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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共享论文写作 时间:2024-0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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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云峰

摘 要:国务院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以来,国家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和全国大部分省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以下简称省级平台)已经基本建成,部分省已完成了地市级平台(以下简称市级平台)建设,信用信息归集、共享和使用也已取得初步成效.由于这一平台建设牵涉环节多,信息量丰富,数据量庞大,各地在创建该平台时与征信机构的合作关系还存在诸多问题.本课题以山西省为例,以山西省发改委建立的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为切入点,调查了解当前全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基本情况,分析当前影响和制约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发展的主要因素;研究了美国等国外成功的公共信用信息平台运营模式,总结了对我国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发展具有一定借鉴意义的经验做法;结合当前山西经济发展实际,提出进一步推进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与征信机构合作的政策建议.以期为决策部门提供参考和支持.

关键词:政府平台 征信机构 合作关系 研究 公共信用信息 共享

中图分类号:F832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914(2017)11-107-03

总书记在主持政治局第37次集体学习时指出,指出,对突出的诚信缺失问题,要“抓紧建立覆盖全社会的征信系统”.征信机构如何共享获取公共信用信息是面临的急需解决的问题.

一、政府平台总体状况

1.信息开放共享的理念初步萌芽.近年来,特别是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以来,各级政府从理清政府与市场的关系、建立服务型政府和现代政府的高度,大力推动政务信息公开工作.以此为契机,政务信用信息开放共享的理念逐步深入到政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普通社会公众的意识中.

2.信用信息系统平台建设初具规模.政务信用信息系统平台主要包括内部信息共享平台和信用网站两个模块,主要功能是归集共享地方区域内的政务信用信息,为社会公众、政府内部、信用服务机构提供信息公开、查询和开放共享等服务.目前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已与37个部委和32个省级平台实现联接,累计归集3.09亿条信用信息,并提供数据预浏览、信用信息查询、订阅及批量下载等服务;“信用中国”网站访问量突破1800万次.地方方面,全国31个省区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均以开通信用网站,并提供信息查询服务;广东、浙江、江苏、上海、辽宁等近20个省均已建成信息共享平台,具备信息归集共享的功能;此外,不少地市也建成了公共信用信息平台.近年来,各级政务信用信息系统平台建设取得积极进展,为全面开放共享政务信用信息提供了坚实的系统平台基础.

3.规范信息开放共享的法规制度体系初步建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是信息公开开放的主要法规依据,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已建立;地方层面,深圳和上海作为我国信用体系建设试点地区,早在2002、2003年就以政府规章形式出台了企业和个人信用征信管理办法;广东、陕西分别于2007年、2012年颁布了《广东省企业信用信息公开条例》、《陕西省公共信用信息条例》;截至2015年底,共有上海、天津等15个省(区、市)出台了政府规章或政府规范性文件,对信用信息开放共享行为进行规范.我国目前已初步建立了规范政务信用信息开放共享的法规制度体系.

4.公共信息对于征信业的应用价值日益显现.一是全面性,公共信息能够较为全面地体现信息主体经济能力,间接反映信息主体的信用状况.二是时间长.公共信息由于积累时间长,对于基于经济周期的信用风险评估等征信产品的开发很有价值.三是真实性.由于按照法定要求形成的结果,真实性得到保证.

二、征信机构的内涵

1.征信的定义:《征信业管理条例》中,对征信做了明确界定.征信是指对企业、事业单位等组织的信用信息和个人的信用信息进行采集、整理、保存、加工,并向信息使用者提供的活动.《征信机构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13)第1号)中指出:征信机构是指依法设立、主要经营征信业务的机构.作为征信活动的组织载体,征信机构是征信市场参与的主体,是信息不对称情况下扩大市场交易规模的必要前提.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没有征信机构扮演的社会功能,社会信用很难发挥充分作用.

2.我国征信机构现状.目前,我国已初步形成以中国人民银行牵头的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我国的公共征信机构)和各类市场化征信机构并存的市场发展格局.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作为直属事业单位专门负责企业和个人征信系统的建设、运行和维护.目前,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累计收录了企业和其他组织的信息2200万户,将近9亿的自然人,小贷公司、担保公司正在分批陆续的接入征信系统.以银行信贷信息为核心,还包括社保、公积金等公共信息.据统计,该基础数据库对我国信贷市场的覆盖率达到了98%.社会征信机构在我国尚处起步阶段,据不完全统计,截至2016年7月末,在人民银行完成备案的企业征信机构有143家,其中,具有政府背景的信用信息服务机构20家左右,社会征信机构50家左右,纳入人民银行统计范围的信用评级机构70多家.根据2013年颁布的《征信业管理条例》,个人征信机构设立实行审核制,企业征信机构设立实行备案制.2015年1月,人民银行批准芝麻信用等8家机构首批开展个人征信业务准备工作,目前机构牌照尚未获批,还没有真正意义上的个人征信机构.

三、公共平台与征信机构合作方面

1.法律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关于促进信息消费扩大内需的若干意见》要求“制定公共信息资源开放共享管理办法”,“加快启动政务信息共享国家示范省市建设”;《征信业管理条例》提到“征信机构可以通过信息主体、企业交易对手,行业协会提供信息,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已公开的信息,人民法院依法公布的判决、裁定等渠道采集企业信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中也提出“依法推进政务信用信息系统与征信系统间的信息交换与共享.发挥市场激励机制的作用,鼓励社会征信机构加强对已公开政务信用信息和非政务信用信息的整合,建立面向不同对象的征信服务产品体系,满足社会多层次、多样化次和专业化的征信需求”.个人信用信息采集方面:《关于加强个人诚信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中明确要求各级政府“依托全国信用信息平台,逐步建立跨区域、跨部门、跨行业个人公共信用信息的互联、互通、互查机制.”在对信用信息的规范使用方面,《意见》要求“各级人民政府要依法依规及时向社会提供个人公共信用信息授权查询服务”.在信息安全方面要求有关方面在未经法律授权时不得采集个人公共信用信息,同时对金融机构、征信机构、互联网企业等实施重点监控,规范其采集、提供和使用行为,保护信息主体的各项信息权利.《意见》高度重视信用服务*机构的作用,除支持征信机构自行采集个人严重失信行为信息外,还要求有条件的地区和行业,将其掌握的个人公共信息与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中的信用信息,提供给个人征信机构,这为征信机构采集到全面、完整的个人信用信息提供了制度保证.

2.国内公共信息与征信机构合作方面的实践审视.

第一种:国家主导模式.

(1)上海市政府委托上海资信有限公司在全国率先建立了上海个人、企业联合征信系统.目前,上海个人联合征信系统采集了银行信贷、公共事业缴费等特殊行业从业者的职业信用信息共9大类267项.企业联合征信数据库采集了上海市工商局、技术监督局等政府部门和金融机构、社会团体掌握的各类企业信用信息,入库单位达60多万家.

(2)北京市政府委托北京市工商局建立了企业信用信息系统,以市政府行政部门和海关、金融机构等部门提供的企业信用信息为内容,通过计算机网络轨迹和公布企业信用信息,实现行政部门网络互联和信息共享,在为政府行政部门提供行政监管和工作协作服务的同时,也为社会提供广泛的企业信用信息查询服务.

(3)浙江省是全国唯一一个开展企业基础信息交换的试点工作地区,2002年先后建成开通了企业信用发布查询系统、个人联合征信系统,然后按照重点人群分布,依次、逐步征集相关政府主管部门等掌握的个人信用记录,形成个人社会信用数据库.

(4)山西省平台发展的基本概况.以“12211”工程为重点建设内容,包括一套云基础资源环境(网络基础)、两类信用信息数据库(法人及自然人)、两个信息化系统(数据征集及数据应用系统)、一个门户网站(“信用山西”)和一套支撑体系(标准规范、安全保障及运维管理).建设了信用数据征集系统,开展了全省部门和地方信用信息归集工作,并完成了15个省级政府部门自动化采集建设;建成涵盖全省300多万法人主体的“法人信用信息数据库”,开发了以法人信用数据为基础的应用系统;“信用山西”网站和部署在政务外网的平台政务门户开通运行,基本具备为公众、企业、政府机关等提供多层次的信用查询公示、失信投诉、异议服务、联合奖惩、交换共享、信用信息报告、信用分析等服务功能,实现了与国家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以及“信用中国”网站的全面对接.截至2017年4月末,共有4家评级机构、45家企业征信机构在山西开展业务.

第二种:市场自主模式.安融惠众以市场化的会员制同业征信模式为基础,建立小额信贷行业信用信息共享服务平台(简称MSP),会员机构通过查询可及时掌握借款人在同业间的信贷信息以及信用状况变化情况,提升会员机构客户信用风险管理能力.

3.国外征信机构与公共信息平台合作立法实践及经验.

(1)美国征信机构公共信息利用情况:美国从1966年颁布了《信息自由法》,“政府信息公开”“信息自由”“阳光政府”的理念对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发展影响较为深远,成为各国效仿的典范.由于公共信息潜在经济价值较高,美国坚持数据开放政策,于2009年启运政府数据网,要求政府机构将其数据上传,供公众查阅和使用.征信机构对于公共信息的使用,是在公共信息公开的前提下公共信息应用的一个具体方面.

(2)欧盟征信机构公共信息利用情况经验:欧盟在2003年生效的《公共部门信息再利用指令》,促进了公众从多种途径获取公共信息,带动了各成员国对公共信息的公开和使用.英国为方便公众免费利用公共信息,2010年建立data.gov.uk网站.政府部门的数据通过该网站为公众提供免费的信息服务.

(3)日本征信机构公共信息利用情况经验.日本政府在征信市场监管和消费者权益保护上,重点突出法律的约束作用.如在1999年建立了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并于2001年颁布了明确信息公开的《政府信息公开法》,为征信机构创造了完善的市场环境.

(4)国外大数据征信利用公共信息的最新发展情况.大数据技术已经在欧美等发达国家征信市场中得到广泛的应用,其中,传统的征信机构对于大数据征信的态度比较谨慎,主要以研发为主,逐步推进;而新兴的征信公司则比较激进,基本上直接利用大数据技术替代传统征信技术进行信用风险评估.其中的数据来源中就包含了公共记录或者公开信息.

四、国内公共平台与征信机构合作中存在的问题

1.公共信用信息平台标准和分类不统一,不利于今后全国范围内征信机构对公共信用信息的整合和共享.如对山西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调查表明;主要用于指导和规范全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建设及各级平台之间、平台与行业系统之间开展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工作的《山西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规范》,和用于对各类企业信用评价活动的《山西省企业信用综合评价指南》,两项地方标准尚未正式出台.对征信机构实现全省范围内公共信用信息的大数据整合和共享带来了难度.

2.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共享平台范围仍需扩大.目前,人民银行通过洽谈、协议的方式逐家采集了环保信息、法院信息等,并与人口身份信息和国家质检总局的组织机构代码系统实现了联网核查.但是,还有一些重要的公共信息,如工商注册登记信息、税务信息等尚没有接入金融信息基础数据库.企业和个人信用报告中除了信贷信息外,按国际惯例,信用报告中一般也会展示来自法院和政府部门的公共信息,如法院的判决信息、破产信息、欠税信息等.但在我国企业和个人信用报告中基本没有或者很少涉及,属于“短板”,急需补充完善.

3.公共平台的信息公开程度还不够.目前我国的信用信息绝大部分由工商、税务、等政府部门掌握.但是这些信息大部分并不对征信机构和社会开放,政府各部门的信息也没有实现共享.

4.信息价值统一定价标准尚未建立.信息的价值如何衡量是影响政府部门有序、规范地向征信机构开放政务信用信息的重点难点问题.目前政务信用信息价值的统一定价标准尚未建立,影响了政府部门进一步向信用服务机构开放共享政务信用信息.

5.公共信用信息监督管理部门不明确,各地监督管理工作尚处空白.《征信业管理条例》第二条中虽明确规定公共信用信息不适用该条例,但在第四条中又规定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征信业进行监督管理.第四条中又说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依法推进本地区、本行业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培育征信市场,推动征信业发展”.

6.各地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建设中对异议处理重视不足.主要表现在:各地《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异议定义不统一、受理主体和操作流程不统一,导致异议处理操作流程混乱,给信用信息主体处理异议带来了难度.

五、政策建议

1.尽快制定征信业标准,为信息采集提供技术保障.一是中国人民银行应联合国家标准管理部门,尽快制定征信数据采集及存储标准、征信数据接口交换标准、信用报告格式规范、征信服务标准等一系列急需实施的标准,在技术上为各类信息提供者通过征信机构实现信息共享打下坚实基础.二是鼓励征信机构与金融机构、租赁公司、保理公司、保险公司、零售企业及其他与信用有关的公司自愿签订协议,根据协议约定向征信公司提供信用信息.

2.继续提高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的数据覆盖面,扩大信息的广度和深度.努力推动各类授信机构和授信信息接入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推动金融信用信息的全面共享.加大与工商、税务等部门合作力度,在履行与有关部委合作协议的同时,同步对其公示在门户网站的信息进行采集,以保证即不会给相关政府部门带来额外的工作负担,信息采集工作的持续性也会得到基本保障.

3.进一步推进公共信用信息共享与公开.一是促进信用信息基础建设的市场化.二是引导社会对公共信息进行有效传播和充分利用.三是按照《政府信息的公开内容》的要求,从国家层面出发,制定公共信息公开目录,细化公共信息的公开内容,减少人为调控空间,提升信息管理水平,促进信息的公开.

4.明确公共信用信息体系监管主体,实现监管运行相分离.《征信业管理条例》在第四条规定中国人民银行(以下称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征信业进行监督管理;建议各地政府把公共信用信息体系监督管理和运行管理相分离,地方政府负责公共信用信息体系的建设和运行工作,对该体系的监督管理工作则可由人民银行代为行使.

5.尽快确立政务信用信息的统一定价方法.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尽快建立政务信用信息的统一定价方法,理清政府和市场在政务信用信息开放共享行为中的边界定位,为信息开放扫清体制机制障碍,保证既能支持信用服务市场,又能补偿政府部门记录产生政务信用信息的成本.

6.央行征信中心的非营利性“国家金融基础数据库”定位,应向各市场化征信机构开放数据接入服务,可按照公共服务使用者付费原则,由央行和管理部门确定数据接入服务的收费.建议尽快以发放征信牌照来推动征信业务的全面启动,避免劣币驱逐良币,将政府管理与监督合理对接市场机制.鉴于八家征信机构都不具备条件下,可考虑效仿第三方支付“共建、共有、共享”的原则,借鉴“网联”模式,组建征信机构,解决治理结构、业务和风险模型等方面存在的问题.

7.简化异议处理流程,方便信息主体进行异议申诉.在异议操作流程上,在接到异议申请后,公共信用信息中心应先自查,如果是自己造成的错误立即纠正,如果不是则通知信息提供者核查,最后结果均由公共信用信息中心通知申请人.异议处理方面,应尽量简化异议处理流程和保护信息主体的合法权益.

参考文献:

[1] 巩晋伟,刘昕宇.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创建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征信,201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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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巩晋伟.公共信用信息体系监督管理问题研究.河北金融,2016(4)

[4] 丁敬达,刘焕成.论我国省级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建设.现代情报,2007(8)

[5] 叶建勋.征信业监管制度与业务边界.中国金融,2013(3)

[6] 卢盛羽.信用服务机构共享获取政务信用信息:问题与对策.北方金融,2016(7)

[7]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西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2014——2020年)的通知.信用中国,2015

(作者单位:中国人民银行太原中心支行 山西太原 030001)

(责编:若佳)

归纳上述:此文是关于经典共享专业范文可作为征信和共享和信用方面的大学硕士与本科毕业论文共享论文开题报告范文和职称论文论文写作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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