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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反垄断法论文范例 与我国反垄断法损害赔偿责任制度的完善有关毕业论文的格式范文

主题:反垄断法论文写作 时间:2024-04-16

我国反垄断法损害赔偿责任制度的完善,本文是关于反垄断法毕业论文的格式范文跟反垄断法和损害赔偿和制度类大学毕业论文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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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 超

【摘 要】在我国,经过改革开放三十年以来,《反垄断法》的实施将市场经济带来了非常大的促进.然而,《反垄断法》当中过于原则化的来规定损害赔偿责任,需要进行及时的补充以及完善.根据《反垄断法》第五十条来看,研究了损害赔偿责任的四个方面的因素,对国外相对比较成熟的经验进行借鉴,有效结合我国现在具有的特色,在反垄断法的指导之下,完善反垄断法当中损害赔偿责任制度,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企业直接责任人的相关连带责任,实行双倍的损害赔偿制度,同时还应该确定无过错责任以及过错责任两者进行结合的归责原则以及对间接购买者的损害赔偿请求权进行否认.

【关键词】反垄断法 损害赔偿 责任制度 完善

在现代经济法当中,反垄断法是核心,是规范市场的一种竞争行为,属于是维护市场竞争秩序的一种基本法律,会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竞争关系的调整、市场公平、竞争以及统一的维护方面.在经济相对比较发达的国家,反垄断法有着百年的历史,属于是维护经济以及自由的一种经济方面的宪法.在中国没有反垄断传统,随着市场经济的逐渐建立以及发展,反垄断法开始了发展历程.

法律应该付诸于实施,实施效果会直接受到责任健全的直接影响.但是,在欢呼实施反垄断法时,反垄断法当中存在的损害赔偿责任制度不是非常健全的遗憾给人们带来了警惕.经过对该法律大准们法律责任章节进行研究能够发现,反垄断法当中对于民事损害赔偿责任的规定仅仅能够在第五十条当中才能够找到一点影子,之前在《反不正当竞争法》当中所提到的损害赔偿责任根本就没有提及.

损害赔偿责任是民事责任的一个主要的实现形式,该责任的健全会对于有效实施反垄断法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立法者非常明白该道理.在反垄断法当中第五十条仅仅运用了二十五个字就简单描述了损害赔偿责任,这是立法者为之后的损害赔偿责任制度的进一步完善埋下了有效的伏笔.在本文当中,从反垄断法当中的第五十条来出发,运用发现、分析以及解决问题的研究体系,利用比较、历史的分析方法,深入探析反垄断法当中的损害赔偿责任制度的完善.

一、对反垄断法当中的第五十条进行分析

(一)思考责任承担主体

在主体中,法律当中的经营者责任指的主要是公司法人的责任还是个人的责任呢?按照法理来讲,涉及到的经营者指的只是公司法人,没有将公司垄断行为的直接责任人纳入到责任承担的范畴当中,这就会导致策划以及实施垄断行为的人在法网前逃脱,就算是所谓的经营者受到法律方面的严惩,然而仅仅是皮毛[1].

除此之外,行政机关实施的相关行政垄断已经占据了垄断行为的一半,所造成的损害赔偿是行政范畴之内的.

(二)区别民法损害赔偿责任

从客体方面来讲,反垄断法当中的第一条当中就明确的阐述了该法律保护的市场公平竞争以及消费者的相关利益.所以,反垄断法损害赔偿责任的客体是上面所阐述的权益,不同于民法当中的相关客体.这两者之间在客体之间存在着不同,同时在立法目的方面也存在着很大的区别.民法当中的损害赔偿责任的出发点是民法个人权利本位,所追求的是等价有偿,具体立法的实际目的是经过对行为人的民事责任进行追究,进而来恢复以及弥补受害者的受损权利[1].反垄断法当中的损害赔偿责任立法目的还包括对垄断行为进行惩戒,预防该类情况,还有给予补偿.

(三)分析主观方面所存在的欠缺

通常来讲,损害赔偿责任在主观方面核心内容是损害结果与主观过错间所存在的关系,若行为人主观方面不存在过错,是不是还应该追求责任?上面所阐述的归责原则方面的问题在相应地法条当中没有进行明确规定,这就不能够有效保证反垄断法损害赔偿责任进行科学合理的追究[2].

所以,需要在反垄断法宗旨的指导之下应该明确损害赔偿的归责原则,在对责任进行追究时应该保证有法可依.

(四)分析客观方面问题

从客观方面来讲,反垄断法损害赔偿在恶人对责任与后果之间虽存在的必然直接联系进行肯定,然而,这两个问题现在还没有非常明确[2].第一点是法条当中的给他人带来损失当中的他人指的是间接购买者的消费者是不是能够获得反垄断法的救济.第二点是所造成的损失是不是仅仅包含直接损失,是不是需要考虑间接损失.这就需要考虑反垄断法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范围方面的一些问题.

请求权有着非常明确的主体范围,会对损害赔偿责任的健全造成直接的影响,同时还会关系到消费者的利益以及反垄断法的具体实施[3].

二、对增加企业直接责任人的损害赔偿连带责任进行分析

在美国,经营者的责任承担方面分别规定了公司法人责任以及公民个人责任,但是,我国非常宽恕那些对垄断责任公司的直接责任人[3].不管是民事责任、刑事责任以及行政责任,基本就没有看到立法对于垄断行为的源头来施加法律责任的压力.

相比于有着相对比较健全的规章制度的公司法,也不会对直接责任人进行威慑.公司若对外造成了一定的损失,会出现损害赔偿现象,股东的直接负责人应该承担损害赔偿方面的责任[3].另外,公司法当中明确规定了董事、监理、管理人员执行职务违反法律的相关状况,这就不是有限责任,然而主要的对象是对于公司所造成的损害,根本就不属于垄断行为受害者所造成的损害.

三、对过错责任以及无过错责任结合的归责原则的确定进行分析

通常来讲,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归责原则是确定反垄断法损害赔偿责任归责原则的理论方面的基础[4].通常来讲,相关的归责原则有两种具体的类型,主要包括过错责任原则以及无过错责任原则,具体的核心是主观过错以及客观损害结果所存在的关系.其中,过错责任原则当中需要损害产生的主要原因是主观过错,若行为人在主观方面不存在过错,就算是产生损害方面的后果,不需要承担相应地法律责任,也就是无过错就没有责任[4].另外,无过错责任原则仅仅存在法律规定的损害结果就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行为人就需要承担责任,也就是有规定就存在责任.

(一)比较过错责任原则以及无过错责任原则

第一,在价值体现方面来讲,过错责任原则经过分析行为人的过错行为,具体描述个人所享受的权利,有效的诠释自然法原则[5].过错责任原则有着惩恶扬善的相关作用,而无过错责任原则充分考虑了行为人不能够避免发生的危险事故.

第二,从举证责任来讲,无过错责任原则因为不因为行为人的主观过错为责任构成必要的部件,因此,也就不存在举证来对行为人的无过错进行有效的证明,仅仅需要对主观故意等免责情形进行证明[5].然而,过错责任原则有着非常复杂的举证责任.

第三,从适用范围来讲,过错责任原则有着相对比较广泛的适用范围,大部分的国家主要的归责原则是过错责任,然而,无过错责任因为具体的产生背景以及归责方式的严格,仅仅能够在特殊的领域当中进行适用[5].

(二)简述三种归责模式

第一种是日本模式.对于无过错责任原则来讲,日本是最为典型的一个国家,相关的规定考虑的是日本根本就不采用惩罚性损害赔偿制度,因此严格的要求行为人的责任追究.

第二种是美国模式.相比于日本,美国在法律方面没有明确规定无过错责任原则,然而,在美国的司法以及立法实践方面来讲,卡特尔联合固定协议不符合日常的经验法则.

第三种是台湾模式[6].相比与美国以及日本,台湾的反垄断法损害赔偿责任归责原则是极其特别的.总的来看,台湾的反垄断法在无过错归责原则实行的前提下存在着故意酌定赔偿的加重情节.

四、对否认间接购买者的损害赔偿请求权进行分析

通常来讲,垄断行为所导致的损害是非常广泛的,主要的影响因素是垄断行为当中涉及到的生产、分配、交换以及消费四个主要的环节.在这四个环节当中,垄断行为会损害受到垄断直接影响的购买者以及经营者,同时还会间接性的损害最后环节当中的消费者[6].垄断行为所导致的直接受害者需要获得损害赔偿的相关请求权,这已经获得认可,应该进行一定的承认.现在对间接购买者的损害赔偿请求权有两种观点.

(一)分析肯定说

日本肯定说觉得,间接的购买者应该变为损害赔偿请求权人.该观点主要体现在1977 年的一个诉讼案当中[6].在该判决当中觉得,由于不公正的交易方法造成的商品零售被不正当的太高状况之下,运用已经抬高的对商品进行购买的消费者就是受害者,由于若不是因为不公正的交易方法,消费者就不会受到这种竞争的损失,否认了损害赔偿权利[6].肯定说已经意识到直接性的购买者会把因为垄断行为所遭受的损失之后高价卖出的一种形式,由之后的购买者来进行买断.应该充分考虑公平正义,应该对间接购买者的利益保护进行充分重视.

(二)分析否定说

否定说的代表是美国,该说法基本上是不承认间接购买者具有损害赔偿请求权,主要的来源是禁止转嫁抗辩的审判经验.在该经验当中,相关的垄断行为者不能够运用直接购买者已经将支付高价所造成的损失向间接购买者进行转嫁为理由而拒绝直接购买者所所具有的损害赔偿责任.因此能够得出,间接购买者将直接购买者所支付的高价损失转嫁给自己作为理由而进行损害赔偿诉讼,同时法院也会对其要求进行拒绝.因此,否定说规定违法者的同一个垄断行为不需要支付两次损害赔偿.

这样进行规定,主要的原因是担心购买者损害计算成本,对于购买者的分布地域的广泛性先不进行考虑,仅仅对同一个地域当中的各环节购买者受到的个别损害进行计算,属于非常艰巨的一个任务.另外一个主要的原因是制止滥诉,美国所倡导的三倍赔偿的情况会非常容易造成滥诉的现象,应该对其进行一定的限制,否则不能够有效控制滥诉的基本局面.

总的来讲,不管是日本的肯定说还是美国的否定说,各个国家对于间接的购买者损害赔偿请求权的态度应该充分考虑自己国家实际的反垄断法的实施效果.因此,我国应该在反垄断法立法的基础之上对这两种制度的实际实施效果进行充分考虑之后再进行适当的选择.

参考文献:

[1] 曲小杰. 论我国反垄断法损害赔偿责任制度的完善[J].山东省青年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0,04:88~94.

[2] 刘琼娥. 论我国反垄断法民事责任制度的完善[J].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15,11:94~96.

[3] 郭毅. 垄断损害赔偿制度与民事损害赔偿制度的分野——兼评《反垄断法》第50 条[J]. 中国农业银行武汉培训学院学报,2009,03:72~74.

[4] 杨蓉. 我国垄断致损赔偿责任制度的完善[J]. 云南社会科学,2014,06:126~129,133.

[5] 万宗瓒. 反垄断法中损害赔偿责任的比较研究[J]. 江西社会科学,2015,04:181~186.

[6] 丁国峰. 我国反垄断法私人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及其完善[J].嘉应学院学报,2012,06:47~52.

(作者单位:浙江财经大学法学院)

作者简介:姜超(1991-),男,汉族,辽宁北镇人,研究生在读,研究方向:经济法学反垄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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