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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银行理财相关论文范文检索 跟资管新规对银行理财业务的影响分析类硕士论文开题报告范文

主题:银行理财论文写作 时间:2024-0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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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 年4 月27 日,人民银行发布了对大资管行业未来发展影响深远的纲领性文件《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业界称“资管新规”.普益标准基于自身获取公开资料和此前机构调研反馈,就《意见》对银行理财业务发展的资金募集、运营管理、投资配置等三个大的方面作相应解析,以加深投资者对银行理财市场的认知.

一、资金募集

1. 过渡期新老划断

为确保平稳过渡,《意见》的过渡期设置为“自《意见》发布之日起至2020 年底”,相比《征求意见稿》延长了一年半,给予了金融机构更为充足的整改和转型时间.《意见》指出,过渡期内,金融机构发行新产品应当符合《意见》的规定;为接续存量产品所投资的未到期资产,维持必要的流动性和市场稳定,可以发行老产品对接,但应当严格控制在存量产品整体规模内,并有序压缩递减,防止过渡期结束时出现断崖效应.那么,如何界定“老产品”和“新产品”?基于《意见》中“维持必要的流动性和市场稳定”的精神,笔者认为,所谓新老产品,并非简单指产品自身的新与旧,必须结合与产品投资标的物的新旧来理解.老产品是指为接续存量产品所投资的未到期资产(如银行此前用短期限的封闭式产品投资长期限资产)而发行的与存量产品形式一致的产品,因此,老产品可以是预期收益型产品;若所发行产品对接的是新资产而非原有未到期资产,则应认定为新产品,须为净值型产品.针对过渡期新老划断问题,监管部门并未进一步明确,为维持市场稳定,还需有进一步的配套政策说明.

2. 保本理财逐步消失

《意见》明确资产管理业务是金融机构的表外业务,金融机构不得开展表内资管业务;针对银行发行的资产管理产品,特指非保本银行理财产品.在《意见》发布之日起至2020 年底的过渡期内,金融机构发行的新产品需符合《意见》相关规定,意味着银行新发行的保本理财产品正式“寿终正寝”.关于为接续存量产品所投资的未到期资产情况,《意见》明确金融机构可以发行老产品对接,以维持必要的流动性和市场稳定,但必须严格控制在存量产品整体规模内,并有序压缩递减.

针对市场保本需求,大额存单或结构化存款可作为保本理财替代方式.为有序引导,此前人民银行已加快存款利率市场化步伐,多家银行先后上浮大额存单利率.经市场调研,有多家银行在5 月发售大额存单,且大额存单利率相较基准利率上浮50% 以上.2018 年前4 个月,结构化存款规模迅速攀升,引发了金融监管部门的担忧,放缓或暂停部分地方性银行的结构化存款资质申请.未来,具备衍生品交易资质的银行会加大结构性存款发行力度,部分中小银行承压进一步加大.

3. 合格投资者认定

相对《征求意见稿》,《意见》对于合格投资者的认定标准进一步趋严,新增“家庭金融净资产不低于300 万元”的要求,且投资者“不得使用贷款、发行债券等筹集的非自有资金投资资产管理产品”,堵住了靠借贷加杠杆等方式变为合格投资者的政策漏洞.《意见》对合格投资者的数量并未作进一步表述,暗含大概率会放松或淡化私募资管产品尤其是私募银行理财的投资者人数(200人以内)限制条件.《证券法》中对非公开发行设定200 人投资者的上限,是基于私募证券的发行对象多为机构投资者和拥有巨额财富的少数个人投资者,而银行理财的发行对象多为普通老百姓,适用同样的认定标准明显不妥.笔者认为,《意见》之所以不对合格投资者人数进行限制,主要是考虑到市场实际:虽然私募信息披露要求低、风险较大,但限定风险完全可通过合格投资者认定标准予以控制(如新增家庭净资产要求);从国际经验来看,美国等资管业务成熟市场对私募合格投资者人数并无限制,满足特定条件的资管机构可以向任意数量的合格投资者进行不受金额限制的私募发行.

但合格投资者的认定在执行中依然存在问题.《意见》并未明确如何认定合格投资者,是投资者自己开具证明亦或声明?还是由资管机构根据自身标准划线认定?对此,监管机构并未给出明确的可行性意见.若无统一的认定流程,未来区分公募产品和私募产品时,将会出现很多合格投资者认定和现场检查的现实困难.

4. 合规销售、诚信经营、勤勉尽责

《意见》明确,金融机构发行和销售资产管理产品需坚持“了解产品”和“了解客户”的经营理念;禁止欺诈或者误导投资者购买与其风险承担能力不匹配的资产管理产品;具备与资产管理业务发展相适应的管理体系和管理制度,公司治理良好,风险管理、内部控制和问责机制健全;对于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意见》规定的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从业人员,依法采取处罚措施直至取消从业资格,禁止其在其他类型金融机构从事资产管理业务.

以上要求是监管层整治金融市场乱象、维护市场秩序、保障金融稳定的具体体现.事实上,相比《征求意见稿》,《意见》在多处新增“诚信经营”字样表述,对金融机构合规销售、诚信经营、勤勉尽责的重视可见一斑.未来,监管层大概率会加大对资管业务中的违规经营惩治力度,银行机构尤其是中小型银行机构,必须重视银行理财发展过程中的法律风险,加强内部治理和相关制度建设,提升业务人员的专业素质和合规意识.

5. 资管产品*销售

随着平等准入市场机制的逐步建立,中小型银行理财业务发展会面临更大的竞争压力,基于代销业务发展财富管理业务正成为较多银行的现实选择.但《意见》明确要求,代销机构需持牌照代销资管产品,没有牌照的相关机构一律不得销售资管产品, 因此,银行机构在*销售相关资管产品时也必须合规经营.针对违规销售问题,《关于进一步深化整治银行业市场乱象的意见》作了重点性描述,即不允许代销金融监管机构监管范围外的、无金融牌照的机构发行的产品;不得将代销产品与存款或自身发行的理财产品混淆销售,或允许非本行人员在营业网点从事产品宣传推介、销售等活动;不得假借所属机构名义私自推介、销售未经审批的产品等.

合规代销依赖相关的制度建设、培训体系建设、财富管理系统建设等,需要从源头把控代销类产品,分析客群特征.一方面通过产品设计和创新匹配不同用户的需求;另一方面做好品牌建设,真正将财富管理业务做起来,形成品牌与特色,创造银行发展新的竞争力.

二、运营管理

1. 多层嵌套与法律地位

《意见》对于资产管理产品多层嵌套问题的处理方式与《征求意见稿》基本类似,允许资产管理产品再投资一层资产管理产品,但所投资的资产管理产品不得再投资公募证券投资基金以外的资产管理产品.另外,《意见》强调了私募基金能对接私募资产管理产品,给予私募资管市场竞合的入口.在多层嵌套问题上,银行理财可谓是重灾区.究其原因,多层嵌套模式是在“不同监管体系下,金融机构在市场进入和投资权限不一致”的背景下产生的,要解决这一问题就必须赋予各类型资产管理产品相同的市场待遇.

《意见》根据募集方式和投资性质不同对资管产品进行分类,对同类产品适用统一的监管规则.这意味着,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会对各类金融机构开展资产管理业务实行平等准入、给予公平待遇;同一性质的资管产品在账户开立、产权登记、法律诉讼等方面享有平等的地位,解决了此前金融机构在开展银行理财业务时面临的不公平的法律限制问题,预计紧随其后的完善的配套细则或法律法规会明确给予银行理财产品独立的法律主体地位,从根本上解决银行理财投资权益类资产、衍生类资产面临的开户问题或工商登记等问题.

2. 信息披露安排

《意见》明确,金融机构应当向投资者主动、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披露资产管理产品募集信息、资金投向、杠杆水平、收益分配、托管安排、投资账户信息和主要投资风险等内容;特别地,针对不同形式的资管产品,其信息披露内容具有差异性.完备的信息披露有助于强化投资者、监管者、市场第三方机构对资管产品运营过程中相关风险的把控,进而能够更为公正客观评判资管机构的经营管理能力.加强信息披露不仅可以有效识别潜在的风险,而且有助于加强投资者教育,利于引导理财产品的净值化转型,最终实现“卖者有责、买者自负”.

3. 资管子公司与独立托管

《意见》针对银行理财的意见要求,如风险隔离、业务分离等都是基于资管子公司而言.另外,《意见》明确,金融机构发行的资产管理产品资产应当由具有托管资质的第三方机构独立托管,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过渡期内,具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资质的商业银行可以托管本行理财产品;过渡期后,具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资质的商业银行应当设立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子公司开展资产管理业务,独立托管有名无实的,由金融监督管理部门进行纠正和处罚.在《意见》发布后,预计具有基金托管资质的银行将会加快成立资管子公司的步伐,一方面是争取将可观的理财产品托管收入留在本行内部;另一方面可使本行的托管效率问题和沟通难题易于解决,这对于部分产品来说十分必要.

4. 实施穿透监管并扩大报送范围

此次《意见》中,在净值管理、刚兑审核、人工智能应用、统一报告制度等多个方面增加了关于流程或信息的报送要求,凸显监管层希望增大资管业务全流程监控的意图,一方面,新增的报送要求或增大时点报送的压力;另一方面,在资产管理产品统一报送部分,《意见》相对于《征求意见稿》仍未给出具体的资产管理产品统计制度,在目前多类型产品共存的情况下,统一标准的制定较为困难.预计资产管理产品统计制度将在调整期后半程给出具体意见.

三、投资配置

1. 非标准化债权资产

综合来看,《意见》并非全部限制非标投资,而是从非标转标、非标监管标准、过渡期安排、净值生成原则等维度作了总体安排.相对《征求意见稿》,《意见》新增对标准化债权类资产的认定标准,即标准化债权类资产应当具备等分化、可交易、信息披露充分、集中登记、独立托管、公允定价、流动性机制完善、在经国务院同意设立的交易市场上交易等条件.标准化债权类资产之外的债权类资产均为非标,但具体认定规则由人民银行会同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另行制定,实质上为非标转标留了口子.针对在相关市场如银行业信贷资产登记流转中心有限公司、北京产权交易所、中国信托登记有限责任公司等流通交易的资产,监管层很可能会适时另行制定规则予以确认,在等分化、可交易、信息披露充分、集中登记、独立托管、公允定价、流动性机制完善等方面满足要求后,很可能会认定其为标准化资产.

《意见》明确,金融机构可以发行资产管理产品并投资于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但应当遵守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的有关限额管理、流动性管理等监管标准.表明银行理财依然可以投资非标准化资产,但总量规模或限额管理的要求会提高,而针对流动性管理要求会另发文明确.

针对资管产品投资非标的期限要求,《意见》明确,资管产品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的,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的终止日不得晚于封闭式资产管理产品的到期日或者开放式资产管理产品的最近一次开放日.由于有近三年的过渡期,在过渡期内可以发行老产品对接存量产品所投资的未到期资产,给予银行充足的调整和转型时间.若过渡期结束后仍有未到期的非标等存量资产,监管层或会作出妥善安排,比如有序引导金融机构转回资产负债表内,确保市场稳定.

资管产品投资非标带来的投资者之间的不公平问题(在非标违约时,非标期限错配会导致后来持有的投资者承担全部风险,导致收益分配的不公平)本质是非标资产的估值问题,可以通过对非标资产计提“减值准备”来解决.针对这一问题,《意见》相对《征求意见稿》对净值生成方式作了调整表述,由“净值生成应当符合公允价值原则”修改为“净值生成应当符合企业会计准则规定”.理财非标由于缺乏流动性,根据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8 号》的规定,可按照摊余成本法估值,并计提减值准备.非标资产计提减值后,其风险就可以通过净值变化向投资者传递.该方法在银行实施时已通过第三方审计,符合会计准则要求.

2. 公募与私募产品的投资范围限制

公募型银行理财投资限制趋于放松.此前的《征求意见稿》认为,银行的公募产品应当以固定收益类产品为主,如发行权益类产品和其他产品,须经银行业监管部门批准;但《意见》将此条件删除,明确公募型银行理财除投资标准化债权类资产和上市交易股票之外,还可投资商品和金融衍生品,只要符合法律法规以及金融管理部门相关规定即可.这表明各性质银行开展理财业务,大概率不会因分类管理(基础类理财业务与综合类理财业务)限制而不能投资权益类资产;对于未上市企业股权的投资,若法律法规和金融管理部门作出许可规定(如人民银行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调整),公募型银行理财也可以参投,体现了一定的灵活性.以上限制条件的放松或淡化对各类银行尤其是中小型银行构成利好.

私募型银行理财前景看好.针对私募型产品,相对《征求意见稿》,《意见》特新增一段论述:“私募产品的投资范围由合同约定,可以投资债权类资产、上市或挂牌交易的股票、未上市企业股权(含债转股)和受(收)益权以及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资产,并严格遵守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要求.鼓励充分运用私募产品支持市场化、法治化债转股.”这对拥有较多私人银行客户的大中型银行构成实质性利好,可进一步投资资产证券化产品、股权性质的产业基金等.

相比《征求意见稿》,《意见》放开私募分级限制.私募分级限制的放宽符合监管对于公募资产管理产品及私募资产管理产品的不同定位,即公募产品面向风险识别和承受能力偏弱的社会公众发行,整体要求更为严格;私募资产管理产品主要面向风险识别和承受能力较强的合格投资者,监管要求相对宽松.

3. 估值方法与委外需求

《意见》对于银行理财产品全面净值化转型的要求没有放松,且针对市场最为关心的净值估值方式给出了市值法与摊余成本法两种模式.其中市值法是基于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计量原则估值,受到了监管层的推崇;由于摊余成本法存在隐性刚兑的可能,监管层从使用条件及兑付表现与实际资产价值偏离度限制两个方面严控刚性兑付滋生的可能性.在监管层大力打破刚性兑付的环境中,商业银行希望以净值的外衣实现刚兑本质的可能性偏小.

对于银行理财业务而言,摊余成本法的估值方式能较大程度地降低产品在运行期限的波动表现,更符合银行理财产品的低风险的认知及定位.因此,摊余成本法使用的环境对推动银行理财产品净值化转型有较大影响.那么在摊余成本法的应用范围内,货币基金等传统使用成本法的开放式产品是否也面临着紧迫的估值方法调整难题?资管新规发布之后,监管层表示货币基金的管理规定不变,那么,这是否意味着银行也可以创设类货币基金产品并使用成本法估值?这些疑问需要监管层进一步解答.

未来,主动管理能力过弱或无主动管理能力的商业银行对委外的需求将进一步增强.但由于业务规模及专业能力等因素,中小银行对接委外机构时的话语权偏弱,对于委外资产掌控力不足的问题或将进一步凸显.尤其是在刚性兑付被打破的大环境中,中小银行对于资产过弱的掌控可能增大其产品亏损的可能,进而增大银行的声誉风险.因此,在开展委外业务的同时,中小银行应考虑通过委外系统的建立,加大对于委外资产的监控力度,减少不可控风险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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