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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监管方面有关在职研究生论文范文 和监管合并、分业边界和整合难题我国台湾地区金融监管体制变革经验和相关专科毕业论文范文

主题:金融监管论文写作 时间:2024-04-20

监管合并、分业边界和整合难题我国台湾地区金融监管体制变革经验和,本文是金融监管方面有关研究生毕业论文范文与金融监管和体制变革和分业相关专科毕业论文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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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金融监管在台湾岛内称为“金融监理”①.为应对金融市场的发展,我国台湾将银行局、证期局和保险局整合为一个统一的监管机构.研究发现,整合后的银、证、保三局仍然是分业监管,改进主要是检查力量的整合,但尚未实现一体化目标.从综合经营的实质看,仍然是独立子公司法人的分业监管.研究台湾金融监管经验对大陆当前金融体制改革有一定启示.

关键词:金融监管合并分业整合

20世纪80年代末,随着金融经营自由化的加速以及金融控股公司(以下简称“金控公司”)综合经营模式的出现,台湾岛内金融环境出现了复杂变化.金融机构的异业合并与综合经营对旧有以“行业”区隔金融监管权责的监管体制提出了迫切的改革要求.

一、台湾金融监管的阶段性变革

随着金融业开放的逐步深化,为加强金融体系的稳定性,台湾金融监管经历了从严格管制到综合经营的过程,这一过程大致经历了两个阶段. 第一阶段“分业经营,机构性分业监管”.20世纪80年代之前,台湾岛内金融业采取严格的分业经营模式.为保持稳定可控的金融秩序,政府监管部门对金融行业按机构性质进行管制,并严格明确金融机构的业务范围. 第二阶段“综合经营规范期,整合监管力量”.2000年之后,台湾通过立法正式确立了金融业的综合经营模式.2000年的“金融机构合并法”允许银行、保险与证券三行业合并;2001年的“金融六法”②鼓励金控公司通过控股方式经营银行、保险、证券和信托等业务.不同的业务类型可通过设立子公司的方式单独申请业务许可牌照,以建立隔离墙,分业经营.2003年施行的“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组织法”(以下简称“金管会组织法”)成立了金融市场的统一监管机构:行政院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 Financial Superviso—ry Cormuission,FSC,以下简称金管会)③,明确了应对综合经营的一体化整合框架. 二、守住分业边界与整合检查资源 (一)金管会的一体化整合监管和内部机构性分业监管 依据“金管会组织法”第2条的规定,金管会主管金融市场及金融业务的发展、监督、管理及检查业务;依据第4条规定,前述事项包括金融政策的制定、市场的准入、退出监管,对金融机构的检查及处罚处理,明确了金管会的一体化整合监管职能. 在具体业务管理方面,由于不同专业知识与管理职能的不同,金管会下设银行局( BankingBureau)、证期局(Securities and Futures Bu-reau)、保险局(Insurance Bureau)和检查局( Examination Bureau),并依据“金管会组织法”第26~ 29条规定,分别设立组织法,对银行、证券期货和保险业进行管理,并对金融机构进行集中检查.其中,依据2011年修正的“金管会组织法”,银行局负责规划、执行银行市场、票券市场、金融控股公司与银行业的监督管理;证期局负责规划、执行证券期货市场与证券期货业的监督管理;保险局负责规划、执行保险市场与保险业的监督管理;检查局负责规划、执行金融机构的检查监督,职责包括金融检查制度的建立、金融机构及海外分支机构的检查、金融机构申报报表及内部报表的稽核与检查资料的收集分析.对涉嫌金融犯罪的案件,可经检察官许可后向法院申请搜索传票,会同司法实施搜查.同时设立存款保险公司,主要保障金融机构存款人权益,如图1所示.

(二)避免金控公司业务过度交叉

一是经营牌照的许可.金控公司由不同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发放牌照并接受监管,不同的子公司由不同的监管部门发放牌照. 二是兼任交叉业务的人员须取得相关资质.依据2001年“金融控股公司及其子公司自律规范”的规定,允许子公司业务交叉销售、人员兼任及信息、场所共用.但持有牌照的银行业、保险业、证券暨期货业人员兼任交叉业务须依法取得相关资格. 三是母公司不从事具体业务的经营.依据“金融控股公司法”第36条规定,金控公司通过控制子公司的股权,从而支配被控股公司的重大决策和经营活动,但控股公司本身并不直接从事生产和经营业务.

(三)充实金融监督管理的经费来源

2011年修正的“金管会组织法”第7条规定“本会设立金融监督管理基金”,其收入主要来源于政府预算拨款及*金融监督、管理、检查业务向监督机关及金管会核发证照的专业人员收取的特许费、年费、检查费、审查费、执照费、罚款收入等规费及孳息等①,从而为金融监管机构的管理活动和自身发展提供强大的支持.

三、台湾的一体化整合监管模式选择与遗留问题

(一)以分业经营为基础,向侧重功能性的分业监管转变

由于各类金融机构的风险类型并不完全一致,比如,银行与证券业面临的主要是信贷风险和市场风险,而保险业的监管主要偏重于确保公司拥有足够的流动资产用于预期索赔,所以很难找出一个适用于不同金融机构的全能型监管模式.台湾的一体化整合监管模式是机构性分业监管向功能监管的过渡阶段,即其内在逻辑是侧重于功能性的分业监管模式.一方面对所有金融机构的资产状况及运营态势进行统一监管,防范可能的风险.另一方面有侧重地针对金融机构存在的不同风险制定特殊的监管方式,以应对综合经营的需求.

(二)完善的法规体系为金融监管变革夯实基础

一是对金控公司业务经营的监管有法可依.台湾立法院2000年通过“银行法”修正案,放宽对银行投资业务的限制.2001年通过“金融控股公司法”,允许金融机构通过异业合并转为金融控股公司,且通过子公司经营银行、保险、证券、信托等金融业务.同时颁布“金融六法”和“金融控股公司及其子公司自律规范”等与“金融控股公司法”配套的子法12项,与母法同日施行.

二是建立不良金融机构市场退出机制.2001年实施的“金融重建三法”①,确立了台湾金融重建基金的设立以及在一定时期内全额保障存款人权益的机制,为强化金融监管职责和对内部经营问题严重的金融机构进行重组创造了法律基础.

三是加强对特定金融机构监管的立法.2001年通过“票券金融管理法”及“保险法”部分修正案,扩大了保险公司资金的运用范围;2003年通过“农业金融法”允许设立全国农业金库,在建立岛内农业金融体系的同时,加强了对此类特定金融机构的监管.

(三)一体化整合监管的遗留问题

一是监管政策和法规存在“整而未合”的情形.由于金管会对于银行、证券、保险机构的监管在业务范围、监管依据上皆有不同,依据“金管会组织法”第26~ 29条规定,各监管局分别设有组织法,存在监理政策和法规“整而未合”的情形,容易出现对不同属性的金控公司②在监理政策和法规适用方面宽窄不一、违反公平的情形.③

二是金融检查未能走向一体化.虽然“金管会组织法”第29条特别规定金管会设立检查局,且第31条规定包括银行及存款保险公司的现职金检人员转任至金管会,进行金融检查的一元化.但是2003年立法院修正的“银行法”第50条赋予央行金融检查的实权,且可享有“银行法”规定的处罚权.从修正法的方向看,央行仍享有金融检查及处罚权,岛内的金融检查并未走向一元化,容易造成检查标准不一致、资源重叠浪费、出问题时互推责任等情况.

四、启示

一是监管机构合并不能根治金融体制积弊.台湾一体化整合监管模式虽然对综合经营模式下金控公司的银行等金融机构绩效的提升显有助益,但从上述遗留问题可以看出,形式化的整合并不能替代功能性的监管,简单的移植也不能解决市场发展和综合经营中产生的所有问题.需要在发展中以“小步推进、逐步到位”的方式探索适合当前发展阶段的监管体制. 二是及时跟进创新步伐,明确边界与底线.“整合”会忽视监管边界,是上百年现代金融实践的经验.金融创新的不断涌现使得不同金融机构出现行业边界的模糊和业务交叉,如不及时明确业务性质、许可管理及监管安排并对现有法律法规进行修正和调整,就有可能出现监管真空.若缺乏清晰的规则,“运动式”执法和单纯依靠刑事责任追究的弊端就不可避免. 三是重视建立健全监管协调机制.台湾地区虽然进行了金融监管机构合并,且将检查资源进行整合,但即便如此,内部的监管协调仍然很大,这影响了整合的效果.原因在于保险与银行、证券是性质差别很大的行业,监管的重点和要求差异大.即便都要求资本充足率,但整合后的规则协调反而变得更加困难,这也是金融监管的一个国际难题.

结论,这是一篇关于经典金融监管专业范文可作为金融监管和体制变革和分业方面的大学硕士与本科毕业论文金融监管论文开题报告范文和职称论文论文写作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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