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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风险论文范本 与网络约车的风险与其规制探析类论文范本

主题:风险论文写作 时间:2024-04-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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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随着网络社会的崛起和共享经济的来临,“网络约车”作为“互联网+”行动计划的重要组成部分受到了社会各界的共同关注.当前,我国社会正处于大转型时期,消费者在“网络约车”过程中遭遇了诸多风险,如人身安全风险、信息安全风险、消费维权风险.因此,深化政府、网约车平台、消费者以及相关组织的协同互动,对规制网络约车风险颇具现实意义.

关键词:网络约车;转型社会;风险;规制

一、日益蓬勃发展的网络约车

改革开放30 多年以降,随着新型城镇化进程的持续推进和城乡人员往来的日益频繁,中国社会在经济规模增加、增速加快的同时,一方面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滞后、交通车辆拥挤等问题日益凸显,另一方面网络社会和消费社会的同时莅临使得人们对市场提供集高质量、便利性、舒适性为一体的出行方式提出了新的现实期待.在此情势之下,作为“互联网+”行动计划的主要表现形式,网络约车(简称“网约车”)模式将互联网与传统的交通服务业有机结合,转变了传统“随招随停”乘车惯习,达致了满足乘客需求和提高服务水平的统一.另外,作为共享经济的一种表现样式,其消解了以往供需主体间信息不对称的困境,有效地优化了社会资源配置,并由此受到主流媒体乃至整个社会的持续报道和深入关注.

2014 年,以滴滴专车、快滴专车为主要代表的网约车在运行初期便迅速占据了乘车市场的主要份额.随后,以优步(Uber)专车为代表的美国打车软件以更快、更好、更放心的特征受到了人们的广泛好评.除此之外,根据现有数据统计显示,目前我国国内网约车车主数量达到600 万人次.[1] 由此可见,网约车发展态势较为乐观,趋向较为良好.然而,网络约车模式的兴起,虽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打车难问题和优化了城市交通,但由于行业规范缺乏和监管机制缺失等原因,网约车自身存在或潜或显的多重风险.鉴于此,如何在梳理网约车风险基础上提出可行性的应对策略,成了政府监管部门和学者加以省思的题中之义.

二、网络约车过程中的风险呈现

“风险社会”一词由德国社会学家乌尔里希·贝克在其著作《风险社会》中提出,其旨在说明全球化社会中充满难以预知的风险.贝克认为:风险社会指的是现代社会发展的一个阶段,在这个发展阶段里,全球性风险开始出现,使人类日益“生活在文明的火山口上”.[2] 另外,网约车平台作为公共空间,通过虚拟互动方式实现了消费者需求服务和经营者利益获得的统一.而服务的总体数量庞大、地域范围较广,致使网约车风险能广泛迅速传播.由此观之,作为一种新事物新业态,网约车面临着不同维度、不同层次的风险,具体表现为如下三个方面:

1. 人身安全风险

由于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尚未健全,为尽可能占据出行交通市场份额,部分网约车平台略微降低了承运人的准入门槛.笔者通过对网约车主进行个案访谈时发现,车主只需提交、驾照的照、一辆较好的私家车的照片至系统,通过系统审核即可运营.由此观之,网约车平台放松了对运载车辆的审核要求,省略了对运营司机的相关背景进行调查和记录的程序.然而,这使得驾驶员因“未通过专业资格培训”、“未使用具备上路资格的车辆”、“身心健康较为不稳定”等情况而导致消费者的人身安全时常受到潜在或显在的威胁.另外,鉴于我国社会正处于大转型时期,社会成员心态不稳定、传统道德约束力式微、法律监督机制不健全的持存并生,引致了“网约车司机持刀抢劫”、“网约车骚扰甚至女乘客”等现象日益突显.应该说,非正式的规训机制弱化和正式化的规制体系缺失的“合力”,构成了网络约车过程中消费者人身安全风险的基本诱因.

2. 信息安全风险

由于信息社会的发端与崛起,时空分离的网约车打破了传统在场订车模式,并对地域性“圈子”产生了极大冲击.在地域性“圈子”中,身体在场的消费方式与支付行为是面对面的、直观的,因而难以引发外泄等不良行为.然而,随着移动互联网技术的深入发展,支付方式发生了根本性的变革,消费者也更加青睐于电子支付,如支付宝、网银等.而网络社会的时间虚空性和空间虚拟性特征,使消费者感知风险的能力被大为削弱.此外,消费者在进行网络订车过程中往往带有“从众”和“占小便宜”心理,由此使其进一步放松了对订车风险的警惕,最终导致消费者的信息安全受到侵害.应该说,第三方平台的技术、人员、资金都无法做到万无一失:技术方面有服务器系统遭入侵、系统崩溃的风险,资金方面有网付存款投资失败的风险,人员方面有信用风险.[3]

3. 消费维权风险

传统订车以“在场互动”为外在表现形式,时间和空间较为一致,各主体较为明确,因而订车过程中风险制造的主体易于发现,进而使消费者维权较为快速、便利.然而,网约车以“虚拟互动”为外在表现形式,身体缺场致使各主体能掩盖现实身份,模糊行为责任.换言之,网约车服务虚拟化造成了事故责任主体比较模糊和主体责任承担难以界定.虽然消费维权是法律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但维权成本高、维权渠道少、维权组织难有作为时常致使消费者在遭遇网约车风险时想要维权却只能望而却步.另外,目前制度化法律维权方式存在时间用时长、审理程序繁琐等问题,“多一事不如少一事”反而日渐成为大多数消费者所持有的想法,进而削弱了消费者维权的意愿.

概言之,网约车是新时期下营销手段的模式创新,但也是转型社会中风险传播的重要渠道.网约车既包含着传统在场订车过程中易发的风险形式,也呈现着新的内容.对于新时代的消费者来说,人身安全风险、信息安全风险、消费维权风险成为其在网络约车中时常遭遇的风险形式.然而,这并意味着网约车的风险是不可避免或无法消减的.在网络时代和风险社会同时来临之际,加强各主体的协同合作、探析网约车风险规制路径成了亟需展开研究的重大课题.

三、网约车风险规制的可行路径

随着我国政府理念由“社会管理”向“社会治理”转变,政府还权于社会组织、还权于社会的步伐进一步加快.这意味着以政府为主导的网络约车风险监管体系将逐渐转向以多元主体协同为框架的风险管理机制.在此基础上,需要加强政府监管部门、网约车平台、消费者以及相关组织间的协同互动,以此助推网约车风险得以规制.

就政府职能发挥而言,第一政府要完善点评制度,实行点评量化监管,对低于量化指标的线下运营商进行严格调查.第二,政府要实行网上“实名化”经营制度,对那些挂牌经营的线下运营商进行亮照经营,对其经营信息进行网络化处理.第三,政府要加强线上线下部门直接通话,统合监督和管理部门,减少信息交换环节.此外,政府要加强网上法律法规建设、明确各主体责任,从法律上提供强有力的保障.第四,就数据应用而言,伴随着互联网技术快速发展,大数据已经成为网络化治理的重要手段.大数据对于风险的防范是局域数据驱动的“监控—评估—预警—应对”链式机制作用,通过监控研究对象,评估风险类型、程度及概率,发出预警并通过进一步数据挖掘支持决策者做出正确的策略应对.[4] 因此,政府要加强数据采集与技术控制,通过对网约车路线等信息的实时监控来减少网约车风险发生的可能性.

就网络平台监管而言,网约车平台在消费者需求获得和线下制作商利益获取中起着纽带作用,因此其严格把关、谨慎准入、设置门槛等能将一些无任何营业执照、无健康认证的线下运营商拒之门外.与此同时,网约车平台不仅要加强行业自律,自觉遵守市场公德和市场安全秩序,保护消费者的个人隐私和信息安全,而且要自觉接受政府部门、消费者、相关组织的监督.另外,由于“网约车平台企业掌握的信息涉及经济安全甚至国家安全,因此,对外商投资的网约车平台企业应进行严格的安全审查”.[5]

就相关组织介入而言,作为揭露社会问题的新闻媒体、反映公民利益诉求的维权组织都应将成为支持型社会组织中的一员.第一,新兴媒介为公众构建的公共领域,提升了公共参政议政意识的同时,也为媒介参与治理提供了更大更广阔更自由的言论空间,让媒体的参与变得简单与快捷.[6] 如今,新闻媒体不仅承担着传播信息的媒介作用,而且也能引导其成为参与社会治理的重要力量.基于此,新闻媒体要发挥正确的引导作用,宣扬符合*道德和法律规范的价值观念,通过其非制度化和非强制化的宣传手段让市场主体得以规训,使其不敢在网络约车过程中制造风险.第二,公益维权组织是消费者反映诉求、表达意愿的重要主体,其组织介入可以扩大消费者维权渠道.维权组织在提高自身服务能力同时,也要加强与制度化政府监督部门互动,以凭依政府政策支持来发挥监督作用.

就消费者自身而言,网约车风险既在于消费者风险感知能力较弱,又在于其维权意识淡薄、诉求表达渠道较小.首先,消费者要提高风险感知能力,增强消费危机意识,同时要秉持理性的消费态度,避免盲目从众.其次,消费者提高自身维权意识,敢于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消费权益和信息安全,敢于与制造风险的网约车主作斗争,以使个人利益损失降至最低.再次,消费者要拓展维权渠道,转变“任何事情都要找政府的”的传统思维,要乐于向非制度化的公益维权组织寻求帮助.最后,消费者可以通过第三方平台中的点评制度进行意愿表达,客观反映网约车问题,进而使个人诉求得以表达.

四、结语

伴随着我国城市经济的快速发展,人们消费观念和生活方式日趋多样化.快节奏的城市生活对省时高效的出行方式有着强劲的市场需求.“网约车”作为当行的出行方式,满足了人们的出行需要,改善了人们的出行环境,提高了人们的出行质量.“网约车”作为共享经济的一种表现形式,对社会的发展具有积极意义.然而,“网约车”既包含着传统在场订车过程中易发的风险形式,也呈现着新时期下的风险内容.在网络化时代和风险社会同时来临之际,如何应对“网约车”发展过程中所引致的问题和风险则显得尤为必要.与此同时,规制“网约车”风险和化解由“网约车”而引发的问题是一个需要各主体齐心协力且任重而道远的系统性工程.它需要多元主体的组织支持和行动介入,更需要其发挥主动性和能动性.在此过程中,有关部门应加强对其监管和引导,尤其建立严格的“网约车”平台企业及“网约车”司机准入制度,实行政府“监管+引导”,“网约车”主导、用户监督的模式,以减少风险事故的发生,降低风险损失,促进“网约车”规范化、良性化发展,进而推动交通运输业的发展.

参考文献:

[1] 王静. 中国网约车的监管困境及解决[J]. 行政法学研究,2016,(2):49-50.

[2] 乌尔里希·贝克著,何博闻译. 风险社会[M]. 南京:译林出版社,2004.

[3] 张平阁. 中国第三方网络平台龙趸问题研究与对策分析[J]. 济南市委党校学报,2015,(1):72-73.

[4] 赵航. 大数据环境下科技孵化网络结构与治理[J]. 科技进步与对策,2015,(3):21-22.

[5] 孙兴军. 网络约租车的风险及其规避[J]. 安徽行政学院学报,2016,(4):110-111.

[6] 蒋琳. 转型期媒介参与治理的现实向度——由兰考火灾媒体实践引发的思考[J]. 新闻界,2014,(3):37-38.

作者简介:

汪茂文(1994—),女,安徽庐江人,安徽大学社会与政治学院学生,研究方向:城市社会学、网络社会学.

汪红(1994—),安徽庐江人,安徽大学管理学院学生,研究方向为:行政管理理论.

王婷婷(1992—),女,安徽凤阳人,安徽大学社会与政治学院学生,研究方向:城市社会学.

夏云婷(1995—),女,安徽庐江人,安徽大学社会与政治学院学生,研究方向:社会工作理论.

注: 项目基金: 安徽大学省级创新科研训练项目“ 社会学视野下网络约车现状、困境及对策研究”(201610357270).

(1.230601 安徽大学社会与政治学院 安徽 合肥2.230601 安徽大学管理学院 安徽 合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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