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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类论文范本 跟对完善我国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退股制度类论文范本

主题:责任论文写作 时间:2024-01-16

对完善我国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退股制度,本文是责任有关在职研究生论文范文跟退股和股东和制度方面本科论文范文.

责任论文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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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健 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干部素质教育中心

摘 要:为了适应现实的需要,我国公司法明确规定了异议股东的退股情形,但是该规定存在退股的主体范围太小、退股的适用情形太窄、缺乏退股的程序规定、缺乏股权合理确定的规定和缺乏退股的限制性规定等诸多不足,本文分析了不足,提出完善建议.

关键词:有限责任公司 股东 退股

一、什么是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退股

“退股”不是公司法中的法律术语,是实践中的一种通俗说法.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退股是指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在公司的存续期间,依照特定的条件和程序,由公司购买其股份从而股东退出公司.其有以下几个特征:一是股东退股是以有限责任公司的存续为前提的,退股并不解散公司;二是股东退股要依照特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不能够任意妄为;三是公司购买了退股股东的股份之后,股东丧失股东资格.股东退股与股东退出是不同的概念,从内涵和外延上来看,股东退股是股东退出的一种方式,除此方式之外,股东退出的方式还包括股权转让、公司解散等.

二、我国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退股制度的不足

我国1993年的公司法是严格禁止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退股的,2005年修改的公司法明确规定了有限责任公司异议股东退股的情形,2013年修改的公司法,在注册资本作了重大修改的前提下,继续延续了原确立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退股制度.股东退股的规定为封闭的有限责任公司打开了一扇股东退出之门,但是仍然存在诸多不足,股东退股制度在实践中难以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1.退股的主体范围太小

根据现行公司法的规定,只有很小一部分的股东可以享有退股权利,即参加股东会并且对股东会的决议投了反对票的异议股东才可以享有退股权利,其他因为正当理由没有参加股东会的股东以及参加股东会没有投反对票的非异议股东是不能够享有退股权利的,法律对这样很小范围的退股主体的保护,不足以应对公司运营中复杂的股东冲突情形,也不利于解决公司内部的争端.

2.退股的适用情形太窄

现行公司法采取列举的方式规定了异议股东可以退股的三种情形:公司连续五年盈利却不分配利润给股东;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公司营业期限届满或者解散通过股东会决议修改章程从而使公司存续.没有概括性的规定作为兜底条款,因此没有包括在实践中出现的股东失和导致的公司僵局、股东自身原因等理由需要退股的情形,退股适用的情形太窄,何况这三种情形的规定也很笼统,操作性不强,退股制度在实践中不能够发挥很好的作用.

3.缺乏退股的程序规定

现行公司法没有明确规定的退股的具体程序,退股股东是必须以书面形式还是可以以口头形式提出退股申请?股东退股有可能会导致公司资本的减少,会影响到公司债权人的利益,那么股东退股应该履行何种义务?是否需要通知公司的债权人?是否需要在报纸上公告?公司回购了股东的股权之后,应该在多长的时间内处理这些股权?这些都缺乏相关的规定.程序规定上的缺失,直接影响到退股制度的实际操作性.

4.缺乏股权合理确定的规定

现行公司法规定了异议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收购股权,股东与公司协商来确定股权的,协商不成的,股东可以向法院起诉,但是什么是合理的,公司法并没有做出规定.股东退股期望从公司能够获得一个公正的收购,因此合理的确定至关重要,但是在股东失和的公司里面,操控公司的股东肯定会打压退股股东,故意压低公司的收购,使退股股东的权益得不到保障.

5.缺乏退股的限制性规定

现行公司法为股东退股打开了一扇大门,明确规定异议股东可以退股,但是对于退股权的行使却没有限制性的规定,有可能会给某些别有用心的股东提供了滥用该制度来损害公司、其他股东和债权人利益的机会.股东退股会涉及到其他的各方利益,因此应该设定一些限制性的条件,在某些条件下不允许股东退股,以保护其他各方的利益.

三、我国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退股制度的完善对策

1.扩大退股的主体范围

现行公司法只规定了异议股东的退股权,对于非异议股东的退股权没有任何的规定,但是没有规定并不是表明实际中不需要,非异议股东同样因为股东之间的失和、股东个人的原因等需要退出公司,同样会遇到无法通过股权转让的方式退出公司的情况,因此应该扩大退股的主体范围,增加非异议股东的退股权.

2.放宽退股事由

应确立法定退股事由和协议退股事由.法定退股事由可以采取列举加兜底条款的立法模式,除了现行公司法规定的三种退股事由之外,应该增加法定退股事由,如增加包括变更公司的组织形式、改变股东分红比例等公司的其他重大决议严重影响股东利益的情形,增加公司陷入僵局、大股东严重侵害小股东利益、股东生病或者迁移等自身原因影响公司经营,最后用概括性的规定作为兜底条款,规定只要是重大的事由,确实造成了股东不能够或者不愿意继续留在公司的,股东可以退股.允许股东与公司之间达成退股协议,可以在公司章程里面预先设定股东退股事由,如果章程没有规定的,在不损害其他人利益的前提下,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股东与公司也可以达成退股协议.公司法应当对协议退股做一个原则性的规定.

3.制定操作性强的退股程序

首先应该规定退股的前置程序,股东退出应当首先考虑采取股权转让的方式,当穷尽了除解散公司之外的其他的方式都无法实现股东退出公司之后,才可以启动股东退股的程序.其次制定类似于减资程序的退股程序,股东提出书面的退股申请并与公司达成一致协议的时候,公司应当通知债权人并在报纸上进行公告,债权人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担保.最后制定退股的后置程序,股东退股之后,将股份交回公司,公司应当及时进行股东的变更登记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处置回购的股份,按照法律的规定或者按照章程的约定,公司将回购的股份转让或者将公司的资本做减资处理.

4.制定股权确定标准

股权的确定标准,应该以退股时公司的全部财产的市场价值为依据,按照退股股份在公司的总资产中所占的比例来确定.股权的,可以由公司章程预先约定,如果章程中没有预先约定,则由股东与公司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在规定的期限内通过诉讼的方式解决,诉讼中由法院委托专业评估机构对股价进行评估.公司法应规定公司有公平公正评估股权的义务,公司应当在回购股权时积极履行该义务,否则在司法程序里将承担不利的后果.

5.设定退股限制条件

为了克服股东退股的弊端,减少不利影响,应当设定退股限制条件.首先,股东退股会导致公司资不抵债或者公司已经是资不抵债时,除非股东能够提供相应的担保,否则应当禁止股东退股.其次,没有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退股问题,如果章程有特别约定必须足额出资才可以退股的,从其规定.再次,退股股东持股时间必须不少于规定的时间,避免出现今天入股明天退股的儿戏局面,这是为了保持公司的相对稳定和诚信的需要.股东任意地随意地行使退股权,不仅是对股东自身的不负责,也会影响到公司的正常运作,影响债权人、其他股东和公司的利益.

参考文献

[1] 王义松. 有限公司股东退股的法律分析[J]. 法学论坛,2006(5)

[2] 龚鹏程, 傅穹. 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退股制度的完善[J]. 南京社会科学,2008(11)

作者简介

余健,1971—,女,汉,广东化州人,高级讲师,研究方向:经济法学和行政法学.

该文结束语,此文为关于经典责任专业范文可作为退股和股东和制度方面的大学硕士与本科毕业论文责任论文开题报告范文和职称论文论文写作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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