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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类本科论文范文 跟美国、日本农业礼会化服务体系经验借鉴以中国河南省为例方面本科论文范文

主题:服务论文写作 时间:2024-03-21

美国、日本农业礼会化服务体系经验借鉴以中国河南省为例,该文是关于服务研究生毕业论文范文和服务体系和农业和中国河南省相关硕士学位论文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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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小平

(河南工业贸易职业学院 郑州450012)摘 要: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是现代农业发展不可缺少的支持力量,是一个国家或地区农业发展水平的重要标志,也是衡量一个国家或地区农业现代化的主要标准之一.美国、日本在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发展方面积累了大量成功经验.他山之石,可以攻玉.本文通过对以美国、日本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进行对比分析,试图为中国河南省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构建提供切实可行的理论依据与实践经验借鉴.

关键词:农业社会化服务;美国;日本;经验;借鉴

DOI: 10. 13856/j. cnll-1097/s. 2016. 04. 007

作者简介:田小平(1968-),男,工商管理硕士,副教授,研究方向;企业管理、公司治理.

随着河南省农村产品经济向市场经济转换、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转换,特别是伴随农产品商品化、专业化和分工程度的逐渐提升,农户家庭的基本职能发生了重大的变化,农户家庭作为从事商品生产的实体,开始面向市场,农户不仅从事农业生产活动,还从事农业生产资料购销、农产品加工、销售等经营性活动.为此,农户必须根据市场供给、需求情况进行生产决策,这就迫切需要一个功能完善、机制健全的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帮助单个农户解决在生产过程中遇到的各种难题,完成单个农户家庭难以完成的复杂生产经营活动,农业社会化服务应运而生.从本质上来说,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是指为农业生产经营活动提供社会化服务的组织机构与方法制度的总称,在综合利用社会各方面力量的基础上,农业社会化服务克服了农户小规模经营、家庭经营的弊端,适应市场经济体制的全面要求.美国、日本在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发展方面积累了大量成功经验,形成了各具特色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总结、对比分析美国、日本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的成功经验与做法,对中国河南省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的构建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与实践价值.

1 中国河南省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存在问题分析

几十年来,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为河南省农业产前、产中、产后各个环节提供了相互关联、配合补充、全方位的、纵横交错的社会化服务,有力地促进了农业生产的健康发展.然而,河南省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仍不太完善,仍然存在着一些问题.为了解河南省农村社会化服务体系现状、存在问题,为政府部门制定有针对性的惠农政策提供依据,河南工业贸易职业学院农村社会化服务项目组于2015年6~8月对河南省28个县,392个乡镇,800个村农民做了典型抽样调查.本次调查,共发放调查问卷826份,收回调查问卷815份.其中,有效问卷800份,问卷有效率为98. 2%.有效问卷的样本农民工平均年龄43.5岁;女性263人,占32. 9%,男性537人,占67.1%.

1.1制度尚待完善,机制尚未理顺

整体来看,河南省政府部门对农业社会化服务的相关支持(扶持)措施较少,尤其缺乏针对公益性组织(机构)支持,严重制约了河南省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效率.具体而言,以下两个方面的问题较为突出.

(1)财政支持力度过低.农业服务网点由于服务具有公益性,大多仅能保本微利,很多甚至亏损,难以走上自我发展、良性循环的道路.如中牟县财政为每个乡镇农经服务站配备了一辆办公用车辆,然而,由于经费紧张,仅有的一辆农业技术服务车也不能保证及时地深入到田间地头,直接影响了工作人员的积极性.调查发现,仍有相当一部分县、乡农技人员工资待遇偏低,例如,濮阳县子岸乡一位52岁的在职高级农艺师,其2012年前平均月收入只有480元,2014年月收入才达到1 680元,比同级别事业单位人员的工资低近1 500余元.另外,由于优惠政策不及时落实,人才外流严重现象时有发生,导致现有工作人员素质偏低,年龄偏大.调查显示,在河南省县、乡两级农业技术推广组织(机构)中,实有专业技术人员数量仅占应配备人数的55%左右,其中,45 -55岁以上农技人员占到47%,具有大专科及上学历占10%;35~45岁以上农技人员占到37%,具有大专科及上学历占7%;而35岁以下农技人员仅占16%,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占6%.

(2)法制建设滞后.目前,对于供销社系统而言,国家层次欠缺专门立法,地方也尚无专门的地方性规范,使行业发展处于一种“无法”可依的状态,侵权事件时有发生.如一些地方随意平调供销社资产,致使其经营活动受到严重干扰.调查显示,有82.1%的农民认为现阶段供销社系统整体状况“较差”和“一般”,40. 8%的农户希望政府部门能够尽快制定地方性规范,20. 2%的家户希望政府部门能够开展专门立法.

1.2服务的水平、层次过低

当前农村社会化服务仍然是低水平、低层次,小规模、窄覆盖.如表1所示,除了农业生产服务、农业技术推广服务、农村商品流通服务超过50%外,其他各项服务的覆盖面均低于50%,其中,只有农业信息服务的满意人数超过50%.具体原因:从服务主体来看,管理机制不顺、服务队伍素质不高、工作经费严重缺乏等的公益性农业服务主体已无法满足各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对农业社会化服务的个性化、全程化及综合化的需求.从服务水平来看,由于农业服务组织(机构)与农民之间是“提供社会化服务,收取服务费用”的关系,社会化服务质量与农业最终生产成果不直接相联系,对农业技术服务工作也缺乏操作性较强的硬性约束,以至于部分服务组织(机构)、服务人员在工作中过于重视经济利益,片面追求盈利,极大地挫伤了农民接受技术性服务的积极性.

1.3基层组织农业社会化服务能力不高

河南省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头重脚轻现象十分突出,重视县级以上服务体系建设,忽视了基层服务,乡级农业社会服务工作站人手少,技术力量十分薄弱,甚至乡村一级还出现了断层现象.大多数农村集体经济机构(组织)经济实力薄弱,组织机构涣散,也难以有效承担起农业社会化服务的主要职能,乡、村两级的社会化服务能力已远远不能满足农户日益增长的社会化服务的需求.此外,由于河南省不同地区间农业资源配置、经济发展水平与社会因素的差异,不同区域农业社会化服务的费用不同,导致社会化服务能力差异也较大.调查结果显示,由于合作社不能有效提供农民所需的技术和市场信息,21.8%农户认为合作社的作用明显,70.2%农户认为合作社作用一般,8.0%农户认为合作社的作用几乎没有.

1.4现代农业服务的推广程度低

从农产品销售渠道来看,87.1%农户是自家销售和小贩上门收购,合作社销售发挥作用不到12. 9%;在农业技术服务方面,86. 7%的农业技术是靠农民自己摸索和向其他农户学习而来,合作社提供技术的比例是13.3%,特别是农资购买、技术扩散、融资服务等方面,合作社提供的服务与农民日益增长需求还存在很大差距.导致河南省现代农业技术服务推广程度不高原因:一是家庭承包经营规模普遍较小,极大地限制了农民采用新型农业技术服务的经济动力.二是部分农民传统的农业经营理念比较强,其主动采用新型科学技术或规模经营的意愿不强,接受新型事物需要一个漫长过程.三是河南省农村劳动力老龄化、妇女化等现象十分突出,农户即使有接受现代化农业技术服务的主观需求,也缺乏相应的实际操作能力.

2美国、日本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分析

美国、日本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初期就已建立了适应本国国情的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然而,由于各国农业经济发展的深度与广度、自然资源等条件的差异,美国、日本形成了功能完备、各具特色的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对美国、日本农业社会化服务发展体系进行分析,对设计符合中国河南省省情的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具有重要理论与实践意义.

2.1美国

美国以其不到世界0. 3%农业劳动力生产出了占全球产量绝大部分的农产品.美国农业部门之所以具有如此强大的生产能力,不但因其拥有极高的现代化生产力水平,还与其高度完善、健全的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密切相关.

2.1.1服务主体

经过100多年的发展,美国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已成为其现代化农业经济过程必不可少的重要组成部分,依照服务主体之间差异,美国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由3个部分组成(图1),即政府部门主导的农业教育、科研与推广系统,私人资本公司(企业)系统,农场主合作社系统.3个系统之间相互补充,相互促进,将美国农业现代化推到了极高的水平.为农业生产经营活动提供及时、全方位社会化服务,除了在全国农村地区建设农业生产基础设施(如农产品运输、电力供应、农田水利等),为农业生产提供便利运输、流通条件之外,美国政府还组建了功能完备的农业教育、科研与推广体系.1862年在《莫里尔法案》等法律基础之上,美国建立了完善的农业教育、科研与推广体系,其中,农业大学系统主要承担着农业科技教育、普及与推广职责.目前,美国农业大学已成为农业科技推广与科研中心场所.除了大量招收、培养农业科技人员之外,还定期或不定期地举办具有科学技术普及性的初级培训班与成人学习班.此外,美国还成立了专业的农业技术研究系统,该系统由美国农业部农业研究局、农业经济研究局、农(林)业局组成的联邦农(林)业研究系统与由各州农业研究站、实验局组成的州农业研究系统两个部分.

(2)私人农业社会化服务系统.私人农业社会化服务系统主要通过合同制、农工商综合体两种形式为农业提供完善的服务.其中,合同制是在严格明确当事人责权利的基础上,私人公司(企业)通过与农场主签订协议,约定以直接的业务往来向农场主提供社会化服务的一种经营模式.此模式以协议为纽带,既可以充分发挥协议当事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灵活性及主动性,又具有协议严格、强大的执行力.合同制已经成为美国目前私人公司(企业)与农业生产经营活动直接结合的一种主导模式.农工商综合体是指以农产品为中心,把农业生产经营与其产前、产后相关的工商业务有机地结合起来的一个经济联合体.

(3)合作社农业社会化服务系统.农场主合作社是美国农场主为了切实保护自身经济利益,共同对付商业垄断性组织(机构)而自愿形成的集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为一体的综合性服务组织(机构),主要包括农业生产组织、农产品销售组织、农产品购买组织等.美国合作社农业社会化服务系统包括两个支撑体系:一是农业合作信贷体系,其弥补了农场主融资门路窄、资金来源不足的问题.二是民间发展农村电力、电话事业.1936年,美国政府成立了农村电气化管理局,逐渐形成了国家资助与民间资本共同投资农村电力、通信事业的社会服务机制,完全解决了私人经营电力、电话公司(企业)因耗费资金过大、成本(费用)高而不愿意投资农村的问题,为推动农村电力、通信业务的普及做出了巨大贡献,推动了美国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的健康发展.

2.1.2服务形式

美国农业社会化服务主要有3种典型模式组成,即“公司十农场”“公司十农户”与合作供销,其涵盖了美国农业生产经营的每一个环节、每一个领域,为美国农业生产经营活动提供了全天候、全方位服务.其中,“公司十农场”模式主要表现在农产品加工、储存、销售领域;“公司十农户”模式几乎涉足到农业产前、前中、产后每一个领域;合作供销模式主要是向农民提供多元化、多样化服务,如农产品采购、销售及运输、贷款、保险等.

2.2日本

日本农业以小农经济为主体,农业生产规模小,然而,日本农业社会化服务却具有强大的组织性,高效的工作效率,农协是向农民提供农业社会服务体系的中坚力量,全国大约99%的农户加入了农协组织.

2.2.1服务主体

自第二次世界大战以来,以农协为典型代表的一大批农业经济协会(组织)日趋活跃在日本农业生产经营的每一个环节,发挥了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日本农协主要为会员提供业务指导与技术服务,日本农协由基层农协联合会和农协会两级组成(图2),日本农协农业服务机构覆盖所有农村、每个农业领域(环节),已成为日本集农业、农村、农户为一体的综合性社会化服务组织.

2.2.2服务范围

日本农协的经营服务范围大体可以分为以下几个方面:

(1)购销事业服务.主要包括为农民生产资料、生活资料,代为销售农副产品,日本农协把入会会员零星、小批量的购销事项集中起来,形成大规模供求者,这样,既可以节约农户交易成本,享受大宗农产品进出的优惠,叉可以避免中间商盘剥,使农户在市场竞争中处于更加有利的位置.

(2)信用事业服务.这是日本农协重要职责之一,主要向会员提供存款、贷款等方面服务,同时,也向日本农民提供票据贴现、外汇兑换等金融服务.日本农协吸收的农民存款始终在50%以上,为日本农业发展提供了强有力的金融支持.

(3)保险事业服务.日本农协的保险事业服务由3部分组成,即互助救济、融资服务与日常生活,涉及养老保险、生命保险、安全保险等20多个项目,为确保日本农业生产的稳定、农民安居乐业提供了强大后盾.

(4)指导事业服务.日本农协的指导事业服务主要包括农业生产服务、日常生活服务和经营管理服务3个方面.其中,最主要的是经营管理指导,日本农协针对农民生产经营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制订整个农村发展计划,具体指导农田基本建设,统一农产品品种、动物饲养等标准,进行科学技术交流与培训,直至农产品销售经验指导.

(5)医疗事业服务.日本各级农协组织承担了大部分农民的医疗事业服务,即为农民提供健康教育、疾病预防、保健知识讲座、定期体检等方面服务.

此外,日本农协还参与农业信息服务设施、土地改良等其他工作,并协助当地政府加强对农民、农村各项工作的业务指导和日常管理.由此可见,日本农协在推动日本农业经济健康发展、农村技术进步中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

2.2.3服务形式

对农业生产经营活动提供资金补贴是日本政府向农民提供社会化服务的主要形式之一,在日本政府预算中,专门设置有“农田水利基本建设款”这一项目,为日本农民兴建大型农田水利工程提供资金支持,假如有农民个体或农民团体直接参与投资农田水利工程建设,日本各级政府部门也会承担70%~80%工程建设费用.日本法律明文规定,农民个体、农民团体(协会)购买大、中型农业设备时,日本政府部门将会承担投资总额的30%~50%.此外,日本政府还通过金融机构长期向农民提供低息、无息贷款,为农民引进新型农业技术、应对自然灾害方面提供了强大的资金支持.

2.3美国、日本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共同点分析

(1)为农业生产提供了强有力保障.美国、日本两国完善的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为其农业生产经营活动提供全方位服务,为确保农业生产资料的及时投入,专业融资服务支持等方便提供了一站式服务;同时,还为农业生产活动带来了先进的科学技术,节省了生产时间,大幅提升了劳动生产率,为广大农民带来了巨大经济实惠.

(2)内容丰富、形式全面.美国、日本农业合作组织以向农业生产提供方位服务为其工作宗旨.比如,两国私人公司(企业)将农业社会化服务与本公司(企业)经营业务对接,在为农民提供技术服务的同时,也实现了公司(企业)经济利益最大化目标.另外,美国、日本不同层次(类别)的农业社会化服务主体提供了覆盖农业生产、加工、销售一切服务,从产前生产资料的购买,到产中技术、资金、信息服务,产后的加工、储存、物流、销售服务等,每一道环节都可以受到高效、周到的服务,农民任何要求均可得到及时满足,真正做到了让农民无后顾之忧.

(3)农业社会化服务主体多元化.美国、日本农业社会化服务主体涉及政府部门、社会组织(协会)及私人组织,服务主体呈现出多元化、多样化趋势.其中,政府部门负责一些资金投入量大、具有公益性质、经济效益回收慢的工程项目,如农田水利工程、道路交通设施等.社会组织(协会)一般负责的是科学技术含量高、专业技能较强的项目,如农业科学技术服务、市场信息服务等.与前二者相比,私人组织服务范围十分广泛,服务形式灵活多样.不同主体之间分工明确,服务过程中,它们相互配合、互相协调,各自发挥自己的优势为农业发展服务.

3美国、日本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对中国河南省启示

由前文可知,由于美国、日本自然资源条件及农村经济发展情况不同,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在政府部门的作用、服务组织模式及服务体系主体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异.美国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主要由公共、私人、集体3部分构成,日本则以农协为中心展开农业社会化服务工作.下面结合中国河南省农村社会化服务实际情况,提出相关政策建议.

3.1 充分发挥政府的重要作用

目前,河南省农村商品经济仍不太发达,无论是农户、农业企业还是交易市场(媒介)都不太成熟,政府部门的政策与资金支持就显得尤为重要.从美国、日本等农业发达国家的经验来看,政府部门对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不仅通过行政手段直接参与建立和经营,而且还通过经济、法律等措施全面推动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的完善.具体来说,尽快制定完善基本的、系统的农业法律规范,形成一个支持农业社会化服务发展的法律体系,使河南省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有章可依,有法可循;发展农业交通、通信产业,降低交易费用.政府部门要加大对农业教育、科研、技术等农业科技推广体系的投资力度,全面降低农民获取农业技术的费用.

3.2积极发展以合同制为主的社会化服务

把乡镇企业纳入到河南省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中来,重点发展农副产品加工、配送、保鲜等产业,大力鼓励发展以合同制为主要内容的工商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在农业企业与广大农户家庭之间建立起稳定、可靠、长期的生产、供应和销售关系,最大限度地降低农业企业从事农业生产的成本,同时也建立起了完善的利益分配机制,确保农户可以分享农产品加工、销售等环节的增值.

3.3加强农民对现代农业社会化服务的接受动力与承接能力

一是提升农业生产的职业含金量,加强农民对农业社会化服务接受的主观能动性.二是紧紧围绕农业主导产业开展生产技能与经营能力方面的培养、培训,加大农村实用人才培训规模.三是积极探索建立具有公益性的农民培养、培训机制,加快构建河南省新型职业农民、农村实用技术型人才的培养、认定和支持体系,在条件成熟的农村地区,可以率先开展新型职业农民培养认定试点,并与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注册直接挂钩.

3.4优先发展农业合作组织服务体系

从美国、日本两国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实践来看,农业合作组织在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中起到了中流砥柱作用.通过农民自主联合而形成的合作组织更能够真正地代表农民的利益,也更加符合河南省农业生产经营分散、细小的实际情况,因此,需要从农村实际出发,在自我管理的基础上,以农业合作组织为基石,通过互助合作方式,将农业公共服务组织(机构)、涉农生产企业及社会力量联合起来(图3).另外,在积极发挥农业合作组织优势的同时,充分发挥政府部门作用,为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提供政策上的优惠,为河南省农业生产提供强大动力源泉.

3.5加快农业生产及产后的综合性服务

农业生产是一个时间跨度大、非常漫长的过程,产前、产中到产后每一个环节都不能缺少,日本、美国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基本上涵盖了每个环节及整个过程,全面实现了农业生产标准化.目前,河南省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在农业产前、产中发展迅速,但在产后服务方面还存在某些问题,如产后服务(加工、运输等)不到位,不能与产前、产中环节有效地衔接起来,为此,必须加强农业产前、产中、产后3个阶段支持力度(图4),全面提升农业各阶段社会化服务的专业化程度,加快农、工一体化建设步伐,实现工业发展、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全面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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