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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企合作类有关本科论文怎么写 与校企合作中学生权益保障的实证分析类自考毕业论文范文

主题:校企合作论文写作 时间:2024-0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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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校企合作是高职院校培养人才的重要途径,有利于实现学校教育形式多元化,增加企业的人才储备,是一项能实现学校、企业双赢的人才培养模式.但在司法实践中,学生的权益往往难以得到保障,从而引发诸多纠纷.文章以实践案例及相关统计数据为起点,深入分析校企合作中学生权益保障的问题,为校企合作的开展提供有力的理论支持.

  关键词:校企合作 学生权益保障 双赢

  中图分类号:F270;G7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914(2018)11-070-03

  一、前言

  校企合作是高职院校实现人才培养目标的重要方式和途径,国家在政策和法规层面也对校企合作办学给予了充分的鼓励和肯定.学校通过校企合作给学生提供了真实的实训环境与条件,实现了教育形式的多元化,使教学与就业零距离对接;企业则通过校企合作提前发掘和培养大量潜在的高素质人才,为企业的长远发展做好人才储备,学生通过校企合作参加实习活动,将所学理论提前用于实践,提高了实践技能,缩短了毕业与就业的适应期.在各方受益,社会效果获得肯定的同时,必须看到由校企合作引发的司法案例为我们敲响了警钟,为什么看似各方都获益的事,却频频引发法律纠纷?本文旨在通过实践案例及相关统计数据为起点,深入分析校企合作中学生权益保障的问题,为校企合作的开展提供有力的理论支持.

  二、学生实习过程权益保障案件总体情况

  (一)近年案件发生数量情况

如图1所示,通过对近年法律文书网公布的案例以及各地人民法院的公开案例数据进行分析,涉及学生实习的民事案件基本程逐年上升趋势,案件数量逐年增加,2016年教育等五部委出台了《教育部等五部门关于印发<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的通知》文件后,上升趋势有所放缓,但仍呈上升态势.一方面原因是随着法治社会的推进和发展,参与校企合作的各方主体的权利意识更强,更善于用法律来保护自身权利;另一方面的原因,也是更重要的原因是,参与校企合作的法律制度定位模糊、过于原则,缺乏可操作性,参与主体特别是实习学生在参与实习前,对自身的法律地位缺乏认识;还有则是在合作过程中出现问题和纠纷后,各方的认识不一致,难以在协商层面达成一致意见,使得该领域纠纷更容易提到司法机关层面,通过公权力审判进行处理.

  (二)学生实习案件案由情况分析

  案由是人民法院的受理案件时对案件的分类,是以法律关系的性质为基础,对受理案件类型的一种划分.案由的分布主要体现了纠纷发生后,纠纷当事人对案件法律关系的初步理解从而形成的诉讼思路,体现了案件发生的矛盾起点,同时也体现了人民法院对案件初步定性和分类.图2是对2013年至2017年期间有关学生实习民事案件的案由分布情况,从案由的分布状况我们可以看出以下几个问题:

1.合同纠纷在学生实习案件中所占比例最高.合同纠纷在学生实习案件中所占比例最高,占比达到29.37%.校企作是一种基于合同在各方主体之间建立的法律关系,合同的签订在校企合作中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某人力资源公司诉西安某技工学校合同纠纷一案,学校与公司签订合同约定由学校向公司提供不低于500人/年的学生量分阶段顶岗实习.但协议签订后,由于学生未选择该公司实习,学校只向公司提供了100多名实习学生.由此引发纠纷诉诸法院,法院最终判决学校承担违约责任.

  笔者总结了一些司法实践案例,因合同产生的纠纷主要包含以下几种情况:一是合同签订时,一方在权利、义务的设定上预估不足,导致合同签订后不能依约履行导致纠纷产生;二是在合同签订前对一方主体,尤其是学生方,说明不足,导致学生或者家长产生误解,当合同履行中发生的事实与学生、家长的逾期产生偏差的时候导致纠纷发生;三是对合同的性质、各方当事人的法律地位理解角度不一致,产生纠纷后各方主体无法在同一认识平台协商解决.

  2.生命健康权纠纷近1/4.在案由统计中,人格权的纠纷所占比例达到23.4%,也属于偏高的案由之一.而人格权的纠纷主要涉及学生生命健康权的保护引起.耿某是某职业教育中心的学生,基于自己的申请和学校的安排,到某木业公司进行实习.在实习中,由于操作生产车间机器时出现齿轮与链条脱轨,耿某用手去触碰即被机器碾压伤及右手.法院认为木业公司作为实习单位,对实习生负有日常管理、保护之责,应尽到必要的安全保障义务.木业有限公司提供的工作设备具有一定危险性,在该机械出现故障需要排除时,该公司工作人员将原告耿某一个人滞留于最危险的故障之地,也未进行安全提示,导致原告耿某被机器碾压伤及右手,其对原告耿某受伤存在过错责任.

  校企合作,工学结合,为学生提供了走进真实企业、真实工作环境的机会,但是法律并没有给予实习学生劳动者的法律身份.这就出现了矛盾,学生在工作过程中的安全保障问题.作为普通的劳动者,这个问题纳入了工伤保险的范畴,解决起来会非常顺畅,但是如果事故发生在实习学生身上,则出现了截然不同的结果,学生没有劳动者的法律地位,也无法纳入工伤保险的范畴,只能通过人身损害赔偿在民事上获得赔偿,于是企业和学校就成了这类案件的当然被告.值得注意的是,由于实习学生本身是工作中的初学者,发生人身伤害的事故的几率比普通员工更高,更需要企业和学校加强管理.

3.劳动、人事争议在学生实习案件中所占比例超过1/5.劳动、人事争议案由所占比例是21.92%,在学生实习案件中所占比例较高.这类案由纠纷的产生主要是由于涉案主体对法律关系的性质理解不同,而产生的诉讼.汪某为重庆某职业技术学院大三学生,2015年,汪某与重庆某*公司签订了《在校大学生实习协议书》,约定实习期自2015年1月6日至2015年7月6日,实习岗位是行政前台,实习生活补助为1600元/月,发放时间是每月25日.但工作过程中,公司未按规定发放实习补助.汪某为此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裁决被告支付报酬.同日,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不予受理案件通知书》,原因是仲裁委员会认为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

  一方面,我国法律将实习学生排除在劳动法适用范围之外,也就是不认定企业与实习学生建立的法律关系是劳动关系,但即使这样,每年还是有大量学生起诉企业的纠纷要求法院按照劳动法相关规定处理.为什么?笔者认为这不是起诉方(实习学生)对法律的理解有问题,而是制度设置本身就出了问题:实习学生进入企业工作,虽然在身份上没有脱离学生这一特定身份特征,但是,学生进入企业后的确又有了劳动者的身份,学生协助或单独参与劳动,完成相应的工作任务,并为企业创造价值,企业给实习学生发放相应报酬(一般以生活费、补助等名义发放),这些外在的客观事实完全符合劳动关系的各项要件,作为实习学生,当然也要享受劳动者相应的待遇,如劳动报酬、劳动保护、休息休假等权利.当实习学生发现他们履行了劳动者的义务,却在劳动者的权利上得不到保障时,纠纷就发生了.

  三、哪些权益应当列入实习学生的保护范畴

  要剖析探讨校企合作中学生权益的保护问题,要厘清的一个首要问题是:哪些权益应当列入实习学生的保护范畴?笔者认为,应当从以下几方面考虑保护实习学生的合法权益:

  (一)生命、健康权

  生命、健康权的保护应当是学生实习首要保障的权益之一.在学生实习案件判决中,实体法条适用频率最高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也就是说,大部分案件的发生导火索,都跟学生的生命健康权有关.一些操作性强,环境相对特殊的行业,如物流、机械加工、化学化工等行业成为这类案件发生的重灾区.这个问题也引起了相关教育行政部门的重视,《教育部等五部门关于印发<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的通知》在原来的《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办法》中所提的“五个不准”的基础上增加至“九个不准”,在一定范围内规避了因学校、企业组织、管理等造成的实习学生的法律风险,但是学生参与的真实工作行为、工作环境以及学生缺乏工作经验带来的风险依然存在.笔者认为,实习学生的生命、健康权一旦受损,对学生的影响是最根本的,严重的将影响其一生.正因为如此,校企合作中,实习学生的生命、健康权是首要保障的权益之一.

  (二)劳动报酬权

  关于报酬权的问题,在国务院发布的《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以及《企业支付实习生报酬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等文件中都有相关规定.2016年《教育部等五部门关于印发<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的通知》还明确了,在薪酬待遇方面,要求接收学生顶岗实习的实习单位,应参考本单位相同岗位的报酬标准和顶岗实习学生的工作量、工作强度、工作时间等因素,合理确定顶岗实习报酬,原则上不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试用期工资标准的80%,并按照实习协议约定,以货币形式及时、足额支付给学生.可见,学生的报酬权是有政策和法律依据的,但是这种报酬在法律性质上又不称之为工资,因此引发的另一个问题就是,如果顶岗实习的学生的劳动与企业普通员工没有差别,是否能达到同工同酬的问题?实践中,学生在顶岗实习中,即使做的工作基本上跟普通员工一样,但领的报酬基本都比正常员工低,在一些案件中学生会以劳动报酬权不能实现为由要求企业补发.同时,企业拖欠、拒发实习学生劳动报酬现象也时有发生.

  (三)休息、休假权

  学生实习特别是顶岗实习,学生在工作强度上与企业其他员工一样,应当确认学生的休息、休假权利.但是实践上,要求学生超过《劳动法》工作时限工作,加夜班等情形仍然存在.虽然休息、休假权在司法实践案例中很少单独提出,但是如果企业不按照《劳动法》规定,保障实习学生本应当享有的休息、休假权利,可能会引发其他类型的纠纷,如节假日加班的报酬问题,由于过度加班引起的生命健康权收到侵害等问题.如果此类纠纷产生,企业未保障员工的休息、休假权将成为该类案件归责的重要因素.

  (四)劳动保护权

  学生实习是去到企业真实的工作环境,其工作内容、工作时间、工作环境等与企业普通员工没有差别,所以应当给予实习学生相应的劳动保护.笔者认为对实习学生的劳动保护必须比普通员工更高.因为学生实习具有学生和劳动者的双重身份,一方面企业对普通员工的劳动保护,也就是《劳动法》规定的劳动保护,应当给予实习学生;另一方面,作为学生,其工作就带有学习的性质,对于环境危险系数高,操作难度大的工作必须要有熟练员工指导或者在场监督,否则容易引发安全事故.

四、学生权益保障应当从多方入手,多管齐下

  (一)立法层面

  我国在法律、政策层面对校企合作、工学结合是给予鼓励、支持的,但是在制度设置的定位上一直比较模糊.笔者认为要厘清校企合作、学生实习的法律问题,必须在立法上定位清楚.首先要解决的问题是,学生权益的保障是纳入劳动法,作为一种特殊的劳动关系来保护,还是纳入民法,作为平等主体的经济法律行为来保护.笔者应当纳入劳动法作为特殊的劳动关系来保护更为适合,理由有三:

  一是从客观上讲,学生进企业参与实习,完全具备了劳动者参加工作的客观要件,也就是要在企业的工作环境中完成一定的工作,服从企业的安排,遵守企业的规章制度,并可以从企业领取一定的报酬.在客观条件完全符合正常劳动参与工作的情况下,就应当给予学生劳动者的法律保护.

  二是从司法实践看,虽然现行法律未将实习学生纳入劳动法保护,但是每年都有大量案件诉至法院,要求对实习学生给予劳动者的保护.也就是说,实习学生应当得到劳动法的保护是一种客观诉求.立法者应当考虑这一实际情况,将实习学生纳入到劳动法保护的范畴.

  三是将实习学生与企业的关系纳入劳动法保护,能更好地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实践中,学生合法权益受到损害诉至法院,遇到的最大障碍就是学生的劳动者身份无法确认,在遇到重大生命健康权伤害时,无法得到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机制的救助,只能通过侵权责任法规定的过错责任原则将责任分配给企业或者学校,虽然2016年教育部等五部门发布的《教育部等五部门关于印发<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的通知》规定了学生实习保险制度,但是笔者认为该制度只能在一定程度上暂时缓解矛盾,最终还是应当将实习学生纳入劳动法保护范畴才能解决问题.

  (二)社会层面

  从社会层面来说,校企合作、工学结合,学生到企业参加实践锻炼实习是社会培养劳动力资源的过程.企业参与到校企合作中能获得一定的经济利益,但是更多的是企业的一种社会责任.所以必须有一种机制既能更好地保护实习学生的合法权益,又能化解企业的风险,让企业特别是具备培养学生条件的良好资质企业进入到校企合作的队伍中来.笔者认为保险制度应当能很好的解决以上问题,教育行政部门也对此做了尝试.2016年教育部等五部门关于印发《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的通知第三十五条,首次规定了学生实习保险制度,国家推动建立学生实习强制保险制度,责任保险覆盖学生实习全过程等,这一规定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校企合作中各方的矛盾利益冲突,但实习保险一般只针对被保险人应当承担的责任范畴,并需要诉讼或者仲裁确定为被保险人责任的情况下方能由保险公司承担.也就是说,并不能做到为学校和企业同时担保,未纳入担保范畴的一方,仍然面临责任承担的风险.并且,学生实习责任险在保险限额在50万元以内,不能完全覆盖责任范围.笔者认为从长远看,还是应当将实习学生纳入社会保险范畴,作为劳动者进行保护,并在保险购买上国家给予企业一定的补助,才能最终解决问题.

  (三)学校层面

  为更好地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学校应当在签订协议的环节严格把关.很多学校在签订协议时,没有把学生当作参与的主体看待,而是单方面认为实习是学校的一种教学安排,由学校与企业进行协商就可以了.这是不妥当的.学生进入实习后,其权益受到侵害,在维权时会发现,他对学校签订的合同不知情,或者从合同签订时他就是不同意的,但校企双方却为他设定了各种权利和义务.从合同的相对性来说,学生可以以不知情为由拒绝合同为其设定的权利义务的履行.因此,学校在签订合同环节除了要严格把关,还要将学生纳入合同签订主体,让学生充分了解协议内容,才能最大限度地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

  (四)企业层面

  对于参与校企合作的企业来说,应当从管理上最大限度地保护实习学生的合法权益,规避自身法律风险.学生在企业实习过程中具有双重的身份,一是学生,参与工作的过程是学习的过程,企业必须要保障有一定的人力、物质条件作为基础,教授学生熟练掌握工作要领;二是劳动保护,学生进入到企业的真实工作环境后,其与企业的其他员工一样具有劳动者的身份,对劳动者的保护必须对学生适用,以保障学生实习过程的安全.

  (五)政府层面

  从政府层面来说,必须将校企合作作为一项重要的社会事业给予支持.因为,企业是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实体,只有在实现其基本目的的基础上才能对企业提出更高的社会责任要求.如果校企合作中,有政府的大力支持,这里的支持既包括经济资源上的支持,还包括对企业发展在政策上的支持,企业会更有动力参与到校企合作中来,也会以更主动的姿态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使校企合作工学结合的合作机制运行更加顺畅.

[基金项目:广西教育科学“十二五”规划课题——高职院校工学结合、校企合作法律实务研究(项目编号:2011C0204).]

  

  参考文献:

  [1] 王柏清.论顶岗实习期间高职学生的法律地位[J].继续教育研究,2014(5)

[2] 陈仕玖.高职学生顶岗实习期间权益的法律保障[D].湖南:湖南师范大学,2012

[3] 邱妮斐.构建职业教育校企合作法律保障体系的探索[J].法制博览,2017(7)

  [4] 丁志春,简祖平.职业院校顶岗实习学生法律身份探析[J].江苏第二师范学院学报(自然科学),2014(5)

  [5] 高庆,邢敏.基于“工学结合”的高职生顶岗实习意外伤害及其解决机制[J].成都航空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16(6)

(作者单位:广西农业职业技术学院 广西南宁 530000)

  (第一作者简介:陈波秀,女,汉族,民商法硕士,广西农业职业技术学院教师,广西颂诚律师事务所律师,主要研究方向:民商法、经济法.)

(责编:若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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