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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电子商务法论文写作 时间:2024-0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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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年11 月10 日晚上,窝在床上的柳然抱着手机迟迟不肯入睡.每年“双十一”购物节,都是她必定熬夜的日子.心仪的物品已经放在购物车中,等到11 日零点一过,全部清空.不过,今年的双十一还有一点不同:她为新认识的朋友选了生日礼物,按照店铺承诺,付款后三天到达北京,正好赶上对方的生日.

11 月14 日这天中午,柳然有些着急,为朋友准备的生日礼物还没有送到.情急之下,她只得跑去商场,匆忙选了一只毛绒玩具,心想:“总好过空手去参加晚上的生日宴”.可是,整个晚上,她都开心不起来,原本已经告诉朋友,自己为对方精心准备了礼物,值得期待.结果到场后,却变成了随处可见还稍显幼稚的玩具.

第二天,柳然去网上质问一名昵称为“熊熊”的店铺服务人员.熊熊表示,店铺也很为难,这次购物节,很多订单都没能按时发货.

“我们的店铺入驻了三家电商平台,一家为了营销,锁住了我们的后台库存;而另一家则希望我们只参加他们平台上的营销活动.按照原计划,我们本该随时卖、随时寄出,但现在店长也左右为难.我们两边都不敢得罪,也不敢寄货,担心后台数据对不上.”“熊熊”着急地解释着.

柳然有些矛盾.一方面,店铺没有按照承诺寄出商品,耽搁了自己的事情,她很不满.另一方面,她也清楚,每年购物节,电商平台为了竞争对商铺进行某些限制,早已见怪不怪,店铺确实有难言之隐.

若届时《电子商务法》已经实施,能否解决上述问题?

加强对消费者的保护

2013 年12 月7 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人民大会堂召开了《电子商务法》的第一次起草组会议,正式启动了《电子商务法》的立法进程.2016 年12 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对电子商务立法进行一审.2017 年9 月18 日,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全国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联合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草案)》修改案进行了二审(以下简称“草案二审稿”).

草案二审稿核心部分共六章,即总则、电子商务经营者、电子商务合同、电子商务争议解决、电子商务促进和法律责任.

“我们能够看到,此次公布的二审稿涵盖了三个维度的规范.从宏观看,它体现了对国家经济秩序和经济安全的维护.从微观看,它体现了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从行业角度看,它还应该维护电子商务行业的市场秩序和市场安全,确保参与主体能够公平竞争.”中国政法大学网络经济研究中心主任武长海教授在接受《经济》记者采访时这样分析.

草案二审稿第十九条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按照承诺或者与消费者约定的方式、时限向消费者交付商品或者服务,并承担商品运输中的风险和责任.但是,消费者与电子商务经营者约定另行选择快递物流服务提供者的除外.”

按照上述规范,柳然购买的商品未能按时送达,对方店铺应该承担赔偿责任,赔偿限度依照双方此前的约定进行.比如,店铺承诺“晚到退价款”,那最终,柳然不仅会收到购买的商品,还应该收到退款.再比如,店铺按照承诺寄出了货物,它也在规定期限内被送到柳然手中,但商品在运输过程中因磕碰受损,店铺同样需要为此负责.

整体看,草案二审稿中一共出现了25 次“消费者”,其对后者的重视程度可见一斑.

电子商务的特点之一是,它属于一种程序化交易.从流程上说,消费者实际上是电子商务的终端交易者.换言之,电子商务经营者的利润最终来源于消费者.因此,电子商务领域的法律规范都应该对消费者及其权益加以重视.草案二审稿中第十七条,再次强调了对的保护,也是对上述认知的体现.

不过,中国政法大学副校长时建中曾指出,信息对称是公平、安全交易的基础,没有信息对称,也就不存在消费者和电商经营者之间的信任.作为电子商务环境中的弱势群体,消费者的地位应在已有基础上再次提升,以便为其带来更多获得信息的渠道和可能.

尚不能解决“二选一”难题

仅从草案二审稿看,柳然遇到的问题比较容易解决,而“熊熊”所在店铺遇到的问题,又是另外一回事.

“不正当竞争”“二选一”“电商垄断”,自“双十一”购物节出现后,这些关键词基本成为每年必定上演的戏码.每逢此时,消费者忙着购物,而一些电商平台则忙着“掐架”,比如天猫和京东.

草案二审稿第十条对“电子商务经营者”进行了界定:自建网站经营的电子商务经营者、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平台内电子商务经营者.上述三种并非绝对分开,比如苏宁易购属于第一类,天猫和京东则涵盖了三种,因为他们既有自营业务,也为入驻商铺提供平台服务.而提到“垄断”,往往是后两者之间的问题.

“电商平台的垄断行为,主要涉及法律体系的分工问题.如果一些电商的行为的确违反了反垄断法领域的规范,直接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垄断法》就可以,不一定需要在《电子商务法》中体现出来.”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薛军这样告诉《经济》记者.

问题在于,《电子商务法》进入立法程序之前,电商平台“二选一”“锁定库存”的行为就已经存在一段时间了,而《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垄断法》似乎并没有发挥作用.直到今天,电商之间的争端也往往活跃在网络上而非法律领域,即使有一方向国家工商总局实名另一方,也总是不了了之.

“二选一”“锁定库存”等行为应该被《反垄断法》规范吗?司法实践和学术界都没有给出明确答案.

草案二审稿第三十条规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不得利用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等手段,对平台内经营者的交易、交易等进行不合理限制或者附加不合理交易条件,或者向平台内经营者收取不合理费用.这项规定,依然没有解答上述疑问.

《经济》记者曾对此进行多方采访.一部分研究人员认为,如果店铺和平台签订了相关协议,平台是可以要求店铺只在自己这里策划营销活动的;又或者,平台为了自身利益要求店铺锁定库存,而店铺没有反对,也无可厚非.

然而,谁来保证“协议”就是合理合法的呢?谁来监督?是否要公开?

财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刘权在接受《经济》记者采访时表示,提到电商平台和店铺之间的协议,很多人会认为它涉及商业秘密,所以不便公开.“但是否应当公开,涉及平台的性质.在国内,电商平台实际上具有一定的公共性,公开协议可能会影响商业运作,但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商业秘密可能需要为此做出让步.”

薛军则指出,针对《电子商务法(草案)》的具体适用,“后续应该还会有细则出台”.

可增加“前瞻性规定”

武长海强调,《电子商务法(草案)》的三审工作原本计划在2017 年12 月进行,但目前已经被推迟,具体时间尚未确定.其立法进程远比大众看到的还要曲折,可见利益博弈之激烈.

“立法应该是科学的,应当站在国家和人民的利益角度,坚持运用法治思维、法治方式,在电子商务领域开展各项创新.一些利益集团打着‘立法过于详细会影响创新’的幌子,到立法部门进行游说,试图绑架立法,实在后患无穷.我国电子商务想要取得长足进展,一定需要良好的法治环境保驾护航.”武长海这样说.

武长海还认为,《电子商务法》应具有前瞻性.从当前的草案看,微商等新出现的社交电商等并没有被纳入其中.随着科技发展,大数据和人工智能将在电子商务领域广泛应用,经营者和消费者很可能被重新定义.眼下,已经有人预测,我们将迎来第三次零售革命,生产者和消费者之间的关系将会日渐扁平化(即去除冗余、厚重和繁杂的装饰效果,更加直接与透明),但草案二审稿主要针对的商业模式,还是天猫、京东等传统电商.

“我们常说立法具有滞后性,但如果能够见微知著,先知先觉也并非完全不可能,新的电商模式已经出现,立法可以做到提前应对.”武长海补充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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