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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讨方面论文范文文献 与终身的扩大化适用相关论文怎么写

主题:探讨论文写作 时间:2024-03-21

终身的扩大化适用,本文是关于探讨方面论文范文与终身*和扩大化和适用方面论文怎么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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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讨论文参考文献 终身教育论文

谢俊娣[

作者简介:谢俊娣(1993- ),女,江西赣州人,学历:本科,单位:江西财经大学,研究方向:刑法.]

(江西财经大学 江西南昌 330013)

摘 要 终身作为比较严厉的自由刑,在世界上多数国家广泛使用.终身虽是舶来品被引进我国,我国根据具体国情,对终身这一制度进行完善与发展,同时规定于2015年11月1日实施的《刑法修正案(九)》中.笔者认为,虽然终身仅规定于贪污受贿两种犯罪,但随着我国社会和法治的不断进步与发展,终身的扩大化适用将是大势所趋.

关键词 扩大化适用;终身;贪污受贿

中图分类号:D924.1文献标识码:C文章编号:2095-1205(2018)02-127-02  

1终身概述

1.1终身的现有立法

2015 年11 月1 日实行的《刑法修正案(九)》中,终身初次被法律规定.“对重特大贪污贿赂犯罪人,在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形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不得减刑、假释”.

2016 年4月18 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终身的适用情形等.《解释》明确了终身的决定严格规定在作出裁判的同时就应该作出,此终身的决定作出之后必须无条件的服从执行,不受其服刑中极好表现的影响,不得减刑、假释.但终身是否适用于保外就医、特赦等情形,全国人大及两高并未作出相关解释.

1.2我国终身的特点

我国的终身具有以下特点:

(1)适用范围固定、单一.我国终身的适用案件范围仅限于贪污罪与受贿罪,对于其它犯罪并不适用.刑法总则中的刑罚体系对刑法分则中的相关内容具有引导作用,但在刑法总则当中并未出现终身这一概念.

(2)适用条件限制多、存疑.仅限于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罪犯判决后并依法减为无期徒刑执行的罪行极其严重的贪污受贿罪犯适用这一刑罚.虽然终身适用对象较明晰,但在刑法法条中“可以”一词使人民法院对终身有了更大的裁量权,而人民法院决定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是否适用终身的依据,视其犯罪情节,但目前我国的相关立法和司法解释并未对此“情况”做出具体规定.另外若出现数罪并罚情形时,如何适用终身,也尚不明确,故终身的适用条件存疑.

(3)不得适用减刑或假释.罪犯一旦被判处终身的刑罚,即在服刑期间无论出现任何情况都不得减刑或假释.但是终身并不适用对于死刑缓期执行期间与死缓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的重大立功的情形,也就是一直终身不能获得自由,关在监狱直到死亡.而世界上实行终身的国家并非终身,而是根据犯罪情节确定实际服刑期限.

2终身扩大化适用的必要性

2.1有利于实现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要求

我国的基本刑事政策就是实行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要求其中是“宽中有严、严中有宽”.它对于预防和减少犯罪,保障人权,构建、和谐、法治的社会主义社会有着非常大的意义.但是我国的刑罚结构当中的生刑与死刑之间有着较大的差距.如那些犯罪情节严重的犯罪,若判处死刑太重,判处无期徒刑又太轻,判处终身无不是最好的选择.这在一定程度上可以使罪犯得到其应有的惩罚,能够更好的做到罪责刑相适应,同时也是实行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必然要求.

2.2有助于完善我国的刑罚体系

在一定意义上来说,虽然我国的刑罚体系结构一般能够做到适应现今社会的更多犯罪,更好地教育改造犯罪分子,同时也是预防和减少犯罪的需要.但我国的死刑罪名数量仍较多,无期执行的实际执行不严格,死缓制度存在缺陷,且在实际执行中存在死刑偏重、生刑偏轻等问题.

终身扩大化适用将有助于进一步完善我国的刑罚体系.当前,终身制度已适用于贪污受贿两类犯罪,对于严惩犯罪情节严重的贪污受贿犯罪做到了罪刑相适应的刑法原则.可以看到的是,终身扩大化后将更好的衔接我国的生刑和死刑,弥补死缓制度的缺陷,无期徒刑制度的不严厉,达到特殊预防与一般预防的统一.从司法实践中可以发现,虽然最终会废除死刑是形势政策所驱使,但根据我国的国情来看,我国是不可能做到完全废除死刑的,死刑罪名只会逐步减少.而我国的刑罚结构不合理也是导致死刑废除进程缓慢的一个因素,若终身扩大化,在废除死刑后,对犯罪分子的威慑仍有着积极的推动作用.死缓制度正是我国死刑与生刑衔接不合理的体现,如果能够做到对那些判处死刑的罪犯觉得过重,但是把终身这一处罚适用于那些被判处死缓过轻的罪犯身上,将有效弥补死缓制度的缺陷,达到罪责刑相适应.同样无期徒刑在执行中有关减刑、假释的条件较为宽松,但终身扩大化适用后,若将终身纳入到无期徒刑的范畴,将会使我国的无期徒刑成为真无期,更能体现无期徒刑的严厉性.

2.3有助于加强国际司法合作

终身扩大化适用,对我国刑罚结构的完善有着重要的作用,同时也推动着废除死刑的进程.目前,终身这一刑罚是在国际上被所有国家都认可的,但死刑这一制度在国际社会当中弄还是存在着比较大的争议.中国与欧美大都数国家没有达成引渡条约,这也成为了犯罪分子避难的“天堂”.而国际社会某些国家一直以中国仍有死刑制度为借口,抨击中国人权,拒绝引渡条约签订,甚至有的国家规定“死刑不引渡”,而国际法并未这样的规则,显然这些都是荒谬的.

若终身真正成为死刑的替代措施后,中国与国外一些国家的刑罚差异将进一步减少,中国与国际社会的国际司法合作将会加强,同时也有利于推动引渡条约签订的进程,给企图逃到国外的犯罪分子带来威慑力.

3终身扩大化适用的合理性探讨

首先它有利于我国人权的进步与发展.近年来中国在人权事业所取得的进步与发展得到了国际社会的认可.生命权是我们的基本人权,但死刑这一刑罚却以剥夺罪犯的生命权为主.更好的尊重和保障人权已经被写入我国至高无上的宪法之中,纵观刑法发展可以看出在不远的将来,一些非暴力犯罪,如经济犯罪取消死刑的可能性很大.而终身扩大化的适用在一些死刑被废除后能更好的斜街生刑和自由刑.终身视为死刑的替代措施,减少死刑,也能更好的保障人权.

其次可以避免冤杀错杀,同时有利于保存、获得证据.最高人民法院自2007年收回死刑复核权,这极大的减少了冤杀错杀此类事件发生.但不可否认,在司法实践中仍会存在冤杀错杀的可能性.聂树斌案、赵作海案等一批冤假错案,有的为之付出了生命,有的遭受了几十年牢狱之灾.而实行终身这一刑罚能够很好的减少并杜绝冤假错案这一现象的发生.如果能在监狱里好好的改造,而不剥夺宝贵的生命,并能够及时发现误判的现象的话,就能够做到及时挽救他们的生命.毕竟人的生命只有一次.

同样终身制度也有利于证据的保存与获得,犯罪分子的犯罪证据不因罪犯的死亡而消失,且在共犯案件中,未抓到相应的主犯或从犯,证据链也能得以保存.

4终身扩大化适用的未来展望

4.1终身的法律定位之发展

在我国终身不是独立刑种,是刑罚执行的一种措施.未来将终身明确列为刑法总则中刑罚的一种可能性极小.牵一发而动全身,若终身作为刑罚,随之将带来整个刑罚体系的改变,刑法分则中相关犯罪也将适应修改,工程量之大,改变之大,极大冲击我国的刑法制度,不利于社会的稳定,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建设,因此笔者持否定态度.笔者认为未来可将终身纳入我国的无期徒刑体系.同时终身的未来法律定位应当从两方面考虑.其一:死刑废除完全后.在未来逐步废除死刑后,也就意味着不存在死刑立即执行与死刑缓期执行,而我国的无期徒刑不是真无期,而终身能够做到真正的不减刑、不假释,这是属于真正无期的表现,可以作为法定最高刑.其二:死刑未完全废除.死刑未完全废除前,终身作为死刑和死缓之间的特殊执行措施,在未来终身可以作为非暴力犯罪死刑废除后的死刑替代措施而存在,并在刑法总则中明确作为无期徒刑的一种执行制度而存在.

4.2终身适用对象的完善

我国刑法规定死刑的三种不适用对象,即犯罪时未满18 周岁、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以及审判的时候年满75 周岁的人,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但无期徒刑,在原则上并未排除这三类人群的适用.而终身的适用对象如何规定才更合理呢?

首先对于年满75 周岁的人不适用终身较合理,那些已达到75 周岁的老人,他们的人身危险性与会存在再犯的可能性都是比较小的,且高龄老人大都体弱多病,若对其终身,给监狱带来的医疗、饮食、资金将带来较大压力,同时也不符合人道主义.

其次笔者认为应当对怀孕的妇女给予终身,首先我国法律并未禁止对妇女实行无期徒刑,其次一些罪当判处死刑的妇女因怀孕“逃避”死刑,其再犯的可能性不明外,也带来刑罚的漏洞.一些妇女通过怀孕而逃避死刑,而终身能达到良好的社会教育效果.

最后笔者认为可以对16 周岁到18 周岁的未成年人适用终身,并能适当的进行减刑、假释,但要比无期徒刑更加严格.在社会不断发展的今天,16 周岁到18 周岁未成年大都心智成熟,且再犯的可能性也较大.对于那些罪行极其严重且执迷不悟的16 周岁-18 周岁未成人适用比无期徒刑更严厉的刑罚执行措施,更能体现罪刑罚相适应原则.

5小结

随着终身被写进《刑法修正案(九)》,并开始适用于贪污受贿犯罪,终身的扩大化适用研究开始上升到一个新的高度.本文概述了终身制度,并对终身扩大化适用的必要性及合理性进行探讨.相信随着终身这一制度的不断完善与发展,将对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建设带来积极作用.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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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而言之:本文是一篇关于终身*和扩大化和适用方面的探讨论文题目、论文提纲、探讨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参考文献的相关大学硕士和本科毕业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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