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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权力监督方面专升本论文范文 与中国苏区执政时期干部权力监督的经验和类在职毕业论文范文

主题:权力监督论文写作 时间:2024-04-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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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局部执政的伟大开端始于苏区.中国在大革命失败后的较短时间里,获得在苏区的执政地位,进行局部执政.尽管局部执政的时间仅3 年左右(从1931 年11 月7 日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政府诞生,到1934 年10 月中旬中国工农红军主力长征为止),但执政经验却是十分丰富和珍贵的.其中重要的一条经验,就是在反贪治腐实践中,党领导下的苏维埃政府建立了行之有效的对于苏区领导干部的权力监督机制.

一、苏区时期党对少数贪腐干部的严惩

在中国领导下经过轰轰烈烈的土地革命斗争建立起来的苏维埃政权,是为工农群众建立起来的政权.苏区的各级党政领导干部,都是土地革命斗争中涌现出来的中坚骨干,他们中的绝大多数人都经历了严峻的革命锻炼和组织考验,有很高的革命觉悟,甘当公仆,全心全意为苏区人民谋利益,开启了人民政权的划时代新风,得到了苏区人民的由衷拥护.

但是,新生的苏维埃政权毕竟是在旧社会深厚的封建土壤中诞生和成长起来的,少数干部不可能很快剔除旧社会的传统陋习;党和苏维埃政府的各级工作人员,绝大部分出身于农民和小资产阶级,其狭隘、自私、保守等特性也不可避免地被带进党和苏维埃政府中来;党领导的苏维埃政府还处在初建时期,各项制度还不完备、健全.此外,被推翻的剥削阶级不甘心退出历史舞台,挖空心思地采取各种手段和利用旧思想旧传统腐蚀党的领导干部;新生的苏维埃政权还处在反动势力的包围之中,斗争环境十分艰苦.种种因素的诱发,官僚主义和贪污腐败等工作作风与生活作风就不可避免地在少数意志薄弱的干部身上体现出来.

《红色中华》作为当时苏维埃政府的机关报,对因权力导致的干部腐败现象,曾毫不留情地给予了揭露和批判,大致可以归纳为以下几种类型:

一是官僚主义型.《红色中华》指出:“宁都戴坊区政府,发起伙食来就有十多人的伙食费,做起工作来,只有主席文书伙夫,其余的通统走回家去了,甚至写几封信催促都不回政府工作,有时有几人在政府,就摆起架子来了.苏区养了四匹马,上街(几步路)吃酒也骑匹马,回屋家种禾也骑匹马,下乡十里或十几里的,也骑匹马……”①

二是享乐主义型.《红色中华》指出:会昌县西岗区政府“打土豪捉来一个土豪婆(靖卫团总的媳妇)罚了大洋四十元,结果未交款;由一个委员拿去做了老婆,款也不罚了.每个月区政府开支在三百元以上,小蜜政府把打土豪没收来的东西,留给委员们享受”.①

三是以权谋私型.《红色中华》指出:“石城县革命委员会主席,最近他家由县城对河搬到城里来住,放了很多鞭炮,热闹得很,收了群众的很多贺礼,有送几个毫洋的,有的送一二块大洋的,据说收了不少的花边.有人诘问他,为什么收群众的贺礼和花边?主席的回答:‘这是他们自己愿意送我的,为什么不收?!’”②又如,1932 年5 月上旬召开的江西省第一次工农兵代表大会通过的《财政与经济问题的决议案》也反映了领导干部中表现出来的以权谋私情况:“贪污腐化更是普遍,各级政府的工作人员随便可以乱用隐报存款吞没公款,对所没收来的东西(如金器物品等)随便据为己有,实等于分赃形式.”[1(] P557)

四是贪污浪费型.《红色中华》指出:兴国、万泰、赣县等县政府,“每月开支浪费得很,一个区政府每月要用到四五百元的经费,有一个区政府每月的信封用了二千九百个,吃仁丹一个人一天吃了八包.诸如此类的很多,这是何等骇人听闻的事啊!不仅如此,像兴国县主席与财政部长,鼎龙区财政科长,兴国所办的国家商店的经理等,吞没公款,账目,扯旧账造新账,等等贪污舞弊情形,更为严重.还有一种普遍的现象,就是将存款打埋伏,隐藏不报,差不多在兴国各区都是这样做.真是无奇不有的怪现象!”③

上述情形,反映了苏区局部执政时期,江西根据地一些党政机关的少数领导干部利用职权腐败的典型情况.有研究者认为,当时福建苏区的情形也与江西苏区大抵相同.“甚至连一级党政机关中,也存在着铺张浪费现象,还有少数工作人员利用手中职权,贪污公款,挥霍浪费.如《红色中华》披露:财政部征发局的刘忠四,‘贪污公家的鹿茸一包,高丽参二支,当归二支,以及多种物品’;互济总会财政部长谢开松,‘手指上戴着公家金戒指二个’,‘二千多元开支下落不明’,发动难民开采铁矿时,‘要他们买鸡子猪肉给他吃’,侵吞‘难民开矿的伙食费’,等等.”[2(] P259-260)

在苏区物质条件并不丰裕的情况下,极少数领导干部缺乏公仆意识,头脑中还存在旧社会做老爷的陈腐观念,把与人民政权格格不入的思想和行为带到新生的党和政府的执政行为当中,造成了恶劣影响.对于少数领导干部滥用权力的腐败行为,党和苏维埃政府一直保持高度警惕,对发现的问题深入调查研究,分析原因,提出应对措施,将发现的情况即时暴露、公开,不隐瞒丑恶现象,对调查发现和揭露出来的干部腐败案件,采用铁腕手段,予以坚决查处打击.从1932 年4 月至1934 年3 月,苏维埃政府和江西省苏维埃政府先后查处了5 起以权谋私的贪污腐败大案要案,处决了9 个贪污腐败分子,包括对时任胜利县苏维埃政府主席钟铁青因贪污公款、作风败坏判处死刑,对于都县苏维埃军事部长刘仕祥因贪占公款、经商谋私予以决,等等;同时先后对苏区数百起贪污腐败案件分别进行了定罪量刑的查处.苏区党和苏维埃政府对腐败领导干部的查处举措,彰显了党和苏维埃政府反贪治腐的决心,震动了苏区,大快人心.

二、苏区建立系统严格的干部权力监督机制

苏区在较短时间里构筑起牢固的执政基础,形成社会秩序良好、人心向往、群众拥护的良好局面,与党和苏维埃政府建立权威高效的监督机制分不开.干部权力腐败监督机制的建立,为苏区干部廉洁自律好作风的形成营造了良好的外部环境和体制保障,从而让人民从党和苏维埃政府这里看到了希望.苏区建立的针对各级苏维埃政府及其领导干部的权力监督机制,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党的自我监督

苏区把党的纪律建设放在十分重要的位置,使党纪成为遏制党员干部腐败行为的利剑.1931 年11月,党在瑞金召开苏区党代会,建立健全了党的纪律监察机构,同时严肃查处了一批违纪案件及涉案领导干部,坚持做到在纪律面前一律平等.于1933 年9 月17 日作出决议,决定“在党的监察委员会未正式成立以前,特设立党务委员会,各省县于最近召集的省县级代表大会时选举省县级的监察委员会,成立各省县监察委员会.”“党务委员会及省县监察委员会的职责,在于以布尔什维克的精神,维持无产阶级党的铁的纪律,正确地执行党的铁的纪律,保证党的思想和行动的一致,监视党章和党决议的实行,检查违反党的总路线的各种不正确的倾向(官僚)主义及腐化现象等,并与之作无情的斗争”[3(] P340).党务委员会和省县级监察委员会的建立和完善,对于党员干部可能产生的权力腐败起到了有效预防和遏止作用.

(二)政府监督

一是完善监督机构,履行监察职能.苏区各级苏维埃政府设立工农监察部,专门负责对政府机关和政府工作人员进行检查监督.苏区工农监察部(1934 年1 月改设为工农检察委员会)成立以来,与地方各级工农监察部一道,在反对干部权力腐败方面开展了卓有成效的工作.从1932 年春至1934 年春,工农监察部组织多次集中检查.1932 年9 月开始,集中检查各级政府执行优待红军条例情况;1932 年12 月开始,集中检查苏维埃政府机关和地方武装中的贪污腐化动摇分子;1933 年11 月开始,集中检查党政群机关和国家企业机关中的贪污浪费腐败分子.这几次自上而下的集中检查,发现和查处了一批违法乱纪、贪污腐败分子.如1932 年春,派人到兴国、万安、赣县等县检查财政情况,发现兴国县主席和财政科长、鼎龙区财政科长,以及兴国县所办的国营商店经理等人,存在吞没公款、伪造账目、扯旧账造新账等贪污舞弊行为;不少地方还存在一种普遍现象,即将存款打埋伏,隐藏不报.对此,苏区苏维埃政府命令江西省苏维埃政府,将兴国县主席、财政科长、龙鼎区财政科长、国营商店经理一律撤职查办,并移送法庭审判[4].日常情况下,各级工农检察部还直接受理人民群众的揭发、检举和控告,并做到及时处理.

二是适时检查巡视,形成常态机制.苏区各级政府机关不定期地派出巡视员或检查团,对下级政府工作机关实行工作指导和检查.苏维埃组织法规定,和省、县苏维埃政府各部门都应设专职巡视员,专门负责对下级对口部门进行工作巡视、指导、督查,发现问题及时指出纠正,并向上级报告.如1932 年2 月2日,苏维埃人民委员会发布《切实执行工作检查》的第五号命令,要求各级政府从当年3 月1 日到3 月31 日,利用一个月时间,认真检查执行上级命令、法令和政策执行的情况,以及春耕、选举、优红、节俭和防疫、肃反、戒严等方面的情况,将检查结果及时向上级汇报,将典型案例写成调查报告,公开在《红色中华》报上发表.

(三)审计监督

苏区的审计监督,是指审计部门专门在经济领域对各级党政机关及国家企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进行检查监督,以防止干部贪污腐败现象发生的有力举措,它实质上是政府监督的一部分.苏区的审计委员会尽管成立得较晚(1933 年9 月成立,直接受执行委员会领导,此前由财政部审计处负责),但以阮啸仙为主任的苏维埃政府第一个审计委员会一经成立,即不辱使命,严格履行审计监督职能.对审计委员会的审计情况,《红色中华》进行了实事求是的公开报道,其内容不乏对工作成效的肯定,但主要还是揭示问题.如审计委员会的一份报告指出:少数干部“阶级警觉性不够,如土地部会计科长王宗元是一个地主,在我们突击队发现他的贪污时,他就开小差逃了,几乎被卷去巨款……有些工农出身的干部,不会写算,不懂管账,差不多成了一般的现象”①.又如,审计委员会对中革委总卫生部下属单位医院、疗养院、残废院、疗养所、卫生学校进行调查审计后指出:“从节省运动推动医院工作还做得很差”,“五、六两月各院中还发生许多贪污事件”②.总务厅左祥云贪污案和瑞金县苏维埃政府财政部会计科长唐仁达贪污案,就是审计委员会与工农检察部协同*的.审计委员会对苏维埃政府的各个工作部门进行的独立、公开、认真的审计工作,有效地促进了苏区党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经济和行政管理的改善,有效遏制了贪污腐败和官僚主义的蔓延,树立了党和苏维埃政府在人民群众中的良好形象,开创了中国苏区执政时期审计监督工作的先河.

(四)媒体监督

苏区将媒体监督作为防止和抵御苏维埃党政机关和苏维埃工作人员贪污腐败及官僚主义等不良作风的重要手段,也是苏区党和政府的一项极为重要的工作职能.1933 年12 月1 日,局常委、宣传部长兼党报委员会书记张闻天,在局机关刊物《斗争》上撰写专文指出:“我们的报纸是革命的报纸,是工农的报纸,是阶级斗争的有力武器,我们对于一切损害革命利益,损害苏维埃政权的官僚主义者,贪污腐化分子,浪费者,反革命异己分子,破坏国家生产的怠工工人等,必须给以最无情的揭发与打击……这样来改善我们各方面的工作,来教育广大群众.”③

限于革命年代的环境条件,党和苏维埃政府没有像今天这样发达的媒体和通讯可供利用,但苏区从到地方各级党政机关、群众团体和红军部队,依靠报纸刊物,充分发挥其舆论监督功能.《红色中华》报的职能之一就是恪守“批评、监督、拥护的责任”④,特设“突击队”“铁帚”等专栏,专门揭露批评各级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中存在的官僚主义、贪污浪费等消极腐败现象.政府副主席项英亲自带头撰写相关批评文章,发表在这个专栏上.为了更有效地弘扬主旋律,阴暗面,《红色中华》报后来又增辟“红版”“黑板”等栏目,“红版”中刊登表扬先进事迹类稿件,“黑板”中刊登批评稿件.红政治部主办的《红星》报,辟有“铁锤”“批评”专栏,苏区执行局的《苏区工人》开设有“批评与指导”“反对贪污腐化”等专栏,地方省报开设有“烈焰”、“学与法”、“苏维埃法律”、“读者言论”等专栏,对红军部队政府机关存在的各种不良现象进行不留情面地批评、抨击.共青团局主办的《青年实话》刊物辟有“轻骑队”专栏,中华全国总工会苏区执行局主办的《苏区工人》辟有“反对贪污腐化”专栏,其他许多报刊也都辟有各种批评专栏,使苏区存在的各种消极腐败现象处在强大的舆论监督之下,使党政干部中的权力腐败无处遁形,确保了苏区党和苏维埃政府领导干部的清正廉洁.

(五)群众监督

苏区苏维埃宪法大纲专门规定,苏维埃政权是工农的政权,群众有权派自己的代表参加国家政权的管理,有权对苏区党政工作人员实行监督.为了让工农群众充分行使监督权利,苏维埃政府在工农监察部设立控告局,强调苏区“公民无论何人都有权向控告局控告”[1(] P165).1932年9月6 日颁布的《工农监察部控告局的组织纲要》规定:在工农居民集中的地方,可设立控告箱,便利工农群众投递控告材料;各工农监察部还可以指定可靠的工农分子代替控告局接受群众的控告材料;控告局只受理对苏维埃国家机关或经济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控告材料,不受理私人争执的控告书等.控告局收到群众的控告材料后,颁发证书给调查员并组织调查员立案调查;如系突发事件,直接责成相应机关调查处理,事后向工农监察部作出报告.控告局对受理的所有案件,都以案卷形式向工农监察部报告.《工农监察部控告局的组织纲要》还十分具体地指明:“人民向控告局控告,可用控告书,投入控告箱内,或由邮件均可,不识字的,可以到控告局用口头控告,有电话的地方,也可以用电话报告控告局.”同时还强调:“控告人向控告局投递的控告书,必须署本人的真名字,而且要写明控告人的住址,同时要将被告人的事实叙述清楚,无名的控告书一概不受理,倘发现挟嫌造谣借端诬控等事,一经查出,即送交法庭,受苏维埃法律的严厉制裁.”[5(] P416-417)苏维埃政府还在各国家机关、企业、工厂、作坊、矿山、学校、社会团体、街道、村落中建立不脱产的工农通讯员队伍,组成“突击队”“轻骑队”,不定时地明察暗访,突击检查.“突击队”是群众监督党员干部的一种新方式.1932 年8 月13 日,工农检察院颁布了《突击队的组织和工作》的文告,规定苏区内凡有选举权的人都可加入突击队,在工农监察部指导下,利用休息时间对苏维埃机关和国家企业的政策执行情况以及出现的贪污腐化和官僚主义问题,进行公开检查或暗中查访.“轻骑队”则是苏区共青团于1932 年发起建立的一种群众性监督组织,被认为是“与官僚主义消极怠工,和贪污、腐化现象斗争的一个重要武器,是群众对于这些分子监督的一种最好成绩的方式”①.“轻骑队”的工作内容与“突击队”大致相同,但只有检查权,没有处决权.由此看出,苏区通过赋予群众相当力度的权利,实施对党政机关及其领导干部的监督,在革命时期的斗争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六)法律监督

为了保卫来之不易的红色政权,对于那些以权谋私、官僚主义、腐化堕落并触犯苏维埃刑律的贪污腐化干部,不论职务高低,一律绳之以法,决不姑息迁就.苏维埃执行委员会于1933 年12 月15 日发布了《关于惩治贪污浪费行为的二十六号训令》,其相关规定,对于80 多年后的执政党而言,仍然具有很好的比较与借鉴价值.比如有如下规定:凡苏维埃机关、国营企业及公共团体的工作人员,利用自己地位贪没公款在五百元以上者,处以死刑;贪污公款在三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者,处以二年以上五年以下的;贪污公款在一百元以上三百元以下者,处以半年以上二年以下的;贪污公款一百元以下者,处以半年以下的强迫劳动[5](P224).1930 年3 月25 日通过的《闽西第一次工农兵代表大会宣言及决议案》有更严格的规定:“侵吞公款至三百元以上的、受贿至五十元以上的、假借政府名义私打土豪有据的决.”[1(] P86-87)

苏维埃政府惩治贪污犯罪的法律措施,对意图以权谋私的领导干部产生了极大的威慑作用.如对苏区的左祥云贪污案、唐仁达贪污案以及被称为“苏区第一案”的于都县苏维埃主席熊仙璧贪污案等案件的处理,都是依照上述法令量罪定刑的.在严刑峻法和有法必依的情况下,截至1934 年3 月底,在苏区一级政府机关被检举的大小贪污分子,共计43 人,其中被送法庭制裁的29 人.查出的贪污款项2053.66 元②.苏区各级司法机关充分运用法律武器,及时侦查和处理了干部队伍中的权力腐败行为,有力促进了苏区干部廉洁自律作风的形成.

三、中国苏区执政时期干部权力监督的现实启示

中国苏区执政时期干部权力监督的经验,对于新的历史条件下执政党开展反贪治腐,无疑具有很好的现实启示价值.

(一)建立干部权力监督机制是的重要手段如前文所述,苏区时期干部队伍中同样存在权力腐败的问题,某种程度上其产生干部腐败的诱发因素比今天还要多,但党和苏维埃政府能够从实际出发,掌握党员干部队伍建设的特点、规律,抓住的根本,通过建立坚强有力的干部权力监督机制,有效遏制了少数干部的腐败行为.我党处在艰难创业时期,如果没有一系列反贪治腐的监督措施,任由少数腐败干部的行为造成的恶劣风气在苏区蔓延,群众必然对党及其领导下的政府失去信心,以后的革命更将无从谈起.如果不对革命队伍中的腐败分子进行毫不留情的清理,缺乏有效的监督措施,决不可能形成当时那种军民与共、人民拥戴的良好局面,更不会形成“空前的真正的廉洁的政府”①.实践证明,党的红军队伍不断发展壮大,根据地的地盘日益扩展,并形成了苏区人民群众与党一道参战和斗争的壮观局面,这完全与苏区的党和苏维埃政府加强干部队伍建设,尤其是构建干部权力监督体系密不可分.易言之,建立党的监督、政府监督、审计监督、舆论监督、群众监督、法律监督于一体的制约权力腐败的工作机制,是建设的极为重要的手段,是确保党的执政地位得以巩固的重要前提.

(二)严厉的法律法规是制约干部权力腐败的关键

苏维埃政府颁布了一系列针对干部权力腐败的监督制度,在这些监督制度中,尤以《政府工作人员惩办条例》《关于检查苏维埃政府机关和地方武装中的阶级异己分子及贪污腐化动摇消极分子问题》《怎样检举贪污浪费》等法律法规影响深远.而威慑力最大的当是1933 年颁布的第二十六号训令,按照该训令,干部贪污500 元以上者处以死刑,这是极为严厉的处罚措施.其他在贪腐500 元以下的几种规定,按照“当年的一元折合为今天的人民币60 元”[6]的换算标准,也是相当厉害的法律法规.这种针对干部权力的十分严苛的法律制约与监督,彰显了党和苏维埃政府对于干部权力腐败的零容忍态度.这种严刑峻法让腐败分子无缝可钻、无处可遁,特别是对贪污腐败分子的心灵触动尤为显著,在这种具有威慑力的制裁措施和执法有据的严厉法制面前,苏区干部从政府主席到伙夫马夫,都能做到高度清廉的理性自觉,从而使人的执政以最小的成本换取了最大的执政效果.

(三)领导干部的表率作用是监督制度有效发挥的前提

制度是靠人来制定的,而按照领导者意图制定出来的制度,关键的是领导者要带头遵守执行.如果不是这样,再好的制度也形同虚设.尤为严重的是,如果领导干部破坏了自己参与制定的制度,必使领导权威丢失,制度资源流失,终使民心丧失.因此领导干部自觉践行党纪党规、法纪法规,对于维护法律制度的权威与尊严至关重要.苏区执政时期,党的领导干部的生活作风和工作作风都能做到以身作则、率先垂范,使党和苏维埃政府的各项制度发挥了有效的权威作用.比如,当时领导干部包括陈云、博古等在内的23 人曾联名写信给《红色中华》并刊诸报端,提出“自愿每人少吃2两米,不领热天衣服”[7(] P100),这对于苏区反对浪费、反对官僚主义起到了极大的正向引导作用.、朱德、项英等苏区领导人都是带头遵守党纪国法的模范.对于少数不能起表率作用的领导干部,苏区的党和政府不隐瞒、不避丑,进行毫不留情的.如永丰县县苏财政部长陈鸿烈官僚十足,“每天带着老婆,背着驳壳,在街上闲玩,或者同老婆坐在房里讲笑话,从没有到外面去巡视过工作”,《红色中华》刊文质问道:“这种十足官僚腐化,脱离群众的财政部长还能容许他在苏维埃政府当部长吗?”②结果被依法处置.领导干部带头遵法守法,树立了法律的尊严,才能对于那些以权试法的腐败干部产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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