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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少数民族类学术论文怎么写 跟我国城市少数民族流动人口合法权益的制度保障有关毕业论文的格式范文

主题:少数民族论文写作 时间:2024-0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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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我国城市日益增长的少数民族流动人口难以实现社会融入,这是一个客观存在的社会问题.目前,影响其社会融入的重要因素之一是城市少数民族流动人口合法权益难以获得保障.通过对合法权益保护障碍的阐述,发现个人、社会、观念层面的原因,提出推动城市少数民族流动人口管理法治化、完善相关制度、转变观念等具体的完善建议.

关键词:城市;少数民族流动人口;合法权益;保障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繁荣发展以及各地方相互交流条件的改善,人们传统的故土难离的观念业已逐渐改变,人口在全国的流动已经成为常态.城市少数民族流动人口的社会融入问题日益凸显,其中该群体的合法权益能否获得保障成为城市少数民族流动人口社会融入的重要影响因素.

一、我国城市少数民族流动人口合法权益保护中存在的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章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以下从几方面阐述城市少数民族流动人口的基本权利保护问题:

1.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保护

我国在流动人口参加人大代表选举的问题上,一般实行流动人口回原户籍地参选的做法,实际上已经迁居外地但户口没有转出,也可以在现居住地参加选举,但必须取得原选区的选民资格证明.我国目前对流动人口的选民登记,仍然局限于以户籍登记为主的方式.在实务中,流入地城市往往对于流入本地的流动人口选民的年龄、户籍条件、居住时间、社保记录等有诸多规定,且条件严格、程序繁琐,限制了流动人口的选举热情.与此同时,流动人口的被选举权也难以获得保障.

2.宗教信仰自由的保护

在城市少数民族流动人口的流出地,尤其是少数民族聚居区,往往宗教氛围浓厚,宗教场所较多,宗教设施也比较完备,但是在城市少数民族流动人口的流入地,大多是以汉族为主的地区,宗教氛围相对淡薄,宗教场所有限,这给充分保护城市少数民族流动人口的宗教信仰造成了障碍,也导致了少数民族流动人口难以与城市居民有效融合.城市居民对于少数民族流动人口的生活和风俗习惯缺乏认识和了解,这不仅阻碍了双方的沟通,也不利于保护少数民族流动人口的合法权益.城市少数民族流动人口的宗教文化权益保护中还存在着以下几方面的突出问题:

第一,宗教场所不足.根据2014年的统计数据,经过相关登记的清真寺有39019座,而其中分布较多的是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有清真寺24100座.在一些流动人口人数较多的城市或省份,如北京有清真寺70座、上海7座、重庆8座、广东省9座…… 1根据中国第六次人口普查数据显示,中国的穆斯林人口总数有2000多万.在少数民族流动人口日趋增长的情形下,东部等热门流入地,数量有限的宗教场所显然难以为有宗教信仰的少数民族人口提供更好的宗教活动空间.

第二,宗教习俗满足度不高.有学者调查,城市流动穆斯林遵守的宗教礼仪往往大大简化,如礼仪次数减少、封斋天数减少等.2 宗教食品的供应问题也值得关注.例如很多城市存在着清真食品供应点少,清真食品“不真”,穆斯林肉食屠宰程序无法很好地得到保障等现象.

3.社会经济权利的保护

首先,平等就业权的保护问题.我国法律规定,劳动者在就业机会面前一律平等,不因民族、性别、文化、宗教信仰等受到歧视.《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对少数民族劳动者给予适当照顾.在实务中,不少用人单位出于种种考虑,不愿录用少数民族劳动者.因此城市少数民族流动人口多从事民族特色行业,如拉面馆、贩卖家乡特产等,从而承受了很多的就业局限.

其次,休息权的保护问题.根据我国劳动法和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不超过40小时.然而,不少流动人口来到流入地城市,从事的工作超出了法律规定的最长工作时间.如2015年,外出农民工年从业时间平均为10.1 个月,有39.1%的农民工白天工作超过8小时,85%的农民工每周工作时间超过44小时.3 而对部分少数民族流动人口的职业调查中显示,43%的被调查者每天的工作时间在13-15 小时,工作时间在8 小时以内的仅占7.9%.4 工作时间长不仅违反了国家相关法律规定,而且限制了城市少数民族流动人口的业余闲暇时间安排,不利于其满足正常的生活娱乐需求.

第三,社会保障问题.目前我国城镇社会保障体系框架已基本形成,但仍存在不少问题,比如限制乡村人口进入城镇,或者对于进入城市的少数民族流动人口能享有的社会保障规定不清,或者干脆将这部分人口排除在社会保障体系之外.城市少数民族流动人口与就业企业签订正规劳动合同的比例不高,即使签订了劳动合同,雇主也会因为这部分人员是合同制雇员,不愿意为其投保社会保险.城市少数民族流动人口社会保险参保率低是一个不容回避的问题,也是影响少数民族流动人口基本权益的重要问题.

上述关于城市少数民族流动人口合法权益保护问题的阐述仅是众多问题中较为突出的几点,其他方面如受教育问题、妇女权益保护问题、劳动收入低等问题也是不容忽视的.

二、我国城市少数民族流动人口合法权益实现受阻的原因

我国城市少数民族流动人口合法权益的保护和实现在诸多方面受到阻碍,究其原因有三个方面.

1.个人层面

从城市少数民族流动人口自身特点来讲,以下几方面因素可能影响到其合法权益的保护和实现.

首先,语言能力弱.一些少数民族流动人口在家乡一直使用本民族语言,来到流入地城市,衣食住行等方方面面都需要与人沟通和交流,无法熟练地掌握汉语必将影响其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实现,也将大大影响其就业和受教育等权益的实现.

其次,文化程度差.少数民族流动人口的文化程度相较于城市劳动力,普遍偏低,其职业选择的领域相对狭窄.除了具有民族特色的产业,劳动力就业的竞争力较弱.

第三,劳动技能低.一些少数民族流动人口在流出地主要从事农林牧渔等第一产业,进入城市后,面对着第二、第三产业众多领域的职业选择,往往因为欠缺相应的劳动技能望而却步.尤其是经济水平的提高和高新技术产业的兴起,使得素质不高的劳动力与就业岗位不适应的矛盾更加突出,从而制约着城市少数民族流动人口平等就业权等的真正实现.

2.社会层面

第一,相关法律规范不足.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首次专题探讨了依法治国的问题,十九大报告也明确地提出坚持全面依法治国.然而,有关少数民族流动人口权益保障、社会管理的法律法规还不健全.1993年公布的《城市民族工作条例》是保障城市少数民族流动人口的重要依据.但是该规范实施了20余年,不少内容已经不符合目前城市少数民族流动人口的生活现状,亟待修改.虽然各省市陆续出台了一些地方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条例,但这些条例仅适用于地方,且规范内容有限,位阶不高,无法对日益增长的城市少数民族流动人口合法权益的保护问题起到更好的作用.

第二,相关政策制度欠缺.长期以来,在民族政策的贯彻运用上,各地存在着理解不当、运用不灵活等现象.例如,《、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民族工作的意见》中提到“推动建立相互嵌入式的社会结构和社区环境”,何谓“相互嵌入式”?各地方理解各异.在应对少数民族流动人口问题的制度设计上,也长期存在着壁垒.如户籍制度一直限制少数民族流动人口融入流入地城市,享有城市居民合法权益.

第三,相关管理不到位.比如,管理主体混乱.由城市流动人口管理办公室、城市人口管理委员会、门等不同的部门参与管理,导致管理职能无法发挥.再比如,管理方法落后.对于一些城市少数民族流动人口的管理方式“防范多于保护”,对于一些事件以“捂”为主,这种消极被动的管理方法无法适应信息时代的新情况、新问题.

3.观念层面

首先,不少少数民族流动人口向流入地城市迁移并没有充分的心理准备,也未经深思熟虑,而是盲目地跟随他人流动迁移,这种盲目性导致了其城市适应能力差.另外,不少少数民族流动人口的观念多停留在物质层面的满足上,无法主动学习、接纳城市文化,进而形成心理上的归属感.

其次,城市管理部门及人员存在着“重管理、轻服务”的观念,主要使用强制性的手段加以管理,对一些少数民族流动人口的切实需求重视不足,缺乏服务观念也使得少数民族流动人口的城市融入过程显得艰难.

三、我国城市少数民族流动人口合法权益的保护建议

对完善我国城市少数民族流动人口的合法权益保护提出如下建议.

1.推动城市少数民族流动人口管理法治化

首先,健全少数民族流动人口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建议出台《城市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法》,如条件尚未成熟,也要尽快推动《城市民族工作条例》的修订,将条例中的相关规定细化,明确对城市少数民族流动人口哪些方面的权益进行保护,对哪些方面社会活动提供便利条件,予以支持等.

其次,政府相关部门对城市少数民族流动人口依法管理、依法行政.建议通过立法明确具体的管理部门,如由地方政府民族工作部门牵头,其他相关部门(如门)配合,协调发挥各部门的优势,更好地发挥管理和服务的双重职能.

第三,加强对城市少数民族流动人口合法权益的司法保护.法院对于城市少数民族流动人口的法律纠纷应给予重视,充分考虑我国的民族法律和政策,做出公正合法的判决.处理案件的过程中,不仅要考虑到少数民族流动人口所遭受的物质损害,也要关注其精神损害,给予适当的救济.各律师事务所、法律服务机构等也要重视为城市少数民族流动人口提供必要的法律援助,以更好地保护其合法权益的实现.

2.改革城市少数民族流动人口权益保护相关制度

⑴户籍制度.我国城乡二元结构的隔绝状态非常明显.目前我国与户籍挂钩的公民权利有20多项,户籍对于人口流动已经构成了重大障碍.有学者主张,应逐渐推进在城镇购买房屋,长期居住并具有稳定生活来源的少数民族流动人口取得城镇户口…… 5 对此,笔者表示赞同,当然配套制度的改革必须跟上步伐,包括政府对于资源的重新配置、财政的投入、取消社会保障等与户籍紧密联系的规定,让少数民族流动人口充分享受到城市待遇,从而更好地融入城市.

⑵社会保障制度.我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发布了《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规定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符合转续条件的可以*转续手续,以解决城乡养老保险衔接问题.2009年,《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出台.然而在实务中,不少农村人口不能享受社会保障待遇,城市社会保障制度也不能实现全面覆盖,流入城市的少数民族人口因为户籍等原因无法享受应有的社会保障.不少流动人口不理解转续新规定、又担心转续手续繁杂,倾向于退保.这说明我国仍应大力加强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疏通城乡社会保障转换渠道,积极推进城乡一体化运作.地方政府应废止对少数民族流动人口的各项歧视和限制政策,真正保障城市少数民族流动人口享受到公平的社会保障待遇.

⑶流入地与流出地政府协作管理制度.少数民族流出地政府可以对拟流动人员进行技术培训、语言培训,为其提供创业贷款等支持,流入地政府可以提供多种便利服务,为少数民族流动人口提供咨询帮助;投入财力发展少数民族需求领域,如宗教场所的扩建、民族商业的优惠政策;为少数民族流动人口提供更多的就业机会、提升城市少数民族居民聚居区的生活环境等.流入地和流入地政府还可以实现互联网平台资源共享,对于两地流入流出人员的基本信息、特殊情况予以登记,实现信息化管理.

⑷网格化管理制度.乡镇街道、社区作为城市少数民族流动人口的生活单位,可以为他们提供更多的支持,如帮助其提升语言能力、提供城市信息、创造与城市居民的接触机会、提供上门服务等;企事业单位作为一部分流动人口的就业单位应为其提供更多的职业培训机会、尊重其宗教信仰、保障其劳动权与休息权;各社会组织可以为其提供更多的社会服务,宗教团体可以为其提供更大的心理支持,以帮助城市少数民族流动人口实现其合法权益,更好地融入社会.

3.转变观念促进城市少数民族流动人口合法权益实现

首先,转变管理部门的观念,从单纯管理到“管理”与“服务”并重.政府应进一步提高公共服务水平.尊重少数民族宗教信仰,有效解决宗教场所、衣食住行、平等就业、子女上学等问题.对于少数民族流动人口,不仅要关心如何满足其物质生活,也要考虑如何丰富其精神生活.

其次,少数民族流动人口转变观念,从被人管理到“自我管理、自我服务”.在流出地,少数民族流动人口应做好充分的心理准备和技能准备,为流入城市后的生活、工作等奠定基础.流入城市后,应主动适应,积极提升语言能力、职业技能,以更好地适应城市生活.另外少数民族基于民族情感、宗教风俗等易形成团体,在城市生活中,宗教团体、民族团体可以在城市少数民族流动人口的管理中发挥更加重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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