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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相关硕士学位论文范文 与日本新安保法对日美同盟的双重影响类参考文献格式范文

主题:日本论文写作 时间:2024-0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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翟新 王琪

2015 年7 月15 日和9 月19 日,日本国会众参两院不顾民众和在野党的激烈反对通过了由1 部新法案(《国际和平支援法》)和10 部修正法案(总称《和平安全法制整备法》)组成的所谓新安保关联法,该法于2016 年3 月生效后,将在此基础上形成日本的新安全保障法制.尽管安倍首相在新安保法案通过后向外界表示该法是“为备不测事态做好万全准备”,[1] 但毫无疑问的是,战后日本以和平宪法主导的安保体制将因该法规定自卫队可以行使集体自卫权和外出征战而发生重大转变.对于新安保法将成为改变日本和牵制中国的重大法政要素,已为诸多研究所论及,但关于新安保法究竟会如何影响美日同盟,仍有讨论的余地.

一、新安保法对日本现行安保体制的突破

战后日本虽将国家安全置于集体安保体制之下,但因宪法第九条阐述的“永远放弃以国权发动的战争”和“不承认国家的交战权”这一和平条款的限制,[2] 长期坚持“集体自卫权不可行使”[3] 的宪法解释,故在包含对美安全合作等问题上一直奉行“专守防卫”政策,如要对安保机制甚至体制做重大变更,就必须修改宪法才能实现,然安倍内阁判断现行制度[4] 下修宪难度极大,遂采取改变安保法制的性质以深化对美安全合作的策略.首先,把关于日本自卫队只能保卫日本的宪法解释改为:“当与我国关系密切的他国遭受武力攻击”之际,若满足“危及我国存亡,以及国民生命、自由和追求幸福的权利被彻底剥夺的明显危险”等条件,也可以“自卫措施”行使武力;[5]其次,推出新安保关联法案,并竭力在国会通过,使其成为新安保法的制度支撑.新安保关联法突破了不少禁区,并为日美安保合作的深化提供了法律保障.

第一,《自卫队法》修订后使自卫队的活动范围和行动权限得到扩大.旧《自卫队法》规定海外发生紧急情况时自卫队的权限仅限于将海外的日本人运送回国,新《自卫队法》则规定:“在海外发生紧急事态时,允许自卫队的部队对生命或身体有可能遭受危害的日本人实施保护措施”,[1] 这实际上是授权自卫队可以保护本国国民的理由进入他国领土.此外,旧《自卫队法》自卫队仅可以保护自己的武器和装备,而新《自卫队法》则将美军等的武器装备也纳入了保护范围.

第二,通过把《周边事态安全确保法》改为《重要影响事态安全确保法》,将自卫队支援的对象从美军扩大到其他军事力量.日美安保体制形成之初,自卫队的活动范围被严格限定于日本国内,后来《日美安全条约》把这个活动范围扩至日本周边,1997 年的《周边事态安全确保法》规定:“日本本土遭受武力攻击”或“日本周边一旦发生对日本的和平与稳定有重要影响事态”时,由美军提供武力保障,日本提供支援.[2] 而《重要影响事态安全确保法》规定日本除了为美军提供支援外,还将对基于《联合国宪章》展开活动的外国军队进行援助,其手段主要包括由防卫省和自卫队向外国军队提供补给、运输、维修、医疗、通讯、机场及港湾工作、基地工作、住宿、保管、设施使用、训练等,同时自卫队还可参加捜救和船舶检查等活动.

第三,新《事态应对法》在突出强调存亡危机事态的同时,明确规定可以行使集体自卫权.旧《事态应对法》对于自卫队可采取的自卫行动主要规定为两种状态:一是武力攻击事态,即日本已遭受武力攻击或面临将遭受武力攻击的明显危险;二是预测可能遭受武力攻击的事态,即虽然尚未发展为武力攻击事态,但形势紧迫并预测可能遭受武力攻击的状况.新《事态应对法》则将新增的“存亡危机事态”界定为“与我国关系紧密的他国遭受武力攻击,而威胁到我国的存立,国民享有的生命、自由及追求幸福权利面临根本性颠覆的明显危机时”.根据此一变动,自卫队的“动武三要件”也被调整为:(1)日本遭受武力攻击或是与日本关系紧密的他国遭受武力攻击;(2)为排除这一危机,确保日本存立并守卫国民,别无其他恰当手段;(3)应仅限于必要的最小限度内行使武力.[1] 这些规定表明自卫队不仅有保卫日本的权利,还可承担防卫盟国的责任,这就明显增大了日本卷入战争的可能性.

第四,通过修改《国际和平合作法》和新拟制《国际和平支援法》,扩大了自卫队在海外维和行动中使用武力的权限.旧的《国际和平合作法》对自卫队参与联合国维和行动的范围和权限有严格限制,自卫队使用武器也仅限于自卫队成员生命受到威胁时.但新的《国际和平合作法》则规定:自卫队成员在“在执行安全确保工作、赶往现场护卫工作时,允许使用以执行任务为目的的武器”.[2] 这表明今后自卫队维和时如遇到障碍,可以采取武力手段解决问题.《国际和平支援法》还规定:为消除对国际社会的和平与安全构成威胁的事态,自卫队能够对开展消除活动的各国军队给予包括提供物资和劳务、捜救、船舶检查等的帮助.

由以上分析可见新安保法的两个特征.首先,日本通过解禁集体自卫权,在制度上规定自卫队能够参与日本本土以外的世界各地的安全保障行动,执行防卫盟友及伙伴国的任务,还能参加联合国尤其是美国主导的联合军事行动,对参与行动的有关国家提供各类支援,这就完全颠覆了“专守防卫”原则,而且在使宪法和平条款空洞化的调整中,成功为增强与美国的安全合作确立了法制保障.其次,在日美同盟框架内,自卫队与美军的军事一体化将不断深化,即不仅法制上规定的日美两军合作将会堂而皇之推展,而且随国际局势的变化还会产生更多新制度和目前尚未涉及领域的日美军事合作机制.[3]在新安保关联法通过前,自卫队就已为加强日美间日常性的紧密提携而构想了诸如设置同盟协调常设机构、拟制共同行动计划和进行共同训练、以情报收集和警戒监视等方式介入南海问题等措施.[4] 而新安保关联法还未生效时,日美两国已开始拟制新的钓鱼岛作战计划,极有可能会添加日美两军共同行动和密切配合的内容.[1]

二、新安保法强化日美同盟的途径

(一)新安保法使同盟合作的范围和功能得到扩展

日本新安保法有助于提升日美同盟在干预国际安全事务上的军事能力和实战效果.2015 年4 月,日美两国安保协商委员会(即“2+2”会议)通过新的《日美防卫合作指针》,被美国国务卿克里称为“两国防务关系的历史性转折点”[2].新《日美防卫合作指针》的主旨是解决自卫队和美军之间的协作网络及规制,新安保法则是通过扩大自卫队的活动及功能,使日本在日美同盟的框架内为日美安全合作的高度化和多样化提供制度保障.如《重要影响事态安全确保法》突破以往对行动的地理限制,使日美同盟可在海外展开军事行动.《国际和平合作法》和《国际和平支援法》则以应为维护世界和平发挥更积极的作用之名,强调日本要在国际维和活动和国际反恐及美国主导的联合行动中承担更多的作用.新安保法已足可为日美同盟从防卫日本的军事联盟向全球安全共同体转型排除法理障碍.

(二)新安保法有助于同盟更好落实美日新安全战略理念

新世纪以来,美国一直异常关注亚太局势,并为使其重视亚太的战略理念在安全领域得到贯彻,力图强化日美同盟等联盟机制,将其打造成为更坚实有效的安全与防卫共同体.[3] 面对美国实力相对下降的现状,奥巴马自第二任期以来每逢围绕亚太进行战略布局之际,首先考虑的就是强化日美同盟问题,借助日美同盟维护亚太地区安全,支持日本解禁集体自卫权,让日本承担更多责任.在此背景下,新安保法赋予了自卫队可赴海外援助其他“关系密切的国家”和在海外展开维和行动等国际协作中扩大军事行动空间等权限.[1] 然而,因受宪法中和平条款尚在等条件的制约,日本既不愿也不能脱离美国而单边推进其以“积极和平主义”为旗号的军事行动,十分需要与逐渐力不从心的美国相互借力.日美双方都有意把同盟不断做大,利用同盟涉足国际安全事务.新安保法在使日美新安全战略理念得到落实同时,也会不断推促日美同盟的功能提升.

(三)新安保法推动同盟成为亚太安全网络的中心

现今亚太安保基本机制是由以美国与域内多数国家签订双边安全条约或有关协定而构成的同盟或友好关系为支点维系的,美国在这个“轴辐体系”安全网络起着中枢作用,各个盟国与美国保持紧密的关系,彼此之间却保持一定距离.[2] 随着中国实力不断迅速发展,美国的亚太盟国在经贸上对华依赖程度逐渐加深,处于“轴辐体系”的各国越来越难以摆脱既要借助美国维护自身安全又想为获最大市场利益而取信于中国的矛盾.日本新安保法在一定程度上可抵消这些国家在对华关系和对美关系中的矛盾,将日本拖入对华关系问题的漩涡对这些国家均有利.这些国家期望在复杂国际局势中能确保自身国家利益最大化,最期待的就是日本能在地区安全问题处理中扮演更重要的角色,这也是新安保法通过后东盟10 国和澳大利亚、新加坡等亚太主要国家纷纷表明支持或持容忍立场的主要缘由.[3] 日美同盟是亚太除中国以外经济和军事力量最强两国的联盟,在目前域内的安全合作同盟体系中最为重要.新安保法生效后,军事力量和技术手段得到明显增强而相关规制又大幅放宽的日美同盟,不仅将继续因其实力优势而处于亚太安全合作的主导地位,还可能会在贯通现有安全合作机制的过程中使日美同盟在亚太安全治理中的权威性不断强化.

三、新安保法使日美同盟陷于困境?

(一)日美战略利益差异会损害相互信任

日本新安保法能够获得通过,一定程度上是得益于美国的推促.新安保法生效后,美国并不会改变其对华战略,仍会尽量避免与中国发生重大冲突,因为美国一方面需要利用日本协助落实其亚太再平衡战略,防范和牵制中国的崛起;另一方面也仍需要在全球经济复苏、气候变化、反恐等问题上与中国进行广泛合作.而日本也同样因自身战略目标与国家利益的需要,一方面希望借助新安保法和积极和平主义战略理念参与牵制中国,为深化对美联盟找到地缘政治的现实理由;另一方面因与中国邻近且几无战略纵深,重振经济又极需中国市场,不少日本政要主张发展稳定的日中关系.此种矛盾还表现在重大国际安全问题的具体应对上,如美国一直希望日本能在南海问题上予以配合,但安倍首相虽在美日首脑会谈时声称自卫队要配合美舰巡航,回国后却又悄然表示日方不存在展开这方面行动的计划.[1] 日本这种立场变化,并不完全是非理性决策使然,也根源于中、美、日三方错综复杂的利害关系制约及日美双方存在战略猜疑.由于日美两国面临的外部压力不同,两国安全战略目标和防范对象也不完全一致,尤其就后者而言,美国作为日美同盟的主导方,十分警惕被联盟对方的任性行动而“连累”,故在对盟友安全做出承诺时会充分考虑责任的范围和限度,[2] 美国军政要员虽屡次表示钓鱼岛适用于《日美安全保障条约》,但又一再强调美方在钓鱼岛主权问题上不持立场的姿态,[3] 就是这种忧虑“连累”心理的反映.随着新安保法的出台,中日岛争拖累美军下水的风险在增大,美国陷于两难境地的风险也在增大;如不出手援助日本,日美同盟将名不副实;

而如支持日本与中国正面冲突,就可能开启大战序幕.[1] 因此,即便以可能性最大的中间立场进行应对,最终也难免损及日美间互信而致同盟关系动摇.在某些问题上,日本也存在着怕被美国“连累”的担忧.安倍内阁解禁集体自卫权和提出新安保关联法案的主旨在于谋求本国利益最大化,即借助于提升日美同盟的功能牵制中国海上维权活动,使日本在岛争甚至地缘政治博弈中居于主动.2015 年11 月日美首脑在菲律宾会谈时,当奥巴马提出希望美日同盟能覆盖全球,安倍则重点表示支持美国军舰“航行自由行动”,[2]这种论旨乖戾反映的正是日美各自战略目标错位.因此,当与日本本国利益相关度不高的武力冲突或战争成为现实之时,日本如只是敷衍美国,那势必会受到盟友的指责,作为同盟关系的纽带和基础的互信也将随之皆失,而当新安保法的有效性甚至真实意图被普遍质疑时,美日同盟的脆弱化就会首先从内部产生.

(二)日美有恃无恐强化军事干预会削弱各自国内支持基础

安倍内阁不惜冒巨大政治风险颠覆原来的安保体制,很容易给予美日两国社会错觉:美方会以为新安保法问世后,日方将在今后国际安全合作体系内有更多担当,遂越发坚信日美同盟在国际政治中的影响力;日方会以为,美方须对新安保法有所回报,在中日争端中更多地袒护日方权益.在新安保法背后,潜藏着日美政客和保守势力期待对方会为己方的安全利益付出更多代价的“搭乘”心理,但这未必是两国多数民众的普遍意识.首先,美国民众在经历了阿富汗和伊拉克两场惨烈战争后,反战情绪已很普遍,故而反对美国介入任何地域冲突,实已为美国国内多数民意.根据皮尤研究中心的调查显示,美国受访者中有63% 不支持空袭叙利亚,赞成者仅为28%.[1] 另外,虽然奥巴马公开表示《日美安全保障条约》适用于钓鱼岛,但相关民调结果却显示高达64% 的美国受访者反对军事介入中日岛争.芝加哥全球事务委员会主席伊沃·达尔德认为:“为这些争议岛屿开战,对普通的美国人来说是难以理解的.”[2] 美国介入其他国家间的领土问题和冲突越深,国内民意和反战力量会对政府及其政策形成越强大的舆论压力,这就等于把日美同盟置于政治火山口上.

日本国内的形势更为严峻.新安保法是战后日本首次对宪法和平条款的原则和精神的制度性破坏,有相当数量的民众至今仍坚持反对立场.《朝日新闻》的民调结果显示:对于首相并非修改宪法而是修改关于宪法的解释来解禁集体自卫权的做法,认为“合适”者仅为18%,认为“不合适”达63%.[1] 同期进行的另一项调查则表明,约90% 的日本宪法学者认为新安保法案违反宪法.[2] 在“反对安保关联法案的学者之会”组织的网页上,至2015年12 月下旬签名新安保关联法的大学教授和研究者已达14250 人,市民为30957 人.[3] 另外,以数百名律师为主组成的法曹团体于2015 年底宣布将就新安保关联法向全国各地方法院提起违宪诉讼.[4] 由此可见,日本民众以捍卫和平生存权为名义的法政抗争才刚刚开始.如果日美保守政客错读形势而加强对域内外纷争事件及安全事务施以盲目的军事干预,势必遭到日本民众的持续,届时新安保法就会真正成为“战争法”而被钉于历史的耻辱柱上,与此同时,日美同盟受到民意拷问也是势所必然.

(三)美日过于重威慑轻合作会自毁同盟在亚太的权威性

美国在亚太的其他盟国对日本新安保法也给予了一定关注,对日美同盟维系地区安全的期望值有所提高,菲律宾国防负责人表示:“完善安保法制后,会关注日本今后将提供怎样的合作”.[5] 但另一个不能无视的事实是,自20世纪90 年代末以来在亚太尤其是东亚各国基本形成了“经济上靠中国、安全上靠美国”的二元对外格局.[6] 在围绕安全问题的对华战略上,该地区各国大体形成了“对冲”(主张借重日美同盟等对抗中国并削弱其影响)和“均衡”(追求在中国与日美等国之间维持平衡)两派立场,如就具体立场进而细分,又可分为强对冲(如澳大利亚、菲律宾等)、弱对冲(如马来西亚等)、强均衡(如印度尼西亚、新加坡等)、弱均衡(如韩国等)四类.亚太国家在二元格局下都采取两面方式追求国家利益的最大化,在刻意维护对华经贸关系以尽享经济合作的丰硕成果同时,也自觉将本国纳入美国为核心的亚太安全保障体系以求自保.

在新安保法背景下,被赋予担当亚太安保更大作用和责任的日方,将在实践中面临难以把握适当介入事态的尺度难题.一方面,如日方自任搅局者而在安全事务处理中乱作为,甚至在行动中自愿或被动突入新安保法未予明确化的灰色地带,使日美同盟对亚太安全局势介入过深,就会因有损域内经济合作局面和打破二元格局现状的平衡,招致“均衡”派国家的异议和反对.另一方面,假设日方对国际纷争的应对持不作为态度,就如日本政府官员回应中菲武装冲突假设提问所称“期待日本向战场派遣护卫舰和战斗机等也是非常不现实的”,[1] 便等于默认新安保法更多地只具象征意义,使有关国家对日美同盟的期待完全落空,势必惹起“对冲”派国家的不满和失望.综上,通过新安保法以换取日美同盟的强化,对于并未做好偿付足够代价的准备而只是重在牵制中国和为在国际社会争得威势和面子的日本政客来说,此举实等同于饮鸩止渴,因为有事之际无论怎样操弄基于该法的手段,都难以避免使日美同盟的实力和权威被削弱的结局.

四、结语

新安保法的本质在于为解禁集体自卫权而置备制度根据,而解禁集体自卫权的目的则是为日本能借助日美同盟在广泛使用武力手段参与国际安全事务处理的过程中发挥更大作用.虽然就日方而言,确立新安保法也有牵制他国、安抚美方、平息国内保守派不满以实现政局稳定及再建自民党长期政权等多重政治目的,但从日本最近拟制的“国家安全保障战略”的内容看,强化日美同盟更为日本重视,其内涵则被规定为:提高日美安保体制的有效性、实现多方面的日美同盟、使广泛领域的日美安全保障和防卫协作更加强化、确保美军具有持久的影响力等.[1] 在日本现有的政治体制和军事实力下,日美同盟是被日本政府赋予确保国家安全和介入国际安全事务的主要平台和手段的地位,故也可以说,旨在强化该同盟的新安保法对于今后日本国家安全战略具有奠基的性质.

由于日美两国在国际地位、战略目标和利害关系上存有很大差异,加上两国在日美同盟中的地位并不对称,故当日方照准新安保法参与国际安全事务时,无论选择追随美国甚至滥用同盟权力,还是做出口惠实不至的逃避姿态,都难免在盟国、国民和地区他国三个层面支持受损的后果.这与新安保法设置者愿望未必一致,不仅可能会使强化日美同盟功能落空,还可能会使日本一直标榜要为国际社会的安全与稳贡献的“积极和平主义”战略信誉丧尽.新安保法形成前后,日本政要再三申言中国和朝鲜的军事威胁是出台新安保关联法案的国际要因.[2] 如果说联盟依然主要是国家间为展开军事斗争的联结方式,那么日方此举意味着已决定把本国甚至地域的安全维护主要寄托于军事手段,这样的选择不仅很容易造成日本有识之士指出的“把想定以外的国家推到敌人一方”和“把中国作为假想敌国”的“于己不利的状况”;[3]同时也会导致自身的外交和对外经济合作空间狭小化,且执迷于解决国际争端中的武力威慑手段而不能自拔.因此,甘冒巨大政治风险改变了国家安全路线与方向的日本政客竭力欲强化的日美同盟如没能确保地区安全和稳定,相反却使之成为冲突和战争的推进器,这也许是最应予注意的新安保法对于日美同盟的影响之果.

【完稿日期:2016-2-26】

【责任编辑:曹 群】

小结:这是一篇适合日美同盟和日本新安保法和双重影响论文写作的大学硕士及关于日本本科毕业论文,相关日本开题报告范文和学术职称论文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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