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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国内外论文写作 时间:2024-0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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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机生产的研究先驱们从健康、可持续发展以及社会公正和谐的角度提出用有机的方式进行农业生产,通过在相对封闭的系统内循环使用养分来培育土壤肥力和生命活力,生产健康的产品.以有机方式生产符合保护生态环境、实现可持续发展的目标,也符合人们追求生活质量、关注身体健康的现实需求,从而在全球范围内实现了快速发展.农业投入物质是农业生产必不可少的特殊产品,在农业生产中起着重要的基础和保障作用.随着有机农业的发展,有机生产投入物质及其管理也不断得到各国家和地区关注.国内外有机法规和标准对有机生产投入物质的使用进行了规定,并通过附录清单的形式列出了允许使用或禁止使用的物质及其使用条件.欧美日等发达国家和地区建立了投入物质的管理机制,形成较为完善的评估方法和流程,从而为推动有机生产健康可持续发展奠定基础.有机生产中投入物质的使用是有机产品认证的核心问题,解决有机产品中投入物质及其管理面临的问题已成为中国有机产业发展的瓶颈和当务之急.欧盟、日本和美国作为有机生产发展领域的领先地区和国家,其有机生产与管理经历的过程、积累的经验可为中国推动有机生产健康可持续发展提供借鉴.

1 世界有机生产发展现状根据瑞士有机农业研究所(FiBL)和国际有机农业运动联盟(IFOAM)2016年2月发布的报告显示,截至2014 年年底,全球有机农业用地达到4370万hm2,从事有机农业的生产者数量为230万人,有机食品和有机饮料的全球销售额接近800亿美元,有机产品收入较1999年增加了近5倍.有机产品的销售在过去10年一直保持着良好的增长态势,未来几年有机农业的销售量和销售额预计还将增长[1].有机农业起源于欧洲.欧洲各个国家的有机农业所处的发展阶段各不相同,如葡萄牙和希腊,有机市场还处在早期发展阶段.意大利、法国和英国已达到其第一轮繁荣发展期.一些较成熟的市场如奥地利、瑞士、丹麦和瑞典,通过政府的扶持并利用全国零售网络支撑稳步发展,已达到较高水平.根据报告显示,2014年欧盟有机农业用地达到1030万hm2,占欧盟国家农业用地的57%,比2013年增加了2个百分点[1].欧盟大多数成员国在有机农业转换及有机生产方面制定了扶持政策.1994年欧盟开始按面积为有机农场进行补贴(EU Regulation2078/92)以进一步促进有机农业的发展,后通过“有机生产行动计划”延续了这一政策.20世纪20年代,有机农业在欧洲兴起,随即传入美国.罗代尔于20世纪40年始了有机农业实践,成为美国有机农业的先驱.美国国会1990年通过了?有机食品生产法? (OFPA),并授权建立国家有机计划(NOP)组织,制定有机产品国家标准[2].实施有机产品国家标准后,美国有机农业快速发展.截至2014年,美国有机农业土地面积为2178hm2,占所有美国农业土地面积的06%,位居世界第三,有机产品销售额创造了新的纪录,达到391亿美元,比2013年上涨了114%,占所有产品销售额的12%[1].目前,全美国50个州涉猎有机农业生产,其中,加利福尼亚州有机农业面积占全美国有机农业总面积的144%,有机农产品商品总价值占全美国的384%,成为全美国有机农业发展最为发达的州[3].

日本是世界上有机农业发展较快和有机食品消费的主要地区之一.日本农林水产省在1988年度的?农业白皮书?中首次正式提出发展有机农业,决心改革传统的农业生产方式,制定了有机农产品的标准,并正式颁布实施.地方政府十分注重有机农业的发展,并鼓励农民从常规农业生产向有机农业生产转换,推行积极的有机农业政策,促使有机农业方式的广泛应用.根据报告,截至2014年,日本有机农业用地(包括转换期用地)为989hm2,占农业用地的03%,有机产品市场总价值达到1131亿美元,2010—2014年的年复合增长率达到了36%,其中水果和蔬菜产值最高,共计达到364亿美元,占全部的321%[1].

2 国内外有机生产投入物质管理及特点21 农业部门为主导的管理体系国外大多数国家都是农业部门负责有机生产的总体监管职责,兼涉其他部门,在一个完备的有机农产品监管体系中,部门之间责任明确、分工协作.美国由农业部负责有机产品的立法、认证认可、处罚和国际合作,具体由其农产品市场司下设的NOP负责,认证工作由认证机构和第三方机构负责.日本有机农产品的主要管理机构是日本农林水产省,主要负责法规和标准的制定、实施以及认证机构的认可,对有机农产品的生产过程和进口检疫管理也由农林水产省负责;对有机农产品的流通加工则由厚生劳动省归口管理.欧盟国家也是农业部门主管,具体工作会委托下属机构或特定机构执行.例如,在英国,农业部并不直接对认证机构执行实地审查工作,而是委托英国皇家认可委员会(UKAS)执行,UKAS形成审查报告后递交农业部审阅,由农业部判定认证机构是否符合认可规范.

在欧盟,欧盟理事会负责有机农业法律法规的制定,而欧盟委员会作为欧盟的执行机构,则负责标准细则的制定和贯彻执行,其中包括对有机生产投入物质的批准、清单的制定修改、第三国权威机构及认证机构清单的制定等,并向欧盟理事会提交相关报告及建议;成员国代表组成的有机生产管理委员会(RegulatoryCommitteeonOrganicProducGtion),与各国有机生产管理部门开展密切合作,共同制定欧盟有机农业法规,并确保相关法规得到统一应用;有机农业咨询小组(AdvisoryGrouponOrganicFarming,现更名为CivilDialogueGroup)是欧盟委员会有机生产领域决策的另一个重要支持组织,就有机生产标准、投入物质清单的修订等向欧盟委员会提出建议[4G5].美国有机生产及投入物质管理主要涉及部门有:美国农业部(USDA)下设的NOP,负责机构批准(认可),投诉处理,案件调查,实施处罚,市场监测,法规、标准、投入物质列表的修订,法规和标准的解释等;USDA 下设的国家有机标准理事会(NationalOrganicStandardBoard,NOSB),负责对有机标准的制定和修订提出建议,NOSB 下设6个分理事会:种植作物分理事会、畜禽分理事会、有机操作分理事会、投入物质管理分理事会、认证认可和合格评定分理事会、政策建议分理事会[6G7],NOSB基于OFPA 标准建议USDA 有机生产过程中可使用哪些物质以及严禁使用哪些物质;美国环境保护局(EPA)在有机生产投入物质管理中的主要职责是制定农药制剂的惰性物质清单,NOP 和NOSB在评审和批准添加物质清单时,对于农药中非活性成分的判定,需要严格遵照EPA 规格.2..2 完善的有机法规体系在有机生产发展的过程中,美国、日本以及欧盟日益重视加强有机农业法律法规、标准、认证和监管体系等方面建设,通过制定配套法规、标准、指南等,并不断修订完善和补充相关法规和标准,形成了适合于本国的有机农业法律体系.有机生产投入物质的使用要严格遵守各国有机法规中的相关规定,满足关于肥料、杀虫剂等农业生产相关法规的规定.除了国家层面的规定,一些国家私人机构标准也在各国有机生产投入物质管理领域发挥着重要作用,例如瑞士的BioSussi、美国的OMRI,这些私人机构的标准既是对国家相关法规的履行、阐释,也是对国家相关法规有效的补充.欧盟委员会EC834/2007号规定是有机生产及投入物质管理主要依照的法规.EC834/2007号规定,根据用途将有机生产投入物质分为:植物保护产品;肥料和土壤调节剂;非有机的植物来源的饲料原料、动物和矿物来源的饲料原料及其他动物营养物质;饲料添加剂及加工助剂;池塘、网箱、建筑及养殖装置使用的清洗剂和消毒剂;植物生产场所(包括仓库)使用的清洁剂和消毒剂等几大类.附录清单中的产品和物质只能在符合成员国农业法规的情况下使用.几乎所有的欧洲国家都制定了关于有机肥料与土壤改良剂的国家标准.除了专门制定的有机肥料和土壤改良剂的国家标准,还有一些涉及有机肥料和土壤改良剂的相关法案.

在美国,有机生产投入物质的使用、评估和管理主要依据:一是NOP 的国家清单,在农业部NOSB的建议下批准;二是OMRI发表的物质清单和推荐品牌产品清单.美国NOP标准规定了允许在有机生产中使用的投入物质必须是非合成物质(自然物质)或出现在国家清单中允许使用的合成物质,还有一些是国家清单中禁止使用的非合成物质(自然物质).OMRI是一家非营利机构,也是美国著名的认证机构.OMRI产品列单包括3000多个符合NOP标准的产品,列单内的产品可以被美国农业部的NOP认证过的有机运营商采用.美国建立了严格的登记和管理制度,有严格规定的允许使用物质和禁用物质范围、列表,并对其进行跟踪研究.日本有机生产标准,即2000年开始实施的“有机JAS (日本农业标准)规格”,包括农产品生产、食品加工、饲料生产和畜产品生产4部分,每部分都包括了相关生产领域投入物质的规定和附录清单.其规定和清单是日本有机生产投入物质评估和使用的主要依据.为了消除相关人员对有机农产品JAS规格及附表的材料适合性判断存在的差异,2010年,日本农林水产省在“提高有机JAS规格制度等信赖程度委托事业”中,根据2009年版的有机农产品JAS规格制定并公布了.有机农产品的JAS规格附表等材料———适合性判断标准及操作程序书.第一版.之后,以2012年3月版的有机JAS规格为依据,制定了2014年9月版的.有机农产品的JAS规格附表等材料———适合性判断标准及操作程序书..2015年,由于接连不断地发现了非法制造肥料的问题,使JAS 认定生产流程管理者、食品加工销售商,乃至消费者都蒙受了相当大的损失.因此,日本政府决定立即对其内容进行修改,2016年4月公布了该指南的最新版,语言更为简练易懂,并补充了更为详细的操作指导[8].

2..3 规范化的物质评估和清单修订欧美重视允许使用物质清单的管理,根据实践发展不断修订有机生产标准及投入物质的清单.例如,欧盟有机法规就指定欧盟委员会负责清单的修订,欧盟委员会根据成员国提交的关于物质清单修订需求表来考虑标准及清单的修订;美国NOSB被指定向美国农业部AMS (农业市场服务局)建议允许和禁用物质;日本农林水产省也会针对有机JAS规格的修订及时出台物质清单使用评估指南.欧盟和美国在允许使用物质评估标准和流程等方面管理更为重视,并形成了相适应的评估机制.由于欧盟成员国众多,各国或各机构标准不同以及评估标准诠释的不确定性,欧盟成员国之间就允许使用物质清单的适用性存在一定的分歧,欧盟专门开展OIEN 项目来调和欧洲在有机产品允许使用物质评估标准方面的分歧,使欧洲各国的允许使用物质评估程序达成一致.由于形成了规范的评估机制,欧盟可以及时得到成员国的信息反馈,对允许使用物质规定进行及时调整.美国对允许使用物质既有针对新增物质的国家清单申请流程,也有审查现有物质合规合理性的日落复审流程,对投入物质清单的管理更为精细.欧盟规定,欧盟委员会应根据法定程序修订投入物质列表,负责现有投入物质清单中品项的增列或删减.如果成员国要在清单上增加或减少产品,或者要对规定的限制使用条件提出修改意见,则要保证能够通过途径向委员会提供增加、撤销或者修改清单和使用条件的书面文件.成员国修改和撤销产品清单的请求及欧盟委员会对此所做出的决定都需要公开化.在欧盟有机生产标准的演变过程中,2007年公布的有机法规较1991年版在投入物质管理方面的最大区别就是新设定了投入物质批准程序的标准(第16条和21条),并成立有机生产技术咨询专家组(EGTOP),为与有机生产有关的任何活动提供技术咨询,特别是在用于有机生产的产品、物质和技术评估方面、改善现有生产规定和制定新规定,以及在有机生产领域进行经验和良好实践交流等方面,为欧盟委员会提供帮助.EGTOP于2009年成立(欧盟2009/427号决议),此前欧盟都是临时组成专家组负责对投入物质进行评估,平均要经历5年或更久,EGTOP运行后,如果各方面条件没问题,成员国及时递交材料,一种投入物质评估通过的时间最短可以缩至2~3年[9].根据社会实践发展,美国政府会通过详尽的论证和科学研究定期更新有机产品允许使用物质列表.美国国家清单的修订既可通过国家清单申请流程(theNationalListPetitionProcess),也可以通过日落复审流程(theSunsetProcess)[10],流程一般耗时5年.在国家清单申请流程下,任何人可以根据申请指南提交国家清单修订(发布于联邦公报)的申请,NOSB负责审查这些申请并向美国农业部提出正式的建议书.另外,NOSB 还负责每5 年在“在日落复审”期间对国家清单上的每种物质进行审查,决定这种物质是否还能继续满足相关标准,提出其能够留存的建议[11].

3 国内外有机生产投入物质管理与中国的对比分析及启示31 加强沟通协调, 建立农业部门为主导的监管体系国外发达国家有机生产主要监管部门都是农业部,兼涉其他部门.中国的有机生产主管机构则是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CNCA),统一管理、监督和综合协调全国认证认可工作,负责相关标准的制定和总体协调,有机生产投入物质的评估则委托中国有机产品认证工作组负责组织和实施,农业主管部门并没有在有机生产的推进发展以及监管方面发挥主导作用.

由以上研究可见,笔者认为有机生产及投入物质管理机构应该落脚到以农业管理部门为主体,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海关与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工商管理部门等多部门共同联合的综合监管体系.农业部负责统一协调、推进有机生产的发展,推进中国有机生产相关政策、标准、法规的制定、修订、完善;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有机生产的认证认可工作,具体如认证认可管理制度的制定实施和完善,认证机构的认可,确保有机生产相关法规和标准的具体落实等;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海关与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负责有机产品的检验检测,从产品检验检测方面确保有机产品的安全、健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从保护消费者的角度及时发现有机产品消费领域的问题.各部门做到权责明确,信息共享,监管有效.同时,管理机构的设置和职责都应通过立法的形式进行明确,一方面树立机构的权威,另一方面明确各机构的责任和义务,必要时便于奖惩追责.

32 完善政策法规,建立独立的有机生产法规体系美国、日本以及欧盟已建立了较为全面的有机生产发展的法律法规体系,保障了其有机产业健康有序发展.中国有机产品标准为国家标准GB/T19630—2011 ?有机产品?,是有机产品生产、加工、标识、销售和管理应达到的技术要求[12].配套的标准、指南等文件远远跟不上实践需求的步伐,而且由于有机生产的管理并非农业部门主管,有机标准中关于投入物质的规定不能与农业肥料、农药等法规有效兼容和配套.

中国要发展有机农业,就必须加强立法,建立有机生产独立的法律法规体系.一方面要根据美国、日本以及欧盟等发达国家和地区的先进经验,不断修订完善现有有机生产标准并将其上升为法律;另一方面要尽快建立和完善有机生产标准的配套标准,针对有机生产的各个环节,补充各种相关规定或对相关要求进行描述,提高中国有机生产法律法规体系的综合性、实践性和国际化.要从根本上改善有机生产标准的执行及其监督,例如,加强宣传和培训,提高生产者对有机农业的认识和实际操作能力,让有机标准更切实际,让生产者更加认真对待,让者得到应有的惩罚,切实实现产品的可追溯性等.

33 重视清单管理,建立投入物质评估机制发达国家和地区重视投入物质清单的管理,通过法律法规指定专门机构负责,并明确评估流程和指标,建立了投入物质评估管理机制.中国有机生产投入物质管理并没有法定的责任机构,只是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委托中国有机产品认证工作组负责有机生产投入物质评估工作的组织和实施.有机标准关于评估的要求也比较宽泛,缺少评估的指标和方法,尚未建立有效的评估机制,关于投入物质方面的研究薄弱,投入物质清单未得到及时、有效的修订完善,投入物质评价通过有机标准中笼统的评估准则进行判定,给有机认证行业造成了一定的混乱和困扰,影响其实践指导意义.建议以立法形式指定由有机生产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各验证机构人员、相关专家以及消费者代表等,组成“有机生产投入物质评估小组”,规定其职责,制定具体的投入物质评估细则和指标体系,组织实施国家有机标准投入物质清单的增删,然后向农业部下属专门的有机生产管理部门提供修改建议,同时负责商业化有机生产投入品评估并提供推荐清单,从而推动建立中国有机生产投入物质评估机制.

另外,要培育和发展民间组织,例如,在项目设置、资金支持等方面支持对有机生产及投入物质管理与技术等领域的研究,为相关研究机构的发展壮大创造有利的条件,在制定有机生产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时候,要广泛征集这些民间组织的意见和建议,充分发挥其在有机生产发展中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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