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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方面在职开题报告范文 跟个人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征管有关论文怎么撰写

主题:个人所得税论文写作 时间:2024-02-20

个人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征管,本文是有关个人所得税毕业论文提纲范文与个人所得税和股权转让和征管类论文怎么撰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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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随着中国商事制度改革的逐步推进,个人股权转让交易日渐活跃,其所涉及的个人所得税的征管工作显得日趋重要.在实际操作层面,由于自然人税收行为的零散性和隐蔽性,股权转让方式的多样性,对税收征管和纳税服务都提出了较高的要求.

  一、个人股权转让涉税管理的现行政策

  个人股权转让是指个人将股权转让给其他个人或法人的行为.按照中国现行税制规定,个人转让股权需要缴纳印花税、个人所得税等.就个人所得税而言,个人股权转让所得属于财产转让所得的征收项目,适用于代扣代缴或纳税人自行申报的征税方式.

  自然人税收行为具有一定的零散性和隐秘性,中国商事制度改革后注册资金采用认缴制,个人股权持有状况的复杂性、股权转让的方式的多样性、股权转让金额的真实性等都对税收征收管理和纳税服务提出较高的要求.中关村科技园区丰台园是众多高新技术企业的注册地,由于鼓励创新创业,企业注册门槛低,享受税收优惠,吸引众多中小企业选择此地注册,由此产生的股权转让业务量较大,其中中小企业股权转让业务量占比90%以上.

  以科技园区税务所受理的个人所得税业务为例,目前股权转让业务呈现三个特点:一是转让普遍偏低,大部分为零.二是无税件数多,有税件数少.三是转让偏低有正当理由的少,大部分股权转让需要核定.以现行的政策和征管手段,税务机关只能对股权转让资料的完整性进行审查,但是对于股权交易的真实性、财务报表的准确性等缺乏政策支撑和征管手段,导致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的征管流于形式,缺乏实质性审查和有效监管.

  (一)北京地区个人股权转让应纳税所得额的规定

  个人股权转让涉及的主要税种就是个人所得税.个人股权转让中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是确定纳税人缴纳税款多少的关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实施条例》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67号文件所示.

  个人股权转让应纳税所得额 等于 股权转让收入- 股权原值-合理费用

  股权转让收入是指转让方因股权转让而获得的、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其数额是根据股权转让协议上转让双方自主决定的所确定的,但是由于转让协议收入容易隐藏股权真实,或者提供较低的股权转让来逃避税款,使得税务机关在进行税款征收时不能准确判定应纳税所得额的依据,往往会掉进纳税人制造的假象中,丧失了税务机关征税的主动性,从而很难确定转让收入的真实性.

  股权原值是根据股权转让形式或交易形式的不同来确认的.股权原值的确认有初始入资和受让取得两种方式.初始入资的纳税人提供验资报告、银行出具的入资通知单等入资凭证来确认.受让取得的股权原值凭证按照转让协议、支付凭证、完税凭证等资料来确认.在实践中,由于此类凭证为转让双方资金往来的证明,其转让记录中没有写明资金用途,或因年代较早无法提供税务部门出具的相关文书,因此,税务机关很难判定股权原值凭证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计税依据也得不到准确的认定.

  合理费用是指股权转让时按照规定支付的有关税费.其中很大一部分是由印花税组成,同时也包含与本次股权转让相关的鉴证费、*费、律师*费等合理费用.

  在简政放权的推进过程中,政府给予初次创业者很宽松的投资环境,实施了企业注册的认缴制,以解决创业者资本筹集难度大,注册资本不能及时到位的问题.这种方式却带来了一些特殊的税收现象,例如,未实缴部分股权的收入和成本确认问题.但实际上公司运营期间,认缴的未投足资本,也会随着经营带来的损益影响所有者权益,这些影响也应该在股权中得以体现,并不能因为转让时无收入、无成本就无视应体现的所有者权益变化.

  (二)北京地税个人股权转让征管环节规定

  根据京地税个2017[53]号文件,个人股权转让的申报流程图(图1)共分为三个部分:资料初审阶段、复核受理阶段和缴款成档阶段.

  资料初审阶段,扣缴义务人向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供京地税个2017[53]号文件中附件2的全部资料清单供税务人员审核,在同时符合资料齐全、填表完整和计算准确的情况下,由受理人员填写《个人股东变动情况表》并签署意见移至复核人员复核.

  复核受理阶段,复核人员需要对初审阶段的全部资料进行重新检验,对不符合要求的税务资料直接返回初审受理岗,补全资料直至复核通过.丰台地税局为了加强岗位间的监督和协调,要求受理岗和复核岗必须分设,且复核岗必须为主管所长,确保股权转让工作的衔接有序和相互制约.

  缴款成档阶段,是指扣缴义务人所递交的全部税务资料已通过税务机关的审核,可以进行正式的税款缴纳*,其中受理岗位人员需要向扣缴义务人开具缴款书完成缴税手续、数据管理岗位人员将股权转让情况录入电子台账、税务人员将股权转让事项整理归档.

  二、个人股权转让涉税管理存在的问题

  (一)政策的复杂性及不明确带来管理难度

  目前,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实行认缴制的公司资本注册方式,也就是说,股东所拥有的股权被分为了两部分,即实际缴纳部分和未实缴部分.股东转让未实缴部分的股权往往会认为该部分没有投入资金,股权转让时如果未向受让方收取价款,那么该部分股权则无需纳税.例如,股东A拥有Z公司股权100万元,占比50%,其中未实缴部分80万元,Z公司净资产120万元,转让股权时,将未实缴部分0元转让给股东B.该案例中,由于转让收入低于净资产份额,税务机关可以视为股权转让明显偏低,需要采取净资产核定法对纳税人计征个人所得税.这就产生了两个问题:一是税务是否可以认可,股东转让股权的协议中只转让未实缴部分.换句话说,股权转让协议中如果说明是转让未实缴部分的股权,税务机关是认可转让未实缴部分,原值为零;还是不认可转让未实缴部分,将实际入资金额分摊到股东全部股权范围内来认定原值.二是净资产份额如何确定.按照京地税个2017[53]号文件中对净资产份额审核要点的相关说明,“被投资企业注册资本中有股东认缴未出资的,根据资产负债表中个人的实缴出资额以及个人可参与分配的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之和确定净资产份额”,此项阐述虽弥补了67号公告中对未实缴出资的净资产份额的确认的空白,但是阐述仍然不是很明确,未能以计算公式的方式进行说明,在实际计算中容易产生歧义.

  (二)政策的不平衡影响纳税遵从

  中国目前转让股权与转让上市公司及新三板股票的税收政策存在差异.对于上市公司,中国《个人所得税法》中规定,员工转让股票等有价证券取得的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即境内上市公司个人股东转让股权对应的流通股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另外,股权出让方按1‰的税率缴纳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而境内上市公司个人股东转让股权对应的非流通股及非上市公司个人股东转让股权,均需要按“财产所得”税目征收20%的个人所得税.根据财税(2014)47号文件规定,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买卖、继承、赠予股票所书立的股权转让书据,依书立时实际成交金额,由出让方按1‰的税率计算缴纳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一般企业之间的股权转让由转让双方按万分之五的税率,适用“产权转移书据”税目缴纳印花税.这样一来,同一税种的不同企业的个人股东,存在较大的政策差异,优惠导致税负不公平明显,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对政策的理解和把握能力有限,影响税收遵从.

  (三)追缴税款和后续管理存在较大难度

  由于个人股权转让的纳税人为自然人,且在实际工作中,受让方代扣代缴的方式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情况几乎没有,大多为纳税人自行申报.部分纳税人在*过程中发现需要缴纳较多税款时便拖延、逃避,或采取修改转让协议金额等方式,逃避缴纳税款.税务机关在追缴税款中缺乏强制手段,对自然人的管理缺乏有效方式,管理存在较大难度.

  (四)缺乏专业化人才队伍

  个人股权转让所得在*纳税申报时,从最初的工商部门注册资本登记到企业运营期间产生的利益变动,再到股权转让的发生,这一系列的情况对于不同企业产生的征税流程是不同的.并且税务机关在审核企业提交的纳税资料时,所涉及的涉税信息广泛、专业性强、时间跨度长、审核难度大,需要税务机关人员具备较高的财务会计知识和业务熟练度.随着商事制度改革的推进,各种形式的股权转让呈多样化趋势,大量的股权转让业务中夹杂这不同目的的股权转让和持股方式,这就对税务干部的业务素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但是显然,目前税务机关在股权转让业务专业化人才建设上还存在一定差距.

  三、完善个人股权转让所得的政策建议

  (一)充分利用股权清分系统打造部门间信息共享平台

  个人股权转让信息涉及工商部门与税务机关甚至更多机构的数据联系,这就需要各个部门之间的紧密配合、数据信息共享才能审核纳税人股权交易的真实性和完成税款缴纳的流程.税务机关已经推出了“股权清分系统”用于推送工商部门股权变更信息,以此来完善税务机关和工商部门之间的股权信息交换联系,在扣缴义务人进行纳税申报时能够审核报送资料的完整性和真实性.这一系统的使用功能必须强化并继续扩大适用范围.由于股权清分系统能够看出股权变动的记录,方便税务机关掌握股权的变更情况,因此,必须将此系统作为企业资本注册的必要环节,这样一来税务机关可以有效地对全部企业进行股权变动的监督,及时掌握动态消息,方便税收征管.更进一步的是,股权清分系统还应该和工商部门的股权变更系统联系起来,形成股权登记、股权变动一体化,在税务机关对股权转让申报审核时可以核查该股权的整体变动信息,保证交易的真实性、合法性,有利于税款的及时入库.

  (二)加强个人股权转让税收征管的专业化程度

  在税收征管中,管理与服务是完全不同的两个概念,服务是由纳税人发起的,而管理是由税务机关发起的,没有了征税管理,则纳税人就没有了约束,对于自主申报的形式将会越来越模糊,进而影响税款的征收,使税务机关的管理陷入被动.因此,在政策的制定上要具体化、规范化,不同地区的税务机关在面对同样的业务时,不会因为政策间的不一致而造成纳税人*差异,对于跨区域纳税人的征管也会更加便利.在税务办税大厅内为个人股权转让*的扣缴义务人提供具有针对性的管理与服务,与*一般性税务事项分隔开来.

  在计税依据方面,计算应纳税所得额要涉及股权转让收入、股权原值和合理费用三部分的合理确定问题.第一,当扣缴义务人进行个人股权转让申报时,税务机关首先要核查该交易的真实性,需要工商部门提供有效的股权登记证明,转让双方的股权转让协议是否已经贴印花税,协议的转让金额与公司净资产占股数额对比是否合理.第二,股权转让收入的确定要符合公平交易原则,不符合的由税务机关按照核定法计算征缴,并且核定法的具体核定方式、依据等判定标准要以法规形式出台面向纳税人公开.第三,股权原值的确认要以真实情况为准,依据不同方式所确认的股权原值要由税务机关审查工商部门股权登记后核定,核定的方式和依据要以法规形式面向纳税人公开.第四,对于合理费用的扣除,税务机关要出台具体的规定供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参考,相关征管措施要透明、公平.

  (三)用宣传和借力的方式做好税收征管和服务

  鉴于纳税人对税收政策的把握能力有限,纳税人与扣缴义务人、税务机关之间也缺少准确的信息报告和传递的平台,无法在个人股权转让领域设有合理宣传的方式来帮助纳税人了解税款征收的流程,导致在进行税款申报时手足无措,增加了纳税人的时间成本,降低了税务机关的办税效率,因此,加强宣传引导并借助涉税专业服务“助力”是非常必要的.

  中国的个人股权转让税款缴纳形式还是由扣缴义务人进行申报的模式,自主申报的时间、地点、准备的材料都需要纳税人自主决定,所以股权变动后,能否在规定时间内*纳税申报是一个十分重要的问题.这关系到公司股权变动后的运营情况、工商部门股权变更登记的时效性等.综上个人股权变动的申报特点,需要加强政策宣传,着力培养纳税人的纳税意识,使得纳税人在股权变动之后能够自主的按时、有质量的缴税,保证税款及时入库的同时加强了纳税人的自主纳税意识.另一方面,个人股权的计税依据的确定需要深入细致的工作,股权转让收入、股权原值、合理费用都需要税务部门详细审核才能确定,因此,自主申报往往需要纳税人提供很多证明材料,在审核的时候一旦出现材料问题,纳税人再次申报时会造成办税人员工作效率低,往返成本高的问题.所以采用“借力”、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吸纳税务师事务所等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参与,有助于调动各方面协税护税的积极性、梳理碎片化的纳税人行为、保证国家税款及时足额入库.

  

参考文献:

[1] 许 瑾.我国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研究[D].南昌:江西财经大学,2016.

[2] 钜 胜.强化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的思考[J].经济研究参考,2016(17).

[3] 郝瑞臣.关于个人股权转让涉税问题的思考[J].注册税务师,2014(4).

[责任编辑:王 旸]

评论,这篇文章为一篇关于个人所得税方面的大学硕士和本科毕业论文以及个人所得税和股权转让和征管相关个人所得税论文开题报告范文和职称论文写作参考文献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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