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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个关键毕业论文题目范文 与三个关键:管多少谁来管管用吗方面毕业论文题目范文

主题:三个关键论文写作 时间:2024-0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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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个关键论文参考文献:

三个关键论文参考文献

4月17日,市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对《上海市单用途预付消费卡管理规定(草案)》(以下简称规定草案)进行了二审.尽管前期已经多次会商修改,吸纳了各方面意见,从单用途卡定义和适用范围、工作原则、部门职责、经营者义务和消费者权利、协同监管平台、风险警示、停业退卡、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职责、行业组织职责、限制发行等10个方面进行了修改,但在分组审议中,常委会委员和列席会议的市人大代表仍然提出了不少意见建议,尤其是如何发挥好监管平台的作用成为热议的焦点.

怎样让平台覆盖更多小微企业?

协同监管平台制度是本次立法的核心制度之一,这项立法要创造正向治理形态,通过协同监管平台进行协同治理.但目前全市发卡单位有10万多户,登记备案的只有400多户,悬殊较大.怎样让更多的企业对接平台,让更多的消费者从平台获取所需信息,是影响法规实施效果的重要问题.

二审规定草案,将“协同监管平台”修改为“协同监管服务平台”.丁伟、冯伟、赵伟星等委员认为,建立协同监管服务平台很有必要,但可行性、可操作性需要政府部门进一步研究.如,平台是给消费者使用,还是给经营者用于信息录入,还是供政府监管部门使用,这些都需要进一步明确.规定草案中的“服务”是指服务消费者还是服务经营者,或者两者兼而有之?规定草案是以服务为主,还是以管理为主,还是寓服务于管理之中等.

对个体工商户是否纳入监管的争议较大.应雪云、张辰、王爱芬等委员认为,规定草案提出重点监管和分类监管,例如对企业是强制的,而对个体工商户是自愿对接的,这一做法是否成熟,会否引发市场公平公正的问题?在发卡主体中,个体工商户的占比很大,如果这些经营者不能纳入监管平台,广大消费者将面临很大的风险,所以法规确定的监管范围还要斟酌.

黄山明委员认为,哪些企业必须上,哪些可以不上,既要分类监管,又要体现优化营商环境,这个关系如何处理,很难把握.另外,企业上了这个平台就意味着要接受政府监管,很多企业就不愿意上.如何体现监管与服务并重,让企业愿意纳入监管平台中,值得深入研究.龚梅华委员也认为,平台要发挥作用,关键在于政府能用什么办法让小微企业主动将信息推送上来,解决监管的覆盖问题.如果企业的信息推送不上来,政府监管就会落空.

陈靖秘书长和冯经明、魏伟明等委员认为,要在法规草案中明确规定,在全市范围内做到单用途预付卡发放主体全覆盖,做到应纳尽纳.让百姓可以随时查询.如果这一点做不到,就很难真正达到立法初衷,难以真正“管住”单用途预付卡.

而陈立斌委员建议,将达到一定规模的个体工商户纳入监管,可由行政管理部门细化标准和管理措施.林晶委员建议,从企业规模的角度进行分类.

市人大代表金晶建议,用高浏览量的媒体不停地推送,否则平台的知晓度太低,极少有群众会下载这个App去看、去评论.

怎样更好保护消费者利益?

本次立法的原则之一是规范发卡企业、消费者和政府三者之间的关系,平衡各方面利益关系,某方过于弱势的要保障,某方过于强势就要限制.从某种程度上,预付消费卡对于消费者来说,是处于不利地位的,所以要特别加强消费者保护.

徐泽洲副主任认为,法规在赋予有关政府部门监管权力时,一定要特别审慎.只有这样,才能让政府的监管有效持续.因此,建议在监管信息公开的真实性和及时性上增加一些有操作性的条款.

蔡威副主任认为,政府的作用就是要保护消费者,同时还要让违规企业进行整改,让不诚信的企业退出市场.企业如果已经“亮红灯”了,消费者仍要继续购买预付卡,那么平台应该提醒消费者.

戴柳委员建议,市商务委要及时出台平台监管办法,使办法和法规相辅相成,找到让消费者和经营者能充分接受平台的办法.

叶青委员建议,平台尽可能汇聚与消费者有关的信息,如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发布的消费警示和消费维权情况等,让消费者能简洁统一地获取各种信息,充分发挥好平台作用.

林荫茂委员认为,规定草案中对企业业务处理系统的信息、协同监管服务平台的信息、企业应填报的信息和消费者可查询的信息表述均不一致,建议对有关信息内容的表述更准确,从而使法律责任承担具可操作性.

刘林宗委员认为,地方性法规应当能够让消费者在之初更了解商家经营信息,让消费者知道出了问题去找谁,让消费者不断提升法律意识、维权意识,从支付、预警的角度去构建全面的单用途预付卡的管理机制.

田春华委员建议,借鉴“一口受理”的模式,面向老百姓,由协同监管服务平台“一口受理”消费者的投诉等.

怎样让监管更有用?

既要加强监管、智慧监管,又要考虑如何优化营商环境.平台到底如何建,由谁建,监管主体是谁,是否应明确规定,如何让监管更具可操作性呢?

魏伟明委员认为,法规草案中的监管主体比较复杂,有属地监管、行业监管、部门监管,还有部门协调监管等.如果监管主体逐一表述,最后容易流于推诿扯皮,故不宜在监管主体上规定太细.建立统一协调监管服务平台十分重要,但规定草案中看不出谁来监管,建在哪里.作为体现管理的地方性法规,应当明确建立平台的主体.

顾伟强委员认为,立法要精细化,多花决策成本从而降低操作成本.导向是加强监管,但是不能大包大揽,要考虑营商环境,不能管死,要处理好监管和服务的关系.地方立法更多应该引导、规制和制裁,留一些空间给政府部门、行业组织制定实施细则,需要进一步明确责任部门,比如规定商务委总牵头等.还要用足民事手段,比如破产程序保障等要有所体现.

而徐枫委员则认为,为保障消费者知情权、服务消费者,法规要尽量“管用”.一些具体监管和处罚措施,目前没有作太明确的规定,政府对于单用途预付卡的管理手段也不多.这个平台的主要作用应当是监管和消费警示.

王爱芬、郑沈芳等委员认为,监管要有可操作的手段,建议通过保证金、第三方专业机构担保等措施,妥善解决商家跑路后消费者面临的赔偿问题;关于预收资金余额风险警示制度,预收的余额到达多少数额需要进行风险预警,建议进一步量化明确,增强可操作性.

怎样用好信用约束条款?

有委员认为,信用管理是一个特色,信用规定要发挥作用,发卡人在守法和诚信上必须要有约束条款.怎样才能具体又规范地用信用来约束经营者的行为,处罚失信企业呢?

市人大代表金晶说,去餐厅吃饭会发现餐厅有个表示卫生情况好坏的标志;去大众点评,如果评分很低,会觉得卫生以及服务情况令人担忧.建议用同样的方法,把企业信用情况公示在企业或者发卡营业点(机构)的前台,或者其他显眼的地方.

林晶委员建议,在规定草案中写入“实体店在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进行风险提示或者警示”,提醒消费者.同时,不要使用“或者”一词,从而使经营者有二选一的机会.

袁雯委员认为,规定草案对企业失信后如何处置还缺乏刚性的约束性手段,现在规定对失信企业的最高罚款是20万.但总体来看,对企业的约束还比较少.

魏东委员认为,现阶段除了政府监管外,应该积极培育和扶持第三方信用体系建设,政府要有导向性,建议把这条内容加进法规草案.同时,对于失信行为要有程度区分,对“严重失信”企业进行处罚,可以依靠信用体系机构来判定失信轻重程度.

觉醒委员认为,监管要与银行等部门联合起来,建立相应的信用体系,万一发卡企业跑路了也可以得到相应处罚.建议处罚条款用百分比的方式加以表述,更好地与企业经营大小结合起来.

李富荣委员则建议,加大对个体工商户的约束,通过设置一定的门槛,把失信个体工商户拒之门外.建议借鉴银联卡标识,统一单用途预付消费卡的标识,并加大社会宣传,既便于消费者甄别,也有利于增强经营者主动进入监管平台的动力.

本文结论:这是一篇适合关键和管用论文写作的大学硕士及关于三个关键本科毕业论文,相关三个关键开题报告范文和学术职称论文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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