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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工工伤后被调岗类有关学年毕业论文范文 跟女工工伤后被调岗,涉嫌变相辞退类毕业论文格式模板范文

主题:女工工伤后被调岗论文写作 时间:2024-0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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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旭在甘肃一家印刷厂工作长达7 年时间,工作期间不慎受伤被认定为工伤.后印刷厂将王旭调至装订车间从事书籍装订工作,王旭认为该工作不适宜女性从事,故拒绝调岗,结果收到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印刷厂这么做合法吗?

基本案情

2010 年大学毕业那年,王旭应聘至甘肃一家印刷厂图书室工作,具体工作岗位是收费员.作为职场新人,王旭勤奋好学,不久便达到岗位要求,在她的认真努力下,工作得心应手.2016 年8 月的一天,厂里安排她到生产车间帮忙,不料工作期间手腕受伤.后经印刷厂申请,兰州市人社局工伤保险处于2017 年1 月19 日,向兰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伤残等级鉴定,经鉴定,王旭伤残等级为9级.身体的伤痛还未痊愈,工作又不顺心.之后不久,印刷厂以王旭不能胜任工作为由,单方面将她调到装订车间从事书籍装订工作.王旭认为装订车间的重体力劳动不适宜女性从事,同时虽然自己受过伤,但并不影响原来收费员的工作,因此不同意该调动,并拒绝到装订车间上班.双方多次沟通无果,印刷厂于2017 年6 月10 日,以旷工为由,解除了与王旭的劳动关系.

无奈之下,王旭向甘肃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印刷厂向其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赔偿金.

仲裁结果

印刷厂单方面对员工调岗是否合理?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经过审理最后决定,支持王旭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的仲裁请求.

评析意见

用人单位有权根据自身的生产经营需要,调整员工的工作岗位和薪酬标准,但不得滥用权利损害劳动者的利益.本案例中,双方在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工作岗位,除双方协商一致外,印刷厂不应随意对王旭的工作岗位、工作内容进行实质性调整或变更,损害职工的利益.若有符合法定的情形,用人单位单方面调整劳动者的工作岗位,调岗要保证工作内容合理,程序合法,薪酬待遇原则上不低于调整前的水平.调岗合理性可从用人单位调岗的必要性、职工对借调岗位的适岗性、调岗岗位工作强度以及工资待遇的适当性等方面综合评判.虽然印刷厂以王旭不能胜任工作为由调整王旭的工作岗位,但这只是证明了王旭因受伤请假耽误了工作,并没有证明其不胜任原工作.工伤和不胜任工作没有直接关系,因此印刷厂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而王旭证明了装订车间确实系繁重体力劳动,不宜由女性担任.本次调岗不合理,涉嫌变相辞退.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认为,印刷厂单方调岗的行为违背了法律所要求的合理性原则,王旭不接受调岗安排,过错不在职工,公司解除双方之间的劳动合同,应当属于违法解除,应按法律规定支付赔偿金,即经济补偿金的2 倍.

典型意义

单位的用工自主权与职工的就业选择权,两者在法律上是平等的,不存在哪一方权利更高.因此,用人单位与职工协商一致,可以对劳动合同的内容,包括岗位、薪酬等进行变更,用人单位基于用工自主权的单方调岗行为,相当于对职工一方的强制,其必然受到调岗合理性原则的有力制约.从举证角度来说,用人单位要说服劳动仲裁和人民法院的单方调岗的必要合理,难度是比较大的.最好的办法仍是协商一致.

对于职工而言,服从用人单位的工作安排并非没有底线,一是劳动合同的约定,二是用人单位行使用工自由权的合法合理.除此之外,职工有权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文中人物均为化名)(责编满天)

餐馆打工摔伤,店主理应赔偿

整理/辛彩霞

2015 年11 月2 日,梁璐在文泽明经营的酒楼打工,在倒泔水途中,因地面湿滑从楼梯跌落,摔伤左手腕.本来以为不严重,没想到挨到晚上,左手腕处肿起了大包,而且疼痛难忍.好不容易等到天亮,文泽明将梁璐送往医院检查治疗,经诊断,梁璐伤情为“左桡骨远端骨折;左尺骨茎突撕脱骨折”.看着医生给自己左手腕打上了厚厚的石膏,梁璐的心情极其复杂,近几年,因两个孩子上大学,她和丈夫常年在外打工挣学费,前两年,丈夫在务工时腿部骨折无法干重体力活,只能看门获得微薄的收入,现在自己又受了伤,短期内肯定不能再干活了,两个孩子及家里的开销没了着落.在家休息养伤一段时间后,梁璐向文泽明提出赔偿,但因双方意见分歧较大,多次协商未果.无奈之下,梁璐向华亭县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

承办人通过走访梁璐所居住村的村委会及其他相关部门,了解到梁璐家庭经济条件极其困难,丈夫在2013 年打工时落下残疾症状,不能从事重体力劳动,两个孩子在外上学需要巨大的经济保障.于是,承办人先后多次与文泽明进行协商,希望其能先期支付梁璐的部分误工费,以确保其家庭经济能够正常运转,然而由于双方意见分歧较大,且文泽明对雇员人身保护意识的缺失及对法律知识的匮乏,导致几次协商未能达成一致.为此,承办人向华亭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016 年5 月,华亭县人民法院委托陕西宝鸡正大法医司法鉴定所对梁璐伤残等级进行鉴定,评定为十级伤残.事故发生后,文泽明为梁璐支付了705 元的医疗费.

法院认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二款:“从事雇佣活动”,是指从事雇主授权或者指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劳务活动.文泽明招收梁璐在其经营的酒店从事劳务活动,梁璐在倒泔水的过程中被冰滑倒受伤,应当认定为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受伤.文泽明称,梁璐是在拉扶他人时不慎滑倒受伤,不是在工作场所因工作原因受伤.法院认为,文泽明对梁璐倒酒店泔水的事实予以认可,应当认定为梁璐是在从事劳务活动中受伤,且文泽明无证据证实梁璐是因拉扶他人受伤,故其辩解意见不予支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责任.”梁璐在从事雇佣活动中,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造成十级伤残的严重后果,具有重大过错,应当依法减轻文泽明的赔偿责任.

法院最终判决,梁璐的各项经济损失58218.17 元,由文泽明赔偿60 %,即 34930.90 元;由梁璐自行承担40%,即23287.27 元.判决生效后,文泽明拒不执行,经梁璐申请强制执行,华亭县人民法院及时向文泽明追偿回了梁璐的经济损失.

(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责编 满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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