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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保障类本科论文怎么写 与我国运动员医疗保障机制相关本科论文怎么写

主题:医疗保障论文写作 时间:2024-02-27

我国运动员医疗保障机制,本文是医疗保障类本科论文怎么写跟创新机制和运动员和保障有关论文怎么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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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为了改善我国运动员医疗保障现状,提高我国运动员医疗保障水平.运用文献资料、访谈、实地调查等方法对我国运动员医疗保障现状进行分析,对影响我国运动员医疗保障现状的劣势因子进行研究.研究表明我国运动员医疗保障现状不容乐观,影响运动员医疗保障的劣势因子是法律保障机制不健全、监督管理机制不健全、资金保障机制不健全、医疗保险市场机制不健全;优化运动员医疗保障的策略是完善法律保障机制,完善监督管理机制、完善资金保障机制、完善医疗保险市场机制.

关键词:运动员;医疗保障;创新机制;体育权利;体育保险

运动员作为竞技体育事业的承载主体,是竞技体育事业发展的核心.运动员医疗保障是国家竞技体育事业健康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基础,但是现阶段我国运动员医疗保障现状不容乐观,严重阻碍了我国竞技体育事业的良性发展.通过对现阶段我国运动员医疗保障现状进行调查和分析,找出影响我国运动员医疗保障的劣势因子,并针对性的提出优化我国运动员医疗保障的策略,以期为改善我国运动员医疗保障现状,提高运动员医疗保障水平提供理论支持.

1我国运动员医疗保障现状

现阶段我国运动员医疗保障现状不容乐观.主要表现:第一,运动员医疗保障权容易被忽视.如亚洲举重冠军才力因为训练伤病缺少医疗保障得不到有效医治而英年早逝.第二,运动员伤病率高.由于受“金牌战略”的影响,大部分运动员在训练和比赛中过度看重竞技能力提高的速度和竞技比赛的结果,而忽视科学的训练,造成运动员伤病率居高不下.据调查,我国运动员的伤病率基本达到了80%[1].第三,运动员医疗保障水平低.《运动员保障资金实施细则》规定,在役重大伤残运动员在合同或医保定点医院住院治疗和康复期间,对检查、治疗、康复费用中个人自费部分,按50%给予补助,补助金额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5万元[2].但目前我国运动员伤残医疗补助离国家的规定相距甚远(如表1),据中华全国体育基金会公布的数据显示,现阶段为我国竞技体育事业做出巨大贡献的运动员获得的特殊医疗补助金人均为1.2万元,且2014年和2015年两年获得此补助金的人数总和仅有13人;普通运动员伤残补助金人均不足0.6万元,极少的经济补助对于重大伤残运动员康复治疗所需花费可谓是杯水车薪.第四,运动员医疗保障未与社会医疗保障对接,还停留在体育系统内部的医疗部门,存在使用运动员个人医疗账户支付因训练造成的伤病治疗的现象,造成了我国运动员医疗保障稳定性差,无法根本解决运动员后顾之忧.第五,运动员医疗保险没有纳入社会工伤保险的范畴,运动员工伤保险投保率低.一项有 1225 名运动员参加的调查显示,参加工伤保险的仅有199人,占16.2%[3].另外,由于工伤保险注重权利和义务的对等性,注重多投多得,但是现阶段我国运动员投的资金仅为运动员工资总额的0.5%[4],导致运动员在受伤后的得到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也较少.

2影响我国运动员医疗保障的劣势因子

2.1运动员医疗保障法律保障机制不健全

法律保障机制不健全是运动员医疗保障事业的政策执行过程中最大的障碍.主要表现:第一,法律意识淡薄.运动员管理主体、运动单位、教练员和运动员法律意识淡薄.另外由于运动员法律知识的匮乏,导致运动员难以运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医疗保障权利.第二,立法滞后,缺少配套法律.现阶段我国只有《体育法》对运动员医疗保障权利有所涉及,但《体育法》的制定距今已有21个年头且在此期间几乎没有大的修改,造成了《体育法》对我国运动员医疗保障的实践规范和调整存在明显的滞后现象.另外,与《体育法》配套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较少,导致运动员医疗保障缺乏配套法律的补充和支持.第三,立法技术落后,立法强制性不足.《体育法》中对运动员相关权利都是泛泛而谈,其语言用词缺乏严谨性和规范性.用词以倡导性和描述性的语言较多,且描述语言定性的用词较多,定量的用词较少,并且用词太过于化,概念过于笼统,导致关于运动员医疗保障权利的描述比较模糊和抽象,以至于运动员的医疗保障权的侵权行为难以界定和确认.第四,立法层次较低.虽然为了保护运动员的医疗保障权利,相关部委和地方出台了很多保障性文件,但这些“意见”、“规定”、“通知”等保障性文件由于权威性差,对运动员医疗保障的执行效力较低,导致在具体的操作过程中落实效果难以保证,难以对运动员医疗保障权利进行有效保护.第五,立法定位模糊.首先,立法定位不准.《体育法》对运动员身份的界定是国家体育事业单位人员,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这种定位具有很强的行政依附性.其次,立利性太强.医疗保障立法重点对象是优秀竞技运动员,而对于普通运动员却鲜有涉及,立法带有明显的功利色彩.第六,法规执行主体虚位.在对运动员医疗保障进行保护的法律和相关文件中,法律责任的缺失是一个普遍存在的现象,在文件的条文中没有明确执行方、责任方和监管方,没有明确相关职能部门的责任和义务,导致在保障性文件的执行过程中运动员的医疗保障权利难以得到有效落实.第七,体育仲裁机构的缺失,运动员医疗保障权益难以保障.由于体育仲裁机构设置不完善、运动员权利申诉及法律救助的渠道复杂和繁琐,导致当运动员的医疗保障权利受到侵害时往往处于维权无门的处境.

2.2运动员医疗保障监督管理机制不健全

监督管理机制不健全是导致运动员医疗保障行政管理失灵的主要原因.主要表现:第一,职能部门设置重叠.运动员医疗保障相关管理职能部门设置重叠,行政化分割比较严重,管理部门职能履行不到位,致使运动员医疗保障管理体制缺乏统筹规划.相关部门在处理运动员医疗保障问题时往往政出多门,多部门表现出不作为的现象,造成有限的公共参政资源没有得到合理的配置与整合,导致运动员医疗保障处于空置状态,致使政府和相关职能部门的公信力降低.第二,管理主体虚位.现行的运动员医疗保障体系的管理主体涉及劳动、人事、民政、财政、体育、医疗等多个职能部门.运动员医疗保障被多部门分割,缺乏顶层设计,各部门职权划分不清晰,导致每个职能部门各自为政,致使运动员医疗保障无法落实已经成为一个不争的事实.第三,监督机制不健全.现阶段对于运动员医疗保障的实施过程缺少有效的监督程序,缺少对运动员医疗保障资金的分配、管理、运营和发放工作效率的监督.第四,缺少运动员伤残等级鉴定机构.我国至今没有专业的运动员伤残鉴定机构和科学的伤残等级评价标准,致使运动员伤残评级和工伤认定程序较为繁琐.

2.3运动员医疗保障资金保障机制不健全

资金保障机制不健全是导致运动员医疗保障水平不容乐观的根本原因.主要表现:第一,运动员医疗保障资金筹集渠道单一,没有划入国家财政预算.现阶段我国用于运动员医疗保障的资金未脱离“制”的影响,缺少社会主体和商业模式资金的注入,资金主要是依靠政府相关部门划拨,但拨付资金较少.根据据一项报告显示,西方大多数经济发达国家的体育经费及相关资金总投入都在本国GDP的1%以上[5],而我国体育事业经费投入占GDP的比重一直徘徊在0.1%左右[6].第二,运动员医疗保障资金管理运营体系不完善,缺少第三方资金管理运营机构.运动员医疗保障资金固定的放在相关行政职能部门,一方面会由于社会对于部门和资金监管的缺失,出现资金的无端流失和资金投资、运营效率低下的现象.另一方面,不符合市场经济的规律.随着物价水平的迅速提高,不利于运动员医疗保障资金的保值和升值.第三,运动员奖金分配不合理.按照相关规定,运动员应该缴纳个人工资的8%作为社会保障基金[7],但是由于运动员对于医疗保障的资金分配不够重视,很少有运动员拿自己的工资进行医疗保障基金的缴纳.第四,二次伤残的运动员后续康复医疗资金保障不能及时和足额到位.对于二次伤残运动员的后续医疗资金补助,相关职能部门忽略了当前我国社会经济快速发展的因素,以致于赔付二次伤残运动员的医疗补偿金对于运动员后续的康复治疗所需资金可以说是杯水车薪[8].

2.4运动员医疗保险市场机制不健全

运动员医疗保险机制不健全是阻碍运动员医疗保障水平提高的重要因素.主要表现:第一,运动员购买商业医疗保险的意识不强,商业医疗保险投保率低.在计划经济时代,运动员属于国家体育单位事业编制人员,运动员的所有事务都有国家包办,由于受到这种观念的影响,导致运动员购买商业医疗保险的意识不强,运动员商业医疗保险投保率低.据一项调查显示,运动员以个人行为参加商业体育保险的只有不足5%[9].第二,体育商业保险发展滞后.首先,我国体育保险业起步晚,发展缓慢,同我国竞技体育事业发展水平和体育赛事产业市场化发展趋势极不对称.国内商业保险公司缺少运动员伤残医疗保险费率制定的基本数据,也没有针对体育竞赛项目、保险承保范围和运动伤残设计具体的保险条款[10].第三,保险险种单一,保险辐射半径小.我国缺少多样化的商业保险险种,体育伤残医疗基础险和多元险开发程度不高、医疗保险体系层次欠佳.国外发达国家的商业保险可以为运动员的手臂或手指进行投保,而这种投保方式是在我国现还没有实现.另外,保险的险种多数针对于危险系数较低运动项目的运动员或优秀竞技运动员,而且运动员投保范围狭窄,商业保险险种辐射半径小.第四,保险理赔程序复杂,医疗保险实用性差.现阶段运动员医疗保险理赔的条款和操作程序不规范、没有完善的运动员伤残评价标准.目前,我国运动员伤残分为12个等级,但是伤残分级标准模糊,导致当伤残运动员需要保险公司理赔时,常常出现保险公司由于保护本方的经济效益而凭借自己的主观意愿对伤残运动员的伤残等级进行界定,严重侵害了运动员的利益.另外,保险理赔渠道不通畅,造成运动员在进行康复治疗时很难及时领到足额的伤残保险补偿金.

3优化我国运动员医疗保障的策略

3.1完善运动员医疗保障法律保障机制

完善运动员医疗保障法律保障制度是有效保护运动员医疗保障权利的重要途径.具体措施:第一,提高运动员法律维权意识.通过讲座、案例讲解和课堂学习的方式向运动员传授法律知识,在日常学习、训练和比赛中营造法律氛围,提高运动员法律维权意识.第二,与时俱进,加快法律更新速度.首先,从《体育法》中筛选出可行的条文进行深度细化和完善,对不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的条文进行适当修改,将一些新的运动员医疗保障权利的细则补充到《体育法》中,以建立适合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特色法律,并配套相关的法律共同维护运动员医疗保障权利.第三,改进立法技术.在关于运动员医疗保障的法律条文中,增强法律条文的可操作性.将法律中对运动员医疗保障权利抽象的原则性表述进行明确化和具体化,仔细斟酌法律语言文字的用法,保证立法用词的清晰度和准确性,增加实用性文字描述,减少陈述性文字描述;增加定性的文字描述,减少定量的文字描述;增加强制性的描述,减少倡导性的描述.第四,提高立法层次,明确法律执行主体.《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建议在宪法中设立一章专门的关于运动员医疗保障权利的规定,并明确运动员医疗保障责任执行主体,建立职责明确、分工清晰、协调统一、高效运作的运动员医疗保障法律保障机制,以提高运动员医疗保障维权的工作效率.第五,加强立法准确定位.加强运动员权利的总体保障力度,在对优秀竞技运动员医疗保障权利进行保护的同时,也要加强对普通运动员医疗保障权利的保护.第六,完善法律维权救济渠道.完善运动员医疗保障司法实践的举证责任、赔偿和惩罚制度、明晰法律救济的途径,保证运动员在医疗保障权利受到侵害时,能够不受阻挠的向司法机关提起诉讼,通过法律程序维护自己的医疗保障权利.

3.2完善运动员医疗保障监督管理机制

完善监督和管理机制是优化运动员医疗保障的重要举措.具体措施:第一,各职能部门精确分工.政府应突出顶层设计,建立政事分离,明晰和强化各有关职能部门的管理职能,要求各级职能部门落实相应的制度并采取相应的措施,杜绝部门之间相互推诿,充分发挥各部门的职责优势,提高各职能部门的办事效率.第二,建立完善的监督制度.实行监管主体多元化、监管内容多样化、监管手段科技化.监管主体多元化:对于相关职能部门的监管主体引入体育局、运动员管理中心、运动员协会、社会媒体、保险公司、社会保障局、财政局、运动员医疗保障基金管理中心、民政局等相关部门.监管内容多元化:对运动员医疗保障基金、相关职能部门工作的效率和政策执行程度、医疗保障资金征收和发放标准进行监管.对于在监管的过程中发现的违规现象,要及时给与反馈和整改意见,对于拒不整改的经追究其责任.监管手段科技化:利用现代化的网络新媒体进行监管,加强对相关职能部门的监管力度,不断提高相关部门的管理和执政水平.第三,成立专门的运动员伤残鉴定机构,并制定明确的运动员伤残分级制度,构建运动员伤残分级评价体系.第四 ,设立运动员医疗保障管理委员会.该部门负责协调相关职能部门的工作,并研究和制定运动员医疗保障的规划和相关规定[11].

3.3完善运动员医疗保障资金保障机制

完善的资金保障机制是保证运动员医疗保障得到落实的根本途径.具体措施:第一,设置专项运动员医疗保障资金,建立多元资金来源渠道.首先,国家和地方政府把运动员医疗保障资金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并随着经济的发展速度相应提高保障资金的额度.在运动员医疗保障资金运行过程中实行专款专用,并加强专项资金使用的监管力度.其次,拓宽资金来源渠道,筹措多层次、多门类的社会资金注入.弱化政府拨款为主的方式,形成以社会捐助、体育彩票公益金、体育赛事收入、场馆盈利创收、运动队补助、个人支出、地方第三产业收入补助等多元资金来源注入的方式.第二,设立运动员医疗保障基金管理中心.该中心主要职能如下,首先,负责征集运动员医疗保障资金,并对资金进行条块分割和分别管理,委托银行进行具体的资金发放,发放标准和对象由相关职能部门进行确定.其次,负责医疗保障基金的保值和升值.根据运动员医疗保障专项基金投资政策进行稳妥的市场投资,在进行缜密的投资风险评估下,引入市场竞争机制进行商业化投资和运营,保证投资效益的最大化.最后,强化运动员医疗保障基金管理、运营和投资的透明化.运动员医疗保障基金管理中心要主动接受审计、行政、体育和社会媒体等多元主体的监督.基金管理中心要把医疗保障基金的征收途径、征收额度、发放标准、发放对象、基金市场化运营亏盈状况及时向社会进行公布.第三,优化运动员奖金和商业薪酬使用途径.在我国由计划经济体制转变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大背景下,运动员要转变思想,按照一定的比例合理分配奖金和商业薪酬,自己主动缴纳医疗保障资金.第四,加大对二次伤残的运动员的资金投入保障力度.国家应尽快建立科学的二次伤残运动员资金保障机制,设置专项资金,并提高专项资金供给效率,切实为二次伤残的运动员提供及时和足额的康复医疗资金.

3.4完善运动员医疗保险市场保障机制

完善医疗保险保障机制为运动员医疗保障提供了一个强有力的后盾.第一,提高运动员主动参与保险的意识.运动员转变思想,消除侥幸心理,明确运动伤残事故给自己带来后果的严重性,提高风险意识、责任意识和自我保障意识[12],认清体育保险的重要性,增强自主购买运动员商业医疗保险的意识.另外,相关职能部门在追求“金牌效应”的同时,也要加强对运动员进行人文主义关怀,不断提高运动员规避和转嫁风险意识,提高运动员对商业保险的认可度和投保率.第二,将运动员商业医疗保险纳入运动员医疗保障体系.国家要在政策和税费上给予体育保险行业支持,促进运动员商业医疗保险业蓬勃发展.体育保险公司应认清形势,积极借鉴国外保险公司先进的管理、运营、营销经验,加大对体育保险专业人才的培养和引进.此外,体育保险公司在运动员医疗保险险种的营销过程中,要积极吸引社会媒体的注意力和关注度,利用现代化的新媒体扩大对体育商业保险的宣传力度,扩大商业保险的影响力和知名度.第三,扩大运动员医疗保险险种和险种覆盖面.商业保险公司认真开展市场调研,根据运动员的竞技水平、经济收入状况和所从事运动项目危险系数,确定保险的侧重点,针对性地设计人性化的运动员商业医疗基本保险险种、保险金额和保险期限等,扩大运动员商业医疗保险的承保范围,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运动员商业医疗保险险种,使所有的运动员都能享受基本医疗商业保险.第四,简化保险理赔程序.细化赔付标准,规范并适当提高运动员医疗保险赔付标准,明确保险理赔程序,缩短保险理赔时间,根据市场价值规律合理提高体育保险赔付额度,提高运动员购买商业保险的信心.

4结语

医疗保障在运动员保障体系中处于核心地位,现阶段我国运动员医疗保障现状不容乐观.影响运动员医疗保障的劣势因子是法律保障机制不健全、监督管理机制不健全、资金保障机制不健全、医疗保险市场机制不健全.优化运动员医疗保障机制的策略是完善法律保障机制、完善监督管理机制、完善资金保障机制、完善医疗保险市场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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