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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标论文写作技巧范文 与中国建设自由贸易港的目标定位与相关建议有关毕业论文提纲范文

主题:目标论文写作 时间:2024-04-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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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大报告明确提出了“赋予自由贸易试验区更大改革自主权, 探索建设自由贸易港”.这是以总书记为核心的党在新时代为中国经济高质量发展指明的新方向、新目标和新任务.这句话中至少包含两层意思: 一是当前自贸试验区改革还没有到位,需要继续推进; 二是要更大胆地探索建设国际先进标准的自由贸易港, 推动形成对外开放新格局, 最终服务于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显然, 自由贸易港建设将是在现有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的基础上向更高标准和水平迈进的改革开放新征程.因此, 首先必须进行总结和梳理, 找到当前我国自贸试验区改革开放进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然后明确中国建设自由贸易港的目标定位及相应的任务, 进而再去找到最有效的路径加以实施推进.

一、自由贸易港的前世今生

自由贸易港, 又称自由港, 是顺应贸易投资自由化和经济全球化不断发展的产物.1973 年国际海关理事会签订的《京都公约》提出了“自由区” 概念, 即“一国的部分领土, 在这部分领土内运入的任何货物, 就进口关税及其他各种税而言, 被认为在关境以外, 并免于实施惯常的海关监管措施”, 这一概念得到广泛引用和认同.1984年联合国贸发会议报告中, 将“自由贸易区” (free trade zone) 定义为: 货物进出无须通过国家海关的区域.基于上述概念, 出口加工区、保税仓库区、对外贸易区、自由贸易区、科学工业园区、国际物流中心、离岸金融中心等在不同程度上符合“境内关外” 特点的特殊经济区域都被纳入到“自由贸易港” 或“自由区” 的范畴.因此, 自由贸易港自诞生起就始终与海关监管制度安排之间存在着紧密联系.例如,欧洲自由港所具有的“免关税” “自由通行” “免于海关监管” 等基本特征都是针对海关关税体系而言的,没有海关关税的存在, 就无所谓自由港.很多学者也就此认为, “自由港问题是关税问题的一部分”, 是海关特殊监管区的一种特殊形式.13 世纪至14 世纪被认为是自由贸易港发展的初始阶段.当时资本主义和国际贸易快速兴起, 部分国家为推动国际贸易发展, 依托港口开辟了自由贸易区, 在区域内对外国货物不征收关税, 如13 世纪法国开辟马赛港为自由贸易区.之后, 为了扩大对外贸易, 一些欧洲国家陆续在一些港口城市开辟自由港.1547 年在意大利热那亚湾的里窝那设立的自由港是世界公认的第一个名副其实的自由港.之后,随着世界经济不断深入发展, 自由港在世界各国和地区加强国际经贸关系、发展外向型经济的过程中扮演了重要角色.迄今全球已有逾千个自由港, 其中2/3 以上在发达国家和地区, 主要是西欧和北美地区.自由港一般都依托海港而建,也有依托内河港口和空港而建, 如瑞士境内设立的自由港.

随着国际经济合作内容不断深化、领域不断拓展、方式不断创新, 作为引领区域经济发展和参与国际贸易和产业分工合作的重要形式, 自由贸易港功能也在各国长期的实践中得到不断创新和充实, 逐步形成了不同的发展模式和竞争优势.从一开始主要利用港口的优越地理位置和条件从事转口贸易的自由贸易型自由港, 逐渐发展到集出口加工、转口贸易、保税仓库等功能为一体的贸工结合型自由港, 乃至集出口加工、转口贸易、保税仓库、吸引外资、离岸金融、商业旅游等为一体的综合型自由港.综合型自由港的基本特征无一不涵盖货物、服务、资金和人员流动的“高度开放、高度自由和高度便利”, 其发展包含了四大趋势: 一是由货物贸易为主向货物贸易与服务贸易并重转变, 且更加注重服务贸易发展; 二是由单一贸易功能向贸易与投资功能并重转变, 更加注重投资自由化、便利化; 三是由在岸功能为主向在岸与离岸功能并重转变, 更加注重离岸功能拓展; 四是由生产贸易型企业集聚功能为主向集聚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功能转变.很多自由港经过多年发展已经形成独特优势, 如香港地区拥有世界一流金融服务优势, 新加坡拥有技术创新优势, 鹿特丹港拥有超强服务引领能力等.当然, 也有自由港因没有跟上时代变迁而退出, 如拥有125 年发展历史的汉堡自由贸易港于2013 年1 月1 日关门, 其主要原因是欧盟内部统一关税后,成员国间大部分货物实现免税流通, 自由贸易港关税减免优势逐渐失去竞争力, 同时又缺乏其他优势使它继续运营下去.

从上述自由贸易港发展进程以及成功和关闭的案例来看, 在今天, 基于海关特殊监管区的自由贸易港思维存在较大局限性.首先,现代国际贸易体系的发展已远远超出了货物贸易范畴, 现代服务贸易占据着越来越重要的地位.以金融、研发、总部经济等为代表的新业态成为当前国际经济竞争合作的重要形式, 参与全球资源高效配置的不仅仅是物流, 更是资金、信息、技术、人员的全球流动, 因此, 基于海关特殊监管区的自由贸易港发展思路已难以满足参与现代国际分工和资源全球高效配置的需求.其次, 过分强调关税壁垒和监管措施所带来的“边境上成本”的作用, 容易忽视由政府行政效能、市场规则、要素成本、基础配套等构成的营商环境所带来的“边境后成本” 在形成产业集聚中的作用.再次, 自由贸易港作为特殊的经济区域, 其作用并不仅仅在于形成贸易或航运枢纽, 同时还在于产业带动和辐射作用, 即自由贸易港功能趋向于综合化.显然, 以货物贸易为核心的自由贸易港体系已难以满足自由贸易港产业形态多样化的需求.因此, 从发展趋势来看, 未来以功能多样化、贸易便利化、投资自由化、运作市场化为主要特征的综合性自由贸易港将成为发展的主要模式.只有这种模式才能使自由港在全球供应链中成为集聚货物流、信息流、资金流、技术流和人才流的高地, 从而真正成为世界经济的中枢.这也是中国建设自由贸易港的目标所在.

二、自贸试验区离自由贸易港还有多远

作为世界第二大经济体, 中国在不断扩大开放、深度融入世界经济体系的过程中, 也不断借鉴国外自由贸易港和自由贸易园区的发展经验, 在国内陆续建立了一系列开放平台, 包括保税区、出口加工区、综合保税区、自由贸易试验区等.这些平台的功能大致经历了三个发展阶段: 第一阶段, 是比较单一的“保税、仓储、中转” 功能; 第二阶段, 为应对发展需要而增添了加工增值的功能; 第三阶段的自由贸易试验区已经成为“加快政府职能转变、探索管理模式创新、促进贸易和投资便利化” 的试验田.目前11个自贸试验区均取得了多方面的重大进展, 形成了多领域、复合型的综合改革态势.但总体来说, 现有自贸试验区的发展仍主要沿着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的发展路径在进行试点, 与国际高标准自由贸易港建设所提出的货物、服务、资金和人员流动“高度开放、高度自由、高度便利” 仍相距甚远.

(一) 对外开放度仍不高

从对外开放度来看, 自贸试验区在市场准入方面仍存在许多障碍和问题.从国内市场开放(货物贸易) 来看, 自贸试验区解决不了中国市场准入水平较低的问题.世界经济论坛(WEF) 《2016 年全球贸易促进报告》显示, 中国平均应用关税水平为11 1%, 在136 个国家中排名第117 位; 国内市场准入在136 个国家中排名第101 位, 外国市场准入排名第124位, 无论内外市场准入都大大落后于亚太地区的整体水平.目前我国签署的自由化水平相对较高的中韩自贸协定的最终零关税产品税目比例为90%, 与美欧等发达经济体接近100%税目达到零关税的贸易协定相比仍有较大差距.相比之下, 中国货物贸易开放水平仍较低.自贸试验区虽然有免税功能,但货物只是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范围内才能实现进出自由且免征关税, 一旦入境就需要完成相应的报关和清关手续, 因此, 自贸试验区解决不了中国货物贸易开放度不高的根本性问题.从产业开放来看,从2013 年上海自贸试验区率先实施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的管理制度, 目前已在所有试验区实施; 负面清单也从190 项特别措施, 减少到2014 版的139 项, 再到2015 版的122 项和2017 版的95项, 自贸试验区的产业开放度在明显提升.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要全面实行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 这是我国外商投资管理体制的根本性变革, 也是我国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利用外资的重要举措.但即便是减少到95 项, 限制性措施仍然很多, 而且在表现形式、内容、透明度和投资定义等方面与国际尚未完全接轨, 未能有效发挥为扩大开放进行压力测试的作用.尤其是, 我国服务业(如金融、航运、社会服务、商贸等领域) 的开放度与国际标准仍有较大差距.

以金融业开放为例, 其核心问题在于资本和金融账户开放.上海自贸试验区在金融开放创新方面已走在全国11 个自贸试验区的最前列, 但离资本和金融项目可兑换以及金融服务业开放的目标还有较大差距.过去几年自贸试验区实践证明, 人民币国际化的主要推动力来自经常项目的贸易结算, 而不是资本项目; 金融项下的直接投资开放度较高, 间接投资开放度较低; 资金进入相对容易, 出去相对困难.2017 年经济工作会议明确指出, 今后3 年要打好防范化解重大风险攻坚战, 重点是防控金融风险.预计在未来一个时期, 随着金融去杠杆的进一步推进, 金融监管力度将进一步增强.这对自贸试验区的金融开放创新来说将是一个很大挑战.

(二) 经济自由度仍不足

从自由度来看, 自贸试验区在解决“政府和市场” 关系问题上,基本上形成了与国际贸易、投资、商事等通行规则相衔接的制度创新体系: 利用外资方面, 建立负面清单加准入前国民待遇的外商投资准入管理制度; 对外投资方面, 建立以备案制为主的境外投资管理制度; 外贸管理方面, 建立以贸易便利化为重点的贸易监管制度体系;商事管理方面, 建立以先照后证、证照分离为重点的商事登记制度和便捷高效的事中事后监管制度体系.可以说, 试验区在推进“放管服”、完善管理制度方面取得了重要的阶段性成果.但是, 离国际先进自由港的“高度自由”, 即“让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 把政府‘ 不该管、管不好、管不了’ 的事交给市场, 政府则努力发挥好宏观调控、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市场监管这三大职能,最终实现货物、服务、资金和人员的自由流动” 的目标, 还有很大差距.未来, 试验区在管理制度创新和治理能力提升方面主要面临两大因素的制约.

一是依法行政问题.有法可依才能为试验区各项制度和政策创新提供强有力的保障.目前自贸试验区还处于起步阶段, 其建设依据基本上都是根据各地差异化定位、“一事一议” 原则而出台的《自贸试验区总体方案》《自贸试验区管理办法》和《自贸试验区条例》.这三类文件分别是政策性文件、地方规章和地方法规, 不属于效力位阶层级较高的法律性文件.自贸试验区方案提的很多目标, 在现实中往往很难找到恰当的办法来操作,因为制度创新往往会触碰到各权力部门制定的法律红线, 要想放宽限制就必须先推动法律法规修订或履行不在自贸试验区实施的批准程序.与美国等发达国家由国家立法机关制定对外贸易区基本法相比,中国自贸试验区的低位阶法规导致立法的权威性弱、宏微观管理体制协同性差、法律适用问题突出、执法难度大等问题.同时, 对自贸试验区未来的前途也没有在法律层面上给出明确的说法.

二是管理体制问题.“放管服”改革的核心问题是体制机制改革和制度创新, 政府的决策到底怎么变,政府的审批权如何真正放开, 下放到位, 这是一个比较复杂的体制和机制转换过程.自贸试验区担负着体制机制改革和制度创新的使命,但由于其法律地位不高、独立性不强, 导致试验区在形成配套政策时存在较大障碍.自贸试验区管委会本身没有行政权力, 只是一个协调机构, 一方面受到国务院、国务院各部委、“一行三会” 等多部门的制约, 另一方面自身又缺乏可以协调区内和区外关系的能力, 导致其在体制机制改革和制度创新方面心有余而力不足.以上海自贸试验区金融监管体制为例, 尽管在简政放权、重视风险管理方面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我国整体金融监管体制所面临的一些挑战在自贸试验区依然存在,尤其分业监管的弊端较为突出.各金融监管部门往往从自身角度出台政策, 缺乏相互协调, 无法形成监管合力.这种整体金融监管体制改革的滞后制约了上海自贸试验区进一步扩大金融开放.自贸试验区建设是一项系统工程, 不少领域的改革措施具有内在的相关性, 需要各部门、各地区协调配合、全面推进.目前推进“放管服” 还存在很大制度改进空间.

(三) 营商环境仍不尽如人意

从营商环境的吸引力来看, 自贸试验区还有不尽如人意的地方.据世界银行发布的《2018 年营商环境报告》, 2017 年全球营商环境排名前十的国家(地区) 依次是新西兰、新加坡、丹麦、韩国、中国香港、美国、英国、挪威、格鲁吉亚、瑞典, 中国排名第78 位.此评估包括10 项内容: 开办企业、*施工许可证、获得电力、财产登记、获得信贷、保护少数投资者、纳税、跨境贸易、执行合同和*破产.中国参与其“与前沿水平距离” 指数(Distance To Frontier, DTF) 评比的是代表全国营商环境最靠前的上海和北京两个城市(其中上海权重55%).第78 位排名显示了中国整体营商环境与国际先进标准还有很大差距.自贸试验区的营商环境虽然要远优于国内整体水平, 但对标国际先进自由港的做法, 还有很大不足.

首先, 与自贸试验区投资经营业务相关的法律尚属空白, 缺乏专门立法保障, 不利于形成稳定、可期的营商环境.以知识产权保护为例, 尽管2017 年横琴自贸片区成立了海关知识产权保护中心, 开始尝试在程序、服务内容、服务标准、纠纷解决等方面对接高标准国际规则.但相比而言, 在细节特别是执法力度、保护范围等方面仍有较大差距, 尤其对转口过境货物或保税展示交易货物的知识产权保护还远远不足.从自贸区负面清单内容看,仅涉及限制措施和所涉部门, 并未对设定的原则和法律依据予以说明,透明度不够; 未参照国际高标准设定“未来不符措施”, 使未来投资管理动态调整的空间不足.

其次, 符合国际惯例的税制改革需要加快推进.我国自贸试验区在离岸贸易、离岸金融等相关税制上与国际惯例还存在差距.一是离岸贸易税制与国际惯例有较大差距.区内离岸贸易企业的所得税率较高, 难以吸引跨国离岸贸易企业将业务向自贸试验区转移; 区内企业承担的流转税负也较高, 且区内税收政策尚未实现合理统一, 货物区内流动可能产生额外税负.二是现行税制设计不适应跨境投资发展要求.例如, 现行税法关于“受控外国公司” 的相关规定, 在很大程度上抑制了企业跨境投资的热情; 区内企业的亏损仅限在往后5年时限内弥补使用, 而国际上并未对亏损利用年限设限.三是促进金融业发展的税制有待进一步完善.例如, 针对特定金融业务(如信托、基金、离岸金融衍生工具等)的税收政策尚在研究探索中, 对金融业个人从业者从境外获得所得也没有特别的优惠政策.

再次, 贸易投资便利化还有较大提升空间.自贸试验区在贸易监管领域的创新主要体现在海关、检验检疫等部门出台了大量政策, 包括国际贸易“单一窗口” 建设、原产地证书管理创新等一系列促进贸易便利化、推动货物贸易转型升级、促进服务贸易发展和拓展新型贸易方式等方面的措施.通过这些贸易措施, 企业成本大幅降低, 贸易监管效率大幅提高.但是, 我国自贸试验区贸易监管措施与国际经贸新规则所要求的高标准仍有差距, 主要体现在海关程序的简化及标准化尚需提高, 通关时间和成本费用还有较大的下降空间.世行发布的《2018 年营商环境报告》选取的城市是跨境贸易情况相对较好的上海和北京, 从自贸区的角度看也很有代表性.2017 年中国在跨境贸易指标上的排名是第97 位,拖了整体营商环境的后腿, 尤其通关时间和成本要远高于其他许多国家.如表1 所示, 在单证合规与边境合规两项审查上, 中国出口所花时间分别是212 和259 小时, 进口分别是657 和923 小时; 出口时单证合规与边境合规的费用分别是846 和4841 美元, 进口时单证合规与边境合规的费用更是分别高达1709 和745 美元.与跨境贸易得分最高的荷兰等16 个国家差距非常大,这些国家目前只有在单证合规方面无论进出口都需要1 个小时审核,其他审核一概免去, 也没有任何通关费用.另外, 随着跨境电商的迅猛发展, 政府在开辟绿色通道、建设跨境电子支付体系和信用体系、制定跨境电商国际经贸规则等方面也还有很多细致的工作要做.

基于上述原因, 目前各自贸试验区对内资的吸引力都远大于对外资的吸引力, 外资最高的占比也不到35%, 内资则占据绝对优势地位.这说明, 相对于非试验区的国内市场经济环境, 自贸试验区有明显优势, 因而对内资具有强大的吸盘效应.但是对外资而言, 还没有达到国际先进标准的营商环境, 因而还不足以对其产生强大的吸引力.

三、中国建设自由贸易港的目标定位

经过改革开放40 年发展, 我国经济已由高速增长阶段转向高质量发展阶段, 正处在转变发展方式、优化经济结构、转换增长动力的攻关期, 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是跨越关口的迫切要求和我国发展的战略目标.但作为一个发展不平衡、不充分问题非常突出的大国, 我国现代化经济体系建设所涉及的方方面面都充满着各种困难和挑战, 因此不可能在每个领域都可以在全国“一盘棋式” 地一蹴而就, 尤其在“牵一发而动全身” 的体制机制改革中, 更是需要稳中求进、由点及面.考虑到现有自贸试验区建设存在的种种局限, 自由贸易港建设必须勇立新时代改革开放潮头, 积极引领未来发展方向, 在目标定位上至少体现以下四个特点.

第一, 必须在现有自贸试验区建设的基础上实现“质” 的飞跃,尤其能够基本上克服前述关于对外开放度、经济自由度和营商环境方面存在的问题和不足, 在实现货物、服务、资金和人员流动的“高度开放、高度自由和高度便利” 的同时,为中国扩大和深化开放完成压力测试.如若不能, 就不是真正意义上的更高水平的自由贸易港.

第二, 必须是一个集出口加工、保税物流、离岸贸易、离岸金融、外商投资、科技创新、商务旅游等为一体的综合型自由贸易港.我国开放的重点领域正在由过去以制造和货物贸易为主转向以服务和服务贸易为主, 开放的制度设计也在由“边境上措施” 向“边境内措施” 延展.只有综合性自由贸易港建设, 才能真正符合现代国际分工和资源全球高效配置的需求,带动国内全领域体制机制改革创新, 推动形成现代化市场经济体制和对外开放新格局, 形成更高层次的开放型经济.因此, 自由贸易港的功能和制度设计必然会超出传统意义上“自由贸易” 范畴, 而是“自由经济” 范畴.这也符合十九大报告所提出的“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 的总体要求.

表1 2017 年中国与其他国家的贸易便利化程度比较

第三, 必须能够在代表未来国际竞争方向的服务贸易、资金集聚和科技创新(即人才集聚) 三大领域确立新优势.从国际竞争角度来看, 高质量发展意味着中国要从制造业大国变为制造业强国、从服务贸易大国变为服务贸易强国、从金融大国变为金融强国、从科技大国变为科技强国.在这一进程中,作为改革开放最前沿的自由贸易港一定要具备足够的基础和能力去引领创新型产业( 如智能制造业、现代服务业、战略性新兴产业等)发展的国际竞争新优势, 从而成为全球供应链的中枢, 即真正意义上的全球贸易中心、金融中心和科创中心.

第四, 形成中国特色的自由贸易港发展模式.中国自由贸易港建设是在国内市场经济体制仍不完善, 尤其是在利率和汇率还未完全实现市场化运作的背景下展开的,不免会烙上“中国印记” “中国特色”.自由贸易港建设要对标国际最高标准、最为开放的各类自由港做法, 完备的市场经济体制是前提, 其核心就是要让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 同时更好发挥政府的作用.通过量身适合新时放特色、与国际经贸新规则相衔接的制度创新体系, 中国建设自由贸易港的实践必然为世界探索出一条开放发展的新路径和新模式.

四、建设中国自由贸易港的相关建议

自2013 年上海自贸试验区正式成立以来, 试验区“先行先试”改革已历时近四年半.很多经验值得借鉴推广, 也有诸多问题亟待解决.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要赋予自由贸易试验区更大改革自主权, 探索建设自由贸易港”, 可谓高瞻远瞩、立意深远.为更好贯彻落实精神, 应重点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一) 尽快将立法工作提上议程, 明确法律地位

自由贸易港是特殊经济功能区, 而不再仅仅是特殊海关监管区, 与自贸试验区制度创新试验田的定位有较大差异, 具有“境内关外” 的特征, 享有“豁免适用”相关法律的特权和相对独立的监管体系, 在管理理念、对象、方式、体制、发展定位等方面都将发生重大转变.因此, 应遵循国际上通行的“先立法、后设区” 惯例, 完善基本立法, 加强和创新地方立法, 为自由贸易港的改革创新和可持续发展提供合法性依据, 也为区内活动主体的合法权益提供保障.因此, 在开放申报之前, 必须先从国家层面颁布《自由贸易港法》.立法工作的主要内容将包括但不限于: 一是明确《自由贸易港法》的法律效力, 即当出现与其他现有法律(如《对外贸易法》《外资企业法》《进出口商品检验法》《海关法》等) 冲突时的适用情况;二是明确自由贸易港(也可以包括自贸试验区) 的定义、种类、性质、目的、管理体制、功能定位、设立和撤销条件、运作模式以及允许实行的不同于其他地区的政策措施; 三是明确相关配套制度,主要包括海关监管制度、企业设立制度、贸易投资促进制度、金融监管制度、外汇管理制度、税收征管制度等; 四是要授权自由贸易港所在地的立法机关(如自由贸易港管理委员会) 制定符合自身功能定位和发展所需要的地方法规、规章, 特别要注重经济立法, 规范自由贸易港的各种经营活动, 为在自由贸易港内开展更大力度的改革创新扫除制度障碍.

目前中国既在推进自贸试验区深化改革, 同时又提出了自由贸易港建设任务.为此, 各方都在根据自身理解阐述自由贸易港的建设方案.有认为自由贸易港应从自贸试验区发展而来, 也有认为不应局限于自贸试验区, 还有的甚至已经开始启动自由贸易港的申报工作.各方跃跃欲试的心情可以理解, 但为了避免不顾自身条件而一窝蜂地盲目申报带来资源浪费, 当务之急就是推动最高立法机关制定一部基本法律——— 《自由贸易港法》, 使自由贸易港建设从第一步开始就有依法依规的牢固根基.毕竟, 自由贸易港不是自贸试验区, 不需要试验, 只需要根据目标定位进行合理设计, 稳步落实.

(二) 建立地方双层管理模式, 明晰管理体制

自由贸易港建设的推进和落实必须有一个强有力的主体, 只有明确主体地位来构建有序的管理模式和运营机制, 才能克服目前制约自贸试验区制度创新的管理体制缺陷.借鉴国外成功经验, 建议构建和地方“双层级” 管理体制模式.层面要专设机构如自由贸易港(含自贸试验区) 国家管理委员会, 负责宏观管理与协调.考虑到其管理的权威性, 可借鉴美国外贸区委员会的做法, 国家管理委员会应成为国务院领导下直接管辖全国自由贸易港和自贸试验区的最高机构, 可由商务部部长担任主席和执行长官, 其他委员可视改革需要由其他部门负责人担任.全国管委会的职责将包括: 进行制度创新决策, 负责制定宏观发展规划, 管理自由贸易港的设立和撤销, 对自由贸易港的发展提供政策指导, 统筹协调推进全国自贸试验区和自由贸易港建设和改革相关事宜等.在地方层面,自由贸易港须单独成立具有行政权力的管理委员会, 作为国家管理委员会的直接派出机构, 建议与地方政府合署办公, 凡是与自由贸易港建设相关的各项事务由管理委员会履职, 剩下的一般性地方事务由地方政府履职.为了实现这一管理模式, 自由贸易港建设必须实现港、产、城融合发展.上述双层管理模式有助于实现对自由贸易港的直接监管, 明确自由贸易港管理部门与地方政府的职能权限划分, 确保其具有独立的行政法律地位和相应的立法和行政执法权,使自由贸易港建设不受地方政府部门以及相关职能机构的干预和限制, 充分释放自由贸易港管理制度创新空间.

(三) 借鉴国际先进自由港模式, 突出制度创新

我国的自由贸易港建设, 绝对不会仅仅停留在传统的自由贸易层面, 而是要结合新时代的新形势、新问题和新要求, 按照推动形成全面开放新格局的实际需要, 进行系统性的制度设计, 确保中国能够在代表未来发展方向的服务贸易、资金集聚和科技创新(即人才集聚)三大领域确立国际竞争新优势.因此, 自由贸易港建设既要借鉴国际先进自由港的做法, 同时也要突出中国特色的制度创新.

第一, 从自由贸易角度, 要坚持“一线放开, 二线管住, 区内自由” 的总体原则, 实行“ 四不”, 即: 转关货物不报关、转口货物不报检、转口货物监管部门不统计、转口货物不收税.但在监管方式上, 可以考虑用“物理围网”+ “信息围网” 的模式来全方位打造自由、高效、安全的自由贸易港形象.在信息化和数字化的新时代, “物理围网” 仅适用于以货物贸易为主的自由贸易港监管要求,显然已无法满足自由贸易港在服务业开放、投资便利化和金融创新方面的监管需求, 而且还容易人为隔断内外要素的自由流动和资源的优化配置.

第二, 从资本自由流动角度,实行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 取消外商投资股比限制, 允许港区企业利润和资本自由调拨回国; 建立离岸人民币资金池, 扩大人民币离岸业务, 提升人民币在离岸市场的国际吸引力; 建立以人民币作为计价、交易和结算货币的原油期货、黄金期货、金融期货、外汇和利率衍生品、股权和资产等交易平台; 推动人民币在岸离岸中心联动发展等.但在监管方式上, 可以考虑在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的领导下, 设立金融管理局, 实现一体化金融混业监管模式.

第三, 从人才自由流动角度,要放宽劳工政策, 不设置本地员工比例限制, 简化工作签证申请程序, 降低签证费用, 鼓励外国人到自由贸易港投资和工作; 尤其要研究出台吸引高科技人才的制度和举措.

第四, 从改善营商环境角度,要打造“小政府” 模式, 实现政府规模的最小化和机构、职能的简单化.可以借鉴国外“政企合一”“一站式” “单一窗口” 等管理服务模式, 深入推动简政放权, 政府让渡部分行政权力, 试行自由港企业化管理, 进而提高服务意识, 为企业发展提供简单高效的行政支持.构建综合执法体系, 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制度创新, 设立自由贸易港国际法庭, 营造良好的法治化、国际化的营商环境.

(四) 明确自由贸易港发展定位, 提供必要的优惠政策支撑

新时代建设自由贸易港的目标定位, 决定了其在对外开放新格局中的地位, 即引领中国的国际竞争新优势.为此, 自由贸易港需要适当给予企业和个人所得税优惠或特定领域的税收减免, 加快形成有利于参与国际竞争、适应跨境投融资和离岸金融等业务的税收政策体系.建议实施与全球自由港离岸业务相同的税收优惠, 降低企业所得税, 免征所有间接税, 缩小与中国香港、新加坡等国际离岸业务中心在税收方面的差距.尽快明确对境外货币当局和主权财富机构以人民币交易的税收豁免.

五、结束语

自由贸易港建设目标定位高远, 因此贵在精而不在多, 不宜全面铺开.当前, 自贸试验区作为改革开放的试验田和制度创新的新高地, 可以根据各地特点进行错位发展, 这也是铺开自贸试验区建设的本意.但自由贸易港建设的目标一定是创新性地对标国际最先进做法来打造现代化经济体系的标杆, 因此不需要试验, 而是需要根据目标定位做好前期研究和具体实施方案, 再加以落实推进.如若不能实现上述目标定位, 那么所谓的“自由贸易港” 将与现有的自贸试验区无异, 只是徒有虚名而已.当然, 在选择区位时, 不应仅考虑东部沿海地区, 而应在国家整体改革开放布局的大棋盘中根据目标定位予以统筹考虑.在“一带一路”建设持续推进、区域协调发展战略不断落实的背景下, 内陆及沿边发展较快的地区也将快速具备建设自由贸易港的基础和潜力.因此, 建议结合中国各区域经济发展特征及改革开放需要, 在沿海、内陆及沿边地区开展建设自由贸易港的可行性研究; 同时, 加快推进立法, 通过国家顶层设计和规划, 使承载最高改革开放使命的自由贸易港建设真正发挥其应有作用.

(作者单位: 商务部国际贸易经济合作研究院; 责任编辑: 刘建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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