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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为魔鬼辩护硕士论文范文 与为魔鬼辩护有关本科论文开题报告范文

主题:为魔鬼辩护论文写作 时间:2024-0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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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 年2 月18 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对复旦投毒案件作出终审判决,判定被告人林森浩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上海警方和两级检、法机关在*此案中的严谨、严肃、慎重、细致的工作态度和作风有目共睹.对于判决结果,这里暂不作任何评论.我比较感兴趣的是该案中那些为被告人所作的辩护.

说实话,同以前诸如发生在北京的韩磊摔死婴儿案、西安的药家鑫捅死车祸受害人案、昆明火车站暴恐案一样,为复旦投毒案被告人辩护是一件非常辛苦的事情,主要是因为基于律师的身份,答案已经预先设定好:必须提出被告人从轻、减轻甚至无罪的理由,之前的演算过程完全靠律师去指出、寻找甚至是发现.而对这样一个证据扎实、性质严重、影响恶劣的案件,想在经验丰富的控方手中寻找一点瑕疵、一丝疏漏分外艰难.

但是辩护方还是努力说出了不少“理由”.

这些理由一审时大致是被告人投毒是“开玩笑”,是间接故意杀人;一审判决时策划“求情信”,主要理由是被告平时为人还不赖;二审时是“被害人因肝炎而死”,同时又认为被告人应承担过失致人死亡的责任.

这些理由有的明显存在逻辑问题,有的则令人匪夷所思.很多网友从开始质疑这些荒诞的理由到质疑律师的人品,诸如“见利忘义”“沆瀣一气”“助纣为虐”等等,说得多了,想来辩方也承受了不小的压力.

国外曾有过更极端的例子,例如日本1999 年发生的福田孝行杀人案:18 岁的被告人福田孝行窜入他人家中,将年轻的女主人掐死并,将被害人不到1 岁的女婴拎着腿朝地上狠摔几下后发现仍活着,又用绳子勒死.对这样一个罪大恶极的歹徒,竟然有21 个律师自愿为其辩护,辩护理由超越人类的想象.这些律师们认为:被告人只是想拥抱被害人,获得失去的母爱,结果造成了被害人死亡.而对的解释是:被告人认为通过输送精子能够让被害人起死回生,所以是在救人.至于勒死女婴,律师们坚持说被告人只是想在她的脖子上绑一个蝴蝶结.

这些满嘴胡吣可不是疯子的酒后呓语,而是一群谙熟法理、满腹经纶的绅士们在庄严的法庭上非常正式地提出的辩护意见.

有人认为,允许这伙人在这么严肃的场合胡言乱语是对法律的亵渎,是对人类正常理解力的侮辱,是对被害人及其家属的二次伤害,因此希望法律能最大限度地约束一下辩方的言行,中断、取缔那些明显的狡辩和信口雌黄.

然而,允许这样的“乱象”出现恰恰是法治的基本要求.对一个刑事案件来说,存在两个事实,一个是原来的事实,一个是法律事实.法庭通过严格的程序用证据推导出法律事实,使之最大限度地接近原来的事实.有时候每个人内心都明知一个事实,但因为证据的欠缺,不能由“合理怀疑”转至“充分证明”,法庭也不能判决被告人有罪.在这个过程中,检察官和律师从不同的角度去还原这个事实,任何一方的还原都可能受到另一方的质疑和反对.而正是在这种反复的质疑和反对的锤炼下,被确定下来的事实有着牢固的硬度和韧性,能够经得住历史的考验.也正是因为忌于辩方在旁边一直投来的犀利而挑剔的目光,无论是侦查机关还是公诉部门,才能够一直保持警惕,审慎办案.个别辩方在庭上的偶尔胡言乱语正是对控方的最大褒奖:能够找出案件的硬伤,谁还会丢那个人?

在法庭上,没有争论,没有交锋,没有味,只有一个声音在回荡,这会是一种可怕的宁静,是一切呼格吉勒图式冤案的温床.在法治社会中,祭法律之剑斩妖除魔与给那些依法为魔鬼辩护的人空间同样重要.对那些个别出格的辩护言词,我们与其不负责任地搞人身攻击,倒不如充分地尊重,认真地倾听,仔细地分析,逐条地反驳.

(摘自清华大学出版社《法律的慢性子》 作者:沈占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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