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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新型农业类论文参考文献范文 与辽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的障碍因素与以大连为例相关专升本论文范文

主题:新型农业论文写作 时间:2024-0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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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是国家针对新时期农业发展面临一系列问题作出的战略部署,也是辽宁实现农业现代化的必由之路.现在详细阐述辽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现存问题的基础上,着重从政策制度体系、经营方式、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等方面分析原因,并针对障碍因素提出完善农业政策制度体系;加快转变农业经营方式;健全和完善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等对策建议.

关键词: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农业政策制度体系;障碍因素

中图分类号:F323.9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913X(2018)10-0070-02

一、引言

自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小规模家庭承包经营为主的传统农业经营体系适应了辽宁农村发展的需要,极大地推动了农村经济的快速发展.但是随着工业化、城镇化和农业现代化进程的快速推进,辽宁农业农村发展面临着诸多新问题.一是农村结构发生变化,农业从业人员减少明显,农村青壮年劳动力严重不足.二是农产品供求发生变化.近年来,辽宁农产品质量不断提高,人均占有量进一步增加,主要农产品可以满足供应.然而,由于农业生产资料、土地租金、融资和劳动力成本持续攀升,农业生产经营的成本也显著上涨.三是农民收入来源发生变化,由种养收入为主向工资性收入与家庭经营收入为主转变.上述分析表明,传统意义上以家庭为单位的分散农业生产经营体系,已不能完全适应当前辽宁生产力发展的现实需求.所以,迫切需要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实现农产品的有效供给和农民收入的持续提高.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新型农业经营体系”自党的十八大首次提出以来,关于它的概念学术界至今还没有达成共识,但大都强调了农业经营主体的核心地位.结合辽宁省实情可以看出,辽宁省的农业经营主体包括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龙头企业等)和传统家庭农户.自“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提出并上升为国家战略任务以来,辽宁省政府给予高度重视并积极推进.当前,辽宁农业经营体系建设已初具规模,但总体与国内一些发达地区比较,仍有较大差距.当前,辽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一是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规模偏小.如大连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大都处于起步发展阶段,普遍存在着规模较小且融资较难的问题,这显然不利于形成农业经营的规模效益.二是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运行不够规范.如多数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在生产经营上经验化、亲情化,家族式管理.部分农民合作社缺乏规范的管理制度,组织结构不健全,管理机制不完善,导致社员之间缺乏紧密合作.有些农业龙头企业尚未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自身经济实力较弱、创新能力不足,示范带动作用不强.三是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整体素质有待提高.随着大连全域城市化进城的推进,全市农村劳动力呈现老龄化、妇女化、低文化趋势,致使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整体素质偏低.

三、主要障碍

(一)农业政策制度体系不健全

一是农业补贴政策不够精准.在国家农业补贴政策的落实上有的地方搞平均主义,有的地方评优奖优,而有些真正需要补贴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却得不到援助.二是土地流转制度不完善.如大连目前虽然土地确权登记已完成,但土地流转管理制度还不健全,这必将会影响大连土地有序的流转.三是土地流转配套制度不协调,如户籍制度改革缓慢,农村社会保障制度改革滞后等.四是农村金融支持政策不到位.目前大连对农村金融机构的风险分担补偿政策主要集中在收益补偿上,而对于损失(如不良贷款、保费赔付率过高等)分担的政策则较少,无法解除涉农金融机构的后顾之忧.五是农村教育政策不完善.农村义务教育与职业教育缺乏有效衔接,地方政府对农村职业教育支持力度不够.

(二)农业经营方式转变缓慢

一是土地确权登记后,农地流转障碍犹在.土地有序流转,是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基础.目前,大连市土地确权登记工作已完成,但由于土地流转管理制度和配套政策不完善,以及有些地方干部土地流转推进工作不力,导致农地流转实践仍面临一些困境.二是农业产业化经营利益联结机制不完善,龙头企业与农户之间在产供销等环节经常出现其中一方违约的现象,[1]从而阻碍了纵向维度农业经营方式即农业产业化发展的进程.

(三)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不完善

一是公益性服务不足.基层政府公益性服务机构有限,人员整体素质不高,服务能力有待提高.二是经营性服务不活.如当前大连的经营性组织发展较快,但整体上发育不充分,经济实力弱,在提供社会化服务时缺乏活力.三是农村金融服务滞后.由于缺乏有力的政策支持,农村信贷机构不愿涉农贷款、农业保险公司不愿为农保险,致使农村信贷供给总量不足,农业保险服务滞后,进而导致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融资难,缺乏有效资金支持.

四、对策建议

(一)完善农业政策制度体系

1.完善农业补贴政策.对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内部农业补贴政策的完善,应坚持“雪中送炭”原则,既不搞“平均主义”,也不“锦上添花”.“平均主义”不能起到有效激励作用,而“锦上添花”政策有失公平.按照“雪中送炭”原则,政策上重点应扶持同类型中刚起步的、规模较小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因为规模大、中等的新型经营主体各方面运行比较规范,且有较强经济实力和市场竞争力,是可以依靠自身逐步发展壮大的.

2.完善土地流转管理制度.完善土地流转管理制度,重点是完善体系建设.一是健全土地流转服务体系.首先,应制定服务体系建设规划,以此指导地方工作.其次,加强土地流转县乡村服务组织建设,以此开展信息发布、政策咨询、价值评估等服务.二是加强监管体系建设.成立相应监管部门,完善监管流程,对土地流转全过程严格监管,保障土地流转有序进行.三是加强仲裁体系建设.要成立相关组织部门,规范仲裁流程,对土地流转双方可能发生的纠纷进行有效调节和裁定.

3.完善土地流转配套制度.一是继续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及相关的政策调整.对于进城务工农民而言,户籍并不十分重要,重要的是身份转变之后的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所以,要制定与非农就业农民相关的住房、医疗、子女入学等方面政策,使其通过平等的享受公共财政资源降低进城的成本和风险,只有这样他们才可能愿意退出农耕.二是稳妥推进农村社保制度改革.逐步将农村的社会保障由依靠承包土地转变为依靠社会保障制度.[2]

4.完善农村金融支持政策.为鼓励金融部门服务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政府应调整和完善农村金融扶持政策,进一步加大扶持力度.一是对农业贷款贴息、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农村信用社税收优惠等支持提高其比例,增加收益补偿.二是完善损失补偿政策,针对不良贷款或者保险赔付率过高问题,政府要给予一定比例的补偿,不能让农村金融机构独自承担.三是不断进行政策创新.积极探索政府担保、新型经营主体抵押、保险公司保险、农村信贷机构放贷的金融扶持政策,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融资困境.

5.完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训体系.首先应完善农村教育体系.在巩固农村义务教育基础上,重点是促进农村义务教育与职业教育紧密衔接,将职业教育系统化,全面提高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整体素质.另一方面,在统筹农村培训资源基础上,探索构建政府扶持、市场导向、多元办学的培训机制,结合特色产业发展需要培养一批特色职业农民和潜在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3]

(二)加快转变农业经营方式

1.积极稳妥推进适度规模经营.辽宁发展适度规模经营,关键要把握三点.一是“度”的问题.即规模要适度,要根据地方资源禀赋条件、经营者能力等方面适当控制经营规模.只有规模适度,才会产生较好规模效益.二是“容量”问题.适度规模经营的推进,是建立在工业化、城市化基础上,没有产业对就业的支撑和城镇对人口的容纳,加快推进适度规模经营可能会带来一系列社会问题,[4]因此仍要坚定不移地继续推进工业化、城市化进程.三是“流转”的问题.适度规模经营以土地有序流转为前提.为此至少要做好以下三方面工作.首先,加大宣传力度,转变农民保守意识,调动其土地流转积极性.其次,农村干部自身要转变态度,高度重视土地流转工作,同时要注意工作的方式方法,坚决杜绝野蛮粗暴执政行为.最后,地方政府要加大力度,指导农地流转市场的建立和交易规则的完善,建立健全农地承包经营权纠纷调解仲裁体系,推动流转交易公平、公正、规范运行.四是完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解决农民流转后顾之忧.

2.加快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农业产业化经营作为纵向维度的农业经营方式,可以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汇聚到纵向的产业链上,形成利益共同体.针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利益联结不紧密的问题,一方面,需要通过完善制度环境提高各主体间的信任程度.另一方面,要建立主体间协调机制.基层政府可以利用自己地位、信誉发挥协调作用.在合同的订立与履约过程中,基层政府可以帮助搜寻合作主体、以信誉提供担保、监督等方式促进合作主体的合作意愿及履约行为.

(三)健全和完善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

1.继续完善公益性服务体系.重在做好两点,一是在公益性服务组织建设方面,重点加强乡、村级公益性服务机构建设.二是转变服务职能.公益性服务部门要按照“有所为有所不为”的原则,把服务重点放在具有较强公益性、外部性、基础性领域,在一些农业生产经营主体生产经营所必需的,而经营性服务组织不愿提供或无力提供的服务领域发挥作用,如产品质量监管、土地环境监测、动植物疾病防控、农民技术培训等服务.

2.大力完善经营性服务体系.根据发达国家经验可知,经营性服务组织可以更好地满足农业经营主体多层次、多元化的服务需求,弥补公益性组织服务的不足,因而必须加大对经营性服务组织的培育,促进其服务能力的提升.要积极引导龙头企业、农民合作社、专业服务公司与农民经纪人等多元服务主体开展社会化服务工作.

3.积极推进服务模式创新.加强供需双方的互动,积极探索受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欢迎的服务模式.如探索“农经部门+龙头企业+农户”“专业服务公司+合作社+家庭农场”等服务模式,开展内容丰富、形式多样的社会化服务.

4.妥善落实农村金融扶持政策.对于农村金融保险服务滞后的问题,除了强调重在农村金融支持政策完善外,还要保证实践中政策的落实,为此地方政府应该发挥其相应的引导、鼓励、支持、协调、监管等作用.

五、结语

加快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是新时期辽宁适应国家战略任务部署的需要和实现农业现代化的必由之路.加快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除了依靠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自身努力外,必须加快完善农业政策制度体系、转变农业经营方式和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只有障碍排除,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才能得以快速发展.

参考文献:

[1]李雪松,王琳丽.三权分置视域下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成长面临的问题及化解[J].农业经济,2018(2):85-86.

[2]蒋永穆,赵苏丹.“五位一体”型新型农业经营体系的构建[J].内江师范学院学报,2014(9):37-44.

[3]张扬.论构建“四位一体”的新型农业经营体系[J].中州学刊,2014(5):50-55.

[4]赵海.新型农业经营体系的涵义及其构建[J].农村工作通讯,2013(6):48-50.

[责任编辑:王功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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