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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质调查相关专升本毕业论文范文 和谈如何规范执行地质调查项目野外津补贴政策相关研究生毕业论文范文

主题:地质调查论文写作 时间:2024-0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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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 敏 靳贝贝

摘 要:野外津补贴是地质调查野外工作的补助政策,为地质勘查职工野外作业与生活提供了重要保障,为推进国家地质调查事业发挥了重要的功效.野外津补贴政策应随着国家政策完善和环境变化得到有效地执行.项目承担单位应正确理解和把握地质调查项目野外津补贴政策,严肃国家相关政策的贯彻落实的同时,规范细化管理办法,做到执行有规,标准有依,防控风险到位.

关键词:地质调查项目 野外津补贴 政策功能 风险防控

中图分类号:F244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914(2018)01-124-03

一、地质调查项目野外津补贴政策

(一)地质调查项目与承担单位

文中所述地质调查项目是指依据国土资源部制定国土资源调查规划,由中国地质调查局(简称地调局)负责统一部署和组织实施,全力支撑国家能源资源安全保障,完成国家基础性、公益性地质调查和战略性矿产勘查工作的重要财政投入专项.项目承担单位主要是指地调局直属单位和国土资源部所属的其他相关项目承担单位.

(二)野外津补贴政策功能

地质调查项目性质和工作的特殊性,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野外津补贴政策的制订与执行.自地质工作组织实施以来,作为一项长期稳定的津补贴政策,它的落实为补偿地质工作职工野外艰苦劳动付出,激励工作的积极性、稳定人才队伍、保障野外工作任务顺利而有效地完成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三)野外津补贴政策沿革与基本框架

建国初期国家地质行业野外津贴与其他行业相同,都执行行业自己制定的标准,行业津贴标准不统一、不均衡,差异化很大.1964年国家统一整顿了各行业津贴,统一调整了行业野外津贴标准,于同年5月下发了《国务院关于地质勘探野外工作津贴暂行规定》(64国劳字221号),211号文是国家首个统一规范的地质工作野外津贴的制度依据.221号文件明确指出野外津补贴是为解决地质勘探职工野外工作期间生活方面的额外需要,鼓励劳动积极性,以利于地质工作进一步发展的一种工资补充方式.文件依据野外自然条件、交通条件和生活条件差异对工作地区进行分类划分,将野外津贴标准分为普查和勘探两种,简单说是三类两种,野外津贴明确倾向于对野外一线工作职工进行补偿.实施津贴政策具体实施上报备案管理,一是地方政府主管部门拥有管辖区具体津贴地区分类表(主要参照工资地区分类进行划分)与执行具区界定权.二是地质队伍依据队伍按工作性质和条件依规选择应执行的野外津贴种类权.同时对生活补贴、地区津贴和海岛津贴地区的地质勘探野外津贴发放有严格的限定.总之地质野外津贴政策总体框架是将作业地区进行分类等级划分,区分普查和勘探两种工作性质标准,倾向对野外一线职工进行补贴,具体管理实施权归项目承担单位与主管部门,政策执行实行备案管理.

随着国家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的不断提高,野外津贴标准参比工资和差旅费补贴标准而不断提高,从1980-1989年间进行了多次调整.下发的有关政策及其特点进行梳理如下: 1980年7月国务院同意并下发了《国家劳动总局、地质矿产部关于调整地质勘探野外职工工作津贴的报告》(国发〔1980〕193号);1984年9月,劳动人事部、财政部经请示国务院同意,批复了地矿部《关于调整地质勘探职工野外津贴的通知(稿)》(部地劳〔1984〕354号),下发了《关于调整地质勘探职工野外津贴问题的复函》(劳人新〔1984〕159号文;1985年1月,地矿部协劳动部对以前年度先后批准的部分省份野外津贴地区分类进行了重新调整统一.193号、354号、159号文在野外津贴政策框架没有大的改变,中是在原有基础上对地区分类进行了细化,均衡地质行业野外津贴水平调增了野外津贴标准,进一步明确野外一线的工作队伍属性,区分队伍驻地条件与工作强度、工作流动分散性作为津贴调整标准的依据;明确指出领取野外津贴的同时不得再领取差旅补助;对领取其他生活补助与地区津贴的地区领取野外工作区津贴进行了限制性规定,严控重复与不合理领取津补贴;159号文件首次提出了野外津贴参照出差途中补助标准调整的方式,这个调整方式至今仍被应用.

1986年11月,劳动人事部、财政部下发了《关于调整地质勘探职工野外工作津贴的复函》(劳人薪〔1986〕83号),对野外地质勘探和普查分队(含分队)以下单位职工现行野外工作津贴标准进行调增,相比以前野外地勘津贴标准翻了一倍.但与当时物价上涨幅度和其他行业工资改革调整水平相比,津补贴的工资占有比处于下降状态,津贴标准仍处于较低水平,政策功效有所降低.

为适应现行地质工作野外工作需要,稳定地勘队伍,发挥野外津贴补偿与激励功能,1989年3月地质矿产部、人事部、财政部联合下发《关于调整地质勘探职工野外津贴标准的通知》(地发〔1989〕81号),在调增地质勘查野外一线职工津贴标准的同时,确定了野外津贴标准随差旅费补助标准变动而调整的基本原则.1993年国家工资改革后,国家对行业津补贴进行了规范和调整,针对地质勘查野外津贴标准没有再出台调整性文件.但在1996-1997年间人事部、财政部与相关部门联合下发了相关行业津贴标准,以及地方政府出台交通勘察职工野外工作津贴标准等.国家工资改革后工资基数大幅提升,野外津贴在工资所占比例下降,政策功效大大降低.

2006年1月,《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工作的决定》(国发〔2006〕4号)文下发,强化了地质工作是经济社会发展重要的先行性、基础性工作地位,地质工作得到了党和国家的高度重视,国家财政投入的力度不断加强,地质调查工作取得了丰硕成果,但地质调查野外津贴标准没有跟上社会经济发展水平,与日均工资标准、差旅补助标准相比相差甚远,已不能发挥其原有的政策功效,野外条件与生活保障均受到影响,人才队伍流失严重,地质调查野外津贴标准亟待调整.2014年6月人力资源部财政部共同下发了《关于调整地质勘探职工野外津补贴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人社部发〔2014〕46号),该文是当前地质调查项目野外津补贴政策执行的统一制度依据.46号文特点:将“地质勘探职工野外工作津贴”更名为“地质勘查职工野外工作津贴”,明确文件执行范围限定于国有地质勘查事业单位从事野外一线地质工作的职工,同时对地质勘查野外工作津贴地区进行重新分类简化为六类,对津贴标准进行了调增;与以往政策的不同是承认野外作业期间公务出差可取得出差补助,将野外津贴分为高度流动分散普查、普查、勘探三种,费用标准档次拉大,新野外津贴标准更适应于当前地质调查工作的实际情况.为贯彻落实46号文件精神,进一步规范执行野外工作津贴和野外期间差旅补助,中国地质调查局于2014年11月下发了《中国地质调查局关于规范野外工作津贴及野外差旅费补助的指导意见》(中地调函〔2014〕)452号文,进一步明确了高度流动分散普查、普查、勘探三档野外工作界定,同时明确了野外工作津贴属于“工资福利”项下的“津补贴”范畴,应按计划出野外地区、人员天数列入“人员费”中统筹编制,野外期间差旅费在差旅费中列支.452号文进一步规范细化了野外津补贴制度执行与经费管理,有利于项目承担单位贯彻实施.

二、贯彻落实野外津补贴政策的思考

地调查项目是部门专项管理工作的重点,也是国家审计、纪检监察、部门审计与单位内部审计重点关注的内容之一.随着近年来地质调查专项经费内外部审计、纪检监察、经费验收等工作的开展,项目承担单位在国家政策执行落实、专项经费管理与使用等各方面取得较大进步,管理的规范性与管理水平得到了大幅提升.由于地质调查工作性质与项目野外工作的特殊性,以及作业环境与工作条件复杂性,国家不能对野外津补贴管理与标准实施一刀切,同时又要考虑单位管理的实际需要.随着事业单位改革逐步到位,地质调查项目承担单位基本支出和人员经费保障程度得到了改善,基本经费支出挤占项目经费、以项目经费养人的现象得到了较好控制,但也不得不承认许多项目承担单位旧的管理惯性依然存在.2016年地质调查项目预算首次纳入部门预算,初步形成了常态化地质调查经费保障机制,地质调查项目监管责任更重了.地质调查野外工作自然环境艰苦、工作条件、人员装备较复杂,地质调查项目野外津补贴作为人员经费的一部分,所占费用金额比例较大,且涉及到野外一线职工的个人利益与条件保障,不认真对待就会出现管理漏洞与管控风险.

地质调查项目承担单位如何准确把握与运用好野外津补贴政策,合理支付经费,合理规范费用支出,全面降低野外经费支出使用风险,有效发挥政策功效值得思考.

三、规范执行野外津补贴政策的有关建议

通过调研走访与交流探讨,笔者对进一步规范野外津补贴政策执行形成一定认识,提出了有关建议,供广大地质调查项目承担单位参考借鉴.

第一,新的地质调查野外津补贴政策包含了津贴与补贴两种功能,具有一种综合性标准的特点.如何规范、统一、合理地执行国家地质调查野外津贴政策,笔者认为应对政策落实人员的情况进行分类细化,以求规范.

第二,要准确把握地质调查野外津补贴执行范围.依据46号文明确了地质调查野外津补贴政策执行范围是国有地质勘查事业单位野外一线从事地质勘查工作的职工,也就是说从事野外地质勘查工作的正式职工.

第三,对地质调查项目野外工作人员进行分类管理,划分正式职工与非正式职要.非正式职工也就是临时聘用人员是否可以取得野外津贴与差旅补助,要区分几种情况:一是临时聘用的技术人员和管理岗位人员,签订正式聘用(雇用)合同(协议),以下简称合同协议.二是没有签订合同协议的临时工作人员.三是单位联合培养、招聘培养并签订协议的实习生、研究生与博士生.四是对外提供社会实践而接收的在校实习学生等.依据相关政策,第一类人员,因工作需要出野外从事地质勘查工作的,按照签订合同协议约定,可视同职工参照同工同酬待遇,确定是否支付野外津补贴与差旅补助;第二类人员,应依据单位管理规定,按劳务费标准支付相关劳务报酬,而不能发放野外津补贴;第三类人员,应执行地质调查项目学生参与地质调查工作劳务费预算标准的同时,结合单位管理具体规定确定是否发放野外津补贴;第四类人员,应执行地质调查项目规定的硕士研究生不超过1000元/人月,博士研究生不超1800元/人月标准的制定具体执行标准更为合理.应说明的是以上各类人员野外津补贴支付的前提均应以有相关费用批复预算为前提.

第四,要严格区分野外津贴与差旅补助性质,二者的支出预算编制与支出核算科目不同,分别是“人员费”与“差旅费”.一般情况下野外津贴与差旅费补助不能同时支付,是否可以同时取得野外津贴与差旅补助需要进行条件判断:一是是否为野外作业期间的公务出差,只有在野外工作期间的公务出差才可以同时取得.二是公务出差目的地是否出野外作业区范围,出差目的地未出作业区范围的可以同时取得;出差目的地未出作业区范围的,到达目的地停留期间只能取得差旅补助.严格来讲野外作业期间公务出差途中(乘座交通工具当天)只能取得差旅补助,不可取得野外津贴.

第五,单位领导班子要充分重视野外经费支出管理和相关政策执行落实,应依据制度要求,结合单位的管理实际制定具体的野外津贴与差旅费管理办法,规范野外工作的管理与经费支付审批程序,野外津补贴发放要做到政策执行统一,支付规范有据.同时单位制定的具体管理办法不能与上级管理部门有关制度相违背.

第六,地质调查项目野外津补贴中津贴与补助性质有所不同,支出科目不同.野外津贴是工资性补助,而差旅补助是工作费用(执行公务的政策补助).野外一线职工的野外津贴与差旅补助同时取得要符合限定条件必须是在野外作业期间的公务出差.野外津贴支出在“工资福利费”科目列支,差旅补助在“差旅费”科目列支.

第七,单位管理部门、科技部门、人事部门、财务部门共同做好野外工作津补贴发放基础工作,要做到野外工作有计划安排,津补贴测算要合规合理,审批管控程序严格规范.同时要加强联合监督、检查与廉政风险管控,在充分发挥地质勘查野外津补贴功能效用和保障地质工作顺利推进的前提下,最大程度降低经费支出风险.

第八,地质调查项目野外津补贴政策的执行应纳入统一的部门财政专项管理体系之内,政策落实应有助于中国地质调查局依法治局和打造世界一流地质调查局的目标实现,有利于取得成果与保障成果质量为前提,否则会即会影响财政专项投入效率与成果有效取得,又不利于野外津贴补贴政策落实实施.

[本文为中国国土资源经济研究院承担的课题《地质调查项目财务管理基础建设跟踪研究》子课题研究内容之一.]

参考文献:

[1] 中国地质调查局关于规范野外工作津贴及野外差旅费补助的指导意见(中地调函〔2014〕452号)[Z].2014

[2]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调整地质勘探职工野外工作津贴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人社部发〔2014〕46号)[Z].2014

[3] 《国务院关于地质勘探野外工作津补贴暂行规定》(64国劳字221号)[Z].1964

[4] 地质矿产部、人事部、财政部联合下发关于调整地质勘探职工野外津贴标准的通知(地发〔1989〕81号)[Z].1986

[5] 汪民.加强项目经费管理确保国家资金安全[J].资源通讯,2010(12)

[6] 赵成功.野外津贴要有补偿与激励功能[N].中国国土资源报,20120.9.5(007)

[7] 劳动人事部 财政部关于调整地质勘探职工野外工作津贴问题的复函(劳人薪〔1984〕159号)[Z].1984

[8] 劳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调整地质勘探职工野外工作津贴的复函(劳人薪〔1986〕83号)[Z].1986

[9] 现行地勘单位工资结构中存在问题[J].中国地质经济,1990(8)

(作者单位:中国国土资源经济研究院 北京 101149)

[作者简介:郑敏,经济学硕士,研究员,主要研究领域为国土资源经济管理研究;靳贝贝,管理学学士,助理研究员,主要从事国土资源经济管理工作.]

(责编:贾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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