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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带一路本科论文开题报告范文 跟一带一路进程中海外劳工社会保障问题相关本科论文开题报告范文

主题:一带一路论文写作 时间:2024-0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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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 年,主席在哈萨克斯坦和印度尼西亚访问之际,首次提出共同建设“丝绸之路经济带”和“21 世纪海上丝绸之路”的倡议.作为国家级顶层战略,“一带一路”对中国探寻经济增长之道、夯实世界经济长期稳定发展起到重要作用;在超越全球化造成的地区发展不均衡、实现全球化再平衡的进程中不可或缺;也为开创地区新型合作提供了创新性思路.

任何战略的实施离不开人的推动,“一带一路”建设在走出去的过程中,不可避免地增加了海外劳工数量.截至2015 年底,我国对外承包工程、对外劳务合作在外人数分别达408565 人、618295 人(数据来源:中国一带一路网).闫宇晓(2016)通过对在非洲工作的中国劳工问卷调查发现,海外劳工劳动安全卫生权缺乏保障,拥有国内基本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比例不高,更少享有所在国的社会保障,休息休假权也缺乏法律法规的保障.要实现宏观战略,必须坚持以人为本的思想,保证这些海外劳工的权益,提高其幸福安全指数.而我国目前还未有完善的海外劳工社会保障制度,大量人口面临保障空白.本文希望通过分析国际劳工组织出台的有关规定和国内法律法规对“一带一路”海外劳工的保障程度,结合“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具体实际,提出有针对性的政策建议,并希望为解决其他海外劳工的社会保障问题提供参考.

一、文献综述

现有关于“一带一路”的风险研究主要集中在宏观层面,如投资风险、人身风险、疾病风险等.于津平(2016)提出,“一带一路”建设的风险有以下几方面:全球高风险国家分布在“一带一路”沿线,带来恐怖主义风险;沿线发展中国家可能出现无力支付的情况,严重的贸易保护主义和脆弱的金融体系、大国博弈的制约,无法保证基础设施投入回报率.汪圣强(2017)提出随着多边交流的增加,传染病风险增高.吕志勇等(2017)着重研究了“一带一路”投资风险管理.海外劳工不仅要面对这些宏观的政治经济风险,其最基本的社会保障也无法保证,但据笔者所知,目前国内学者尚未研究“一带一路”建设中海外劳工面临的社会保障风险.

关于海外劳工的权益保障,现有研究主要集中在对海外劳工权益保障程度的调查、影响海外劳工权益保障的原因,以及促进海外劳工权益保障的对策.闫宇晓(2016)以非洲为样本,从实证的角度研究了海外劳工的普遍状态,得出结论:海外劳工劳动安全卫生权缺乏保障,拥有国内基本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比例不高,更少享有所在国的社会保障,休息休假权缺乏法律法规的保障.李辉(2013)对欧美国家和地区跨国流动人口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方面的做法进行汇总,通过理论分析,提出应当在《社会保险法》中加强相关规定的建议.虽然海外劳工权益保障的研究已经比较充分,但是都较为宽泛,尚未有专门针对“一带一路”进程中产生的海外劳工保障问题进行的分析,但“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有其独特的特点,需要专门研究.

以“一带一路”沿线国家信息化程度为例,沿线国家总体发展处于中等水平,但各区域各国水平不均.新加坡、以色列、爱沙尼亚处于高水平发展,中东欧国家平均发展水平较高,南亚国家发展水平普遍滞后.而信息化水平与人均GDP 高度相关,高等教育又有助于推进信息化发展.可以看出,“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发展极不均衡,社会保障程度也有所不同.比如,韩国社会保障制度经过40 年的完善发展几乎覆盖了所有国民(许严,2008),而印度尼西亚的社会保障制度改革则引发人们对其将会导致印尼劳动力市场状况恶化、财力不可持续、加大政府预算压力的担忧(阿里菲安托,2007).这表明“一带一路”进程中产生的海外劳工社会保障问题需要进行专门研究,不能一概而论.

本文接下来依据国际劳工组织的相关规定和国内现行法律法规,分析归纳我国“一带一路”海外劳工的保障现状,并针对“一带一路”的独特性,提出建议.

二、我国“一带一路”海外劳工保障现状

(一)国际劳工组织的相关规定

《1949 年移民就业公约》(第97 号公约)约定:“凡本公约业已生效的会员国,承诺对本国领土境内的合法移民,不分民族、种族、宗教和性别,在报酬、参加工会组织并享受集体协议的成果、住房、社会保障方面享有国民待遇.”《1975 年移民工人公约》(第143号公约)规定:“凡本公约业已生效的会员国,承诺对作为移民工人或其家属合法处于该国领土的人员制定并实施一项国家政策,以便通过符合国情和习惯的方式,促进和保障其就业、职业、社会保障、工会和文化权利,个人和集体自由方面的机会和待遇平等.”这两项公约都旨在确立跨国流动人员在社会保险方面实行国民待遇原则,解决社会保障双重覆盖与社会保险费双重征收的问题,同时对各国社会保障制度自成体系,保险对象、保险待遇、支付方式、资金筹集机制不同,且对跨国流动人员附加国籍、过去居住国、现在居住国、缴纳时间等条件的现象进行规制.但是“一带一路”沿线绝大多数国家甚至包括中国在内均没有加入第97号和第143 号公约,因此依靠国际劳工组织的相关公约保障海外劳工的基本权益并不现实.

(二)国内现行的法律法规

2011 年9 月6 日,我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出台《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第16 号),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的外国人,符合条件的,依法享有社会保险待遇.在达到规定的领取养老金年龄前离境的,其社会保险个人账户予以保留,再次来中国就业的,缴费年限累计计算;经本人书面申请终止社会保险关系的,也可以将其社会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第16 号令只规定了外国人来华就业的管理办法,并没有对中国公民到海外就业的社会保险的转换问题作出规定,因此我国“一带一路”海外劳工的社会保障问题并没有得到解决.

但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规定,基本养老保险适用于中国所有的城镇企业及职工.根据这项原则,有单位的中国公民应该全部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不会因为其出国工作就有所改变.因此,这部分海外劳工的基本养老保险权益是有保障的,面临的主要问题可能是双重缴费加重了企业和职工负担,且双重领取也不利于基金可持续发展.但是对于非立法强制参加的其他社会保险,企业可能会因追求低成本而逃避社会责任,导致海外劳工保障不足.除此之外,没有单位的劳动者的社会保障也是一大难题.

比较乐观的是,我国与“一带一路”沿线的少部分国家已有双边协定.例如,2003 年2 月28 日、2003 年4 月4 日,中韩两国相继签署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大韩民国互免养老保险缴费临时措施协议》《与大韩民国保健与福祉部关于互免养老保险缴费临时措施协议的行政协定》,就适用相互免除缴纳养老保险费的范围、中韩双方免除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条件、免除期限、主管机关、经办机构、执行程序等作出说明.原则上,“一带一路”海外劳工的养老保险可在此双边协议基础上得到充分保障,但是协议中就中方适用免除在韩缴纳养老保险费人员的资格条件规定如下:国内企业等单位派遣到韩国的公司或机构(包括该单位的分公司、附属公司或分支机构)的工作人员以及在中国拥有永久住所、临时在韩国居留的自雇人员才适用免除在韩缴纳养老保险费.考虑到这一点,“一带一路”海外劳工是否具备免除资格可能会存有争议,导致其保障缺失.

三、发展建议

综上所述,无论是从国际公约还是国内立法来看,虽然“一带一路”海外劳工的社会权益已有部分保障,但是没有得到充分保障.结合“一带一路”的特点,本文提出以下建议:

(一)签订“一带一路”双边或多边协定时,加入社会保障条款

为使跨国流动人员的社会保障权利得到落实,可以依托“一带一路”双边或多边协定,加入社会保障条款.与直接签订社会保障协定相比,只保障“一带一路”涉及的海外劳工,而不覆盖全体国民,阻力较小;此外,有“一带一路”双边协定作为依托,有较好的政治经济基础,更有利于协议的签订和施行.同时,增加社会保障条款,有利于让这些海外劳工承担合理的社会保障支付义务,同时也享有合理的保障待遇,妥善解决承担社会保障双重覆盖和双重征收的矛盾,降低中外资企业项目实施的成本,为海外劳务工人提供基本的社会保障,促进“一带一路”进程中的人才流动,助力国家“一带一路”建设.

从国家为促进“一带一路”和自由贸易区建设,对原产于26 个国家或地区部分进口商品实施协定税率的举措(包括2018 年新实施的中国与格鲁吉亚自贸协定,中国与东盟、巴基斯坦、韩国、冰岛、瑞士、哥斯达黎加、秘鲁、澳大利亚、新西兰自贸协定,中国与新加坡、智利的自贸协定以及亚太贸易协定第三轮关税减让安排等)可以看出,将社会保障条款引入“一带一路”双边或多边协定是有一定的可行性的.这也是本文没有对全球化进程中产生的海外劳工问题泛泛而谈,而是将“一带一路”产生的海外劳工与其他类型的海外劳工相区分的重要原因.

(二)政府加强法律规范,企业积极承担社会责任

如上文所述,除了必须强制参加的养老保险外,部分企业为了追求低成本,对海外劳工的其他权益保障不足.一方面政府要通过立法进行规制,另一方面企业应提高其承担社会责任的意识.“一带一路”以项目为导向,企业不应将全部精力置于项目的经济收益,更应当与项目建设地政府积极沟通,改善海外劳工及其亲属的工作环境,进而能够提高员工忠实度,对项目的收益产生正向促进.

(三)设立“一带一路”专项基金,对保障不足的海外劳工进行补充保障

国家可以设立“一带一路”专项基金,对保障不足的海外劳工进行补充保障.通过上文的分析,“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发展很不均衡,社会保障程度有高有低,部分国家甚至没有建立社会保障体系,因此需要国家建立专项基金进行救助,这对提升海外劳工的幸福安全指数意义重大.

四、结语

本文将“一带一路”的独特性与海外劳工权益保障相结合,分析了国际劳工组织出台的有关规定和国内法律法规对“一带一路”海外劳工的保障程度,得出我国虽然对“一带一路”海外劳工的权益有所保障,但保障力度明显不足的结论;提出应当在签订“一带一路”双边或多边协定时,加入社会保障条款,减少直接签订双边社会保障协定的阻碍;政府应加强相关法律规范,引导鼓励企业积极承担社会责任;国家应当建立“一带一路”专项基金为保障不足者提供补充保障的政策建议.但本文主要从理论层面进行分析,没有对“一带一路”沿线国家进行实践检验,也没有对海外劳工进行问卷调查或实地访问等,只看到部分国家和地区的发展现状,结论建议尚有待完善,在以后的相关研究中,应通过设计科学合理的问卷进行改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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