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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政府论文写作 时间:2024-02-17

对我国网约车政府监管,该文是有关政府函授毕业论文范文和国网和政府和监管有关在职研究生论文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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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璐璐

(苏州大学东吴商学院会计系,江苏苏州215021)

[摘 要]我国政府对网约车的监管在一定程度上是有效的,对于解决网约车引发的问题起到了帮助,但由于规范的制定总是在新事物出现及发展之后,且地方政府的法律又在《暂行条例》的基础上做了更为严苛的规定,所以监管是存在问题和限制的.文章简要梳理了当前我国对网约车的规范措施,肯定其客观上的有效性同时剖析尚存的问题,再对完善政府监管提出建议.

[关键词]网约车;政府;监管

[DOI]10.13939/j.cnki.zgsc.2017.20.128

1我国网约车政府监管措施的梳理

2016年7月,《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和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的出台明确了网约车的合法地位,交通部修订的规范性文件设定了网约车的准入条件,对车辆及驾驶员做出硬性规定,并要求多部门建立联合监督.这两个文件明确了网约车的行业地位,标志着监管框架雏形的构建.

到2016年年底,各地相继出台了落实网约车的实施细则,这些细则,大同小异,都对网约车平台的运营车辆和驾驶员做了更严格细致的规定,有的地方还增加了不少限制条款,引起全社会的关注.

2网约车政府监管的肯定之处

2.1新政给地方政府出台法规一定的自主权

撇开地方政府制定具体规范的内容和实施效果不谈,《暂行办法》的出台使私家车主提供网约车服务迈入了规范化、制度化的轨道.这也给各级地方政府认真学习和领会《暂行办法》精神,深入研究并结合地区实际,及时出台符合地区特点的网约车运营政策提供了机会.允许地方监管方式差异化,这符合我国区域发展差异大的现状.

2.2政府监管有效解决了网约车带来的部分问题

2.2.1缓解网约车造成的道路交通拥堵

网约车实际上是将过去使用率不高的私家车动员到马路上转变成营运性质的出租汽车.在没有监管之前,私家车进入马路从事出租车业务不受限制,很多私家车主业余为赚取外快拥上马路,造成道路堵塞,影响了城市居民的日常出行.不得不承认,在这种窘境下,新规对车辆、户籍、车牌、驾驶员等具体限制直接控制了网约车的数量,对缓解交通堵塞起到一定作用.

2.2.2规范网约车定价,维护市场公平

比起传统的巡游式出租车,私家车接客的成本低很多.因此早期很多网约车主投机取巧,为获取市场份额,开展恶性营销战,导致市场秩序混乱,市场竞争公平缺失.如此强的趋利性给了传统出租车行业的发展重重一击.此时,只有政府及时监管,对宏观经济适度干预才能避免以排他性盈利活动为目的的不合理定价,维护正常的出租汽车市场秩序.

2.3安全性建设得以完善,消费者和司机得到保护

网约车监管信息互动平台的建立,有助于网络监督和车辆的对接、信息的调试和数据安全管理系统的建立,使消费者和司机的安全和利益得到有效维护.同时,新条例明确规定网络约车平台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要求平台与司机签订劳动合同,地方政府又对网络车辆和驾驶员资质做了限制,如要求司机“无依法认定的严重失信行为记录”等切实维护了当事人的权益.

3网约车政府监管存在的问题

3.1准入门槛被提高,供方市场大幅度萎缩

对司机户籍的约束、职业资格的要求和对车辆的过度限制,不利于网约车的积极发展.市场经济在某种意义上是法治经济.作为公共管理的主体,政府在市场经济中的职能之一是引导和规范市场运作,激发市场活力,鼓励市场创新,从而增加公共利益.在一定范围内,市场活力与市场自由度成正比.超过这一限度,市场活力就会受到压制.有些地区的规定如“车辆轴距达到两千六百五十毫米以上”“车辆初次注册登记时的实际购置及车辆购置税总计不低于12万元”等有刻意设置进入壁垒、提高准入门槛之嫌,侵犯外地驾驶员职业选择的自由.此外,供方市场被大大紧缩后,在需求不变的情况下,又会造成供不应求的窘境,社会需求得不到有效满足.

3.2从数量上的控制着手,缺乏监管创新性

从总量上加以控制是管理传统出租车行业的常用手段,网约车的灵活性注定它不适应这种监管模式.如果一味套用,势必会增加整个行业行政管制的意味,导致监管模式僵硬.对网约车辆和驾驶员的限制,使符合条件的从业者越来越少,一些本地的网约车注册驾驶员为了获取利益,钻法规的漏洞,将牌照出售给外地人,出现“牌照套利”,这是有悖于监管的初衷的.监管不是一味地做减法,过多地限制不利于市场在资源配置中发挥决定性作用.

3.3地方政府的监管方法易产生利益纠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下辖城市的具体规则表面上看使得网约车从进入到运作有法可依,实则有刻意介入传统出租车和网约车自由竞争之嫌.网约车自出现起,就注定要与代表政府利益的传统出租车行业争夺利益.网约车的利益多一分,传统出租车受到的压制就多一分.地方政府打着维护群众的利益的旗号制定细则压制网约车,在一定程度上也是在利益之争中助传统行业一臂之力.其监管方案扭曲了遵循规律、监管适度的原则,引起利益分配的失衡,激化社会矛盾.

3.4地方监管有违反上位授权法和条件附加的倾向

《暂行办法》中,对于驾驶员的户籍、特殊资质以及运营车辆的车型、轴距、排量等未做任何要求,只申明各地区可以根据该办法结合具体情况制定细则.遗憾的是,各地政府条例对网约车辆和驾驶员做的额外的、附加的规定,其标准远远超出了上位法《暂行办法》的要求,实际上相当于创设、增加了行政许可条件.

4对完善我国网约车政府监管的建议

4.1创新监管方式,开创把网约车的运作交给市场和企业自主调节的“政企合作”模式

一个城市的网约车辆数量达到多少合适,是由消费者的消费能力和出行意愿以及道路资源水平决定的.成熟的定价应该遵循汽车数量、出行和交通拥堵程度之间的关系.政府的监管应该尊重市场调节,让企业在竞争中自我完善,开创“政企合作”模式.大包大揽会出现揠苗助长的后果,给市场自由,网约车运营平台对接消费者和司机双方,掌握市场最真实和有效的信息,顺应“共享经济”的理念.

4.2地方政府实事求是、因地制宜,灵活制定政策

各级地方政府应该组织交通部、等对网约车和传统巡游出租车进行深入的市场调研,对发展趋势做出合理的预测和规划,从而根据自身实情制定细则.从目前实施的现状来看,大多数地区对网约车的限制很严格,对牌照归属、轴距、购置、驾驶员资格等均做出规范.而有些地方,如杭州、成都等,拥有本地居住证即可.相比而言,后者更易接受,它体现了“共享经济”新业态下政府包容、支持、鼓励的开放心态.

4.3改革传统出租车市场,为网约车的监管省力

对网约车限制如此之多的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它抢占了传统的出租车市场,致使出租车行业遭受巨大打击.网约车和巡游车都是市场中的参与者,也是彼此的竞争者,优胜劣汰.传统巡游式出租车为了长久地生存,就应改变单一的经营模式,跟上“互联网+”的步伐,在数量、服务质量上做出革新.当传统出租车借鉴网约车的优势时,二者的差距便会缩小,如此,网约车也不会在市场的对比中显得如此突兀.竞争者的实力提升了,网约车自然会在无形的压力下完善自身,这也间接为政府监管省力不少.

综上所述,网约车,以“互联网+传统出租车”为契机,以“共享经济”为运营理念的新型出行方式,其发展深刻影响着人们的生活.而政府的监管又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网约车的命运及发展方向.各级政府应认识到已有监管的有效性,更应看到存在的不足,不断学习和完善,做好网约车市场的“守夜人”.

参考文献:

[1]刘钺.“互联网+”背景下的网约车政府监管研究[J].科技创新与应用,2017(12).

[2]江雪.对我国网约车监管的政治经济学分析——浅谈对网约车新政的思考[J].知与行,2017(2).

[3]栗胜男.两个维度的双重瑕疵——评网约车新规的合法与合理[J].中国战略新兴产业,2016(25).

[4]周易茗.网约车新政出台之监管思考[J].湖南行政学院学报,2017(1).

[作者简介]刘璐璐(1996—),女,江苏镇江人,苏州大学东吴商学院会计学在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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