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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核心价值观方面毕业论文范文 跟高校法治教育贯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三题类毕业论文范文

主题:核心价值观论文写作 时间:2024-03-28

高校法治教育贯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三题,该文是核心价值观相关在职毕业论文范文与核心价值观和法治和社会主义类自考毕业论文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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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 昕

(曲阜师范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山东曲阜273165)

[摘 要]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当代中国凝魂聚气、强基固本的观念体系,决定着高校法治教育的培养目标.高校法治教育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再生产过程,促成法律从知识体系向价值体系转化.高校法治教育贯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需充分重视三个方面的问题:从意识形态的高度认清中西方核心价值观的差别,对法治理念的价值引领与法律实践的落差做出合于时代的正确解读,将教材体系向教学体系转化过程中需有针对性地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进行理论拆分和体系建构.

[关键词] 法治教育;核心价值观;法治理念

[中图分类号】G641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 1674 - 6120(2017)11- 0106 - 06

“核心价值观奠定了国家制度的道义基础,决定着一个社会的主导价值.”[11党的十八大报告明确提出:“倡导富强、、文明、和谐,倡导自由、平等、公正、法治,倡导爱国、敬业、诚信、友善,积极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提出是为了应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改革和建设过程中日益多元的意识形态和价值观念,具有价值引导与认同的凝聚功能,堪称兴国之魂.针对在校大学生的高校泫治教育是大学生德育的有机组成部分,是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四有新人”的实践路径;接受法治教育亦是当代大学生实现总书记强调的有信念、有梦想、有奋斗、有奉献人生的必经之途.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导并决定着高校法治教育的培养目标,两者之间既表现为理论与实践的体用关系,也体现为认知与认同的深化关系.“根据唯物主义观点,历史中的决定性因素归根到底是直接生活的生产和再生产.”[2]12高校法治教育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再生产过程,决定着法律这种知识体系能否最终转化为大学生的价值观念、信仰体系,进而实现高等教育“立德树人”的价值目标.因此,高校法治教育贯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必须有的放矢,具体来说,需充分重视三个问题:一是在教育教学过程中,从意识形态的高度认清中西方核心价值观的差别;二是在教育教学过程中,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价值引领与法律实践的落差做出合于时代的正确解读;三是在教育教学过程中,将教材体系向教学体系转化时需有针对性地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进行理论拆分和体系建构.

一、从意识形态的高度认清中西方核心价值观的差别

马克思曾深刻地指出:“主要的困难不是答案,而是问题……问题是公开的、无畏的,左右一切个人的时代声音.问题就是时代的口号,是它表现自己精神状态的最实际的呼声.”[3]289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作为当代中国凝魂聚气、强基固本的观念体系,首要的作用是价值指引,而其现实的生活基础则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物质生产方式.也就是说,中国当代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现实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生产生活方式的反映和诉求,只有解决了这个认识问题,才可以真正弄清楚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价值指引方向.

当今世界上的民族国家均有自己的核心价值观.而且核心价值观的文字表述并没有太多的差别,自由、平等、公正、法治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仅仅从文字上很难与西方资本主义国家倡导的自由、平等、、法治的核心价值观区分开来.但任何的哲学范畴“充其量不过是从对人类历史发展的考察中抽象出来的最一般的结果的概括,这些抽象本身离开了现实的历史就没有任何价值”[2]153.也就是说,由于国家形态、经济结构、文化传统等重要现实历史构成事项的不同,决定了中国倡导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不同于西方资本主义国家倡导的核心价值观.基于现实历史的考察,必须也应当从意识形态的高度区分现阶段中国提倡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与西方资本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差别.

总书记在哲学社会科学工作座谈会上曾经指出,世界上没有纯而又纯的哲学社会科学.哲学社会科学研究、教育、普及都有一个“为什么人服务”的问题,这即是哲学社会科学的意识形态性.作为”观念形态的国家机器”,意识形态的基本功能在于“调节着自己时代的思想的生产和分配”[2]179.西方资本主义学者倡导“价值中立”、“学术与政治无涉”的观点恰恰印证了马克思论述的意识形态的“虚假性”.“只要阶级的统治完全不再是社会制度的形式,也就是说,只要不再有必要把特殊利益说成是普遍利益,或者把普遍的东西说成是占统治地位的东西,那么,一定阶级的统治似乎只是某种思想的统治这整个假象当然就会自行消失.”[2]181问题的关键是,现阶段世界各国仍属于阶级统治的阶段,西方资本主义国家如此,我国也不例外.由此,不能不旗帜鲜明地关注哲学社会科学研究、普及和教育的阶级性、意识形态性,关注资本主义国家与社会主义制度的最深刻最本质的差别——阶级差别,这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不同于西方资本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最深刻的社会基础.

意识形态的一般理论告诉我们,占统治地位的意识形态不过是占统治地位的物质关系在观念上的表现,而国家则是实现这种统治地位的政治保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物质生产和生活关系在观念上的反映,它体现了为什么人服务、为什么样的多数人服务、怎样服务的核心价值追求,它体现若中国现阶段特殊的利益诉求,也承载着社会主义事业普遍的价值认同.提倡和贯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便不能背离马克思主义理论,不能偏离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和方法.具体来说,要坚持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人民服务的立场,坚持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实践中发展的观点,坚持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历史的、辩证的分析方法.我们当然反对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倡导和贯彻过程中泛意识形态的庸俗和鄙陋的做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作为制度化的思想观念的一部分,是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和普及的对象,不可否认它具有所谓价值无涉的内容体系.但其最深刻的本质则是它的意识形态性,这也是倡导和贯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最根本的思想基础.

总书记在哲学社会科学工作座谈会上曾不无痛心地指出:实际工作中,在有的领域马克思主义被边缘化、空泛化、标签化,在一些学科中“失语”、教材中“失踪”、论坛上“失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亦复如此.作为高校法治教育的指导思想和价值指引,防止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边缘化、空泛化和标签化的正确做法是坚持历史地、辩证地分析其意识形态性,需要讲清楚现阶段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际的物质生产和生活关系,需要阐释明白为谁服务、怎样服务等问题,也就是最终要让受教育者明白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历史和未来,不仅懂得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什么,更要懂得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什么是这样而不是那样.正如梁治平先生所言:“这些是历史问题,也是现实问题.因为归根结蒂,中国人今天的生活环境是以往全部历史共同作用的结果.在这层意义上说,欲知今日,不能不先知过去.未来亦是如此.”[4]3

一、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价值引领与法律实践落差的时代解读

自由、平等、公正、法治作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组成部分,同时又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和价值指向,具有价值引领的作用.正如梁治平先生所言:“……包括法律在内的社会制度就不仅仅是安排社会生活和解决社会问题的工具和手段,它们同时也是特定人群价值追求的某种显现.换言之,法律并不只是解决纠纷的手段,它也是传达意义的符号.”[5]3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互为表里,共同服从服务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服从服务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正如总书记指出的:“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要更加注意发挥法治在国家治理和社会管理中的重要作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6]138中国特色社会主叉法治体系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外化,具有理念和制度双重属性,尤为重要的是它的制度属性.我们强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价值引领作用即是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这种有形的实体为根基,弘扬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核心价值观.

无论是学术研究还是普及教育,弘扬核心价值均应反对空泛的口号和直白的标签,因为这不仅不会使我们期许倡导的东西深入人心,恰恰相反,这将实际导致受众在极其厌恶的心态下捧杀它.弘扬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必须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为根基,找出一个可供实证分析的样本,这个样本就是依法治国的新旧十六字方针.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确立了“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依法治国十六字方针,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则将依法治国的十六字方针修改为“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表述的修改不单单是文字的变动,更体现了观念的更新和价值的提升,简单来说:从“有法可依”到“科学立法”无疑表明当代中国更加注重立法质量,也更能够切实对权利做出保障;从“有法必依”到“全民守法”无疑说明当代中国公民素质的提高,法律成为人们自觉的行为规范;从“执法必严”到“严格执法”无疑昭示当代中圉政府执法更为规范,强调的是违法行为和政府部门执法均是法律规制的对象;从“违法必究”到“公正司法”也无疑透露出人权应该受到尊重、权力应该受到限制的思想.以自由、平等、公正、法治为内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以依法治国十六字方针为基础的全面依法治国的基本格局中呼之欲出、跃然纸上,从这个角度讲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才更为现实、更让人信服.

当然,价值的提升、理念的飞跃并不一定就表明实践的完备,与我们倡导的核心价值、我们信奉的法治理念对照,中国目前的法律实践仍存在种种不尽人意之处,这种实践的落差需要合于时代的正确解读,否则,结果将是实践反对理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缺乏信服力,也难以起到价值引领的作用.实践的问题需要用具体发展着的实践去说明,这是一个方法论的问题,即对接受法治教育的受众而言,用具体的发展着的实践来说明某个具体问题的历史、现状和未来,法治教育的受众才有可能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实现从认知到认同的飞跃.“马克思主义者认为,只有人们的社会实践,才是人们对于外界认识的真理性的标准.实际的情形是这样的,只有在社会实践过程中,人们达到了思想中所预想的结果时,人们的认识才被证实了.”[7]284

对法律实践的落差做出合于时代的正确解读,也需要有一个可供分析的样本,这个样本应以全面依法治国的基本格局为根基.具体来说,就是从立法、执法、司法、守法这个完整的法律运行过程人手,从发展的角度既要正视问题之所在又要讲清楚主流的方向、进步的轨迹.

首先,从立法角度,既要对中国立法历程有个简单而清晰的梳理,又要对中国立法的科学化、化有个简明扼要的概括.新中国成立后到结束前,国家制定的法律、法令和法规有1 500余部,这奠定了中国法制的基础.但主要问题在于,当时的立法层次不高、立法技术欠缺、立法理念落后,主要表现为只有《宪法》《婚姻法》《土地改革法》和几部组织法等为数不多的法律,其他多以政策代替法律,法令、法规是其中的主流而且多随着社会形势的发展而变动,法律体系散乱不成系统,成文法文字表述粗而不细,难以对法律关系精确概括.改革开放后,我国的立法数量呈井喷式增长,根据发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白皮书》显示,截至2011年,我国共制定现行有效的法律240部、行政法规706部、地方性法规8600多部,基本上形成了以宪法为统帅,以宪法相关法、民法、商法等多个法律部门的法律为主千,由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与自治条例、单行条例等三个层次的法律规范构成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与此同时,立法主管部门、法律理论与实务部门、民众集体参与的多部门联动、既自上而下又自下而上的立法格局初步确定,立法的科学化、化程度增强,立法质量明显提高.

其次,从执法角度,既要正视我国现阶段某些行政执法乱象,诸如违法拆迁、暴力执法等问题,更要从行政执法的理念到行政执法的方式方法以及行政执法的法律限制等方面讲清楚,“将权力装进制度的笼子”已成为共识,权力的运行越来越规范,而公民权利的保障程度越来越高.

再次,从司法角度,既要正视我国仍未建立起以审判为中心的司法体制的现实,司法远未独立,冤假错案时有发生,更要从司法从业人员的专业构成、公检法三机关越来越明晰的权力架构、法官员额制的稳步推进、权力介入司法的法律限制、再审程序的更新和死刑复核的严格等方面讲清楚,使公正作为核心价值有了更为有力的制度保障.

最后,从守法角度,既要认清现阶段我国相当多的公民具有权大于法的意识,社会生活中的陈规陋习、有权者的飞扬跋扈经常见诸报端,但同时更要从每年近几十万件诉讼案的增长数量、诉讼类型多样化、律师群体趱来越受到关注和尊重等方面讲清楚公民权利意识的觉醒,守法对多数人而言成为自觉自愿的行为选择.

三、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教学拆分与体系建构

高校法治教育的主阵地是“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这门课程.从法治教育的角度来说,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以自由、平等、公正、法治为内容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高于教材又必须融于教材.教材的编写体现着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价值指引,但却无法从教材中找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直接描述,实际上教材也不可能如此去描述,否则教材将变成毫无生气的口号宣传文本.因此,高校法治教育贯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需有一个从教材体系向教学体系转化的过程,“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教材体系向教学体系的转化,目的是要解决如何教、如何学、如何将课程的知识体系转化为学生的价值体系、信仰体系的问题,是教师的一种神圣而复杂的创造性劳动,是提升基础课教学吸引力、感染力,增强针对性、实效性的关键环节.”在这个转化过程中,应以教材体系为经,以法律运行过程为纬,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为纲,对以自由、平等、公正、法治为内容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进行理论拆分和体系建构.具体而言,“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教学基本格局大体由以下三个板块构成.

首先,应从宏观的层面讲清楚,作为理念和价值观的自由、平等、公正、法治和作为法律实际运行客观规律的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并不是单向度的一一对应关系,在法律运行的每一个环节均体现着自由、平等、公正、法治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均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为价值指引,只是说法律运行的不同环节对每一种价值体现的方式不同、侧重点不同.具体来说:讲到立法,其侧重点在于法律如何通过限制自由的方式保障并扩大公民自由、体现公平、为公正和法治提供文本依据;讲到执法,其侧重点在于法律如何在规制公民日常生活中呈现出看得见的自由与平等,该自由与平等的实现多体现为权利对权力的有效制约以及权力的他律和自律;讲到司法,其侧重点在于法律如何在法治的指引下追求具体的公正,在普遍正义和个案正义的权衡中找寻具体正义的实现方式;讲到守法,其侧重点在于法律的归化作用来自于具体的利益衡量,每个人的权利实现有赖于对他人权利的尊重,平等对待他人、充分行使法律限度内的自由,是每一个公民自身能够得到公正对待的必要前提.

其次,结合教材的编写体例,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理论源头和制度保障进行分析,也就是对所倡导的自由,平等、公正、法治这种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物质基础和实践模式进行理论分析.具体来说,将教材第六章“学习宪法法律,建设法治体系”中的第二节“法律的本质与特征”、第四节中的“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内容和教材第七章“树立法治观念,尊重法律权威”中的第一节“树立社会主义法治观念”结合起来讲授.“法的本质与特征”在教材中的篇幅不多,尤其是关于法的本质的论述只有寥寥几句,但这里汇聚的是马克思主义关于法的本质的最基本的观点,必须加以深入的分析.法律作为一种社会现象,是上层建筑中的一部分,其内容与性质由具体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并反作用于具体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使之加强和完备.法律从来都不是价值无涉的规范体系,抽象的普遍正义的法律存在只是一种想象,具体的法律都带有阶级统治的烙印、文化传承的背景并伴有具体的制度保障才能实现其价值理想.“树立社会主义法治观念”一节论述的是对法的本质认识的具体化,也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价值实现的具体条件和制度保障.需要特别强调的是,党的十八大召开以后于2015年新修订的“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教材,将原教材中的“依法治国、执政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寻”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修订为“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与依法治国相统一、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加强宪法实施落实依宪治国”社会主义法治观念,体现了与时俱进的理论品格.因为法治理念是价值的范畴,体现了法的理论品格和价值追求,作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自由、平等、公正、法治同时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法治理念.法治观念是制度设计的范畴,渊源于对法的本质的认识,是法律价值得以实现的政治制度保障,而以“建设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建设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建设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建设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建设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为内容的“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则是法治得以实现的法律制度保障,两者同属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指导下的制度设计,同质而不同型.

最后,结合教材编写体系,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实现方式进行具体而深入的分析.在这一部分,实证分析为主、理论分析为辅,关注法律运行的微观层面,因为“批判的武器当然不能代替武器的批判,物质力量只能用物质力量来摧毁”[2]9.具体来说,主要讲解的内容是教材第六章第四节中的“全面依法治国的基本格局”、第二节中的”社会主义法律的运行”和第三节中的“我国的宪法和法律部门”、第七章中的第二节“培养社会主义法治思维”以及第八章“行使法律权利履行法律义务”,其基本的逻辑结构和内容为:将“全面依法治国的基本格局”和“社会主义法律的运行”结合起来,讲清楚法律制定、法律执行、法律适用和法律遵守是法律运行的客观规律,而以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和全民守法为内容的全面依法治国基本格局是在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指引下尊重法律自身运行规律的反映,是对法律实际品格的具体要求,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具体体现.从立法层面,在“我国的宪法和法律部门”部分主要介绍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和逐步完备的过程,尤其是新中国成立以来在特殊的历史背景下先后制定了四部宪法,而1982年宪法到目前为止又历经四次修改,法律反映现实的程度加强,立法的科学化、化水平大幅度提高;从执法和司法角度,在“培养社会主义法治思维”部分,重点介绍严格执法和公正司法的内部条件,也就是尊重法律首先要求权力对法律保持敬畏,权力应该受到限制需要放进“制度的笼子”,权利若要有保障必须用权力限制权力,法律公平不代表事实公正,但适当的程序设计却是让正义不再缺席不会迟到的最低程度的共识;从守法角度,在“行使法律权利履行法律义务”部分,着重介绍我国法律保障的公民权利体系和构成,说明没有无权利的义务也没有无义务的权利,自由、平等、公正、正义诸如此类的美好价值在每个个体实现的前提条件是尊重他人权利、承担个人义务,所有权利都应受到救济,否则便不再是现实的权利,现阶段我国公民权利的公立救济水平和层次已有大幅度的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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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高校思想政治教育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契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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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高职院校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应该与高职教育人才培养模式相吻合 高职教育注重“工学结合”培养人才,注重学生实践能力的培养 因此高职院校大学生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应该注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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