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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投资者方面在职开题报告范文 跟境内外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相关毕业论文模板范文

主题:投资者论文写作 时间:2024-0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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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投资者适当性制度是成熟市场普遍采用的一种投资者保护措施,在保护投资者权益和维护金融市场平稳运行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本文从适当性概念入手,对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起源与发展、境内外适当性制度实践进行了梳理,最后结合研究情况提出思考与启示.

关键词:适当性制度 投资者保护 金融市场

一、适当性概念、起源与发展

根据国际清算银行、国际证监会组织、国际保险监管协会2008年联合发布的《金融产品和服务零售领域的客户适当性》给出的定义,适当性是指“金融*机构所提供的金融产品或服务与客户的财务状况、投资目标、风险承受水平、财务需求、知识和经验之间的契合程度”.根据以上定义,适当性指的是金融*机构在销售金融产品或提供金融服务过程中应当遵守的标准和规定,适当性定义的内涵包括金融*机构应当了解其所提供的金融产品和服务,了解客户的财务状况、投资目标、风险承受水平、财务需求、知识和经验等,核心是*机构应当评估所提供的金融产品或服务与客户之间的契合程度.总之,适当性要求金融*机构了解产品、了解客户,并将适当的产品提供给适当的客户.

适当性概念起源于20世纪美国证券经纪商的自律规范,最初目的是规范场外市场中证券商的行为.1938年,全美证券商协会( NASD)出台的公平交易条款中规定,协会会员在向投资者推荐证券时,要有合理根据认为这种推荐适合该投资者,该规定被认为是适当性规则的最初版本.实践中,NASD不断对规定进行补充完善,逐渐形成了一套适当性自律规则体系.而纽约证券交易所( NYSE)的“了解客户”规则,要求证券商主动了解客户,使其推荐证券与客户的风险承受能力一致,一定程度上具有适当性的内涵.美国金融业监管协会( FINRA)成立后,对原来全美证券商协会( NASD)和纽约证券交易所( NYSE)的适当性自律规则进行整合,于2011年宣布实施适当性自律新规,对协会会员提出更系统的适当性义务,成为美国金融业当前最主要的适当性自律规则.

欧盟、日本及其他国家和地区借鉴了美国适当性制度原则,结合自身的具体市场情况,发展了适合本土的适当性制度.欧盟2006年发布《欧盟金融T具市场法规》,规定了金融机构应承担的一系列适当性义务,确立了欧盟层面的适当性原则.日本则通过《金融商品销售法》《金融商品交易法》等多部法律的形式形成了客户适当性规定.随着境内金融衍生品市场的发展,我国境内债券交易、创业板市场以及期货期权等领域也都相继实施了投资者适当性制度.亚洲其他国家或地区也都通过一定方式提出适当性规则.尤其是2008年金融危机后,加强金融监管成为各国监管层的共识,适当性制度作为金融市场的一项基础性制度安排,在保护投资者权益和维护市场稳定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在全球得到广泛应用.

二、境外主要市场现行适当性制度的主要内容

(一)美国主要通过行业协会自律规则的方式确立了—了解客户、了解产品、证明推荐的产品适当于客户”的适当性原则

当前,美国市场的投资者适当性要求主要体现在美国金融业监管协会( FINRA)的自律规则中,美国证监会( SEC)的反欺诈规则中也包含部分适当性的内容,美国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 CFTC)没有出台适当性规则,而是通过风险披露规则对投资者进行保护.除监管规则及行业自律规则外,部分交易所规则中也包含适当性要求.

FINRA规则手册中有多处适当性规定,主要要求为会员及其从业人员应当了解客户、了解产品、证明推荐的产品适当于该客户,否则就违反了适当性规则.即会员及其从业人员必须有合理的证据,证明向客户推荐的交易和投资策略是适合客户的,因此,会员及从业人员要尽力了解客户的投资状况并保留每位客户的关键信息,包括年龄、财务状况、投资目标、投资经验、风险承受能力等,并以客户披露的情况为基础评估其推荐对于该客户是否适当.规则同时规定,会员及从业人员要尽力理解推荐的证券和投资策略,如果缺乏对这些知识的理解,也视为违反适当性原则.值得注意的是,规则规定,如果会员有合理根据认为机构客户本身能够做出独立的投资决定并且能够评估投资风险,则可豁免会员的适当性义务.此外,FINRA还专门针对期权制定了适当性条款,规定会员或从业人员只有在充分了解了投资人的相关信息后,有合理理由认为推荐的交易并非不适当的情况下,才能推荐交易期权合约,否则不得推荐任何投资人买卖期权合约,也不得推荐其开户.

SEC 20世纪曾针对非NASD会员的证券经纪商制定过适当性规则,但后来由于所有经纪商都要求成为NASD会员并受NASD自律规则规范,SEC的相关规则也就废止了.SEC规章虽然不再有具体的适当性条款,但仍有规范适当性的相关内容,其反欺诈规则涵盖了与证券交易有关的各种欺诈行为,通过考察经纪商的主观意识是否带有欺骗性、信息披露是否充分以及客户对所推荐产品的风险是否了解来落实适当性要求,因为诸如不适当推介、风险揭示不充分、推荐与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不匹配的证券等行为均带有欺骗性.CFTC至今未出台适当性制度,因为其认为无法用统一的标准来判断交易是否适当于某投资者,在信息和风险披露充分的情况下,期货交易的适当与否应当由投资者本人做出判断.因此,CFTC要求经纪机构向投资者充分披露产品信息和期货交易风险.根据CFTC要求,美国期货协会( NFA)制定了信息与风险披露规则,要求会员履行审慎义务,详细了解投资者的有关信息,充分披露期货交易风险.

(二)欧盟通过法律形式确立了以“客户分类”为基础,“了解客户”为前提,“最佳执行”为落脚点的适当性原则

在投资者保护和维护金融市场稳定方面,欧盟一直强调法律的规范作用,并将法律规范视为金融监管的关键性手段.2007年生效的《金融T具市场指令> (MiFID),在欧盟层面确立了统一的投资者适当性制度原则,被视为欧洲投资者保护丁作发展的里程碑.在MiFID统一原则的框架下,各成员国可以根据本国情况对具体条款进行细化和落地.2018年实施的《金融T具市场指令II》( MiFID II)在秉承MiFID适当性主要内容的基础上,进一步强化投资者保护力度,增加市场透明度和信息披露程度,以便更大程度地保护投资者权益.

MiFID及其实施指令建立了以客户分类为基础的适当性制度原则,在欧盟适当性制度中,客户分类是基础,“了解客户”是前提,“最佳执行”是落脚点.首先,法令将客户分为散户、专业客户以及合格对手方三类.针对不同类别的客户,经纪公司需满足不同的适当性操作程序.符合一定标准的前提下,客户也可依据特定标准申请调整分类,获得更多保护或者豁免某些限制.其次,法令要求经纪公司履行“了解客户”义务,即经纪公司在向客户推荐产品或提供投资服务时,应获得该客户的投资经验、财务状况、投资目标以及对投资产品和服务的了解程度等信息,以判断投资建议或服务是否适合该客户.为细化“了解客户”义务,法案的实施指令还引入了适当性测试,测试不同类别客户的投资能力和经验.最后,欧盟适当性制度规定经纪公司应按最有利于客户利益的条件执行交易指令,即“最佳执行”义务,要求经纪公司采取合理的步骤、实施有效的安排和监测指令的有效性,从而使客户得到最佳的交易结果.

(三)亚洲主要市场均从立法层面确立了适当性原则

日本、新加坡、韩国等亚洲国家均从立法层面对投资者适当性制度进行了规定,我国香港地区也有适当性制度.资料显示,日本的《金融商品交易法》和《金融商品销售法》相关条款构成了日本的适当性要求,确立了了解客户、投资者分类及金融机构应当履行适当性审查程序的原则,要求金融服务机构按照适当性原则销售金融产品,销售时需要参考投资者的知识、经验及财产状况等相关信息.新加坡《证券及期货法》和《财务顾问法》相关条款,也对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做出了规定,其特点是根据不同性质的产品进行投资者适当性评估.新加坡金融监管机构要求金融*机构及其T作人员遵守“了解客户”“公平对待客户”两大原则,在了解客户相关信息的基础上,基于公平交易开展客户服务T作.我国香港地区也有完善的投资者适当性制度,《证券及期货条例》与《操守准则》确立了香港适当性制度的基本框架,*机构据此再制定更为严格的适当性审查标准.香港适当性制度主要包括投资者分类、产品适当性评估和适当性匹配等内容.

三、我国境内的投资者适当性制度

(一)境内适当性制度的发展概况

我国境内的投资者适当性制度最先发端于银行理财产品业务,2005年,银监会发布《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要求“商业银行利用理财顾问服务向客户推介投资产品时,应了解客户的风险偏好、风险认知能力和承受能力,评估客户的财务状况,提供合适的投资产品由客户自主选择,并应向客户解释相关投资工具的运作市场及方式,揭示相关风险”,具备了适当性要求的部分内涵.

虽然适当性概念始于银行业,但完整的适当性制度却形成于证券业,成熟于证券及衍生品市场.当前,证券及衍生品市场成为我国金融产品中适当性制度实践最丰富的领域,从国务院、监管机关、行业协会到交易所和经纪机构都对投资者适当性进行了规定,债券交易、港股通、金融期货和商品期权等产品均实施了适当性制度.其中,国务院《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明确规定,证券公司应当根据所了解的客户情况推荐适当的产品或者服务,从行政法规的层面对适当性做出原则性规定.为规范落实适当性要求,证券业协会制定了《证券公司投资者适当性制度指引》,指导证券公司建立健全投资者适当性制度,证券行业的适当性制度体系初步建立.2017年7月,在总结证券期货行业各市场、产品、服务的适当性要求基础上,证监会《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正式施行,对证券期货市场建立起统一的适当性管理制度,《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的出台,使证券期货行业形成了包括国务院行政法规、证监会部门规章、行业协会及交易所自律规则和经纪机构实施方案等在内的完整的适当性规则体系,标志着我国境内投资者适当性制度建设工作再上新的台阶.

(二)境内期货、期权市场的适当性制度实践

期货、期权市场由于产品的复杂性和交易机制的特殊性,产品的风险程度相对也较高,一旦出现投资者交易产品风险不匹配的现象,影响巨大.因此,投资者适当性工作尤为重要.

股指期货是境内最早实施适当性制度的期货产品,自上市起即实施适当性制度,之后随着国债期货的上市,中金所将原股指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扩展为金融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金融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实施办法》将投资者区分为自然人客户和单位客户.除特殊单位客户外,自然人客户和一般单位客户交易金融期货,需要满足资金、知识和交易经历的要求,同时不存在严重不良诚信记录.金融期货适当性办法的出台,确立了“三有一无”准人和特殊单位客户豁免原则,奠定了期货市场适当性制度框架.2015年,上证50ETF期权上市,作为境内第一个场内期权产品同步实施投资者适当性制度.上证所首先将投资者分为个人投资者、普通机构投资者和专业机构投资者,对不同类别投资者设定了不同的适当性标准,上证所同时对个人投资者进行分级管理,不同级别的投资者具备不同的期权交易权限.股票期权适当性制度显著区别于期货交易所之处在于投资者分级管理制度与分级适当性准人标准.

商品期货市场目前统一执行证监会《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的相关要求,并在商品期权及引入境外交易者的品种上实施专门的适当性制度.《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明确了投资者基本分类和产品分级底线标准,规范了经营机构义务和适当性T作程序和要求,办法规定,经营机构应当基于投资者的不同风险承受能力以及产品或者服务的不同风险等级等因素,提出明确的适当性匹配意见,将适当的产品或者服务提供给适合的投资者,这在国内尚属首次.同时,投资者应当在了解产品或者服务情况,听取经营机构适当性意见的基础上,根据自身能力审慎决策,独立承担投资风险.“卖者有责”和“买者自负”原则在《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中同时得到了充分体现,成为指导当前期货市场适当性工作的主要原则.除此之外,由于与期货相比,期权产品的复杂程度更高,期权交易的专业性更强,市场各方的经验和投资者的认识也更为有限.通过适当性制度,对投资者准人条件和期货公司行为进行规范,避免将期权产品提供给风险不匹配的投资者,能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保障期权市场平稳运行的作用.因此,在推出商品期权时,各交易所均I台了专门的期权适当性制度,明确规定了商品期权的投资者准人标准,并对期货公司落实投资者适当性制度提出了要求.在引入境外交易者的特定品种上,投资者结构与普通品种相比有一定区别,为适应这一变化,特定品种上也专门实施了投资者适当性制度.从公布的制度来看,期货市场的适当性制度框架和主要安排基本保持一致.

四、研究思考与启示

一是投资者适当性制度是金融市场平稳运行的有力保障.金融市场上,由于产品的复杂性、专业性和高风险性,很容易m现产品风险与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不匹配的情况.为保护投资者权益,确保金融市场平稳运行,实施投资者适当性制度是国际通行做法,尤其是次贷危机后,各国监管机构更加重视金融监管,适当性制度的作用更加凸显.当前,随着我国境内各项金融创新业务的不断丰富,期货、期权等新产品、新工具的不断推出,投资者保护工作的重要性进一步增强.适当性制度“将适当的产品销售给适当的客户”原则,一定程度上可以规范金融机构盲目发展客户的行为、约束投资者盲目投资的行为,避免出现产品和投资群体风险不匹配的现象,从而达到保护投资者合法利益、促进金融市场平稳运行的作用.因此,适当性应当成为金融创新中的一项基础性制度安排.

二是制度落实要牢牢把握适当性的核心要求,确保实施效果.从国际市场情况看,适当性制度体系历经多年的发展与市场考验已日趋成熟,基本形成了“了解客户” “了解产品”及“将适当的产品提供给适当的客户”三大原则,其中,了解客户和产品是前提,产品与投资者相匹配是核心要求和最终落脚点.境内在最初导人适当性时,更多的是要求了解客户信息或提出产品准人标准,直到证监会《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首次明确要求将适当的产品提供给适合的投资者.从整体情况看,当前境内适当性制度借鉴了境外的成熟经验和做法,制度内容与境外基本保持一致.然而,适当性制度作为一种理念不难理解,但其实际落地却很复杂,不同市场、不同产品、不同主体的操作可能都存在差异,资料显示.因违反信息披露原则或适当性要求而引发的投诉曾经成为美国监管机构和交易所受理的主要投诉事项.因此,在境内适当性制度实施过程中,必须牢牢把握制度的核心原则,围绕“是否适当”的落脚点开展工作,避免制度实施流于形式,确保制度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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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结,此文为一篇关于投资者和制度和适当方面的投资者论文题目、论文提纲、投资者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参考文献的相关大学硕士和本科毕业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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