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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治理方面研究生毕业论文范文 跟乡村社会治理视角下维吾尔族农村妇女权益保障基于新疆喀什疏勒县库木西力克乡的调查类论文范文数据库

主题:社会治理论文写作 时间:2024-02-25

乡村社会治理视角下维吾尔族农村妇女权益保障基于新疆喀什疏勒县库木西力克乡的调查,该文是关于社会治理论文范文集和库木西力克乡和妇女权益和疏勒县相关研究生毕业论文范文.

社会治理论文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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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文章通过对样板区维吾尔族农村妇女的权利认知调查,权利的保护意识与意愿调查,权利支配现状的调查,对维吾尔族农村妇女权利意识的缺乏和家庭地位偏低进行分析.以乡村社会治理为视角,进一步挖掘维吾尔族农村妇女权益缺乏保障的根源,提出革新乡村治理方式,联动乡妇工委、妇联、村委会、驻村工作组等力量来培养,唤醒维吾尔族农村妇女的权利意识,并切实维护她们的权利的对策建议.

关键词:乡村社会治理 维吾尔族 农村妇女 权利保障

中图分类号:F3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914(2018)08-025-02

调查样板区选择在新疆喀什疏勒县库木西力克乡.问卷调查对象为16岁至60岁之间的维吾尔族农村妇女,共发放问卷240份,收回有效问卷224份.有效问卷中维吾尔族农村妇女年龄在20~50岁的适婚阶段妇女的比例达到了94.6%;{1}受教育程度为初中文化程度的所占比例较高,文盲所占比例最低.{2}通过调查了解还发现,这些维吾尔族农村妇女因家务负担和生儿育女耽误再学习现象和不得不放弃上学情况较严重.以上维吾尔族农村妇女呈现的基本信息具有普遍性和代表性,调查取样科学合理,适合开展进一步实证分析工作.

一、维吾尔族农村妇女权益保障问题调查

(一)权利认知调查

1.维吾尔族农村妇女对基本权利的认知.在维吾尔族农村妇女权利认知调查方面,选择了解“婚姻家庭权利”的占比最高,为65.2%;选择了解“人身权利”的占比最低,为39.3%.这是一个非常有意思的现象,一方面反映出被调查对象已经意识或者切实感受到“婚姻家庭权利”对自身的重要性,但另一方面反映出这些妇女并不清楚婚姻家庭权利与人身权利具有交叉重合性.因此,可以断定,被调查妇女这种对婚姻家庭权利与人身权利的“了解”,可谓是“一知半解.”

2.维吾尔族妇女婚姻家庭权益的认知情况.在维吾尔族农村妇女婚姻家庭权益认知调查方面:在“婚姻决定权”的支配情况中,“父母决定征求本人同意”和“完全由父母决定”的选择合计占比达到46.3%,即接近半数的维吾尔族农村妇女并没有完全的婚姻自主权.与“本人决定并征求父母同意”和“完全由本人决定”占53.6%的数据达成印证.

3.维吾尔族妇女对权益被侵害状况的了解认知.在维吾尔族农村妇女权益被侵害状况的认知调查方面,设置“对妇女权益被侵害的了解认知”和“妇女的婚姻家庭权被侵害的了解认知”两个问题展开调查;在“维吾尔族农村妇女权益被侵害情况”调查问题上,“没有被侵害”和“存在被侵害”的现象几乎各占一半.相对于“其他妇女权益”,明确选取“婚姻家庭权”没有被侵害的不足50%.这一组数据说明两点,其一,在库木西力克乡中,半数以上维吾尔族农村妇女的权益保障是不充分的;其二,被调查妇女对于妇女权益的认识不清晰——妇女权益是一个统类,其中当然包括了“婚姻家庭权”——反映出当地法制宣传教育,尤其是妇女权益保障的法制教育不足.

(二)权利保护状况和保护意识与意愿的调查

如前所述,妇女权益是一个大的统类,外延广阔,所以在对样板区妇女权益保护状况的调查中,选择了具有代表性的、严重侵害妇女人身权利的“家庭暴力”作为调查项,铺展“权利保护状况和保护意识与意愿”调查工作.

1.关于家庭暴力情况的调查.在家庭暴力情况调查方面,设置“是否遭受过家庭暴力”为调查项.样本统计显示,选择“偶尔发生,且为小打小闹”和“经常发生,且小打小闹”合计占比为48.1%;选择“偶尔发生,且打得比较严重”和“经常发生,打的比较严重”合计占比为32.6%.如果将“从来不打”这一项单列出来.偶尔出现、出现过、频繁出现家庭暴力的现象总数超过了80%.虽“打”的情节轻重与“打”的频次不同,但在被调查的维吾尔族农村,家庭暴力的发生率显然数据惊人的,可以称之“较普遍存在”,毋庸置疑,妇女是家庭暴力中的主要受害者.

2.权益受到侵害所采取的方式(态度)调查.在维吾尔族农村妇女权益受到侵害时,所采取的方式(态度)调查方面,选择通过找妇联或村委会或驻村工作组解决的占比80.4%;选择通过“找家族长辈们解决”问题和选择“忍气吞声”的合计占比接近20%.由此可见,农村妇女更相信妇联组织和村委会的家庭事务协调功能,也更期待、更依赖这类乡村社会治理主体对其权益进行保障.

(三)权利支配状况调查

1.关于个人时间支配权调查.维吾尔族农村妇女个人时间支配权指被调查者个人可以真正“自由”支配的时间.在“农村妇女个人时间支配情况”调查过程中,“很少有个人时间”的占比最高73.7%;“拥有完全的个人时间”的仅占8.5%;通过近似项统类计算,80%以上的维吾尔族农村妇女基本没有个人时间支配权,大部分的时间都用于家庭事务中.

2.关于个人收入支配权调查.调查个人收入支配权是对基于个人生产劳动(含投资、接受遗产、赠与等)所获取的属于个人所有的合法收益,以个人自由意识支配的权利运行状态的了解.在调查“维吾尔族农村妇女在家庭中的个人收入支配情况”中,把个人收入用在父母和孩子身上的比例最高55.4%;用在日常生活基本开销中的占33.9%;完全没有支配权利依附于丈夫的农村妇女占7.1%;唯独用在自己身上买一些衣服化妆品的只有3.6%的人;由此可以了解到,90%以上的维吾尔族农村妇女对个人收入的支配,可能受制于经济基础条件、传统消费人士、民族消费习惯,总之,用于自身的则少之又少.

3.关于重大家庭事务决策权调查.在维吾尔族农村妇女在家庭中重大事务决策权的调查中,首先在问卷中向被调查者列举了家庭重大事务的类别,主要指购买重要的生产资料及较为昂贵的生活用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子女婚姻决定权等“家庭重大事务”,进而设置了四项选择式“自己”,“老公”,“两个人一起协商决定”与“全家协商决定”为调查选取.调查数据显示,由“夫妻两人协商决定的”的比例最高;由“老公”决定的比例仅次于前者,由女性自己独立决定的比例比男性(丈夫)角色低了7个百分点.以上数据可见,在家庭重大事务方面,维吾尔族农村妇女尚未实现与男性平等的决策权.

二、维吾尔族农村妇女权益保障的现状分析

受教育程度、职业阶层或收入较高者,在家庭决策中有更大的力量优势.与此相对应的,大部分维吾尔族农村妇女并没有稳定的经济来源,文化水平也相对较低.在传统的“男主外,女主内”的性别分工模式下,现代女性未因妇女解放运动而与男性在家庭事务中实现分工负责,更显著的表象是广大女性走向社会、参与社会工作,承担社会责任与家庭经济负担之外,亦要“主内”{3}.这一点更为集中地在维吾尔族群中,在思想更为保守,保持陈规陋习的农村,尤其是在经济状况相对落后的农户家庭中展现.

(一)维吾尔族农村妇女个体权利意识普遍偏低

生活在城市中的维吾尔族妇女在受教育程度、生活习惯、行为方式、价值观念上与农村妇女存在一定的差异.受文化程度、职业经历、经济收入等因素影响,二者在家庭地位与权利意识获得程度也不尽相同.维吾尔族农村妇女的受教育程度、文化程度相对较低,所知法律、法规则更少.

(二)维吾尔族农村妇女家庭地位普遍偏低

受传统习俗、宗教及文化差异的影响,南疆农村维吾尔族妇女的家庭地位普遍偏低,这些传统观念直接影响着妇女的权益和家庭地位.虽然,新中国成立后提倡男女地位平等,妇女权益的维护也得到了重视.近年来,新疆维吾尔族自治区妇女权益保护在参政、教育、就业等方面有了较大的发展.但受封建思想的侵扰,歧视、侵害妇女权益的现象仍然存在.

三、乡村社会治理在维吾尔族农村妇女权益保障领域存在的问题

(一)农村社会治理体系不健全,基础条件差

人民公社制度在新疆废除后,农村基层管理体制的基本模式为“乡政村治”,一方面,由于乡村经济基础条件差,没有相关经费的支持,无法给农村妇女提供更好的学习平台和权益保障通道.另一方面,当前乡村行政治理的重心是在公共安全与去极端化领域,基层政府、组织在保障地方公共安全与去极端化工作中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因此,面对维吾尔族农村妇女权益问题上,专业资源也相对匮乏.

(二)乡村传统治理方式逐日渐衰

一方面,传统道德规范惩罚方式淡化;另一方面,现在的维吾尔族乡村中,宗教极端化思想的渗透与反渗透现实状况错综复杂,宗教积极良善的牵制力大大削弱.其结果是维吾尔族妇女在人身及财产权利得不到保障的同时,严重影响了她们在家庭中地位的提高.

(三)在妇女权益保障领域的乡村社会治理观念落后

首先,维吾尔族农村家庭对公权力介入“家务”的排异.虽然侵害维吾尔族农村妇女人身、财产权益的事件时有发生,但大部分村民及受害人本人都认为这只是家庭内部纠纷,公权力不应介入其中.其次,村委会、妇联等组织对妇女权益被侵害的“被动”治理.当维吾尔族农村妇女权益受到侵害向妇联申诉时,妇联等组织皆以教育、劝解手段为主,缺乏存留证据进一步寻求司法解决的意识.以至于当被害妇女寻求司法救助时,相关部门及受害人个人都无法提供有力的侵权证据,在司法裁判中很难形成有力的摄入因素.

四、维吾尔族农村妇女的权益保障与救济思考

(一)创新乡村社会治理功能,改善妇女家庭地位

其一,加大在乡村男女平等思想的教育宣传力度,进一步促进维吾尔族农村妇女性别平等意识、自我发展意识的觉醒,帮助农村妇女转变观念,引导、鼓励、支持维吾尔族农村妇女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其二,拓宽农村妇女投诉渠道,多机构合作干预家庭暴力.家庭暴力不同于陌生人之间的社会暴力,具有隐蔽性、反复性、周期性和长期性等特点.因此,多元主体参与合作已成为国内外通行的家庭暴力干预模式和工作机制.

(二)协调完善乡村政府机构与准政府机构的公共管理功能

其一,发挥乡村社区服务、管理、监督等功能,更好地保障农村妇女权益保障.其二,加强乡村文化组织功能,通过开展普法活动、公民道德教育宣传等,使农民群众能了解到更多符合他们切身利益的信息,提升社区群众文化发展的整体水平.

(三)倡导法律途径解决严重侵害妇女权利与权益的行为

其一,通过村委会,驻村工作组来维护农村妇女权益.作为基层政府组织,村委会与驻村工作组在农村社区建设、村务公开和村民自治实践过程中最了解受困、受害农村妇女的实际情况,应不断鼓励农村妇女参加各项活动,严肃查处侵害农村妇女权益行为,维护农村妇女权益.其二,通过乡镇府联动妇联组织来维护农村妇女权益.妇联应积极为农村妇女提供法律援助和法律服务,及时排查调解纠纷,通过访问、调查、咨询等方式妥善解决农村妇女诉求.

五、结论

我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及其他法律赋予保护妇女权益的国家强制力作用有限,受害女性通过法律实现权利的圆满救济并不容易.女性在权益受侵害后,凭直觉采取以暴制暴方式从而走上侵权甚至犯罪道路的极端案例恰好说明这一点.基于调查分析,革新乡村治理方式,联动乡妇工委、妇联、村委会、驻村工作组等力量来培养、唤醒维吾尔族农村妇女的权利意识,采取乡村社会综合治理方式切实维护妇女权益具有可行性.

注释:

{1}样本中维吾尔族农村妇女年龄区间从高值往低值排序显示:20~30岁的农村妇女占57.1%;30~40岁的农村妇女占28.6%;40~50岁的占8.9%;50岁以上的占9%;20岁以下的占4.5%.

{2}样本中维吾尔族农村妇女受教育程度从高值往低值排序:文化程度为初中的占71.4%;为小学的占10.7%;为中专毕业以及以上的占9.8%;为高中的占5.4%;文盲占2.7%.

{3}这里的“主内”是指女性承担主要的,甚至是全部的家庭内务,而非享有并能运行家庭内务的决策权.

参考文献:

[1] 张雅清.民族地区乡镇政府治理能力研究——以内蒙古B镇为例[D].民族大学,2016

[2] 张翠.当代中国民族地区少数民族妇女参政研究——基于女性人类学的视角[J].云南民族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0,21(2):11-18

[3] 郭梦露.新疆少数民族地区农村妇女权益保障的调查研究[J].法制与社会,2014(1):199

[4] 买尼沙古丽·卡斯木.南疆农村维吾尔族妇女继承权问题实证研究——焉耆县ABC村为例[D].新疆大学,2016

(作者单位:新疆农业大学管理学院 新疆乌鲁木齐 830052)

[作者简介:1.阿勒米热·塔衣尔(1993—),女,维吾尔族,新疆农业大学管理学院研究生,行政管理方向;2.杨晓萍(1976—),女,汉族,新疆农业大学管理学院硕士生导师,指导教师.]

(责编:若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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