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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微企业专科毕业论文范文 和我国科技型小微企业融资保障体系相关论文写作参考范文

主题:小微企业论文写作 时间:2024-0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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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引言

目前科技型小微企业已成为我国经济中重要的微观主体之一,大力发展科技型小微企业是我国产业结构优化、经济转型升级、创新能力增强、持续稳定发展的关键.而完善有效的金融支持又是科技型小微企业发展的关键因素,从技术研发到产品大规模生产销售,整个过程都离不开资金的大力支持.近年来我国陆续出台了各种科技金融政策.构建了多维科技投融资体系,来解决科技型企业的融资难问题.但这些政策措施的实施,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科技型大中企业的融资问题,却不能有效解决科技型小微企业的融资难题.究其根本,在于科技型小微企业一般处于种子期、初创期或成长早期,普遍资产规模较小、经营风险大、收益不确定性程度高,在融资时存在着信息不对称情况严重、很难提供有效担保、融资风险高、交易成本高等问题.同时由于科技型小微企业的高科技背景,存在着专业技术知识壁垒,债权人或投资者对投融资项目进行分析论证和决策需要较高的专业能力;因此,面临着较一般小微企业更大的融资风险和交易成本.在投融资缺乏有效保障的情况下,银行、投资公司等金融机构和资本市场一般不愿意向科技型小微企业提供资金支持.因此要解决科技型小微企业融资难问题,必须首先要构建、完善相应的投融资支撑保障体系,对资金供给者提供有效的风险保障.才能引导资金流向科技型小微企业,促进其健康发展.

1 我国科技型小微企业融资保障体系的构建

目前,我国建立的科技金融服务体系包括6个维度:政府促进体系、风险投资市场、科技信贷市场、科技资本市场、科技担保市场和科技保险市场.其中风险投资市场、科技信贷市场与科技资本市场构成了科技型小微企业的投融资体系,政府促进体系、科技担保市场与科技保险市场则构成了融资支撑保障体系.该体系主要由政府进行推动,同时和市场化运作相结合[1]39.

1.1政府促进体系[3]87-89

政府促进体系主要包括政策法规、财政资金间接投入、科技金融服务中心等.

1.1.1政策法规

自1985年颁布《关于科学技术体制改革的决定》以来,我国政府陆续推出了一系列关于科技金融的政策法规(如表1所示).为科技型小微企业融资提供了政策保障.

1.1.2财政资金间接投入[4-5]

科技财政投入指国家或地方财政预算中用于发展科技型小微企业的各项支出.我国科技财政投入分为直接投入和间接投入.前者指直接投放于科技型小微企业的各项支出,目前我国各级政府采取的方式包括无偿资助资金、偿还性资助资金、奖励资金等,属于投融资体系;后者指通过对银行、风投、担保、保险等金融机构进行风险补偿、阶段参股等而对科技型小微企业产生间接影响的各项支出,目前各级政府主要采取的方式包括科技贷款贴息资金、创业投资引导基金、担保风险池基金、科技保险补助资金等.属于支撑保障体系.为科技投融资体系提供了风险保障,加大了其对科技型小微企业的投融资力度,同时发挥了科技财政间接投入“四两拨千斤”的作用,提高了科技财政投入的绩效.

1.1.3科技金融服务中心

科披金融服务中心包括科技型小微企业数据库、风险投资市场服务平台、科技信贷市场服务平台、科技担保、保险市场服务平台等综合性公共服务平台,主要用于整合科技金融资源,建立科技型小微企业与金融资源的对接,让其相互了解、相互发掘,以有效降低信息不对称问题,降低投融资风险.2006年以来,为落实《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提出的“搭建多种形式的科技金融合作平台.政府引导各类金融机构和民间资金参与科技开发”等要求,国家有关部门和地方陆续出台了多项政策法规,使全国各地科技金融服务中心数量急剧增加(如表2所示).但是现阶段我国科技金融服务中心的建设与发展还不成熟,难以整合财政资金、股权投资、银行信贷、担保、保险等各类资本要素为科技型小微企业提供一站式、个性化的金融服务.

1.2科技担保市场[6][7]26-27

发展科技担保市场来解决科技型小微企业的贷款融资难问题是国际上普遍采用的方法.科技担保机构对科技型小微企业贷款提供担保.在其违约时按约定承担一定比例风险.可以解决科技型小微企业难以提供有效担保的问题,以及金融机构科技贷款高风险的问题.我国科技型小微企业的担保依托于一般的信用担保体系,采用的是具有中国特色的“一体两翼四层”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即以政策性担保机构为主体,商业性、互助性担保机构为两翼,包括级、省级、市级、县级四个层次.

1.2.1政策性担保机构

一般由政府出资,同时吸收部分社会资金成立,不以盈利为目的,是政策性扶持机构,在科技担保市场处于主导地位,是信用担保体系创建的基础.政策性担保机构一般资信良好,有较强的信用保证,容易取信于金融机构,为科技型小微企业提供融资.但政策性担保的取得条件较为严格,一般科技型小微企业很难获得政策性担保.同时由于有一定的政府背景,在运作过程中经常会出现政府部门对担保机构的市场化运作进行干涉.

1.2.2商业性担保机构

一般是以企业或社会个人为股东出资组建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责任公司,基本上以盈利为目的.我国商业性担保机构起步较早,发展较慢.因为采用商业化运作模式,可以避免外来因素的干预,且充分考虑了科技型小微企业资金需求量少、期限短、借款频繁等特点,可以满足各种企业的不同融资要求.但其资金来源单一,且缺乏资金补偿机制,担保规模有限,承受风险能力较弱.同时纯粹商业化的操作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政府扶持科技型小微企业发展的政策意图.

1.2.3互助性担保机构

由科技型小微企业自发组建的社舍互助性担保机构,如信用担保协会等,自出资金、自担风险,不以盈利为主要特征.互助性担保机构的门槛低、操作简单,有利于风险分散,促进参与企业之间的互惠互利共同发展.但互助性担保机构的担保基金规模小,担保能力较差,抗风险能力较弱,且只能为参与互助的企业提供支持,受益面较窄.

1993年国家经贸委和财政部共同发起创办了我国首家全国性专业担保公司——中国经济技术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之后国内各个地方政府陆续出资成立了主要服务于高新技术成果转化的科技担保机构,各地工商联等陆续牵线成立了各种科技型小微企业互助担保机构.同时国家陆续出台了一系列科技担保政策法规,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机构风险管理暂行办法》(2001年)、《关于加强地方财政部门对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财务管理和政策支持若干问题的通知》(2003年)、《关于加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的意见》(2006年)、《关于大力推进体制机制创新,扎实做好科技金融服务的意见》(2014年)等,为科技担保市场的有序发展提供了政策保障.在国家及各级政府的支持下,我国科技担保市场的基本制度、运行规则模式、业务操作规范等已基本建立并趋于成熟.目前国内有科技担保机构200乡家,进行了多种形式的融资担保业务创新.有效支持了科技型小微企业的发展.

1.3科技保险市场[8]

保险是分散风险的一种有效方式,加快建设并完善科技保险市场,通过科技保险分散转移科技投融资活动中的风险,是科技型小微企业融资的重要保障.为落实《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和《国务院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的有关要求.2007年科技部与保监会联合启动科技保险试点工作并开发出第一批科技保险险种,北京、天津、重庆、深圳、武汉等成为首批国家科技保险创新试点城市(区).我国科技保险市场已基本形成并在大力发展中,科技保险产品逐步丰富,承保范围不断扩大,投保企业快速增加.为进一步发挥科技保险的功能作用,国家陆续出台了一系列的科技保险政策法规,如《关于进一步做好科技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2010年)、《关于促进科技和金融结合加快实施自主创新战略的若干意见》(2011年)、《关于大力推进体制机制创新,扎实做好科技金融服务的意见》(2014年)、《关于开展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保险补偿机制试点工作的通知》(2015年)等.这些政策法规和具体举措为我国科技保险市场的蓬勃发晨提供了强有力的政策支持和良好的外部环境.

我国各地也在积极开展并创新科技保险工作.如苏州科技保险采取“政府支持、商业化运作”的机制,保险公司为科技型小微企业投融资提供保险,政府对保险公司和参保企业提供财政补贴和税收优惠.形成了“政府信用+商业信用+专业保险经纪服务”的创新特点,推动了科技投融资活动的开展.我国保险公司也在深入开展并创新科技保险业务.2012年11月,我国第一家科技保险专营机构——中国人保财险苏州科技支公司成立,探索出“保险+政府+高新技术园区+科技型企业+银行”的“1+4经营模式”,为科技型小微企业解决融资难题、降低风险损失提供了有力支持.

2我国科技型小微企业融资保障体系的完善

2.1政府促进体系[3]90-91

2.1.1增强科技型小微企业的政策法规支持力度

大部分科技型小微企业处于种子期和初创期,最需要资金支持,但也最难获得金融服务;因此,也最需要政府干预和政策支持.从我国已出台的科技金融政策法规来看,大多集中于科技大中型企业及成长期、成熟期企业.对种子期和初创期科技型小微企业的支持明显不足;因此,国家及地方政府应当将着眼点进一步延伸至种子期、初创期企业,出台针对科技型小微企业的专门政策法规,重点增强对科技型小微企业的政策支持力度和法规保障.

2.1.2加强科技财政间接投入

从实践来看.科技财政直接投入规模作用有限,间接投入才能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四两拨千斤”的效果,引导更多市场资金流向科技型小微企业.因此国家及地方政府应当逐步提高专项资金中的间接扶持资金比例,减少直接资助和无偿资助.进一步优化科技财政支出结构:总结创业投资引导基金、担保风险补偿资金池等方式的运作经验和存在的问题,针对不同地区、不同类型科技型小微企业的特殊性.研究开发出具有地方特色的新模式.并将财政投入延伸至种子期、初创期.如杭州近年来推出的蒲公英天使投资引导基金、联合天使担保风险池基金等,为早期科技型小微企业投融资体系的发展提供了原动力,为解决科技型小微企业融资问题创造了条件.

2.1.3建立完善“科技型小微企业数据库”

我国现有的国家或省市区科技型中小企业数据库.是由攻府设定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认定条件并经由标准的认定程序加以审定,便利政府管理.但并不一定符合市场需求.因此需要结合“政府眼光”与“市场眼光”,针对科技型小微企业的特点,设定认定条件和认定程序,建立专门的科技型小微企业数据库,为风险投资、科技信贷、科技资本市场中的机构或个人提供较为全面的信息.降低科技型小微企业信息不透明、不对称程度,为投融资决策提供有效支持.

2.1.4增强科技金融服务中心的整合功能

各地应当组建地方科技金融服务中心,该中心可以采用注册制,科技型小微企业、金融机构、法律服务机构、个人等都可以登记注册.中心应当能够将政府部门、银行等金融机构、资本市场、产权交易所等金融资源整合起来.建立科技型小微企业与金融资源对接的综合公共服务平台,共同为本地科技型小微企业提供金融服务.

2.2科技担保市场[7]27-28{9}

我国科技担保市场在实践中存在很多问题,比如:主要以政府扶植为主,信用担保资金的来源非常单一:缺乏风险分担机制:科技型小微企业信用体系尚未建立:科技担保机构对担保风险认识不足,缺少有效的担保资金补偿机制等.

2.2.1设立国有科技担保龙头机构,发挥引领作用

各地区应当设立本地区的圉有科技担保龙头机构.充分发挥其在支持区域内科技型小微企业信贷融资上的引领和示范作用.同时与下属的区、县(市)政府合作,合资设立担保分级机构,搭建覆盖全地区的科技型小微企业信用担保网络服务运营体系,增强担保机构对科技型小微企业融资的保障能力.如2003年北京市重组了国有龙头担保机构——首创担保有限公司,与北京市下属的18个区、县政府合作,搭建了全覆盖的科技担保垂直网络(即市一区一县网络)和横向网络(银行服务网络),有效发挥了科技担保的服务能力.

2.2.2建立多类型的科技担保机构

各地区应当积极采取措施,在大力发展政策性担保机构的同时,推动商业性和互助性科技担保机构的建立和完善,多渠道筹措担保资金.可以由地方政府、金融机构和科技型小微企业共同出资组建科技担保公司.也可以科技型小微企业联合出资组建发挥联保、互保作用的科技担保公司,还可以以科技型小微企业、社会和个人为主出资组建商业化运作、以营利为目的的科技担保机构.同时还应当组建不同层级的科技再担保机构,完善科技担保的配套服务.

2.2.3利用财政资金.建立科技担保风险共担机制和担保资金补充机制

各级地方政府应当划拨专项财政资金,设立科技型小微企韭担保风险池基金,与贷款银行、科技担保机构共担风险.如杭州市政府联动各区、县(市)科技局用原来无偿资助的财政资金设立了“联合天使担保风险池”.建立了科技担保风险分担机制,贷款违约风险由贷款银行、担保公司和“联合天使担保风险池”按比例分担.同时地方政府应当设立科技担保代偿补偿基金,完善担保资金补偿机制.如北京市政府对首创担保公司当年发生的代偿给予定率补偿,补偿率最高不超过当年实际担保余额的6%,保障了首创担保的可持续发展.

2.2.4规范科技担保市场运行

国家相关部门应当制定科技担保方面的专门管理法规,完善法律环境,通过立法来规范科技担保,使其运作有法可依.为建设科技型小微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各地方政府应当建立科技型小微企业融资担保监督委员会,制定相关管理制度,监督科技担保机构运作,对相关从业人员进行教育和培训,并结合科技金融服务平台为科技担保机构提供重要信息服务.

2.3科技保险市场

2.3.1制定科技保险相关政策法规

除了国家各部门相继出台的有关科技保险的政策法规,各地方政府也应当根据这些政策法规,结合本地区特点,制定一系列地方性科技保险相关政策法规,为区域内科技型小微企业投保参保提供政策支持和法规保障,引导保险公司积极参与科技型小微企业融资保证保险工作,促进科技成果产业化.

2.3.2创建科技保险市场服务平台

各地应当创建和完善科技保险市场服务平台,促进保险公司与科技型小微企业的相互了解和对接,降低信息不对称程度:使保险公司可以全面了解科技型小微企业的保险需求,并为其创新科技保险产品提供依据:使科技型小微企业可以全面了解科技保险产品,提高投保意识.同时也有利于地方政府全面掌握科技保险市场发展情况,为其培育和完善科技保险市场提供依据.

2.3.3鼓励保险公司设立科技支公司

鉴于科技型小微企业的高风险特点,科技保险业务也具有高于一般保险业务的风险.保险公司可以考虑设立专门的科技支公司,根据科技型小微企业的特殊性开发相应的科技保险产品,确定相应的保险费率,为科技投融资提供创新科技保险服务.同时各地方政府应当充分发挥科技财政资金的引导和放大作用,通过科技保险引导基金和补偿基金等方式,分担科技保险风险,推动科技支公司的发展,为科技型小微企业投融资提供保险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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