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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制度相关参考文献格式范文 跟被包公戏掩盖的宋朝司法制度相关毕业论文范文

主题:司法制度论文写作 时间:2024-0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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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拯是宋朝人,但宋代的戏曲并没有什么“包公戏”.“包公戏”是在元朝兴起的,至晚清时剧目繁多.数百年间,包公审案的故事被编入杂剧、南戏、话本、评书以及众多地方戏中;近代以来,包公审案还多次被改编成影视剧.无数中国人通过“包公戏”了解古代的司法制度与司法文化.一些学者也以“包公戏”为样本,煞有介事地分析传统的“人治司法模式”,反思“中国传统司法迟迟不能走向近代化的重要原因”.

然而,作为一种在宋代之后才兴起的民间曲艺,“包公戏”的故事几乎是山野文人编造出来的.他们在舞台上重建的宋朝司法情景,不符合宋代的司法制度.如果以为“包公戏”展现的就是宋代的司法过程,那就要闹出“错把冯京当马凉”的笑话了.现在我们有必要来澄清被“包公戏”遮蔽的宋朝司法传统.

“包公戏”中的包拯,是一个权力大得吓人的法官,集侦查、控诉、审判、执行四权于一身.一桩案子,明察秋毫的包公往往当庭就问个清楚,然后大喝一声“堂下听判”,义正词严地宣判后,又大喝一声“虎头铡侍候”,就将罪犯斩首了.有一些学者据此认为,“这种权力混同行使的现象,一直是我国古代司法制度所无法突破的障碍”.

问题是,“包公戏”展现的并不是宋代的司法制度,因为宋鞠司法强调“分权与制衡”.为实现“分权与制衡”,宋朝的立国者建立了一套非常烦琐的司法程序.

首先,侦查与的权力是分立的.宋代的缉捕、刑侦机构为隶属于州、路衙门的巡检司,以及隶属于县衙门的县尉司,相当于今天的局,其职责是缉拿、追捕犯罪嫌疑人,搜集犯罪证据、主持司法检验等,但按照宋朝的司法制度,他们不可以参与推勘(案子进入州府的庭审程序之后,先由一名法官审查事实,叫作“推勘”),更不能够给嫌犯定罪.宋初的一道立法规定:“诸道巡检捕盗使臣,凡获寇盗,不得先行拷讯,即送所属州府.”

推勘官就是根据证人证言、证物、法医检验、嫌犯供词,将犯罪事实清楚的人.至于犯人触犯的是什么法,依法该判什么刑,他是不用管的.被告人画押之后,便没有推勘官什么事了.但是,如果出错,则由推勘官负责任.

这一道程序走完,进入第二道程序:由另一位不需要避嫌的法官,向被告人复核案情,询问被告人供词是否属实,有没有冤情.这道程序叫作“录问”.如果被告人喊冤,前面的庭审程序*重来,必须更换法庭重新.这叫作“翻异别勘”.如果被告人未喊冤,那就进入下一道程序.

案子的卷宗移交给另外一位独立的法官,这名法官将核查卷宗是否有疑点.如发现疑点,退回重审;如没有疑点,则由他根据卷宗记录的犯罪事实,检出嫌犯触犯的法律条文.这叫作“检法”.推勘与检法不可为同一名法官,这就是宋代特有的“鞫谳分司”制度.宋人相信,“鞫谳分司”可以形成权力制衡,防范权力滥用,“狱司推鞫,法司检断,各有司存,所以防奸也”.

检法之后,将案子移交给一个判决委员会.判决委员会负责起草判决书,交委员会全体法官讨论.若对判决没有异议,则集体签名,将来若发现错案,所有署名的法官均追究责任.这叫作“同职犯公坐”.对判决持异议的法官,可以拒不签字,或者附上自己的不同意见,这叫作“议状”,日后若证实判决出错了,“议状”的法官可免于问责.

判决书必须获得全体法官签署,才可以进入下一道程序:送法院的首席法官(即知府、知州)做正式定判.首席法官定判后,还需要对被告人宣读判词,询问是否服判.这时被告人若称不服判,有冤要申,那么将自动启动“翻异别勘”的程序——原审法官一概回避,由上级法院组织新的法庭复审,将前面的所有程序再走一遍.原则上,刑案被告人有三次“翻异别勘”的机会.

如果被告人在听判之后,表示服法,那么整个案子告一段落,呈报派驻各地的巡回法院(提刑司)复核.巡回法院若发现疑点,案子复审.若未发现疑点,便可以执行判决了.但是,如果是死刑判决,且案情有疑,则必须奏报法司复审.

宋代刑事司法程序之繁复、严密,堪称历代之冠,即使在今日看来,也会觉得过于烦琐.包拯要是像在“包公戏”中那么断案,毫无疑问,属于严重违反司法程序,早就被台谏官弹劾了.遗憾的是,恰如民国法学学者徐道邻先生所指出的:“元人入主中原之后,宋朝优良的司法制度,大都被破坏.他们取消了大理寺,取消了律学,取消了刑法考试,取消了鞠谳分司和翻异别勘的制度.”

生活在元明清时期的许多文人,已完全不知道宋代复杂的司法程序设计,只能凭着自以为足的想象编造包公审案的过程.

为了无限拔高包公执法如山的高大形象,后人还创造了一个大义灭亲、不近人情的包公故事:包公的侄子包勉,为萧山县令,因枉法被人检举.奉旨出巡的包拯亲审此案,查明真相后,下令铡死亲侄子.京剧《赤桑镇》《铡包勉》演的就是这个故事.

有人以《赤桑镇》《铡包勉》为样本,著文批判:“法官担任与自己案件有牵连的裁判官,如果他有道德自律性,能够‘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准确’地裁判案件的话,都会被冠以‘青天’的美誉.这正体现中国人从古至今一直关注的是诉讼裁判结局的公正性,重视实体正义,而忽略了法律程序和司法裁判过程的正当性,忽视程序正义.”

编造出《包公铡侄》的旧时文人,与将“包公铡侄”这种行为当靶子的今日学者,其实都误以为传统司法制度不讲究亲嫌回避,才会出现大义灭亲的司法官,只不过前者将“大义灭亲”吹捧为美德,后者视“大义灭亲”为司法回避程序的缺失.然而,所谓的包公铡侄案绝不可能发生在宋朝.

包拯生前留有一条家训:“后世子孙仕宦,有犯赃滥者,不得放归本家,亡殁之后,不得葬于大茔之中.不从吾志,非吾子孙.’

他的子孙也几乎没有辱没祖宗,子包绶、孙包永年都居官清正,留有廉声.包拯显然并役有一个成了贪污犯的侄儿,又何须大义灭亲?即便包拯确有侄子犯罪,也轮不到包拯来大义灭亲,因为宋代司法讲求亲嫌回避,在司法审判的各个环节,都设置了非常严格而周密的回避制.

宋朝法院如果受理了一起诉讼案,在开庭前要做的第一件事,就是核定回避的法官.所有跟诉讼的原告或被告有亲戚、师生、上下级、仇怨关系,或者曾经有过荐举关系者,都必须自行申报回避.如果有回避责任的法官不申报呢?许人检举、控告.不用说,这自然是为了防止法官的裁断受到私人关系、私人情感影响,出现假公济私、公报私仇的情况,实际上也可避免发生亲铡侄儿之类的人伦悲剧.假如包拯的侄儿因为枉法而被告上法院,那么,包拯就得回避,绝不可能亲自此案.

不但与诉讼人有亲友、仇怨关系的法官需要回避,在一件案子的审判过程中,负责推勘、录问、检法的三个法官,也不能有亲嫌关系,否则也必须回避.而且,法律还严禁推勘官、录问官与检法官在结案之前会面、商讨案情,否则“各杖八十”.

如果是复审的案子,复审法官若与原审法官有亲嫌关系,也需回避;对隐瞒回避义务的法官,处罚也非常严厉.甚至上下级法官之间也要回避——即有亲嫌关系的法官不能成为上下级.这样的司法回避制度,可以说已经严密得过了.那些批判传统司法制度欠缺程序正义的人,显然是将戏说误当历史了.

宋亡之后才批量出现的“包公戏”,实际上跟宋代司法制度已毫无关系,顶多只能反映元明清时期的一部分司法观念与实践而已.借助“包公戏”批判传统司法模式是大而无当的,因为“包公戏”实际上掩盖了发达的宋代司法文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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