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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大学生方面论文如何怎么撰写 跟女大学生权益保障以济南地区高校为例有关论文范文素材

主题:女大学生论文写作 时间:2024-04-12

女大学生权益保障以济南地区高校为例,该文是女大学生类毕业论文怎么写与女大学生和权益和济南地区高校有关论文范文素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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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当今高校“热”已成为一种日益普遍的现象,由于相关立法不完善,市场混乱,政府监管不力,高校关注不够、引导不周及大学生自身缺乏维权意识、法律意识等,大学生在过程中的权益遭受侵犯的现象屡见不鲜,尤其是对“女大学生”这样一个同时兼具“女性”和“大学生”特点的群体来说,受到的侵权更为严重.对此,笔者通过对济南各大高校在校女大学生情况的相关调查,来探求这一现象背后的问题及原因,为保障女大学生的权益提出相应的对策建议.

[关键词]女大学生;;权益保障

[DOI]10.13939/j.cnki.zgsc.2017.03.228

1引言

1.1研究背景

随着高校扩张政策的改革,高校毕业生的数量日益增多,大学生的就业形势越发严峻.因此,已成为大学生锻炼个人能力、增加工作经验的一个重要平台,越来越多的大学生在学习空余加入的队伍中来.然而在这种“热”现象背后却存在着很多的安全问题,尤其是对于“女大学生”这一群体.近年来,经常发生女大学生在过程中权益受到侵犯的事件,女大学生渐渐成为一种新型的社会弱势群体.在过程中,女大学生由于社会、家庭、生理等各方面的原因使其与男大学生或其他社会群体相比处于不利或较低劣势的境况.虽然目前国内存在一些针对大学生权益保障问题的相关研究,但是对于女大学生在过程中权益保障的研究尚不多见.因此,本研究通过对济南各大高校在校女大学生情况进行调查,探究如下问题:为什么女大学生在过程中权益受损的事件屡屡发生?女大学生在过程中受到了哪些方面的权益侵害?应该如何解决这一日益普遍的社会问题?

1.2研究方法

1.2.1调查方法

本次调查主要采用了问卷调查法和访谈法,在2016年4~6月,笔者通过对济南市10所高校(山东大学、山东师范大学、山东财经大学、山东艺术学院、济南大学、齐鲁工业大学、山东女子学院、山东中医药大学、山东管理学院、山东艺术学院)大一、大二、大三三个年级的在校女大学生的情况进行了相关调查.共发放问卷750份,回收问卷716份,有效问卷663份,有效率达88.4%.

1.2.2统计方法

采用SPSS19.0简体中文版对女大学生过程中遭受劳动侵害的影响因素进行统计分析,分析方法包括描述统计分析及卡方检验.

2结果

2.1基本情况

按照年级分布,大一170人,占总样本的25.6%;大二197人,占总样本的29.7%;大三297人,占总样本数44.7%.按照家庭地域类型分布,农村的学生有213人,占总样本的32.1%;城镇的学生有230人,占总样本的34.7%;城市的学生有220人,占总样本的33.2%.

2.2现状

通过表2的分析发现,不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受到劳动侵害的比例要远远高于与用人单位签订过劳动合同,为检验劳动合同的签订与劳动侵害之间是否相关,进行了χ2检验.分析发现,P值<0.001,在0.01的显著性水平下,表明两个变量是显著相关的.也就是说,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在很大程度上可以避免权益遭受侵害.

2.3.2对用人单位可靠性的确认与劳动侵害间的关系

通过表3的统计分析,对用人单位的可靠性进行确认,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减少受到劳动侵害的可能.为检验二者是否相关,进行了χ2检验.分析发现,P值<0.001,在0.01的显著性水平下,表明两个变量是显著相关的.也就是说对用人单位的可靠性越熟知,在过程中受到侵害的可能性越小.

2.3.3对法律的了解程度与劳动侵害间的关系

通过表4的统计分析,对权益保障的法律越了解,受到劳动侵害的可能性越小.为检验二者是相关,进行了χ2检验.分析发现,P值等于0.004,在0.01的显著性水平下,表明两个变量的相关是显著的,即对权益法律了解越多,受到的劳动侵害相对越少.

2.3.4高校指导部门与劳动侵害间的关系

通过表5的统计分析,高校有指导部门的学生中受到劳动侵害的人数所占的比例远远低于没有指导部门的.为检验二者之间是否相关,进行了χ2检验.分析发现,P值等于0.004,在0.01的显著性水平下,两个变量的相关是显著的,即高校大学生指导部门对于减少女大学生在过程中遭受劳动侵害的发生具有重要意义.

3讨论

3.1女大学生的现状分析

3.1.1类型多样,但比较简单

本研究发现,目前在校女大学生从事的类型比较多样,但都是一些知识和科技含量较低的行业,93.1%的学生做过家教、传单、餐饮服务及在校勤工俭学,还有6.3%学生曾做过礼仪、市场调研等,很少有从事设计、研究等知识和科技含量较高的工作.另外,据张岩的发现,在校学生群体所做与自身在校所学专业大多数毫无关系,类型与自身在校所学理论与专业知识缺乏有效衔接,甚至可能出现“两层皮”现象,两者毫不挂钩,更有可能相互牵制.[5]

3.1.2途径过窄过单一

本研究发现,35.8%的学生是通过同学、朋友等熟人介绍来获取信息的,所占比例最高.这与涂婷、黄文龙、华珊、周兰的研究结果相似,这种通过熟人介绍的方式成功率往往比较高,而且比较简单,最为女大学生所接受.但这种获取信息途径的单一化也使得类型过于单一,这也限制了本来可以自由选择类型的女大学生在市场上对于内容的选择,为而,长此以往,必然会使大学沦为“黑单位”、“黑*”的临时苦工,女大学生在市场上处境更为艰难.

3.1.3时间不合理

本研究发现,有43.6%的在校女大学生的时间为4~8小时,另外,还有5.1%的时间在8小时以上.根据《劳动合同法》第68条规定: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4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24小时的用工形式.由此可见,女大学生的时间明显高于法律规定时间.另外,符颖的研究发现,女大学生工作时间通常较短,常在一个月以内,甚至一个星期以内.另外,受上课时间、学校活动等的限制,再加之原本就因缺乏工作经验而处于劣势地位,所以女大学生能够找到的往往都是临时性的.[4]

3.1.4报酬过低

本研究发现,39.4%的女大学生报酬在9~10元/小时;29.3%在6~8元/小时;12.4%在15元/小时以上;10.0%低于5元/小时;另外还有9.0%在11~14元/小时.根据2016年5月济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的《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中规定: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17.1元、15.5元,可见女大学生的报酬明显偏低.

3.2女大学生权益遭受侵害的原因分析

要减少女大学生在过程中权益遭受侵害事件的发生,保障她们的合法权益,深入剖析其遭受侵害的原因才是解决问题的症结所在,从以上数据分析及现状中得出如下原因.

3.2.1劳动法律制度不健全

从当前的立法情况来看,与大学生相关的法律还很不完善,尤其是在《劳动法》中没有把大学生纳入劳动者的范围.原劳动部颁发的《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 12 条规定:“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这就把大学生的从《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调整范围中排除了.另外,周华的研究发现,立法的界定或解释不清,在很多时候往往还会成为用工单位或*机构侵害大学生权益的借口或途径.[3]

3.2.2市场混乱

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就业竞争日益激烈,加之传统道德价值观念的淡漠,用人单位、*机构侵犯女大学生权益的现象屡屡发生,具体表现在:

(1)*机构存在欺骗及变相收费现象.本研究发现,13.6%的在校女大学生通过*获得,在这部分学生中,70.6%的学生权益曾遭受过侵害.对于侵权的原因,*机构不讲信用占到22.7%.“黑*”由于缺乏社会责任感及诚信管理,在提供*服务时,通常是先收费后提供*服务,但当缴纳*费之后,*机构便会以各种理由敷衍、搪塞.并且,*提供的很多服务通常都是一次性的,有时还会和聘方唱“双簧”合伙诈骗大学生.

(2)用人单位缺乏诚信,违规用工.本研究发现,20.3%的学生表示曾被用人单位以各种借口拒付、拖欠、克扣工资,甚至无故辞退.在女大学生寻找时,用人单位会以优厚的待遇吸引其加入,在缴纳了各种“培训费”之后,用人单位往往会以各自理由拒聘她们;或者在工作一段时间后,用人单位以损害公司利益等各种莫须有的理由将其辞退,并且拒付或者克扣应得的工资.另外,13.4%学生表示工作内容与之前了解的不一样,工作中含有违法、成分等.例如,一些“黑单位”,尤其是所,打着“招聘”的幌子,在工作一段时间之后,让女大学生从事一些含有违法、成分的工作.

3.3高校对大学生缺乏关注,引导不够

调查数据分析显示,高校指导与大学生权益受损之间有显著相关性,认为高校没有或不清楚有没有专门的大学生部门的学生中遭受过劳动侵害分别占78.3%和88.1%,而高校有专门的大学生指导部门的学生中有20.9%曾遭受过劳动侵害,这说明高校对于女大学生的就业引导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

然而现实中,高校对大学生的引导和帮助却远远不够,主要表现在:高校大学生就业指导部门作用有限,对女大学生的普遍缺乏关注.多数高校的大学生就业指导部门,职能主要包括大学生勤工助学指导及大学毕业生就业指导,其勤工助学指导主要针对校内,对于校外的指导几乎处于空白.另外,高校对女大学生过程中权益受损的具体信息收授不及时、重视不够,导致很多时候高校大学生就业指导部门在这一块形同虚设,没有起到很好的指导作用.

3.4女大学生自身条件限制,维权意识、法律意识淡薄

女大学生虽已经成年,但心理尚未成熟,社会阅历较浅,缺乏自我保护意识、维权意识,在过程中容易受到欺骗或引诱,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3.4.1自身条件限制

对“女大学生”这样一个同时兼具“女性”和“大学生”特点的群体来说,除一般的侵权外,更容易遭到性别或生理上的侵犯,本研究发现,有8.7%的人在过程中的曾受到过异性同事或顾客言语上的挑逗或行为上的冒犯.此外,符颖的研究发现,有的女大学生在过程中因为性别原因往往容易遭受权益侵犯,比如某项工作只招收男生,或是招聘时明确表明男生优先考虑,同样的工作女生比男生的工资要低等.[4]

3.4.2前盲目轻信他人承诺,缺乏鉴别能力

很多女大学生在获取信息时,对于用人单位或*机构的可靠性和合法性不加考察和了解就盲目轻信其提供的信息,并且对信息的真伪性普遍缺乏辨别能力.另外,过程中警惕性差,应变能力不够.本研究发现,48.6%的学生表示都曾遇到过类似情况:前用人单位承诺的工作内容与实际工作中大相径庭,比如加大工作强度、变相增加工作时间等.女大学生对于这些隐蔽性的劳动侵权行为缺乏警惕,遭遇时不知如何应对.

3.4.3维权意识不强

本研究发现,女大学生在过程中普遍缺乏维权意识,侵权后大家普遍自己解决或者寻求同学朋友的帮助,很少求助于学校或法律.数据显示,当权益遭受侵害时,28.8%和10.5%的学生选择索要工资,然后辞职或者自认倒霉,不了了之;还有14.1%的学生选择依靠自己或朋友的力量去与其理论;只有10.4%的学生选择寻求学校相关部门的帮助或寻求法律保护.对于权益受损后不了了之的原因,有56.5%的学生认为损失不算大,算了;28.2%和12.2%的学生不知道归谁管或者没有证据;还有3.1%的学生认为诉讼费用昂贵.由于缺乏社会阅历,涉及金额较少,女大学生在与用人单位的谈判过程中底气不足,而昂贵的诉讼费又使其望而却步.这都使得女大学生在面对权益受损时更易选择息事宁人.

3.4.4法律意识淡薄

调查数据分析发现,对群益保障方面法律的了解程度与权益受损之间存在显著关系,对权益保障法律完全了解的学生中受到过劳动侵害占22.2%,而对法律比较了解和完全不了解的人遭受侵害的比例分别是86.8%和92.3%.而且女大学生在遭受侵权后往往选择忍气吞声、自认倒霉,很少采用法律手段进行维权,这也使得社会上侵害女大学生劳动权益的现象更加猖撅.

4政策建议

作为大学生社会化的一种途径,在大学生的成长过程中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对这样一个兼具“女性”和“大学生”特点的群体来说,是否受到公平对待将直接影响着女大学生对未来就业的态度和信心.而解决此类权益保障问题的关键,是多方力量共同协作来发挥作用.

4.1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大学生的劳动者地位

在劳动法等相关法律中并未明确界定“劳动者”范围,同时大学生是劳动者的身份更是没有明文规定,而这种法律保护上的缺失正是侵权现象屡见不鲜的原因之一.依据我国民法相关规定:“‘成人’的范围有所拓宽,凡年满 16 周岁能以自己劳动所得生活的人也视为成年,凡成年且身心健全者都是劳动者.”由此可见,将大学生纳入《劳动合同法》的保障范围不仅是有据可循的,同时也是非常有必要的.

在赋予大学生签订劳动合同权利的基础上,将合同双方的权利、责任、义务具体化,并规定惩戒违反合同规定行为的具体措施和程序.另外,针对女大学生的,应对其工作时间、工作薪酬等方面做出明确规定,制定严密的权益保障制度,尽快弥补法律“真空”,使得权益保障有理有据.

4.2政府规范市场,创造良好的市场环境

(1)加强对*机构的监管.成立规范管理*市场秩序的专门部门是基础,对*机构的准入条件的严格把关是重要工作,认真考察*机构从业资格证照的颁发并加大对违规*机构的监察力度,一旦发现立即进行严厉打击,并将其违规违法信息反馈到校园中.与此同时,积极发挥媒体的作用,充分欺骗、欺诈行为,以此对不法*机构产生一定的震慑和鞭策作用.

(2)加大对用人单位的监察处罚力度.政府部门应该强化对企业或个体户的监察,根据地方情况确定最低工资标准并严格执行,对于用工者无故拖欠大学生工资、延长工时、扣押学生证,安排的工作内容、工作强度明显有害于大学生的身体健康等情况予以严厉处罚.

4.3学校要做好引路人的角色扮演,加强指导

(1)加强权益保障教育.学校在保护和鼓励女大学生热情的同时,要加强对学生的法律意识、自我保护意识的教育.一方面,学校可以有针对性地开设辅导系列讲座,介绍各项注意事项,引导女大学生良好的就业心态和观念以及保护权益的积极意识的树立;另一方面,可以开设关于、就业等一些基本法律的课程,使学生更好规避风险.

(2)完善校内体系、设立校外指导和咨询机构.女大学生侵权事件大多数发生在校外,这与校内体系不够完善有极大关系.学校可以积极开辟能为学生提供长期稳定且工资合理的勤工助学岗位,或者为学生提供交流信息平台,充分利用微博、微信等各种即时通信工具来交流各自在工作中的经验及注意事项;此外,成立专门的学生法律服务体系也是非常必要的,为女大学生提供全面法律服务,使女大学生享受到学校的“特殊保护”.

学校应设置专门的校外指导机构,一方面可以主动联系一些可靠的企业,根据学生的专业和技能水平为她们提供更有效的信息;另一方面可以起到对大学生的管理作用,及时掌握其情况、提供帮助和指导,同时也强化女大学生对所从事岗位的责任意识.

4.4女大学生要强化危险意识,用法律武器维权

(1)树立正确态度.担当着“大学生”的社会角色,当下阶段最需要从中汲取的是知识和工作经验,而并非报酬.功利之心太切易陷入“陷阱”之中,导致自身权益受损.而在权益已受侵害时,我们要勇敢拿起法律武器,通过正当途径正确维权,切忌犹豫不决、不了了之,纵容不法分子.

(2)谨慎对待信息.大学生在维权意识和社会经验方面都存在严重不足.特别当辨别信息的真实性时,大学生的求助对象往往并不是社会经验相对丰富的其他家庭成员或老师,而是信息提供者以及同龄的同学和朋友,这也是权利保护意识缺乏的表现.凡此种种都说明,“提高女大学生自我保护能力”这一结论应在预防和解决女大学生在过程中得到充分实践.

(3)自觉培养法律意识.一方面,在校期间重视对法律基础课程的学习,特别在前,要主动拓展劳动法、合同法、*机构合法性等相关知识.另一方面,这凸显了的“充电”功能,以法律思维武装头脑.

5结论

由于相关立法不完善,市场混乱,政府监管不力,高校关注不够、引导不周及大学生自身缺乏维权意识、法律意识等,女大学生在过程中的权益保障还存在很多问题,然而,解决这一问题,并非可以一蹴而就,需要国家、社会、学校、个人等多方力量的共同协作.为女大学生的创造一个良好的外部环自身境,不仅与女大学生自身的利益息息相关,更是社会进步、和谐的重要体现.

参考文献:

[1]唐斯羽.大学生权益受侵害现象及其成因调查报告——兼谈大学生权益的保障措施[J].福建学院学报,2008(1):83-90.

[2]涂婷,黄文龙,华珊,周兰.在校女大学生情况的调研报告——以湖北经济学院为例[J].湖北经济学院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0(9):154-156.

[3]周华.浅析大学生中的权益保障[J].教育观察,2013(5):65-66.

[4]符颖.朝露待曦——南京某高校女大学生校外状况调查研究[J].经营管理者,2016,(6):46-47.

[5]张岩.大学生参与社会情况调查与分析——以安徽农业大学为例[J].科教导刊,2016(2):179-181.

[6]杨梅兰.女大学生中的权益救济研究[J].法治与社会,2011(7):256-257.

[基金项目]山东师范大学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项目编号:201510445310;项目名称:女大学生权益保障的调查研究).

[作者简介]李志滨(1993—),男,山东潍坊人,山东师范大学,本科,学生.研究方向:劳动与社会保障;谭雪一(1996—),女,湖北荆州人,山东师范大学,本科,学生.研究方向:劳动与社会保障.

本文总结,本文论述了关于对不知道怎么写女大学生和权益和济南地区高校论文范文课题研究的大学硕士、女大学生本科毕业论文女大学生论文开题报告范文和文献综述及职称论文的作为参考文献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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