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大学毕业论文> 本科论文>材料浏览

实证研究类毕业论文格式模板范文 和非法拘禁结果加重犯的实证有关论文范例

主题:实证研究论文写作 时间:2024-03-29

非法拘禁结果加重犯的实证,该文是实证研究相关在职开题报告范文跟重犯和非法拘禁和实证研究相关毕业论文格式模板范文.

实证研究论文参考文献:

实证研究论文参考文献

摘 要 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是关于非法拘禁罪的规定,其中第二款是关于结果加重犯的规定: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对于该条文的解释,学者各说纷纭,而在笔者收集了80个“非法拘禁罪结果加重犯”样本案例,深入实证考察,发现审判实践中不仅对于结果加重犯的认定、定罪和量刑,都有很大的出入,并且在面对非法拘禁致使被害人自杀这一情况,在量刑上有很大浮动,同案不同判现象时有发生.面对这一情形,有必要将这一类型案件进行厘清.

关键词 实证研究;结果加重犯;非法拘禁罪

中图分类号:D924.3文献标识码:C文章编号:2095-1205(2018)08-124-02  

1非法拘禁罪结果加重犯定罪量刑考察

非法拘禁罪是侵犯人身自由的犯罪,不管在大陆法系国家还是英美法系国家,或者成文法国家或不成文法国家中,都存在于各国的条款中,足以见其重要性.从北大法宝中搜索近几年来的非法拘禁罪等关键词,可以发现,非法拘禁罪结果加重犯的案件多达于200多件,并从中筛选出80个典型案例进行说理,并以此作为样本进行考察,发现在大多数非法拘禁案件中,以类型划分,以被骗进行非法拘禁案件共有43件,占样本总比例53.7%.而非法拘禁罪是限制人身自由的犯罪,通常需要通力合作才能对被害人实行犯罪,因此,非法拘禁罪案件中,绝大多数都是共同犯罪(占样本比例高达87.3%),只有极少数个案是有行为人单独实施.在这类案件中,都是通过拘禁被害人,没收被害人手机登通讯工具,强迫被害人以听课的方式达成洗脑的目的.此时,被害人往往会用尽各种手段逃走.案例一:2011年3月开始,被告人赵小明、曹金胜、张乐良等人聚集在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某房间内进行活动,由赵小明担任业务主任负责日常管理.同年8月22日,张乐良以帮助找工作为名,通过聊天将被害人江某某骗至其进行的房间后,由赵小明安排曹金胜、张乐良等人对江某某讲授课程,并贴身看护以防江某某离开.8月25日凌晨,江某某发现被骗入组织后,从该房间翻窗逃离时坠楼身亡.在案例二:2010年7月19日,被告人陈月倩以帮助找工作为名将其同学张园园骗至徐州市鼓楼区四道街拐角楼1-701 室,要求其参加组织,在张园园明确表示不愿从事活动并要求离开的情形下,该据点负责人孟凡聪锁住房门,扣留张园园的手机,并先后安排陈月倩、朱建立、王灵、邵远远、王凯、隋玉山等人日夜看管张园园,非法剥夺其人身自由.2010年7月22日凌晨2时许,张园园从7楼住处阳台逃离时坠楼身亡.

案例一行为人以非法拘禁罪分别被判处十一年有期徒刑、七年有期徒刑,案例二行为人以非法拘禁罪分别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六年有期徒刑、以及五年有期徒刑等.同样都是类似的案件,但是刑罚确出现较大的差异,审判实践中量刑畸轻畸重都会对刑法理论都深刻的影响.

2非法拘禁致被害人自杀不同观点分析

对于非法拘禁造成被害人自杀是否能够认定为结果加重犯,目前学界和实务中尚未达成一致意见.

2.1肯定说

此种理论认为,非法拘禁致人死亡是因实施非法拘禁行为而过失导致人的死亡,包括被害人自杀,死亡等情况.这一观点具有一点的可采纳性,站在权衡被害人的权益上,肯定非法拘禁行为与死亡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等,但将这类事件全部成立结果加重犯,未免有些以偏概全,让行为人承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有失偏颇.

2.2否定说

此种学说看来,非法拘禁罪的结果加重犯,是非法拘禁行为本身直接致使被害人身亡,而不包含被害人自杀情形.此种学说认为,只有死亡及如果与非法拘禁行为之间必须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即拘禁行为是具有造成危害结果的高度危险并且是导致死亡结果的直接原因才能认定为结果加重犯.否定说以缺乏直接因果关系为由,全盘否定被害人自杀成立非法拘禁罪结果加重犯,这类观点也忽视了被害人自杀的客观因素,被害人在非法拘禁期间往往处于惶恐状态,心理因素极不稳定很有可能做出偏激的行为,此时若行为人放任被害人自杀,最后造成了死亡结果,单行为人只承担基本犯的刑事责任,显然违背了罪刑相适应原则.

2.3折中说

与肯定说和否定说不同,折中说主张部分地承认被害人在非法拘禁过程中自杀身亡的案件囊括在非法拘禁的结果加重犯中.其中又有几种不同的学说主张.

(1)主要原因说.在非法拘禁过程中死亡的,是否能够成立结果加重犯,主要是看非法拘禁是否是导致死亡的直接原因,如果存在直接原因,那么应当认定存在因果关系,反之,则无.

(2)必然原因说.致人死亡是拘禁行为直接导致被害人的死亡,如绳索捆绑时间过长导致死亡、或者是长时间的冻、饿导致的死亡,但不包括拘禁过程中被害人心脏病发、逃跑时突发意外死亡等.

在理论学界对于非法拘禁的结果加重犯认定也是存在许多争议,同样,司法实务中也是对于非法拘禁中被害人自杀案件量刑存在同案不同判现象.

案例三:2009年4月,湖北人陈某与出租车司机王某协商包车由开封到石家庄借钱,以单程车费为800元的成交.后王某因第二天有事,将生意转给另一出租车司机周某,由于陈某去石家庄是急活夜路,周某找来司机郭某做伴同去石家庄.经二人将陈某送到后,陈某因没借到钱,三人只好返回开封,双方就返程路费再次协商,最后商定陈某支付三人费及误工损失共计3000元.无钱支付的陈某找老乡柏某作担保,后陈某消失,柏某也因借钱无果被三名司机看住,殴打并警告借不来钱就将其送至机关,柏某于次日凌晨从宾馆的房间跳楼自杀.案例四:2009年2月,被害人吴某向被告人郭某借10万元,先行扣除3万元利息,实际到手7万元,约定借期一个月.借期届满之后,吴某因无力还贷而四处躲藏.同年4月,郭某等人找到吴某,将其带至某宾馆客房内看管并向吴某索要欠款.期间,吴某打电话让家里人帮其还钱,因其妻与其兄表示无力还款而未果.随后,吴某于当晚20时许跳窗坠楼身亡.

案例三一审三人均判处非法拘禁罪十年有期徒刑,但二审分别改判为王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周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郭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案例四郭某以非法拘禁罪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案情几乎相同,但判处刑罚却相差9年之多!可想而知,审判实践中也对非法拘禁中被害人自杀这一情况处于鱼龙混杂之中.因此在了解审判实践的基础之上,笔者梳理了关于近年来非法拘禁罪中致人死亡的案例,发现法院在处理这类案例的说理不能够完全以理服人,同案异判现象亟待解决.

3非法拘禁结果加重犯刑事责任研究

79年刑法以及刑法修正案明确规定了非法拘禁罪基本犯与结果加重犯的刑事责任问题,根据刑法规定,实施非法拘禁致人重伤、死亡的,应当加重处罚.对于非法拘禁罪结果加重犯刑事责任的具体适用涉及以下的问题:

实施非法拘禁结果加重犯的认定,关于非法拘禁“致人重伤、死亡”的基本类型.有论者提出,非法拘禁“致人重伤、死亡”的认定,在实践中的具体情况:在非法拘禁的阶段内,因受到暴力殴打或其他而致死的,应加重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因为,自杀虽然是死者本人的意志和行动,是其意志受到行为人极大的打击后做出的偏激行为,但自杀的直接因素是非法拘禁,因此应适当加重被告人的责任.

相类似的观点还有:长时间的非法拘禁行为很容易突破被害人的心理防线,造成被害人身心受损、精神不振等问题,此时被害人自伤自残或做出的偏激行为,行为人是有义务防止该危险的发生,一旦导致该风险的发生,则应当认定行为人的危害行为与被害人自伤自残危害结果有直接因果关系.但在量刑中,应当轻于因暴力摧残而直接致死的幅度.这无疑是正确的,通常情况来说,行为人应当对自己的自杀行为负责,但是考虑非法拘禁这一特定空间中,应当适时分配一些责任给加害人.非法拘禁已被解除,又发生自杀身死的,应根据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是否与非法拘禁行为有直接的因果关系而定,但在审判实践中,通常不会把这一类型当成结果加重犯来处罚.

4小结

随着经济社会的高速发展,经济往来的增多,性的非法拘禁、索债型的非法拘禁日益增长,在非法拘禁期间因逃跑发生意外死亡,因无力还清借款而自杀事件时有发生,人民法院审理案件恣意量刑、同案不同判情形很大程度损害了司法公信力,导致民众不信任司法机关办案,自力寻求救济,人民内部矛盾日益增长.非法拘禁导致害人自杀案件中,行为人的危害行为令被害人产生恐惧心理,致其自杀应当按非法拘禁罪第二款规定定罪量刑,这样既有利于严惩非法拘禁过程中的犯罪人,又有利于防止更多被害人的惨剧发生,完全符合风险社会中强化社会保护机能的刑法发展趋势.

参考文献

[1]高铭暄,马克昌.刑法学[M].中国法制出版社,2007,557.

[2]张明楷.刑法学(第四版)[M].法律出版社,2011,791.

[3]李磊.非法拘禁致人重伤、死亡的司法认定——兼论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二款[J].法治论坛,2007(4):206-213.

[4]王敬安.非法拘禁致人死亡的司法认定[J].人民检察,2006(12):60-61.

[5]魏昌东,钱小平,赵秉志.非法拘禁罪、绑架罪专题整理[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1,6.

此文评论,上述文章是一篇关于经典实证研究专业范文可作为重犯和非法拘禁和实证研究方面的大学硕士与本科毕业论文实证研究论文开题报告范文和职称论文论文写作参考文献.

城市化进程中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其经验基于深圳的实证
【摘要】本文分析了深圳在非遗发掘保护、传承和研究三方面取得的成效及深圳非遗保护的两大创新举措——“非地非遗”“非遗文创”,认为非.

论思辨和实证在音乐理论中的应用
【摘 要】音乐理论作为重要的学习资料,相关的音乐人从不同角度对其进行分析研究,能够让学习音乐理论知识的人们从多角度理解音乐理论知识 在本文中主要从“思辨”和“实证&.

基于乡土历史资源的史料实证素养的培养
史料实证、时空观念、历史理解、历史解释和历史价值观五个方面构成了历史学科素养,“史料实证”素养是指学生能够在获取可信史料基础上努力重现历史真实的能力和品质 它是学生确认、判断历.

非法证据:一种无效证据的判定和鉴别
黑进老公电脑找到出轨证据在法庭上可以当证据吗妻子找电脑高手拷贝了丈夫出轨的电子资料,在法庭上能作为证据使用吗通过获得的证据材料,有无可能被法院采信日前,在广州市律师协会、广东蒿芃燊晟律师事务所……单位.

论文大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