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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改革方面毕业论文范文 和丹麦的农业改革和独立农民阶层的崛起相关毕业论文范文

主题:农业改革论文写作 时间:2024-0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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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孙柳(1989—),男,山东青岛人,博士在读,研究方向:欧洲经济社会史.

摘 要:在18世纪下半叶到19世纪初的几十年内,丹麦的传统农业体制在政府主导的渐进性改革之下,走向瓦解.政府颁布各类农业改革的法令,涉及内容包括,圈围与整理土地,建设农村基础设施,使农业生产结构进一步合理化;解除农民劳役,促使大批农业生产者被从依附状态中解放出来;采取给农民以低息贷款的方式,帮助许多农民获得土地所有权.最终在19世纪的丹麦造就了一个自主、自由农民阶层.

关键词:农业改革;农民阶层;渐进性;法令

DOI:1013856/jcn111097/s201705009

18世纪下半叶到19世纪初,丹麦农业经历了“去封建化”改革,在没有暴力剥夺的情况下,使大批农业生产者获得了土地,各种强制劳役与义务被废除,形成了一个独立自主农民阶层.有效地实现了农业资本主义发展的“起点公平原则”,从而为丹麦农业的现代化与高效率农业的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后来有人这样评价丹麦的农业改革,“其造成社会动荡的程度远逊于法国、德国,在渐进性、平和性与社会调适性方面次于英国,但给本国的农民带来的好处却远多于英国\[1\].”

1改革之前丹麦农业的旧体制

丹麦以独立小农为主导,独特农业结构形成的源头可以回溯到18世纪.18世纪初期,丹麦80%的人口直接依赖于农业生产,是一个典型的农业国.从土地所有结构来看,贵族、公有土地以及大商人,占有农业土地资源的80%以上,农民所有的土地规模仅占2%.有的学者甚至认为,在1700年以前几年,农民所有的土地甚至不到1%,在个别地区最多的才有7%8%\[2\].农业生产组织形式是传统的庄园制.全国大约800个享有免税权的大庄园,依附农民通过租用庄园的土地来从事生产经营.农民对庄园主的义务体现在契约上,包括固定量的实物(Landgilde),其比例占收成的20%25%.根据庄园主“需要”服劳役(丹麦文为Hoveri),农民服劳役时间段往往是自己土地耕种的关键时刻,耽误了自己佃田上的劳作,并且这种劳役数量呈现逐年上升的趋势\[3\].一周常常有34天的劳役,而且庄园主对于农民的处罚现象也很常见.到18世纪下半期,劳役已经成为地租最主要的形式.此外还有一部分货币地租(Indfaesning).同时,基于战争的需求,庄园主必须向国家服兵役,依附农民又因此成为国家兵源真正提供方,由此,庄园领主实际上成为在国家最终控制下农民阶级的临时委托人.除此之外,农民还要缴纳什一税、土地税等各类赋税.其中,什一税税额为农产品的1/10,其中1/3支付给教区长、1/3用来修建教堂、1/3支付给王室.农业田地的经营类型上,还在沿用中世纪较为流行的条田制与三圃制.在耕种的过程中,全部可耕地被划分为冬耕地(小麦与黑麦),一部分为春耕地(大麦与燕麦),一部分为休耕地.这些土地根据土质情况划分为许多地块,这些地块又分割为许多条块,每个条块宽10m、长50100m,每个条块之间相隔很远.当时有一个叫伦德的农民,领有一个耕作农场,农场过度碎化,地块数量不少于127个,分布于至少3个不相邻的地区[4].除了庄园自营地与农民份地之外,还有公共土地,每一个农民可以根据自己的农场大小来公有土地上放牧牲畜.在农民日常生活上,村社管理其成员生产生活的各个方面,农民之间的争端由村社组织来裁决.除依附农民之外,乡村还存在人数庞大的茅舍农和工匠等,在18世纪中叶占丹麦农村人口的一半左右.可以说,在这一时期,丹麦农业生产模式有着较强传统性,农民基本上生活在一种自给性的经济体系中.

从1660年开始,丹麦进入新君主制的时代,在王权加强的过程中,国王以广大小农作为其基础,在积极维护与保障一个稳定依附农民阶层的同时,也限制了农民的自由流动与农民个体权利的发展.在1682年与1725年政府先后颁布了有关农业的法令,这些法令在禁止农民自愿的合并与圈围土地,防止过大农场建立的同时,也阻碍农场的碎化与小土地的出现.丹麦农业整齐划一,农民耕地大小一致,成为丹麦农业的重要特征,基本上将耕地规模保持在每家约50英亩[3](1英亩≈0405hm2).1733年,国王又颁布居住法案,规定1435岁的农民禁止离开土地,1741年扩大到940岁,1764年又将年龄段扩大到440岁,此法案旨在限制农民自由流动.土地束缚法规的制定表明,当时为把农民束缚于农业而采取了严厉的措施,同时也间接地表明丹麦农民的生活状况.国家相关法律的严格施行,使丹麦乡村并没有像欧洲其他国家一样出现人口大量流失的状况,为最终形成一个人数众多的自由小农阶层提供了条件.

18世纪下半叶到19世纪初期西欧各个大国卷入连年的战火之中,七年战争、法国革命、拿破仑战争接连爆发,给予丹麦这样的中立国家以天赐良机,丹麦获得了航运贸易的较大份额,商人将贸易所获收入购置土地与船只.而且,国内外市场对于农产品的需求与农产品都处于上升的态势.在丹麦国内,从18世纪30年代到19世纪初,丹麦人口增长了125%,谷物增长了283%.在法国谷物上升了163%,在德国上升了210%[5].由于非常有利,丹麦农业部门就在设法提高农业生产水平,以利用有利形势获得最大利益.在此情况下,旧有的农业体制虽然在农业贸易发展的刺激下有所改变,如大庄园主由于经营自由权更大,资金更为充足,可以很快采用新的、更有效率的耕作方法.在荷尔斯坦因,传统的三圃制被草田轮作制所代替,农业生产的集约化程度有所提高.但这些农业技术上的调整已经无法满足社会经济发展的需求,越来越多的有识之士认识到了现存农业体制的不合时宜性,其对于农业生产进一步发展的阻碍性越来越明显.例如,人口数量的上升使得地主们不必通过将农民束缚于土地上的方法来保证劳动力的供应,强制劳役不仅生产效率低下,导致农民的消极怠工,而且非常容易引起农民的反抗\[6\].在菲英岛上,一个地产主曾经就抱怨道,“10个服劳役农民都比不上2个雇工所做的工作多”\[7\].

2农业改革的进程

不得不指出的是,当时丹麦的农民力量相对弱小而且知识文化水平较低,所以改革基本上是自上而下进行的.丹麦政府在重农主义思想的影响下,确立了在保证农业税收,力图削弱贵族权利的同时,努力照顾底层农民利益的理念.土地贵族中大批开明人士受到天赋人权与重农主义学说的影响,如AP伯恩斯托夫、克里斯丁兄弟、JL雷文特洛伯爵等人,在1781年他们组成以雷文特洛伯爵为首的农业委员会,帮助国王克里斯丁七世制定改革计划,协调各方利益,成功挫败了保守派贵族的反对计划,为最终实现自上而下的改革提供了组织保障.统治者上层以身作则,首先在自己的地产上进行改革.王后索菲亚·玛格达勒将王室在泽兰的地产上农民原有的赋役与什一税全部转化为固定地租,这些农民成为可世袭继承的租佃农,实质上成为自由农民.1767年AP伯恩斯托夫在之后也仿效,在根特福德的地产上进行了圈地并解放了农民.1784年,新任国王弗里德里克又在自己在北部泽兰的领地中进行了改革.

总体而言,农业改革从时间来划分可以分成3大阶段,1760年左右至18世纪70年代,19世纪前20年,19世纪30年代至19世纪末\[8\].重点是在前两个阶段.农业改革是以法令的形式体现出来的.从内容上看,改革的主要内容可以分成几大部分,包括将农民从集体共耕与强制轮作中解放出来;将小农的小块土地与分散的条田加以合并,并且建设临近农场的基础设施;彻底解除封建人身依附关系,土地所有权的变更与小农农场的建立\[9\].

第一,1758—1760年,国王首先发布了3个法令,目的在于发动农业经营者,自愿对农业用地实现圈围,对条田进行交换合并.目标主要是庄园土地的所有人之间以及村庄相互之间的土地合并,而非依附农民之间\[6\].由于自愿进行圈地与土地合并的缘故,最初几年进展步伐较慢.1781年7月26日颁布的法律中,将以前颁布的一系列圈地与合并土地的法令进行了总结,并进一步申明任何一个土地持有人可以将其碎化的土地加以合并为少则1块多则3块的田地,调查、制图、合并行为产生的费用由村庄中所有的土地持有人承担.法令还鼓励农民搬出村庄,建立独门的宅院.此外,法令要求在圈围土地之时,每一位土地持有人都要清理与维修田地排水道,与其邻居共同承担排水费用,为新出现的农场中间建立步行通道\[4\].值得注意的是,在土地的圈围与整理中,农民本身的作用不容忽视,V安德森研究发现,从1764—1787年的10个村庄的圈地案例中,都是由广大农民自主发起的,并不直接借助于政府.例如,在一个叫雷伯荷森的村中,圈地的发起人中很多都是农民(表1).

1787年的一项法令又规定,任何农业经营者不得拒绝进行土地合并.最终到了1792年6月15日,政府法令支持大地产主动议圈地,加上18世纪90年代中期农业繁荣的刺激,导致圈地与土地整理运动进一步加速.土地合并的方式主要分成两类.一种合并是各个农民经营者的土地聚集成扇形地块,每个扇形地块向外辐射,称之为星状合并.这种合并的好处在于可以保证农民在农场上生活,农民彼此之间住得很近,从而给生产与生活提供一定安全保障.另一种合并是将土地聚集成方块,称之为块状合并.在这种情况下,只有一部分地块与村庄相连接,其他地块散布于村庄四周,导致部分农场远离村庄.这种合并方式的好处在于使地块紧凑,相距较短,交通运输时间段.此次土地整理与合并奠定了今天丹麦农业土地布局的基础.

第二,也是最困难的一步就是将农民从强制劳役中解放出来\[10\].对于劳役的处理上,1769年政府制定详细的劳役法规,规定每个农场提供劳役的天数,但决定权都在庄园主手中.到了1771年2月20日,史特路安塞颁布法令规定,庄园主劳役的数量必须与其佃农所持有的土地规模有关,并且规定了农民劳役的最大值——农民带着牲畜服劳役最多为48天,不带牲畜最多为96天,从而法理上限制了劳役的无限增加\[11\].1773年8月12日法令最终取消了所有有关庄园主自营地的劳役.1786年,政府建立乡村委员会专门来负责处理劳役的有关问题\[5\].1791年年末,政府又发布一个公告,鼓励庄园主与农民在劳役问题上达成协议.在庄园主与农民无法达成协议之时,国家便任命劳役专员前去帮助协商.1795年,政府正式开始任命劳役专员.这些专员在全国各地巡视,帮助庄园主与农民之间达成协议.到了1799年,政府颁布法令要求所有佃户租赁土地时所负担的义务都要彻底确定下来,并且逐渐要被折算成货币.第三,在人身依附的处理上,1788年6月20日法令中,政府以强硬的立场宣布废除人身依附制度,首先获得解放的是14岁以下和36岁以上的农民,后经过十余年的过渡,到1800年左右人身依附制度被彻底废除.

第四,在国家政策的主导下,加强农民的土地权利与实现农民对土地的所有.在各种劳役逐渐被废除、农民人身获得自由,土地高涨的情况下,传统的土地保有关系对于地产主吸引力越来越小,他们逐渐开始意识到一并放弃佃户租种的土地以及佃户租期内承担的义务的好处——在自由市场竞争的条件下出卖或者出租土地收益往往很高.1801—1810年,土地出售是50年前购买的3倍,比100年前农业萧条之时的高8倍[5].庄园主利用卖出土地的资金,投入到自营土地的农业生产中,购买农业机械、马匹、肥料,支付雇工工资[7].于是,原来的庄园主开始大量出卖或出租土地,政府则基于税收的考虑帮助农民购买土地.当时一条王室法令指出,“如果耕作土地的人知道并且确信他在土地上的辛勤劳动与智慧促进农场生产的行为,能够使他自己、他的孩子与他的后代受益,这对于国家的所有人都是有利的”[7].1769年,政府解除了禁止出售土地的法令,并且规定庄园主在出售土地以后也可以免除赋税.此后,政府进一步对庄园主许诺,庄园主在土地出售之后还可以保留不少原有的权利,如狩猎权.1792年政府再次提出,庄园主在出售了自营的农场后,也可以免缴赋税.以上法令目的都是鼓励庄园主向农民出售土地.与此同时,1786年丹麦政府建立国有信贷银行,从1788年开始农民可以从的信贷银行中获得利息只有2%的低息贷款,在首次抵押房产与畜产的情况下,借到购买田地所需款项的2/3,并且还款周期长达21年以上.利用这笔贷款,农民开始从地产主手中购买土地并在土地上建设自己的农庄.到18世纪90年代初,各级银行才开始真正为农民购买农场提供贷款.此外,政府还在1787年、1788年的法令和1790年裁定中规定,土地租佃的期限不得少于50年或佃户终生,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地产主的地位,佃农的土地权利得到进一步稳定,为数众多的佃农获得了和自耕农相近的土地权利.“租佃保有的高安全性,成为19世纪丹麦土地持有的一个重要特点”\[12\].这种情况进一步加速了地产主出售土地的步伐.1781年,法律规定每个合并后的农场要拿出4英亩土地,在土地上建立茅舍,将土地与房屋一同交给茅舍农(即拥有一小块土地的农业工人).1791年,这项改革进一步规定,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可以将整块农场进行分割,将分割后的土地交给茅舍农.从土地出售与私有化进程来看,丹麦各个地区是有所不同的.在日德兰西部地区1760年前后这一进程就开始了,日德兰东部则是在18世纪末到19世纪初,英菲岛和西兰岛在19世纪30年代才开始.

第五,不得不提及的一点是,丹麦政府还颁布相关法令,意在防止农民持有地被并吞与防止农场过度分裂与碎化,维持一个较为稳定的农民阶层.例如,1769年丹麦政府颁布法律,禁止自由农民将土地并入到邻近的大地产上.1819年政府出台了法律,禁止一定规模的农场进行再分[13].直到20世纪30年代以后,这种情况才有所变化.

3农业改革的成果

改革结果并不是事先就已决定好的,在许多问题的处理上,国家与政府并不了解应当如何去做,改革实际上是摸索着进行的,而且不得不在没有达到预期效果的情况下进行调整与重构.到1810年为止,虽然农业改革有着种种的问题与不足,包括进程缓慢、劳役地租也并没有完全转化成货币支付,许多地区租佃制度还广泛存在,农民的土地购买也并没有完成,中间也经历过反复,但是所取得的进步已经非常显著.正如有的学者认为的那样,“丹麦的农业改革是渐进的,持续时间长达1个世纪,其中最具有决定性意义的阶段是在1788—1807年”\[14\].在这时,大部分敞田已经被圈围,传统的三圃制被彻底废除,促进了向轮种作物10年和11年周期制的过渡从而大幅提高了农业生产率.大批农民搬出了村庄住进了独立的宅院,“人口稠密的村子让位于疏疏落落的房屋以及用树篱围起来的大田”[3].3/4的土地被重新分配,1/3的新建农场在农民原居村庄之外,1/31/2的土地已经被农民自有.到1835年前后,只有4%的土地需要再合并与再分配.总共有42万个农民获得完全土地所有权的农场,而农民租佃农场的数量下降到25万个\[11\].从法律层面来看,自由持有农与可继承的公簿持有佃农占所有农业土地面积的65%[7].经过19世纪4050年代的进一步农业改革,包括劳役的进一步转化,政府建立农业信用社与贷款社,帮助农民进一步购置土地等.到19世纪60年代,旧体制下劳役的残余已经全部消失,租佃土地的比例大幅下降,大约只有10%的耕地是租佃经营.2/3的农场和1/2茅舍田地已经为小农私人所有\[14\],在农业实现改革的同时,1849年丹麦颁布了被称为“自由宪法”的《1849年宪法》,最终废除了君主专制制度,改行君主立宪,一半以上的30岁男子获得了选举权,从而使农业改革的成果得到了进一步巩固.

当时对丹麦农业进行研究的英国人发现,丹麦土地保有情况相对于英国而言,农场更为中等化,农业经营更为约曼(Yeoman)化[12].从1860年农场面积分布状况来看,18汤德哈特康(tonder hartkon)折合1060hm2的中型农场,占总农场数量的31%,其占地面积却达到66%.有实力的小农甚至在农忙时节可以雇佣一些茅舍农与农业工人帮助从事生产,他们所产出的农产品大批进入市场.为数众多的茅舍农,通过改革中的重新分配土地获得48英亩土地以维持生计,同时作为大农场或中等农场的农业雇佣工人.这批农业经营者成为独特的小持有者阶层,对于自己持有土地中的农业生产投入甚多,并热切盼望着成为真正的小农场主\[4\].大地产与大农场虽然存在,并没有如英国那样扮演农业生产中主导性角色.在1860年大农场仅仅占农业土地总面积的13%,从数量上来看,比例更低\[15\].

此次农业改革,将丹麦从一个封建性、合作性的生产体制过渡到一个私有生产者的网络.一个自力更生、独立的小农阶层在新的形势与新的经济气候下脱颖而出.广大农民虽然在经济地位上有一定的差异,但农民并不妨碍形成一个具有相同的政治、经济和社会利益的社会阶级.这个强大的农民阶级体现着鲜明的独立性,强调自我依靠,自己阶级内的相互帮助,并且为了维护自身利益,进行了一系列在政治与经济的自我组织行动.19世纪晚期兴起的农业合作组织以及左翼政党的发展就是农民阶级自主行动的典型范例.根据统计,以自由小农经营为基础的熏肉合作社在1888年仅有1家,到1902年已经增加到了27家,农产品产值更是增加了50余倍[16].农业生产资源相对平等的分配,有助于农业生产率提高,据柯林·的比较研究,由于丹麦农业经营形式的优越性,使其在20世纪20年代的农业生产率在欧洲名列前茅[14].在乳品生产上,1900年时更是位居欧洲第一[15].

4结语

通过短短二三十余年的农业与土地改革,丹麦乡村的面貌焕然一新,传统的大庄园,农民提供劳役的旧体制在政府自上而下,非暴力的改革中趋于瓦解,取而代之的是一个自有、自营的中等规模的家庭农场主群体,为后来丹麦农业现代化发展,农业竞争力的提高铺平了道路,成为列宁所说的农业资本主义发展的“美国式道路”的典型国家.从旧体制到新体制的过渡横跨达到近一个世纪,充分体现了丹麦农业改革的渐进性.可以这样评价丹麦的农业改革,“土地改革是分权的,市场亲善的,公民社会能够参与其中或达成共识.在有些时候与公正持久的土地产权相一致,而且切实可行”\[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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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文总结,上述文章是关于农业改革方面的大学硕士和本科毕业论文以及独立农民阶层和丹麦和崛起相关农业改革论文开题报告范文和职称论文写作参考文献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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