如果资产重组环节属于不征税范围的,则以资产重组前的资产原值为扣除成本.(2)如果资产重组环节属于征税或免税范围的,则以征税或免税的计税依据为扣除成本.

上述处理原则适用增值税不征税、土地增值税不征税以及企业所得税特殊眭税务处理等夫腚.

企业资产重组中税收政策相关概念口径的把握

(一)增值税中的“债权、负债及劳动力一并转让”如何理解?

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起转让给其他单位相个人,其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行为,不征增值税.不动产或土地未同时与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的,应征收增值税.其中,所谓“劳动力”转让并未有明确的数量限制,实际把握中建议从宽适用.

(二)土地增值税、契税中关于“投资主体不变、存续、相同”如何理解?

参考财税[2()15]37号文的解释,土地增值税与契税的把握口径应一致:“不改变原企业的投资主体”与“与原企业投资主体相同”应理解为资产重组前后企业的出资人不发生变动,即:不得增加新投资主体,也不得减少旧投资主体,但是投资主体间的出资比例可以变动.“投资主体存续”应理解为合并前投资主体必须全部作为合并后公司的投资主体,可以增加新的投资主体,但原投资主体不得退出.

(三)土地增值税中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如何理解? 财税四15]5号文不征土地增值税的政策不适用房地产开发企业,笔者认为有违税收中性的原则.但基于执法机关的角度,还是要准确、合理把握该口径:在界定是否为房地产开发企业时,除了以工商登记经营范围是否含“房地产开发”以外,还应参考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资质证书进行判定;另外,对“整体改建”、“合并”、“分立”,“不动产投资”过程中只要有一方为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参考财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6]21号”)第六条的口径,应均不适用财税[2()1 5]5号文. (未完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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