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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相关在职开题报告范文 跟微信红包中关于税务问题的分析类毕业论文怎么写

主题:微信论文写作 时间:2024-02-23

微信红包中关于税务问题的分析,本文是微信专科开题报告范文和微信和微信红包和税务问题类在职开题报告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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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俐媛 谭美凤 北方民族大学法学院

【摘 要】 微信红包为现下大热的支付方式已经渗透到了人民生活的方方面面,然而微信红包的大热背后也存在着让人无法忽视的法律问题.本文将重点从微信红包的分类、微信红包是否属于纳税范围、微信红包作为纳税范围的情形、微信红包交易现状、微信红包的偷税漏税等方面的问题对微信红包在刑事法律领域的现状进行分析并给出相关建议.

【关键词】 微信红包 法律关系 所得税

现如今随着线上支付方式的发展,微信红包逐渐成为一种时尚.相信许多人都收到过也发出过若干个,对其运作方式也比较熟悉,而微信红包是否需要纳税?什么样的微信红包是需要纳税的红包?接下来我们将就此问题重点进行讨论.

一、微信红包是否属于纳税范围

1.1 微信红包分类

根据微信红包在现实生活中的使用状况,我们以用途为区分方式将之分为以下三种:

第一种是存在最广泛的、亲朋好友之间互相发送红包以表达情意.这是一种继红包之后的、新的表达方式,在这里暂且称之为“生活情谊型红包” [1] .此微信红包的存在仅限于是亲友之间非盈利的联络感情的纽带.

第二种是通过微信红包的方式, 由老板给与员工的奖励.性质上属于员工收到来自单位的微信红包,也就是该员工取得的微信红包, 也划入个人所得范围, 这一种暂且称之为 “工作福利型红包”.

第三种是个人或是商户、企业通过“微信红包”的支付方式进行个人与个人或是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交易,我们暂称之为“现实交易型红包”.

1.2 所得税的解读

所得税是指以收入所得为征税对象,向获取所得的主体征收的一类税.依据纳税主体的类别不同,通常分为两类,分别是公司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本文所讲的微信红包所得税是指微信红包个人所得税.

1.3 微信红包作为纳税范围的情形

由前文划分的类别可知,微信红包分为“生活情谊型红包”和“工作福利型红包”“现实交易型红包”三种类型.但此两种是否都应当作为收入所得记入个人所得税范围,本文观点如下:

1.“生活情谊型红包”不缴税

“生活情谊型红包”性质在于亲友之间互送祝福,本文认为,该类别的“生活情谊型红包”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从本质上讲,该类红包不属于纳税范围,征税对象的范围包括经营所得、劳务所得、投资所得、资本所得和其他所得.这里的其他所得是指得奖、和其他偶然性得到的所得,经由亲友所得的一对一或者一对多的微信红包款项属于赠与,不属于征税范围的其他所得情形.

从刑法度上来说,此类微信红包的发放不是线上的资金转移,而是亲友之间的情感慰藉与日常联系,作为联络感情的一种载体,不构成主观上的移转行为犯,不构成罪.

从征税条件来看,微信“生活情谊型红包”暂且还未具备形态. 从生活中可以看到,不论是一对一的还是一对多的微信红包发放形式,都是一边接受亲友发放的微信红包的同时也在一边回馈红包给亲友,而不是接收使其作为自己的私有财产存在.

综上,本文认为该类别的红包应当属于亲朋之间的赠与行为,而不具备纳税条件,不属于征税范围之内.

2.“工作福利型红包”应缴税

“工作福利”类微信红包的发放者属于公司,以公司的名义借用微信红包的形式对员工发放工资、奖金、津贴、分红等.由这几类取得的微信红包应当计入个人收入所得,缴纳个税.

由国家税务总局发出的《关于加强网络红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可知,由企业通过微信红包的形式发给职工定额或差额、固定或随机发放的一对一或一对多的用以起到宣传作用的,企业应该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网络红包的纳税者是企业而不是个人之间的娱乐行为,作为网络红包中的代表的微信红包的承载平台的腾讯企业,是一个在全国范围某个移动终端上派发红包的大型企业,对缴纳税款更是有着不可推脱的责任.如为推广某大型手机游戏而进行的“限时注册,立抢红包”的宣传方式就是典型的使用“工作福利型红包”的行为.像“工作福利型红包”这一类别往往都带有宣传和营销的特点,他们为这种营销付出代价,合情合理.

综上,本文认为经由此类以公司的名义给员工一对一或一对多发放的冠以工资、奖金、津贴、分红、年终奖等方式的微信红包,应当计入个人收入所得,并交纳个人所得税.

3.“现实交易型红包”应缴税

“现实交易型红包”性质为个人之间或是个人与单位之间为实现交易目的所进行的支付手段,本身属于一种为达成以商品、服务交易为目的方式.本文认为,应缴纳税款.

从本质上讲,“现实交易型红包”是通过经营手段获得的个人收入所得,是一种主观上为达成营利目的实施的交易行为方式,客观上则通过微信红包的支付手段达成.其盈利符合我国规定的征税对象中的经营所得范围,应当认定为个人所得税的纳税范围之一.

二、微信红包的偷税漏税问题

2.1 微信红包交易现状

微信红包在生活中主要有个人间的交易、个人与商户之间的交易和商户间的交易三种交易方式.现在我们就这三种交易方式进行具体分析.

1. 个人间的交易

个人间的交易是指交易双方均为个人,在进行个人间商品交易的时候达成的交易行为, 下面以 “微商” 为例进行说明.

“微商”是移动社交电商的简称,简言之就是通过网络社交分享平台进行的电子商务活动.“微商”的经营方以个人经营的形式以在电子社交网络平台推广其*的商品并通过微信一对一红包的收款方进行交易的行为活动.其中在交易的达成环节中,微信红包一对一收款的形式广泛、大量的应用也会带来如所得收入如何计入收入总合,收入的营利税务如何计算,计算标准等税务问题.

2. 个人与商户之间的交易

个人与商户间的交易是指消费者个人与商户进行商品、服务交易时通过使用微信红包这一支付手段达成的交易行为,下面具体以个体工商户为例说明.

个体工商户是指公民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 , 依法经核准登记 , 从事工商业经营的自然人或是家庭.在个体工商户的税务征收为题方面,我国现存的制度是以个体工商户按照税务部门的规定正确建立账簿,准确进行核算并由商户主动申报的形式进行的.对账全、核算准确的个体工商户,税务部门对其实行查账征收的税款;对生产经营规模小又确无建账能力的个体工商户,税务部门对其实行定期定额征收;具有一定情形的个体工商户, 税务部门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实行核定征收.

在此制度的大前提下,消费者在使用微信红包的支付方式与商户达成交易的状况下, 商户的收入不会被计入账簿中,也无法对其实际盈利额进行准确的核算,从而可能构成逃税问题.

3. 商户与商户之间的交易

商户与商户间的交易商户为商事主体之间利用微信红包这一支付工具进行的交易行为,此行为与商户与个人间交易产生的结果类型基本相同,本文在此不做赘述.

2.2 微信红包是否构成逃税罪

现阶段我国个人所得税的征收方式主要有个人申报和单位代缴两种方式,即个人需按照所在地规定的时间分月分年次主动上报其收入并交纳所得税.二是用人单位每月按职工的应得收入为其代缴所得税.这里我们就第一种情形做重点讨论.

未及时申报或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行为则会构成逃税罪. 逃税罪的特征体现为:1. 犯罪主体是纳税人.2. 行为人实施了逃税行为.3. 行为方式为虚假申报行为或是不申报行为.

由于个人以及私人商户、企业在进行以“微信红包”支付达成的交易的时候有关税务部门现阶段无法做到全程监管,而现阶段的税务申报形式又要求了纳税人的主动性,因而逃税、漏税问题也会随之产生,即纳税人因微信红包交易所得的个人收入不具备准确、完整的纳税资料,不能被有关部门核查并准确对其进行核算,存在监管瑕疵监管漏洞,故微信红包的运用可能在实际操作运行中成立逃税罪.

三、建议

微信红包移动支付作为一种新的商业模式是成功的,但是这种新技术在应用过程中也出现了大量的法律空白和监管缺位,就此我们提出三个方面的建议.

3.1 立法方面

“微信红包”作为新兴支付方式出现时间不是很长却产生了重大的社会影响.而我国立法方面现阶段对此并无明确的法律规定,因此建议:

1. 与时俱进,完善立法.针对现阶段“微信红包”运用过程中产生的实际税务问题制定如纳税凭证、税务计算方式等相应的纳税规则.

2. 针对商户经营制定使用“微信红包”功能交易的平台监管措施,准确把进行商事活动交易的商户主题的交易行为监管起来,督促其主动缴税.

3. 建立体系化个人、商户、企业的税务信用体系.

3.2 执法方面

1. 执法公正.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执法原则,针对“微信红包”使用涉及税务申报方面的问题同一班税务问题以同种方式看待.

2. 执法严格.对态度积极,及时、主动申报税务的纳税人进行表扬鼓励, 对有故意逃税行为的纳税人严厉处分惩罚.在执行法规或掌握标准时 , 不放松、不走样.

3.3 社会方面

1. 培养纳税意识,塑造纳税观念.社会大众需主动地认识税收了解税收,分清自己的行为是否属于纳税范围,树立正确的纳税观念.

2. 宣传纳税立法,重视纳税教育.国家、社会应重视纳税教育,主动宣传税务问题的重要性,将现时代中新事物涉及税收的问题拆分出来重点教育,提升一般群众对微信红包纳税情形的重视程度.

3. 全民监督,自主纳税.国家有关部门应建立互联网金融平台税务监督体系,及时检查个人、企业、相关单位等主体的税务情况,对偷税、漏税、逃税等非法行为进行及时查处,同时纳税人也应增强意识,主动纳税,及时纳税.

四、总结

“微信红包”作为互联网产业化时代的产物,从出生起就带有浓厚的科技金融色彩,普通大众在广泛应用其创造的便利条件的同时也产生了税务相关方面的现实问题.面对新的问题社会大众应主动加强对微信红包这一新事物的了解,主动地了解其运行机制以及涉及风险,做到认识清晰、运用合法,才能有效的保护个人权利不受侵犯.

简而言之,本文论述了关于经典微信专业范文可作为微信和微信红包和税务问题方面的大学硕士与本科毕业论文微信论文开题报告范文和职称论文论文写作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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